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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嗎?看護費用認定標準|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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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嗎?看護費用認定標準

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 即使沒有實際花錢請看護、是由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家照顧,只要有診斷證明書記載「需專人照顧」的期間,法院就會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判准相當於看護費的賠償,日額通常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每日1,200元及市場行情1,500元至2,000元,以「天數×合理日額」計算,民事賠償的天數不受強制險30日上限限制。如果是長期或終身需人照護,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還可以聲請改按月給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供擔保。

「阿明被闖紅燈的機車撞傷,大腿骨折需要臥床三個月。阿明的太太小美是家庭主婦,只好放下手邊所有事情,全天候照顧阿明。後來阿明向肇事者求償,對方卻說:『看護是你太太自己顧的,你又沒花錢請看護,憑什麼跟我拿看護費?』」

你是不是也覺得對方說得好像有點道理?難道家人無償的愛心照顧,真的就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讓TaiLexi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從法院的判決書裡找答案,並告訴你「行情價」怎麼算!

一、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嗎?最高法院怎麼說?

答案是:可以!絕對可以請求!

這不是我們說的,這是最高法院確立的穩定見解。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看護費就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不以被害人有實際支出為必要。

法院認為,家人因為親情而照顧傷者,雖然傷者沒有實際「掏錢」給家人,但家人付出的時間、心力與勞力,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不能因為是「自己人」照顧,就讓應該負責的加害人(例如車禍肇事者)省下這筆賠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2005年8月19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認定,原審在理由㈢已闡明親屬看護原則,最高法院未廢棄該部分,該原則嗣經各級法院廣泛援用,具高度參考價值。

要特別說明判決結構:最高法院本案主文為「上訴駁回」,是維持原審見解而非發回,理由末段主要聚焦於慰撫金量定及私立學校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慰撫金無關等爭點,親屬看護的核心論述則載於該判決理由中所引原審理由㈢。實務上多件判決會並列引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二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要旨」,顯示此原則已成為各級法院援用的穩定見解(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整理自最高法院判決所維持之原審見解):「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這段法律文字有點繞口,我們把它翻譯成白話文: 「家人照顧你是出於愛,沒錯。但這份照顧所花的力氣,是可以換算成金錢價值的。只是因為你們是家人,所以你不用付錢給照顧你的家人。然而,這種『家人免費幫你』的好處,絕對不能讓撞傷你的那個人白白享受到!所以,就算你沒真的付錢請看護,法律上也認為你損失了一筆看護費,有權向肇事者要回來。」

簡單說,法院的邏輯是「親情的歸親情,賠償的歸賠償」。家人自願照顧是家人的情分,但因此省下的看護成本,不能變成加害人的「福利」。

實務補充: 看護費的本質是損害賠償,不是「家人向被害人收費」。所以法院只問兩個重點:1.被害人客觀上有無受照顧的必要;2.事實上有無家人付出勞力。至於照顧者是誰、是否具專業證照,並不影響被害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

補充:民法第193條第2項的定期金規定,不能漏看

很多文章只講第1項,卻漏掉第2項,對長期照護的被害人影響很大。

條文內容實務影響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家人看護費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是本項的損害類型
民法第193條第2項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若需長期、甚至終身看護,當事人可聲請法院改判「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付一筆總額,法院若准許,會同時命加害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被害人未來按期拿到錢。這會影響給付方式、執行風險與擔保能力的評估

也就是說,看護費不一定只能一次算出總額(天數×日額),對於腦傷、脊髓損傷等需長期照護的案件,聲請定期金是更貼近實際照護需求的選擇。

二、法院怎麼認定「需要被照顧」?沒有診斷證明就拿不到嗎?

