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扣薪改領現金可行嗎?法律風險說明 「小明,你這個月薪水怎麼只剩兩萬多?不是說好月薪四萬嗎?」 「唉……因為之前欠了銀行錢,法院直接從我戶頭扣走三分之一,我現在生活都快過不下去了……」 「那你不會叫老闆改發現金啊?領現金就不會被扣啦!」 這樣的對話,你是不是也聽過?許多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第一個念頭就是「改領現金」來躲避扣款執行嗎。但這樣做真的可行嗎?會不會衍生更大的麻煩?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背後的風險與法院實務見解。 ---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扣薪? 當債權人(例如銀行、債主)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有固定工作,最常見的手段就是扣押薪資。 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債務人的公司(第三人),禁止債務人收取薪資,也禁止公司把薪水付給債務人。接著再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讓債權人可以直接從公司領走一部分薪水。 扣薪上限: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及第122條,扣薪金額不得超過債務人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而且必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參考衛福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 所以,如果小明月薪 4 萬元,依法最多只能扣 1/3(約 13,333 元),但還要扣除小明個人的生活費(例如 1.5 萬元),實際可能扣得更少。 --- 二、為什麼有人想改領現金? 扣薪雖然有上限,但對許多債務人來說,每個月少掉一筆收入還是很痛。於是就有人動歪腦筋: - 跟老闆商量,薪水改發現金,不要匯入銀行帳戶。 - 不報稅、不投保勞健保(或低報),讓債權人查不到實際收入。 他們以為,只要薪水不走銀行,法院就扣不到;債權人找不到薪資紀錄,也無從執行。 --- 三、改領現金真的可以躲掉扣薪嗎?── 法律風險一次看 1. 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掀開你的底牌」 債權人不是省油的燈。如果發現債務人突然沒有銀行薪轉紀錄,他們可以: - 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所得資料。 - 向勞保局查詢投保紀錄。 - 甚至向法院聲請傳喚雇主說明。 一旦查到債務人確實有領薪水(即使是現金),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這筆「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直接要求雇主將現金交給法院或債權人。 更嚴重的是,如果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例如把薪水轉成現金藏起來),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雇主間變更給付方式的約定,讓一切回復原狀,並追究損害賠償。 2. 刑事責任:小心觸犯「損害債權罪」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當你知道債權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或即將聲請),為了不讓債權人拿到錢,而把薪水改成現金藏起來,就可能構成這條罪。 實務上,法院對於「隱匿財產」的認定相當寬鬆,只要你有意圖規避執行,把原本可以扣押的薪資債權變更成難以查扣的形式,就可能成立。 法院見解參考: 參照114年度聲字第255號判決所述,「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雖然這是在談數罪併罰的裁量,但同樣道理,債務人並不能自由地處分財產來損害債權,因為法律對財產處分設有界限,惡意規避執行就是逾越了這個界限。 3. 雇主也會有事:幫助損害債權 + 違反稅法、勞基法 如果老闆配合員工改發現金,而且目的是幫助員工躲避執行,老闆可能成為損害債權罪的「幫助犯」,一樣有刑事責任。 此外,雇主不依法申報薪資所得、未按實投保勞健保、逃漏稅捐,還會被國稅局、勞保局開罰,罰款可能遠高於員工被扣的薪水。 4. 行政責任:逃漏稅與勞健保罰鍰 領現金不代表不用報稅。依照所得稅法,公司必須誠實申報員工薪資,員工也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義務。如果為了躲避扣薪而低報或隱匿,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要加罰。 勞保高薪低報也可能導致勞工退休金、給付短少,損害自身權益。 --- 四、實際案例:改領現金的下場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改編自實務見解): 阿偉積欠信用卡債務 30 萬元,銀行取得支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給阿偉的公司。阿偉得知後,立刻跟老闆商量,把原本匯入銀行的薪水改為現金領取,並且要求公司不要向法院陳報薪資狀況。 銀行發現扣押命令執行無著,便向國稅局調閱阿偉的所得資料,發現阿偉仍有薪資所得,但公司卻回覆法院「阿偉已離職」。銀行於是向檢察官告發阿偉損害債權。 最後,阿偉被法院依刑法第 356 條判處拘役 50 日,得易科罰金 5 萬元;老闆也因幫助犯被判罰金 2 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想靠現金薪資躲執行,不但躲不掉,還會吃上官司。 --- 五、扣薪的計算方式:你真的會被扣到活不下去嗎? 很多人誤以為扣薪會把薪水扣光,其實法律有嚴格的保障。我們來實際算算看: 關於易科罰金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債務處理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假設小明單身,住在臺北市,月薪 5 萬元。 - 強制執行法規定,扣薪不得超過每月薪資的 1/3,也就是 16,666 元。 - 但還要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費。依臺北市 2023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9,013 元(實際數字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因為小明單身,所以保留額為 19,013 元。 - 可扣金額 = 月薪 50,000 – 保留額 19,013 = 30,987 元。 - 但這個數字不能超過 1/3 上限(16,666 元),所以最終可扣金額為 16,666 元。 - 小明實領 = 50,000 – 16,666 = 33,334 元。 如果小明有扶養親屬,保留額會增加,可扣金額可能更少,甚至因為保留額高於薪水而完全不能扣。 所以,依法扣薪並不會讓債務人活不下去,反而惡意規避會帶來更多麻煩。 --- 六、法院見解: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與「界限」 雖然強制執行扣薪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時,也會考量比例原則與債務人的生存權。 參照113年度聲字第965號判決指出:「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這與扣薪的計算原則相似:法院在決定扣薪金額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上限(三分之一)以及最低生活費的保障,這就是外部界限;同時也要綜合考量債務人的家庭狀況、扶養義務等,這就是內部界限。 另外,關於小額債權的執行,實務上也可能基於成本效益而暫緩,但這不代表債務人可以惡意規避。 如(90)法判決提及:「財政部為節省稽核成本及減輕法院工作負荷,並提高行政執行效益,於 87 年 8 月 19 日以臺財稅字第 870595832 號函釋,將小額欠稅免予移送法院執行之限額由新臺幣 100 元提高至 300 元。」 這顯示執行機關會衡量執行成本,但若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即便金額很小,債權人仍可聲請執行,法院也會依法處理。 --- 七、債務人該怎麼辦?正面面對才是上策 如果你因為欠債被扣薪,與其想方設法躲避,不如: 1. 主動與債權人協商:談分期、降息、甚至打折清償。 2. 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果扣薪金額超過法定上限,可以提出異議。 3. 善用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債務龐大,可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獲得重生機會。 規避執行只會讓事情更糟,甚至吃上官司。 --- 八、債權人如何反制債務人領現金規避? 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疑似改領現金規避執行,可以: - 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所得資料(國稅局、勞保局)。 - 聲請傳喚雇主到法院說明。 - 若查獲債務人隱匿薪資,可提出損害債權的刑事告訴,並請求撤銷債務人與雇主間變更給付方式的約定。 --- 九、常見 Q&A Q1:強制執行扣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A: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對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執行)及第122條(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Q2:改領現金真的可以避開扣薪嗎? A:不行。債權人可以透過國稅局、勞保局查到你的薪資紀錄,法院也可以命令雇主將現金交給債權人。而且你可能因此觸犯刑法損害債權罪。 Q3:如果雇主配合改發現金,雇主會有什麼責任? A:雇主可能成為損害債權罪的幫助犯,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未如實扣繳)、勞工保險條例(高薪低報或未投保)等,面臨刑責與行政罰鍰。 Q4:債務人隱匿薪資可能觸犯什麼罪? A: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5: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領現金規避,該怎麼辦? A: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所得,並對債務人及雇主提出損害債權之刑事告訴,同時可依民法第244條訴請撤銷債務人與雇主間變更給付方式的行為。 --- 結語 強制執行扣薪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正當權利,但同時也設有保障債務人生存的機制。與其冒險改領現金、讓自己陷入刑事風險,不如坦然面對債務,透過合法管道協商解決。記住,法律保護懂得遵守它的人,而不是挑戰它的人。 參考法院見解:114年度聲字第255號、113年度聲字第965號、(90)法判決書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