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跟罰金不一樣嗎?差異與法律效果說明|2026最新

罰鍰跟罰金不一樣嗎?差異與法律效果說明
罰鍰跟罰金完全不一樣。罰金是刑法上的刑罰,由法院判決,會留下前科;罰鍰是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處,不會有刑事前科。 小明超速被警察開的1,800元是罰鍰,酒駕被法院判的5萬元是罰金,兩者性質、處罰機關、救濟管道和不繳的後果都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本文帶你用白話一次搞懂差異,並整理法院裁定與法務部函釋實務見解,讓你知道收到罰單或判決時該怎麼救濟、會怎麼執行。
一、罰金跟罰鍰到底差在哪?一句話搞懂刑罰 vs 行政罰
簡單來說,罰金是觸犯《刑法》犯罪行為的財產刑,由法院判決;罰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金錢處罰,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 例如酒駕同時可能觸犯刑法第185-3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者由法院判罰金,後者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雖然都是要掏錢,但法律效果天差地遠,救濟途徑也完全不同。
二、罰金是什麼?只有犯刑法才會被判罰金嗎?
罰金在刑法上怎麼規定?
罰金是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的主刑之一,條文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條文全文)屬於針對犯罪行為人科處的財產刑。例如竊盜罪(刑法第320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單獨科處罰金;酒駕(刑法第185-3條)第1項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項致人於死或重傷更得併科一百萬元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第3項另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累犯加重的第3項,攸關刑度大幅提高,個案應特別留意是否符合十年內再犯的要件。
罰金繳不出來會怎樣?完納期限、分期與易服勞役一次看懂
很多人以為罰金繳不出來就沒事,實則不然。依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檢察官得強制執行其財產。無力完納者,得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實務上若受刑人經濟困難,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若經調查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檢察官亦得逕予易服勞役。這裡要特別注意,分期與易服勞役的決定權都在執行檢察官,不是法院判決時一併決定。依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必須是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才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依同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無須先經強制執行無果的冗長程序。
此外,刑法第42條第4項至第8項還有以下易服勞役的細節,實務上常被忽略: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折算標準不同時的擇長期 | 依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罰金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總額折算逾一年的比例計算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裁判應載明折算額數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期內繳納可扣除勞役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期限 |
也就是說,罰金裁判本身就必須寫明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的標準,且多數罰金合併定執行金額後,若各罪折算標準不同,要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若合併後總額換算已超過一年,則按比例折算,不能無限延長勞役。易服期間內若家屬代為繳納部分罰金,也可按原定標準扣除日數。
罰金可以易科罰金嗎?誰決定能不能易科?
這是最多人誤會的地方。依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法院在判決時,只會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例如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至於能不能易科,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57條指揮執行的權限,綜合個案審酌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例外情形而決定。法院僅能就檢察官的裁量程序是否違法、有無事實認定錯誤或逾越授權範圍進行審查,不能直接代替檢察官決定准否。
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明異議駁回,113年2月間作成,聲明異議人柯OO已去識別化)要旨,該裁定說明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裁判所諭知者僅為折算標準,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須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審酌受刑人是否因易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而為決定。該裁定並指出,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應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後綜合評價權衡,法院僅審查其裁量權行使程序有無明顯瑕疵。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因此,即使判決書寫了可以易科罰金,若受刑人前科累累、犯行惡性重大或有規避執行之虞,檢察官仍可能不准易科,必須入監服刑。
除了易科罰金,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至第10項另設有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常與易科罰金一併評估,重點整理如下:
- 第2項: 第一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第4項: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5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第6項: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第7項: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8項: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也就是說,原則上應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但若各罪均符得易科或得易服要件,逾六月仍可易科或易服。
- 第9項及第10項: 規範數罪併罰聲請易科或易服的處理期限及違反後的執行效果,例如檢察官應於一定期間內為適當處理,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時恢復執行原刑。實務上是否准予易服,同樣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法院僅審查裁量是否合法。
一人犯多罪,罰金怎麼合併?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規則
如果一人犯數罪,每罪各被科處罰金,法院會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依同條第7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例如甲犯A罪罰金10萬元、B罪罰金20萬元,合併後應執行金額會在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間決定。另依同條第9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拘役不併予執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的處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及相關定執行刑實務見解處理,細節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精算。
特別要留意的是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併罰的問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要旨即指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該裁定主文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並非單純駁回聲請。白話說,原本可以易科的罪,一旦與不得易科的罪合併定執行刑,整體就可能喪失易科資格,對被告權益影響甚大,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務必一併評估。需要補充的是,司法院釋字第144號作成於65年,其後刑法第41條已於98年、102年等多次修正,現行第41條第8項至第10項已明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或易服,及履行期間、違反效果等規定,因此該號解釋意旨僅作為法理參考,個案應以現行刑法第41條為準。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罰金不服怎麼救濟?