不是你說需要看護就可以,必須有客觀證據。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醫生會在診斷證明書上記載傷勢情況,並註明「宜休養X週」、「需專人照顧X個月」或「住院期間及出院後X日需人照護」等字樣。這份文件是法院判斷你需要看護期間長短的最重要依據。實務上,法院幾乎完全以診斷證明記載為準,如果醫囑沒有寫需要看護,或天數寫得不明確,就很難額外爭取。

所以,發生事故後去看醫生,務必清楚告訴醫生你的生活自理困難(例如:無法自行下床、如廁、沐浴、用餐、翻身),請醫生在診斷證明上具體記載「需專人照顧」及「期間」。只寫「宜休養」而沒有寫「需專人照顧」,常常會被法院認為不能證明有看護必要。

舉證項目法院審查標準實務提醒
診斷證明書
是否明確記載「需專人/專人照顧/看護」及具體期間(日、週、月),以及是全日或半日
務必回診時請醫師補載,出院證明與後續門診證明都要保留;若為居家看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四款但書還要求「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民事法院亦同樣重視醫師證明的明確性
超過醫囑期間的主張
需另提其他證據(如醫院回覆函、復健紀錄、巴氏量表、照顧紀錄)
僅憑個人陳述,法院不採信
實際照顧事實
需陳明由哪位家人照顧、照顧期間與照顧內容
準備家人切結書、戶籍資料或在調解/準備程序中明確陳述

實務上法院如何把關天數?如果原告主張的天數與診斷證明不符,又提不出其他證據,法院會直接駁回超出部分。實務常見的作法是,法院先認定醫囑記載的期間(例如出院後2個月),超出醫囑的日數若無病歷、復健紀錄或醫院函覆等補強證據,即不予採信,最後僅依醫囑認定的日數計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等,均是援用前述親屬看護原則並嚴格以醫囑期間為準的實例。

三、看護費「行情價」怎麼算?法院認證的算盤是天數×日額

費用計算就兩大關鍵:1. 看護天數。2. 每日單價

1. 看護天數:以診斷證明為準,不是自己說了算

法院嚴格按照診斷證明記載的期間來算。如果診斷證明寫2個月,就是60日;寫4個月全日加2個月半日,就分段計算。即使住院期間,只要醫囑認定有必要,住院日數也能計入。

特別提醒: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雖然也規定看護費每日1,200元,但該標準第2條第5項(條文內自稱為「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明定保險給付「不得逾三十日」,這是保險給付的上限,不是民事損害賠償的上限。民事法院會依醫囑實際需要的天數全額認定,超過30日仍獲支持,兩者不要混淆。

為了避免誤會,這裡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的完整架構一次說清楚,因為它直接影響你強制險能拿多少、民事還能再要多少:

項次規定內容重點
第1項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這是所有醫療相關給付共用的總額天花板
第2項
列舉得給付的醫療費用四款:第一款急救費用、第二款診療費用、第三款接送費用、第四款看護費用;其中第四款看護費用但書規定「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看護費必須有醫師證明必要性,否則保險不給付
第3項
第二款診療費用之限額(例如病房費每日1,500元、膳食費每日180元等六目)
針對診療費的細項限額
第4項
第二項第三款接送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交通接送的限額
第5項
第二項第四款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看護費日額與日數的保險給付上限
第6項
加害人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給付後得向健保代位求償,但以20萬元扣除已給付餘額為限
健保與強制險的代位關係
第7項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不包括健保已給付部分
特別補償基金範圍

關鍵結論: 強制險的看護費不是在20萬元之外「另加」1,200元×30日,而是內含在20萬元傷害醫療總額內,能否足額理賠要看總額是否已用滿以及有無合格醫師證明。民事賠償則不受30日限制,法院會按醫囑全額認定日數。

2. 每日單價:法院參考的「公定價」是多少?

這沒有全國統一的固定數字,但法院通常會參考幾項標準來決定一個合理的每日金額:

  • 政府補助與保險標準: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中對看護費的日額每日1,200元,法院常作為「相當性」的低標參考,但民事日額可以高於此數。
  • 市場行情:當地聘請職業看護(本國籍或外籍)的一般費用,包含公益老人照顧協會、居家服務合作社的收費,例如全日1,500元至2,100元不等。
  • 全日 vs. 半日:如果需要24小時不間斷照顧,就是「全日」費用;如果僅需白天協助翻身、餵食、陪同復健,則可能認定為「半日」費用。
  • 傷勢輕重:骨折臥床、腦傷需全日監護、需人攙扶如廁等,日額會酌高。

從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幾個具體的數字:

  • 每日1,200元:這是常見的參考基準,常與強制險給付標準掛鉤。實務上不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也審酌此日額尚稱妥適,直接以1,200元作為合理日額計算,並非套用保險的30日限制,超過30日的醫囑期間仍照算。

  • 每日2,000元:在傷勢較重,或法院審酌市場行情後,也可能認定此金額。該案是認定需全日看護50日,以每日2,000元計算共100,000元。

    參照判決所述:「認上訴人請求之看護費用以每日2,000元予以計算,應為適當合理。」

  • 全日2,000元、半日1,200元:更細緻的區分,實務上也常見。該案兩造在原審已同意此基準。

    參照判決所述:「兩造於原審均同意以『全日』看護費用每日2000元、『半日』看護費用每日1200元,作為看護費之計算基準...被上訴人...需專人『全日』看護4個月、『半日』看護2個月之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費用,應為31萬2000元(2000×30×4+1200×30×2=312000)。」

日額類型常見金額法院參考依據
半日看護
每日1,200元
強制險給付標準、輕度需協助
全日看護(一般)
每日1,500元至2,000元
市場行情、醫院看護中心報價、協會收費
全日看護(重症)
每日2,000元以上
需24小時翻身、抽痰、攙扶復健等

讓我們來做一道數學題: 小華被撞傷,診斷證明寫「出院後需專人照顧3個月」。由母親照顧。法院審理後,認定看護費用以每日1,500元計算。

  • 看護天數:3個月 × 30天 = 90天
  • 每日單價:1,500元/天
  • 可請求看護費用總額:90天 × 1,500元 = 135,000元

注意兩個會讓金額變少的因素:

  1. 與有過失:如果車禍雙方都有過失,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按過失比例減輕賠償。例如認定雙方過失比例為3:7,看護費在內的各項損害都要按比例打折。完整的民法第217條不只第1項,還有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以及民法第217條第3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白話來說,乘客搭乘有過失的駕駛人車輛、未成年由家長陪同、受僱人執行職務駕駛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依第3項準用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並非只有被害人自己有過失才會打折。
  2. 強制險已領金額要扣除:被害人已向保險公司領取的強制險保險金,以及加害人已先行給付的金額,法院會從總賠償額中扣除。例如就從總額中扣除已領的強制險40,345元及對方已付的120,000元。

四、住院期間有護士照顧,家人還需要照顧嗎?可以請求這段期間的看護費嗎?

可以!這是很多人誤會的地方。法院認為,醫院護士要照顧很多病人,無法對單一病人提供「全心照料」。

參照判決所述:「醫院護士固有照顧病患之職,然其須照料之病人甚多,衡情究無法全心照料當時已呈行動不便之上訴人,並提供妥適及良善之照顧。」

因此,即使住院期間,只要傷勢嚴重到需要家人從旁協助(例如餵食、翻身、陪伴復健、夜間陪病、協助如廁等),且診斷證明或病歷有記載需人照護,這段期間的看護費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會將住院全日看護與出院後返家照護分開認定,不會因為「住院有護士」就一律剔除。

五、家人為了照顧我而請假,被扣的薪水可以一起求償嗎?

這是一個更有利的請求方式!實務上有兩種路徑可以選擇,擇一主張:

  1. 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如前所述,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直接按天數×日額請求。這是最常見、舉證最簡便的方式。
  2. 請求家人「實際薪資損失」:如果家人是請事假、特休或留職停薪來照顧你,因而有實際的薪資損失,你可以將這筆「實際損失」作為你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來求償。這比抽象的日額計算更為具體明確,通常更容易被法院接受,但要準備更完整的單據。

這個概念在中就有討論(實務判決多載為第二號,少數因彙編分案作第一號,內容同指親屬看護/請假薪資損失之研討),該提案案例是母親為照顧車禍受傷的子女而向公司請假,共損失20日薪資2萬元。研討結果採乙說,肯認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丙說並補充可思考無因管理等法理。要特別說明的是,法律座談會提案是法院內部的法律問題研究結論,供實務參考,並非確定判決本身,但它反映了多數法院對此類請求採肯定見解。補充:民法第228條現行條文為「(刪除)」,於88年4月21日總統令刪除第219、228條等,已非現行請求權基礎,不得援用,本段僅保留「無因管理」之研究討論。

記得要準備家人的薪資證明、請假證明和扣薪紀錄、在職證明等,證明「若非為了照顧被害人,本可正常工作獲取薪資」。

六、常見疑問QA時間

Q:家人照顧一定要是「專業看護」才能請求嗎?照顧品質怎麼認定?

