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可以做家事嗎?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界定|2026最新

外籍看護可以做家事嗎?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界定
外籍看護可以幫忙做全家的家事嗎?答案是不行。家庭看護工依法只能做「被看護者本人的日常生活照顧」,與被看護者直接相關的煮飯、洗衣、整理房間才可能被認定為許可範圍內;若指派看護工去打掃全家、煮全家人的飯、洗車、顧小孩或顧店,就屬於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雇主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最重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還會被廢止聘僱許可。本文用現行法條與兩則確定判決,幫你一次釐清可做與不可做的界線。
外籍看護可以做家事嗎?法律上怎麼區分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
結論先說:兩種身分的工作範圍在法律上完全分開,不能混用。雇主申請的是哪一種,就只能讓外國人做那一種工作。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法源與工作內容有什麼不同?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現行規定如下:
| 類別 | 法定工作內容(現行條文) | 典型對象 |
|---|---|---|
家庭幫傭工作(第4條第1款) | 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一般家庭家務需求,申請門檻較高 |
家庭看護工作(第4條第3款) | 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照顧的身心障礙者或病患 |
舊版條文曾寫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現行文字已簡化為「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但實質意涵不變:核心都是照顧「特定被看護者本人」。所謂家事,只有在為了維持被看護者生活所必要、且與照顧有直接關聯時,才可能被視為看護工作的延伸。
為什麼不能讓看護工順便做幫傭的事?關鍵在就業服務法第57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同時同條第4款也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指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也就是說,申請時核准的工作類別與工作地點,就是法律上的框架,雇主不能自行擴張為「全家幫傭」。
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反正都是在同一個家裡,幫忙一下應該沒關係」。但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認定很嚴格:只要被指派的工作性質屬於家庭幫傭,即使地點仍在同一個家裡,仍構成許可以外工作。
法院怎麼認定?兩個真實判決教你避開地雷
以下兩則都是已確定的行政法院判決,法院最終都駁回原告之訴,主管機關的處分獲得維持,具有參考價值。
案例1:叫印尼看護顧小孩、洗車,為什麼被罰3萬元?
**事實經過:**臺北一位雇主以家庭看護工名義聘僱印尼籍勞工M君,許可的工作是照顧生病的父親。經查訪發現,M君實際上未照顧父親,而是從事照顧雇主的小孩及洗車等工作。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雇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必須原許可工作存在,方有可視為許可工作延伸的可能。如果完全不從事原許可的照顧工作,就沒有延伸可言。本件M君從事的照顧小孩及洗車,性質上屬於家庭幫傭,並非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與家庭看護工的本質不符,因此維持原處分,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本案給雇主的啟示有三點:
- **有無從事原許可工作是前提:**若看護工根本沒在照顧被看護者,卻去做其他家事,法院不會接受「這是照顧的延伸」的說法。
- 工作性質決定違法與否: 洗車、顧小孩在判決中被明確認定為家庭幫傭工作,不是看護工作的附帶事務。
- 罰鍰有法源: 依當時及現行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3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本件處最低額3萬元仍被法院支持。
案例2:仲介廣告寫「專長:照顧嬰兒小孩、整理家務」為何被罰30萬元?
