詐欺罪可以撤告嗎?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分 詐欺罪可以撤告嗎?答案是:原則上不行。普通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檢察官仍須偵辦、法院仍須審判;只有在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的親屬間詐欺例外,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全案就會以不受理終結。本文用故事、表格與真實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何時能撤、如何撤、撤了會怎樣。 一、先來一個故事:阿明與阿花的糾葛 結論先說:同一件詐欺和解,法律效果會因為行為人跟你的關係而完全不同。 阿明在網路上向阿花購買一台限量遊戲主機,匯款三萬元後,阿花卻消失無蹤。阿明氣憤地到警察局提出詐欺罪告訴。警方偵辦後,檢察官將阿花起訴。然而,在法院開庭前,消失的阿花突然出現,哭訴自己當時因家庭變故急需用錢才一時糊塗,她不僅全額歸還三萬元,還多加三千元表達歉意。阿明心軟了,想原諒她。 這時,阿明心想:錢都拿回來了,我可以去法院說我不告了嗎?答案取決於阿花跟阿明有沒有刑法第324條所定的親屬關係。如果阿花只是網友,屬於一般詐欺,答案是不能撤告;如果阿花是阿明失散多年的妹妹,屬於五親等內血親間的詐欺,答案就是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案件直接終結。差別就在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設計。 二、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裡?一張表看懂關鍵差異 結論:非告訴乃論是國家一定要追,告訴乃論則尊重被害人要不要追、要不要撤。 你可以把國家追訴犯罪想像成一部由檢察官操作的機器。告訴權就是啟動權限的設定。 | 比較項目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之罪 | | :--- | :--- | :--- | | 概念 | 國家職權追訴,維護公益與法秩序 | 尊重被害人處分權,給被害人開關 | | 誰能啟動 | 檢察官知悉犯罪即應偵辦,不以告訴為必要 | 必須有合法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程序才合法 | | 能否撤回 | 不能。告訴人說不告了,程序仍繼續 | 可以。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 撤回效果 | 無撤回制度,和解僅影響量刑與緩起訴、緩刑判斷 | 撤回後,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 常見罪名 | 殺人、搶劫、販毒、普通詐欺罪 | 過失傷害、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以及親屬間詐欺等 | 法律依據方面,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的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則是同條第2項;撤回後的法律效果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的不起訴處分,以及同法第303條第3款的不受理判決。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要旨摘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已確定,第二審)明確指出告訴乃論之罪的基礎規定: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實務上挑選判決時,會優先參考被引用次數高、權威等級高的判決,本案作為論述撤回時點與不受理事由的常見依據,在實務上被廣泛援用。 三、詐欺罪到底可以撤告嗎?原則不行,親屬間例外可以 結論:一般詐欺不能撤,和解只能爭取輕判或緩起訴、緩刑;只有符合刑法第324條親屬關係的詐欺才能撤。 1. 原則:普通詐欺是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經由刑法第343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前條即第342條,故準用範圍為第339條至第342條之詐欺、背信相關各罪。但準用的結果不是全部變成告訴乃論,而是只有符合第324條親屬身分者才轉為告訴乃論,其餘一般情形仍為非告訴乃論。換言之,陌生人、朋友、同事、網友間的詐欺,都是非告訴乃論,你提告後即使和解,也不能撤告。 這類罪名包括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的對照更能幫助理解:刑法第287條明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被犯普通傷害屬非告訴乃論,不得撤告;刑法第314條明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即第三十一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含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等)均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08條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係指略誘、侵入住居等罪,與侮辱、誹謗無關;而殺人、搶劫、販毒及一般詐欺則不在告訴乃論之列,屬於國家應職權追訴的範圍。 2. 例外:親屬間詐欺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24條分兩層: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犯詐欺等章節之罪,得免除其刑;且依同條第2項,上述親屬與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具體而言,五親等內血親包含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叔伯姑舅姨、表兄弟姊妹等;三親等內姻親包含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等常見姻親。 因此,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舅甥、翁媳等間的詐欺,都會落入告訴乃論,可以撤告。實務常見的爭議是同財共居的認定,是否同戶籍、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共用財產,會影響是否符合得免除其刑的身分,但只要符合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的客觀身分,就已符合須告訴乃論的要件,無需再證明同財共居。 