罰金是法院的刑事判決,若不服判決結果,應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救濟,例如提起上訴或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有無違法或量刑不當。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爭議,則可依法聲明異議。
三、罰鍰是什麼?被開罰單就是罰鍰嗎?
什麼行為會被處罰鍰?
罰鍰是行政罰的一種,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由行政機關依法律裁處的金錢處罰。法律依據是行政罰法以及各該行政法規,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稅捐稽徵法、廢棄物清理法、公平交易法等。舉例來說,超速、闖紅燈、亂丟垃圾、未依法申報稅捐、刊登不實廣告,都可能被處罰鍰。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所得之利益如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
此外,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行政罰法第18條第4項,減輕與免除處罰時罰鍰額度有明確上下限,實務上直接影響裁處金額的預期: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規定。也就是說,符合減輕或同時符合免除要件時,並非無限降低,而是有法定區間,裁處機關仍須在此區間內量罰。
罰鍰不繳會怎樣?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嗎?
罰鍰沒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制度,也不能用勞動抵罰鍰。受處分人應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處分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署可以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薪,甚至限制出境。至於滯納金,並非行政罰法本身的一般規定,而是見於稅捐稽徵法等稅務法規的特別規定,依各該法律定之,一般行政罰鍰逾期效果以移送強制執行為主。千萬不要以為罰鍰金額小就可以置之不理,強制執行的後果往往比想像中嚴重。
罰鍰不服怎麼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期限要記牢
如果對罰鍰處分不服,救濟途徑是行政救濟,不是刑事上訴。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逾期即喪失訴願權。經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這二個月為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實務上常見民眾誤以為可以慢慢申訴,結果錯過三十日訴願期間而無法救濟,務必留意處分書上記載的教示條款。
四、罰金 vs 罰鍰五大差異快速比較表
| 項目 | 罰金 | 罰鍰 |
|---|---|---|
性質 | 刑事罰,屬刑法主刑 | 行政罰,屬行政秩序罰 |
處罰依據 | 刑法及特別刑法 | 各行政法規+行政罰法 |
處罰機關 | 法院判決 | 行政機關裁處(如警察機關、國稅局、環保局、公平會) |
救濟途徑 | 刑事上訴、抗告;確定後聲明異議 | 訴願(處分達到翌日起30日內)、行政訴訟(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 |
執行方式 | 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1,000/2,000/3,000元折算一日,期限不逾1年,另有總額折算、零數不算、期內繳納扣除等規則;財產強制執行;易科罰金與否由檢察官決定;另有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期間不逾一年)可供聲請 | 直接繳納,逾期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查封、扣薪、扣存款);稅務罰鍰另有滯納金規定依各該法律定之;無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
是否留下前科 | 會,有刑事犯罪紀錄 | 通常不會有刑事前科,但可能影響信用或行政紀錄 |
五、同一行為同時被處罰金又被處罰鍰,算重複處罰嗎?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原則
小明酒駕,既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又被法院依刑法判罰金,這樣算一事二罰嗎?這就牽涉到行政罰法上的重要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怎麼適用?先看處罰種類是否相同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白話說,同一個行為違反好幾個行政法規要罰錢,原則只擇一從重裁處,且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但如果有沒入或罰鍰以外的行政罰(例如勒令停業),可以一起罰;若同種類處罰從一重已足達成目的,就不得重複裁處。
同條第3項另規定,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是否已有拘留裁處,攸關後續能否再處罰鍰。
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併存,適用刑罰優先原則
更關鍵的是行政罰法第26條的刑罰優先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同一個行為同時構成犯罪和行政違規,原則上先依刑法處罰,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處罰鍰。但有例外: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另外,即使依刑事法律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沒入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併予裁處。