**事實經過:**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e-bay拍賣網站刊登標題為「您需要外籍看護嗎?$印尼看護大競標$」的廣告,內文描述該印尼看護的專長是「照顧嬰兒小孩、整理家務」。主管機關認為廣告內容與家庭看護工法定工作範圍不符,有引人誤認之虞,構成不實廣告,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仲介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照顧嬰兒小孩、整理家務本質上是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依法不能達成,廣告這樣寫容易使人誤以為聘僱看護工也能合法要求其做幫傭工作,顯屬不實廣告或揭示。至於仲介抗辯所稱的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第1項但書「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法院指出該但書在94年當時僅適用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的行政程序,並不改變看護工本身的工作資格,也不能讓私立就服機構在廣告中混用兩類工作。本件廣告不實,處分有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本案有兩個重要的實務細節:
- **私立就服機構負較高注意義務:**法院援引司法院釋字第275號意旨,認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就業服務業務,應具備高度專業與注意能力,對於廣告是否不實,採取推定過失原則。也就是說,業者不能以「不知道、不是故意」卸責,必須自己舉證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無過失,才能免責。本案仲介未能舉證,仍被認定有過失。
- **94年當時的但書,現行已不存在:**仲介引用的「視為同一工作類別」文字,在94年當時的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第1項但書確實存在,但現行第10條已修正為接續聘僱協調會議等程序規定,已無該段文字。即使在當時,法院也已限縮解釋,明確表示該規定不能作為看護工平時可兼做幫傭的依據。雇主千萬不要誤以為兩類可以互轉就代表平時可以混著用。
家庭看護工到底可以做哪些家事?與被看護者有無直接關聯是關鍵
綜合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以及主管機關函釋要旨,判斷標準只有一個:這件家事是不是為了維持被看護者個人生活所必要,且與照顧工作有直接關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8月2日88職外字第710140號函釋的要旨(非逐字引文)指出,若是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且與照護相關者,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的範圍。反之,若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係,就屬於許可以外工作。
為了讓雇主更好操作,實務上通常這樣區分:
可以做的:與被看護者本人直接相關,且在合理範圍內
- 為被看護者個人準備餐食(例如按醫囑準備的病人餐,份量以一人為準)
- 清洗被看護者個人的衣物、床單、被套
- 整理、清潔被看護者個人使用的房間、浴室、活動空間
- 協助被看護者盥洗、更衣、服藥、翻身、上下床、如廁等身體照護
- 陪同被看護者就醫、復健,或協助購買其個人生活用品(實務上常見被允許的附隨行為,但仍須以照顧被看護者為目的)
即使是被看護者個人的事務,也必須在「合理範圍」內。舉例來說,要求看護工每天手洗被看護者十幾件衣物、或每天大掃除被看護者房間數次,雖名義上是為被看護者而做,但已遠超過正常照顧所需,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增加工作負荷,仍有爭議。是否合理,主管機關會依個案整體事實認定。
不可以做的: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或涉及全家及其他營利行為
- 照顧其他家庭成員,例如照顧小孩、照顧健康的長輩或其他家人
- 打掃全家共用的客廳、廚房、陽台、其他家人房間等公共區域
- 烹煮全家人的飯菜(份量明顯超過被看護者一人所需)
- 洗車、洗陽台、整理庭院、倒全家垃圾、遛狗、照顧寵物
- 幫忙經營家庭生意,例如顧店、整理工廠、送貨、包裝等涉及營利性質的工作
除了如店面,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買賣房屋法律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過世或已康復,就不能再叫看護工做任何事
這是雇主最容易忽略的地雷。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外國人受聘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等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換句話說,一旦被看護者過世、長期住院不再返家或經評估已康復不再需要照顧,原許可的工作就已不存在。
此時,即使雇主叫看護工繼續做原本的照顧工作,或改做任何家事,都屬於「原許可工作已不存在」下的許可以外工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揭示相同法理:必須原許可工作存在,方有延伸可言。正確作法是立即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依法辦理轉換雇主或遣返,不得私下留用暫時幫忙做家事。
違反規定會怎樣?罰多少、會不會被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與仲介的責任不同,罰則也不同,整理如下:
| 違規主體 | 違反條文 | 罰則 | 是否會廢止許可 |
|---|---|---|---|
雇主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廢止後,依第74條第1項規定,應即令該外國人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不實廣告 |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無廢止聘僱許可問題,但屬重大違規,會影響機構評鑑與許可 |