3. 阿明的案例套用 如果阿花只是網友,阿明的詐欺告訴是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檢察官與法院將繼續進行程序,但阿明的和解與原諒,可以作為量刑上從輕的理由,檢察官也可能綜合審酌而為緩起訴處分,法官也可能考量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或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給予較輕的刑度或緩刑。如果阿花是阿明的妹妹,屬於五親等內血親,本案就屬於告訴乃論,阿明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 四、如果可以撤告,要怎麼撤?何時撤才有效? 結論: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且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由合法告訴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法即生效,不需要被告同意。 1. 黃金期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所指的第一審辯論終結,是以法院審理程序的辯論終結時點為準。超過這個時點才表示要撤回,就已經失權,法院不會受理撤回。實務上還會遇到更審問題,例如案件經第一審以未經告訴為由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程序中告訴人是否仍得撤回,曾有不同意見。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9 號法律問題(座談會意見,僅供參考,非判決)所述,該提案討論此核心時點:告訴乃論之罪,經第一審法院以未經告訴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不受理,經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在更審程序中,告訴人是否仍得撤回告訴,為本案爭議核心。討論意見甲說主張肯定,認為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隨時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乙說主張否定。研討結果採甲說。本則為討論意見與研討結果摘述,非判決本身,實務仍應以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文義及個案審級認定為準。 提醒:座談會決議不具判決拘束力,僅供審判實務參考,個案仍以承審法院認定為準。 2.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要提告 與撤回相呼應的是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同條第2項並明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故親屬間詐欺若有數名告訴權人,一人逾6個月不影響他人告訴權。逾六個月才提告,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很多人以為親屬間詐欺隨時可告,其實仍受六個月除斥期間限制,務必注意期間起算點是知悉犯人是誰,而非僅知悉被騙。 3. 撤回的方式與生效要件 實務上撤回告訴應以書面為之,常見作法如下: | 步驟 | 內容 | 注意事項 | | :--- | :--- | :--- | | 撰寫書狀 | 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載明案號股別、撤回人與被告年籍、犯罪事實概要、明確表明撤回對某被告就某犯罪事實之告訴 | 必須由合法告訴權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 遞送機關 | 偵查中遞交給偵辦的檢察署,審判中遞交給繫屬法院 | 向無管轄權的機關遞狀,不生撤回效力 | | 生效時點 | 經有權機關受領並審查告訴權人身分、期間與意思表示合法後,即生效力 | 不是一遞交就自動生效,若告訴權人不合法或已逾第一審辯論終結時點,撤回不合法 | | 法律效果 |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由法院依同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 一經合法撤回,就同一事實不得再行告訴 | 要特別澄清三個常見誤解:第一,撤回告訴是告訴權人單方的要式行為,不以被告同意或簽名為要件;第二,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目的是維持程序安定,不允許出爾反爾;第三,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撤回制度,所謂撤告狀在法律上不會發生終結程序的效果。 告訴乃論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詐騙防範法律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五、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前才撤告,法院該用哪一條判不受理? 結論:結果都是不受理,但適用條款有甲說與乙說之爭,現行實務多採乙說的第303條第3款。 情境:告訴人小華對小明提出傷害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但在檢察官的起訴書送達法院之前,小華就遞狀撤告了。案件到法院手上時,已經沒有合法的告訴存在。這時法院該用哪一條駁回? - 甲說(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認為如果撤回發生在偵查中,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既然仍予起訴,起訴程序就有瑕疵,法院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不受理。此說為原審見解。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要旨摘述(原審見解):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即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倘檢察官仍予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 - 乙說(告訴經撤回):認為檢察官起訴時並無不法,告訴人是在檢察官合法起訴後才撤告,這正屬於告訴經撤回的典型情況,法院應直接依同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此見解近年成為主流,本案二審亦採此說。