完全不需要是專業看護。法院的重點在於被害人「有無受照顧的必要」,而不是「由誰來照顧」或「照顧得多專業」。

參照判決所述:「至於代為看護者究係他人或上訴人之家(親)屬,尚與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之請求權無關。」

只要診斷證明記載需人照護,而事實上確有家人付出勞力來滿足這個需求,就符合請求的基礎。法院不會去鑑定家人照顧得夠不夠專業。

Q:如果照顧我的人剛好是護士或看護員,他可以跟我收費嗎?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家人基於親情照顧你,你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賠償」。如果家人是專業人員,他也可以選擇依市場行情向你收取費用,而你支付後,再將這筆「實際支出」向肇事者求償。但實務上,家人通常不會真的收錢,所以用第一種方式(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最為常見,也省去金流舉證的麻煩。

Q:家人請假照顧被扣的薪水,可以一起求償嗎?

可以,而且這是更具體的算法。如第五點所述,你可以主張家人的實際薪資損失2萬元(需有薪資單、請假單、扣薪證明),或主張相當於看護費的日額計算,兩者擇一對你有利者主張。實務上若家人日薪高於1,200元至2,000元,主張實際薪資損失可能更划算;若家人本無固定薪資(如家庭主婦),則主張相當於看護費的日額計算對你更有利。但要留意,若採無因管理等法理研究意見,仍以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需要為主要請求權基礎,已刪除的條文不得援用。

Q:診斷證明只寫「宜休養」,沒有寫「需專人照顧」,還能請求嗎?

很難。法院原則上以「需專人照顧/需人照護/需看護」等明確字樣為準。僅寫「宜休養X週」通常被認為是指被害人自己需要休息,不等於客觀上需要他人照顧。建議回診時請醫師依實際失能狀況補載清楚,並保留門診紀錄、護理紀錄或醫院回覆函作為補強。特別是居家看護,強制險給付標準已明定須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民事法院同樣會審查醫囑明確性。

Q:我該怎麼準備,才能順利請求到這筆費用?

記住以下三步驟:

  1. 證據保存:第一時間拿到寫有「需專人照顧X天/月」及「需專人全日/半日照顧」的診斷證明書。出院後持續復健的,也要請門診醫師延續記載。注意診斷證明的天數是民事計算的依據,強制險的30日只是保險給付上限,兩者分開計算。
  2. 事實記錄:簡單記錄是由哪位家人(如配偶、子女)在何期間照顧、照顧內容(餵食、翻身、陪復健、夜間陪病),必要時請家人出具切結書。
  3. 計算明細:在提出調解或訴訟時,清楚列出你的請求:看護期間(依診斷證明,精算至日)、每日單價(可參考強制險日額1,200元或當地行情1,500至2,000元)、總金額(天數×日額),並說明已扣除強制險已領金額與對方已付金額,避免被認為重複請求。若為長期照護,可評估是否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聲請定期金給付;若雙方均有過失,也要預先評估民法第217條第1項至第3項按比例減輕及準用代理人/使用人過失的可能性。

結論

家人無微不至的照顧,是風雨中最溫暖的依靠。這份情義無價,但背後付出的勞力與時間,法律依民法第193條賦予它一個公道的價格。別讓「自己人照顧不用錢」的錯誤觀念,便宜了應該負責的人。

記住TaiLexi的重點整理:家人照顧的看護費,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要!關鍵在於那張寫明「需專人照顧」與期間的診斷證明,費用計算就靠「天數 × 合理日額(1,200至2,000元)」,住院期間也可請求,強制險的30日只是保險給付上限、民事可按醫囑全額認定並內含於20萬元傷害醫療總額內,但要記得與有過失會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至第3項按比例減輕(含準用代理人/使用人過失)、強制險已領金額會扣除,長期照護還可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聲請定期金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 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讓家人的每一分辛苦,都獲得法律上應有的尊重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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