幾個常見誤解要澄清:
- **不是一違規就馬上廢止:**法律設計是「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廢止」。但罰鍰是直接處分,不以限期改善為前提。雇主收到處分書應正視改善要求,否則下一步就是廢止。
- **廢止的後果很嚴重:**一經廢止,外國人會被令出國,雇主短期內也難以再申請新案。要再聘僱,需重新走招募程序。
- 沒有累犯加重倍數的規定:就業服務法第68條與就業服務法第65條並未規定累犯加重倍數,不會自動加倍。但若持續違規,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個案若涉及其他不法(例如超時工作、苛扣工資等),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處理,不會因為單純指派許可以外工作就直接連結到人口販運等刑事責任。
- **雇主有善盡管理責任的義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解釋(經判決引用)指出,雇主對所聘外國人的工作內容負有管理責任,不能以「是外勞自己要做的」「是家人叫她做的」卸責。雇主應明確區隔工作範圍並留存照顧紀錄。
雇主自保三步驟:如何合法安排工作與求助管道
步驟一:工作指派前先問「這是為誰而做?」
指派前自問:這件事的受益人是不是被看護者本人?如果答案是全家人、是店面、是寵物,答案就是不行。即使是為被看護者而做,也要問是否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
步驟二:工作地點不要隨意變動
即使同一個雇主,若要讓看護工到第二個地點(例如白天在被看護者家中,晚上到雇主經營的店面幫忙),就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變更工作場所須經許可」。未經許可即變更,也會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步驟三:有疑義先問,不要先做
勞動部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多國語言諮詢,各縣市勞工局也有外勞諮詢科。可先以電話或書面確認工作安排是否合法,再指派。檢舉管道同為1955或各縣市勞工局,查察人員會到場訪視並製作紀錄,雇主應配合說明並提出照顧計畫、班表等資料,以證明工作安排的正當性。
常見問題 Q&A
Q:外籍看護可以幫忙煮飯嗎?
可以,但前提是專為被看護者個人準備,且份量合理。例如依醫囑準備低鹽、軟質的病人餐。若是煮全家人吃的飯菜,份量明顯超過一人所需,就屬於家庭幫傭的「食物烹調」,即屬違法。
Q:可以讓看護工打掃全家嗎?
不行。打掃被看護者個人使用的房間、浴室,且為維持其生活環境衛生所必要,通常被認定為許可範圍的延伸;但打掃客廳、廚房、其他家人房間、陽台等公共區域,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即屬許可以外工作。
Q:可以請看護工幫忙洗車嗎?
不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已明確認定,洗車並非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即使雇主主張是家庭生活的延伸,法院也不採納。該案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Q:如果被照顧者已經過世,但看護工還在等轉換雇主,可以請她暫時做家事嗎?
絕對不行。因為原許可工作已因被看護者死亡而不存在,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轉換雇主,在此之前任何指派都屬於許可以外工作。雇主應立即通報勞動部,依法辦理轉換或遣返,否則將依第57條第3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還可能被廢止許可並令外國人出國。
Q:外籍看護可以照顧小孩嗎?
不可以,除非該小孩本身就是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照顧的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且已依法申請為被看護者。否則照顧小孩屬於家庭幫傭的「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指派看護工照顧即違法。此見解經及肯認(以上為要旨摘述)。
Q:仲介廣告寫看護工可以幫忙做家事,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刊登此類廣告,宣稱看護工可從事照顧嬰兒小孩、整理家務等幫傭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機構負較高注意義務,需自證無過失才能免責。雇主也不應輕信這類廣告而跟著違法。
結語
聘僱外籍看護工是為了讓被看護者獲得妥適照顧,不是為了請一個全家幫傭。法律的界線很清楚:緊扣被看護者本人、維持其日常生活所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才是合法;超出這個核心,即使只是一點點「順便」,都可能構成許可以外工作。雇主在指派前多想一步、有疑問先撥1955或向各縣市勞工局諮詢,才能保障勞雇雙方權益,也讓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更有保障。
參考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等。法令依據為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7條、就業服務法第59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就業服務法第72條、就業服務法第74條、就業服務法第40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並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職外字第710140號及91年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函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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