此外,第3項至第5項還有與緩起訴、緩刑相關的扣抵與退還機制,對受處罰者權益影響甚大:經以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裁處之罰鍰內扣抵;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是否已支付公庫或履行勞務、能否主張扣抵,應保留相關證明以供核對;已繳納罰鍰者,退款標的為「已收繳之罰鍰」,並須符合上述兩款要件之一,非一經撤銷即當然退還已扣抵金額,務必以繳納證明主張「已收繳」範圍。
因此,酒駕是否必然會被罰鍰加罰金併罰,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法律適用與個案情節,不能逕稱兩者可任意併罰。
函釋怎麼看懲戒罰與行政罰併罰?目的不同可分別論處
法務部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函釋(113.9.30)處理的是律師刊登不實廣告,同時涉及律師法懲戒規定與公平交易法行政罰的案例。該函釋要旨指出,懲戒罰與行政罰性質有別,行政罰指行政秩序罰,懲戒罰則著重特定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如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制裁者屬行政罰,如非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是為維持職業內部紀律者則屬懲戒罰。又如一行為同時受有懲戒罰及行政罰或刑罰,因制度、性質與目的不盡相同,並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如不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並非一概不得分別論處。本則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原文請見法務部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函釋。
雖然該函釋直接處理的是懲戒罰與行政罰,但其揭示的判斷邏輯可供參考: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關鍵在處罰的「性質與目的」是否相同。罰金是刑罰,目的在懲罰犯罪、維護社會法益;罰鍰是行政罰,目的在維持行政管制秩序,兩者目的不同時,始有併罰空間,但仍須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此函釋為行政機關法規諮詢意見,並非法院判決,引用時應稱為函釋見解。
併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即使性質不同得併罰,仍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該條明定三款: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應依此三款檢視手段是否適當、必要且均衡,避免過度處罰。法務部上開函釋亦特別說明,如不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並非一概不得分別論處,反面解釋即若違反比例原則,即不得過度併罰。
六、實際案例解析:律師刊登不實廣告被罰鍰又被懲戒,算一事二罰嗎?
我們以法務部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函釋的實務見解為例,幫助理解不同種類處罰併存的狀況。某律師事務所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廣告,經主管機關依公平交易法裁處罰鍰,同時也被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相關規定付懲戒。律師主張一行為不二罰,但函釋認為,懲戒罰是為維護律師職業倫理及內部紀律,行政罰是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同時施以懲戒與行政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這個案例雖非直接處理罰金與罰鍰,但道理相通:判斷能否併罰,不能只看是同一個行為,而是要看處罰的法律性質與規範目的是否相同。若目的各異,且符合比例原則,併罰即可能被認為合法。反之,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則回歸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原則,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罰鍰原則不再重複裁處,除非法定例外情形。
七、罰金的執行細節深度解析:易科罰金與定應執行刑法院怎麼看?
易科罰金的決定權真的在檢察官嗎?
是的。很多人拿到判決書看到「得易科罰金」就以為一定能用錢換自由,其實是誤解。如前述,法院僅諭知折算標準,最終准否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審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明異議駁回)要旨即再次強調,此一評價須以裁量權行使程序無明顯瑕疵為前提,法院僅審查檢察官是否合法行使裁量,例如有無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後綜合權衡,若程序合法、認定無誤,法院即尊重檢察官的判斷。因此,若受刑人屢犯不改、犯罪情節重大或有逃避執行之虞,檢察官認定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科,法院通常會予以維持。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此外,若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或雖符合但未聲請易科,仍可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3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履行期間不逾一年),但因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或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且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者,仍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實務上是否准許,同由執行檢察官裁量。
數罪併罰時,易科罰金資格為何會喪失?
