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與罰金的差別?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區分 小明酒駕被抓,除了被警察開罰單罰鍰,還被法院判罰金。他納悶:「罰鍰和罰金不是一樣嗎?為什麼要罰兩次?」其實,罰鍰和罰金雖然都是從口袋掏錢,但背後代表的法律責任大不相同。本文將用輕鬆的故事和法院實際見解,帶你搞懂兩者的區別,以及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分野。 一、罰鍰 vs 罰金:名字像,本質差很大 - 罰鍰:是行政罰的一種,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例如交通違規、逃漏稅等,由行政機關(如警察局、國稅局)直接開罰。目的是維持行政秩序,處罰相對輕微,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 罰金:是刑事罰的一種,針對犯罪行為,例如酒駕、竊盜等,由法院判決。目的是懲罰犯罪,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良民證申請。 簡單說,罰鍰是「行政處分」,罰金是「刑罰」。兩者就像「警告 vs 記過」的差別。 二、行政罰與刑事罰的五大區別 | 項目 | 行政罰 | 刑事罰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及各行政法規(如道交條例) | 刑法及特別刑法 | | 處罰機關 | 行政機關(如監理站、環保局) | 法院 | | 程序 | 簡易行政程序,可陳述意見 | 刑事訴訟程序,需經偵查、審判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上訴、抗告 | | 處罰種類 | 罰鍰、沒入、吊銷執照等 | 死刑、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等 | | 前科紀錄 | 無 | 有 | 參照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6號判決所述:「刑罰者,乃對『犯罪行為』之制裁方法,係國家對人民所施加最為嚴厲之制裁……至行政罰,乃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本於維持行政秩序之目的,由該管主管機關以刑法刑名以外之方法予以處罰。」清楚點出兩者本質不同。 三、常見誤解:罰鍰和罰金可以互相折抵?一行為不二罰? 很多人以為,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被罰鍰和罰金,可以只繳一個,或者兩者互相折抵。但其實法律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這個原則在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時,有特別規定。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意思是,如果同一行為同時構成犯罪和違反行政法,原則上以刑罰優先,不再處罰鍰;但如果是「罰鍰以外」的行政罰(例如吊扣駕照、沒入物品),因為具有維護公共秩序的功能,還是可以併罰。 參照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6號判決所述:「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所以,酒駕被法院判刑(例如拘役或罰金)後,警察還是可以依道交條例吊銷你的駕照,但原則上不會再對你處「罰鍰」。不過,這裡有個但書:如果法院判的是「罰金」,而且金額低於行政罰鍰的最低額,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你還必須補繳差額!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刑罰的罰金若比行政罰鍰還輕,顯然不合理,所以要求補足。這部分後面會用數學說明。 四、實戰案例:酒駕同時吃上罰鍰和罰金,怎麼處理? 小明酒駕,酒測值0.25 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也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法院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以每日1,000元折算)。同時,監理站對他開出罰單,罰鍰6萬7,500元(小型車酒駕最低罰鍰)。小明該怎麼辦? 首先,因為法院已判刑(拘役屬刑事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同一行為不得再處「罰鍰」,所以監理站的罰鍰處分應撤銷。但吊扣駕照等處分仍可執行。 但若法院判的是「罰金」3萬元,而道交條例最低罰鍰是6萬7,500元,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也就是小明除了繳3萬元罰金給法院,還須補繳3萬7,500元給監理站(因為罰金低於最低罰鍰)。這是因為罰金與罰鍰同屬財產罰,立法者為避免刑罰過輕,特別規定補足差額。 但若法院判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參照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6號判決所述:「立法者認為法官科處罰金低於行政罰基準時,顯有不當,遂立法要求行為人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這個規定是《行政罰法》第26條的例外,因為道交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但要注意,如果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使易科罰金),是否也要補差額?根據法務部見解,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的「處以罰金」僅指「受罰金之宣告」,不包括「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易科罰金」的情形(參照法律字第 0950028211 號判決)。所以,若判的是拘役或徒刑(即使易科罰金),就不適用補差額規定,因為那是自由刑,性質不同。 參照法律字第 0950028211 號判決:「法務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所稱『處以罰金』,不包括『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易科罰金』之情形。」所以小明若判拘役易科罰金,就不必補差額,但罰鍰部分因刑罰優先而免罰,所以整體可能更有利?實務上,法官量刑時會考慮行政罰鍰的額度,避免失衡。 五、數學計算: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差額怎麼算? 假設酒駕小型車,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最低罰鍰為新臺幣6萬7,500元(若五年內第二次則加重)。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則不足額 = 最低罰鍰 - 罰金 = 67,500 - 50,000 = 17,500元。這筆錢必須向監理站繳納。 若判處罰金高於最低罰鍰,則不必補繳,因為已經達到行政罰的標準。 但如果是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因為不是「處以罰金」,所以不適用補差額規定,且罰鍰也因刑罰優先而免罰,所以只需繳納易科罰金的3萬元給國庫(執行檢察官),不必再繳行政罰鍰。 六、法院怎麼看罰鍰與罰金的輕重? 有些民眾會質疑:判拘役易科罰金才3萬,比罰鍰6萬多還輕,豈不是鼓勵犯罪?法院見解認為,刑罰與行政罰性質不同,不能單純以金額比較。刑罰會留下前科,對人格權影響更大;行政罰則無前科。所以兩者無法直接比較輕重。 參照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6號判決:「刑罰與行政罰兩者之處罰種類、性質、目的、作用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之情形下,本無孰輕孰重可言。」因此,不能因為易科罰金金額低於罰鍰,就認為量刑過輕。 但立法者仍透過補差額條款,在罰金低於最低罰鍰時,要求補足,以平衡財產罰的輕重。 七、重要QA Q1:我被開罰單(罰鍰),又收到法院傳票,會不會被罰兩次錢? 原則上,如果法院判你有罪(刑罰),同一行為的罰鍰會被撤銷,但吊扣駕照等處分仍可執行。例外:若法院判的是「罰金」且金額低於行政罰鍰最低額,你還要補繳差額。 Q2:罰金可以分期嗎? 罰金是刑罰的一種,若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Q3:行政罰的罰鍰不繳會怎樣? 會加徵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甚至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Q4:我被判拘役,易科罰金的金額怎麼算? 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由法官在判決時決定折算標準。實務上通常以1,000元折算一日。 Q5:酒駕吊銷駕照是行政罰還是刑事罰? 吊銷駕照屬於行政罰的一種,目的是維護交通秩序,即使法院判刑,監理機關仍可依法吊銷。 八、結語 罰鍰與罰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天差地別。了解兩者的區別,不僅能避免誤解,也能在面對法律責任時做出正確的應對。下次看到罰單,別再傻傻分不清楚囉!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及法務部見解,個案情形仍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