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要旨摘述(本院見解,已確定):應認案件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無論告訴人係在案件繫屬法院之前或之後撤回告訴,均應有本款之適用。解釋上亦不應僅限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經撤回告訴之情況,而應包括檢察官為合法起訴,偵查終結後,在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對民眾的意義在於,無論法院採用哪一種法律見解,最終結果都是一樣的,案件會以不受理終結,不會進入實體有罪無罪的審理。這個爭議主要是法律專業人士間的適用條文之爭,不影響告訴人撤告的權利與效果,但能看出法院如何精細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處分權的界線。需提醒的是,本案為高等法院二審見解,並非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個案仍可能因事實與時點不同而有不同認定。 六、重要Q&A:和解、反悔、共犯與書狀一次搞懂 Q:我已經向警局告了非告訴乃論的詐欺罪,後來和解了,我能做什麼? A:不能撤告,但你可以積極爭取最有利的程序與量刑結果。第一,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陳報已達成和解、已全額賠償並取得原諒的證明,檢察官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條之1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特別是初犯、金額不大、已賠償且有悔意者,緩起訴附帶支付公益金或法治教育的可能性會提高。第二,即使起訴,和解與賠償是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的重要因子,法官可能判處較輕刑度、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或依刑法第74條給予緩刑。第三,若你同時有民事求償,和解書應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是否拋棄其餘請求及是否願意原諒,避免日後民事再起爭執。 Q: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再重新提告嗎? A:不行。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這是不可回復的失權效果,一旦合法撤回,就同一事實、同一被告不得再提告。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以為先撤回、對方不付和解金再告回來,這是錯誤期待。正確作法是在撤回前,確保和解金已履行或搭配擔保、或在和解書中約定以撤回為附條件並確認給付時點,避免撤回後求償無門。若對方事後不履行,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給付,不能再以刑事告訴施壓。 Q:如果是多人共同詐欺,例如詐騙集團,我對其中一人撤告,效果會如何? A:效力會及於全部共犯,這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現行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舉例來說,你告了A、B兩人共同詐欺,假設屬於親屬間詐欺而為告訴乃論,如果你後來只對A撤告,對B的告訴也會一併視為撤回,整個案件都會終結,你無法單獨保留對B的追訴。 | 時點 | 舊法(110年6月16日修正前) | 現行法(110年6月16日修正後) | | :--- | :--- | :--- | | 條文文字 |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無但書 | | 差異 | 通姦罪有但書例外,可單獨對配偶撤回而不及於相姦人 | 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書同步刪除,現行已無例外,一律及於全體共犯 | 因此,撤告前務必確認共犯範圍與你的真意,是否真的要讓全部被告都脫離追訴。 Q:撤告需要對方的同意嗎? A:不需要。撤回告訴是告訴權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只要你是合法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檢察署或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達撤回的意思,經審查合法即生效,不需要被告同意或簽名。相對地,被告也不能要求你一定要撤告,撤不撤告完全取決於告訴權人的自由意志,任何以恐嚇、利誘迫使撤回的行為,可能另涉其他刑責。 Q:我該怎麼寫撤回告訴狀?一定要請律師嗎? A:不一定要請律師,但內容必須精準,否則可能被認為意思不明而不生效力。你可以從司法院或法務部網站下載書狀範例,或直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狀紙內容建議包含: 1. 案號與股別,如果偵查中無案號則寫明受理機關與告訴日期 2. 撤回人與被告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3. 犯罪事實概要,例如何年何月間詐欺案件 4. 明確寫出茲依法撤回對被告某人之刑事告訴,如有多名被告應逐一指明或載明全部撤回 5. 具狀人簽名蓋章並載明日期 遞狀後可向收狀機關確認是否已分案與是否需補正。若案件已繫屬法院,建議同時具狀向法院與檢察署陳報,避免因卷證移轉產生空窗期。撤回狀一經合法收受,檢察官若尚未起訴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若已繫屬則應為不受理判決,程序即告終結。 --- 總結來說,詐欺罪能否撤告就像一把雙刃劍。對於一般詐欺,國家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與社會信任,採取非告訴乃論,讓程序走完以儆效尤,但給予和解在緩起訴、量刑與緩刑上的實質回報;對於親屬間詐欺,法律則網開一面,尊重家族內部的修復與原諒,允許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並以六個月告訴期間與不可再告的規定,促使當事人審慎決定。了解這其中的區別,不僅能保護自身權益,也能在紛爭發生時,做出最符合自己期望的明智選擇。下次聽到朋友問起這個問題,你就能像個法律專家一樣,從容地為他分析了!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刑法第343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