這是罰金定執行刑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依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多數併罰時,法院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合併金額以下定執行金額。實務上若被告同時犯數罪,其中有的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有的不得易科,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整體可能被評價為不得易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採此見解,認為雖其中一罪得易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這也提醒辯護策略上,對於多罪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如何主張量刑,應一併評估易科資格的得喪。此裁定援引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作為法理依據,但如前述,該號解釋後刑法第41條已大幅修正,現行第41條第8項對於數罪均得易科或易服而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仍許易科或易服,已放寬舊時限制,適用時應以現行法為準。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此外,罰金與其他刑罰併執行時,亦有執行順序的細節,例如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拘役不併予執行,但相關易科、易服等轉換仍需依個案宣告內容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精算風險。
八、常見問題 QA
Q: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
可以。 罰金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為原則,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仍無力完納者,得聲請或由檢察官依職權改易服勞役,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間不得逾一年。若有財產,檢察官亦得強制執行;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還有折算標準擇長期、總額逾一年按比例折算、零數不算、期內繳納扣除等規則,詳如刑法第42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及刑法第42條第4項至第8項。
Q:罰鍰不繳會怎樣?會被關嗎?
不會直接被關,但會被強制執行。 罰鍰逾期不繳,處分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可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薪,甚至限制出境。稅務罰鍰另有滯納金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等特別規定辦理,一般行政罰鍰無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制度。置之不理的後果可能比罰金更影響日常生活與信用。
Q:罰金和罰鍰可以同時被處罰嗎?酒駕一定會被罰兩次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以及是否適用刑罰優先原則。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行政罰鍰原則不再處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沒入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併裁;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另依同條第3項至第5項,緩起訴或緩刑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勞務者,得於罰鍰內扣抵,勞務以最初裁處時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因此,酒駕是否同時被處罰鍰與罰金,需依個案適用的法律及偵審結果判斷,不能逕稱必然可併罰,且併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Q:罰金易科罰金的標準是什麼?一千元折算一日是固定的嗎?
不是固定一千元,有三個級距。 依刑法第41條,符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要件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最終折算標準由法院在判決中諭知,准否由執行檢察官審酌有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另符合要件而未聲請易科者,得以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逾一年;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Q:對罰鍰處分不服,該怎麼辦?超過期限還能救嗎?
要在期限內提起訴願,逾期即喪失救濟權。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為之;訴願被駁回後,如仍不服,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二個月為不變期間。超過期限未提起,即告失權,處分即告確定並得執行,務必留意處分書上的救濟教示。
Q:罰金和罰鍰,哪一個比較嚴重?
就法律評價而言,罰金較嚴重。 罰金是刑罰,會留下刑事前科,對未來就業、出入境或特定資格可能有影響;罰鍰是行政罰,通常不會有刑事前科,但若不繳而被強制執行,對財產與信用的影響也很直接。兩者嚴重性不能只看金額,而要看對人身自由與紀錄的長期影響。
九、結語
罰鍰和罰金雖然都是要繳錢,但一個是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開的罰單,一個是法院對犯罪行為判處的刑罰,兩者在法律上截然不同。收到處分或判決時,先看清楚是罰鍰還是罰金,再對應正確的救濟管道:罰鍰走訴願、行政訴訟,且注意三十日與二個月的不變期間;罰金走刑事上訴、抗告,執行階段注意二個月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得逕予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的檢察官裁量權,以及易服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替代途徑。遇到數罪併罰或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的情形,更要留意刑法第41條易科易服、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細節、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規則與行政罰法第18條包含減輕免除區間、行政罰法第24條擇一從重、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扣抵退還及比例原則的適用。
無論是罰鍰或罰金,都應按時處理,罰鍰逾期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罰金逾期可能被強制執行財產或易服勞役。若案情涉及多罪併罰、得否易科或一行為數罰的爭議,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裁定及行政函釋見解,包括法務部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函釋(113.9.3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等,並依刑法第33條、刑法第41條、刑法第42條、刑法第51條、第185-3條、行政罰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24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訴願法第14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及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整理,以確保內容與現行實務相符。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釐清罰鍰與罰金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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