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嗎?看護費用認定標準 「阿明被闖紅燈的機車撞傷,大腿骨折需要臥床三個月。阿明的太太小美是家庭主婦,只好放下手邊所有事情,全天候照顧阿明。後來阿明向肇事者求償,對方卻說:『看護是你太太自己顧的,你又沒花錢請看護,憑什麼跟我拿看護費?』」 你是不是也覺得對方說得好像有點道理?難道家人無償的愛心照顧,真的就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讓TaiLexi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從法院的判決書裡找答案,並告訴你「行情價」怎麼算! 一、打破迷思:家人照顧,一樣可以算錢! 答案是:可以!絕對可以請求! 這不是我們說的,這是最高法院確立的原則。法院認為,家人因為親情而照顧傷者,雖然傷者沒有實際「掏錢」給家人,但家人付出的時間、心力與勞力,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不能因為是「自己人」照顧,就讓應該負責的加害人(例如車禍肇事者)省下這筆賠償。 參照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判決所述,因其核心見解完全相同:「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這段法律文字有點繞口,我們把它翻譯成白話文: 「家人照顧你是出於愛,沒錯。但這份照顧所花的力氣,是可以換算成金錢價值的。只是因為你們是家人,所以你不用付錢給照顧你的家人。然而,這種『家人免費幫你』的好處,絕對不能讓撞傷你的那個人白白享受到!所以,就算你沒真的付錢請看護,法律上也認為你損失了一筆看護費,有權向肇事者要回來。」 簡單說,法院的邏輯是「親情的歸親情,賠償的歸賠償」。家人自願照顧是家人的情分,但因此省下的看護成本,不能變成加害人的「福利」。 二、法院怎麼認定「需要被照顧」? 不是你說需要看護就可以,必須有客觀證據。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醫生會在診斷證明書上記載傷勢情況,並註明「宜休養X週」、「需專人照顧X個月」或「住院期間及出院後X日需人照護」等字樣。這份文件是法院判斷你需要看護期間長短的最重要依據。 參照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指出計算依據:「依卷附的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於『出院後』仍需專人照顧2個月,而原告自承係由其家人予以照料,雖未實際支出看護費,惟依上開判決意旨,仍應視其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向被告請求賠償。」 所以,發生事故後去看醫生,務必清楚告訴醫生你的生活自理困難(例如:無法自行下床、如廁、沐浴、用餐),請醫生在診斷證明上具體記載「需人照護」的期間。 三、看護費「行情價」怎麼算?法院認證的算盤 費用計算就兩大關鍵:1. 看護天數。2. 每日單價。 1. 看護天數:以診斷證明為準,不是自己說了算 法院嚴格按照診斷證明記載的期間來算。如果你主張需要看護120天,但診斷證明只寫需要2個月(約60天),那多出來的60天法院就不會支持。 參照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判決所述,因其展示了法院如何審核天數:「又原告請求之家人看護費用日數為120日,但此開日數與卷附的診斷證明書不符,且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實其主張有理由,故本院尚難逕予採信。」 2. 每日單價:法院參考的「公定價」是多少? 這沒有全國統一的固定數字,但法院通常會參考幾項標準來決定一個合理的每日金額: - 政府補助標準: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中對看護費的日額。 - 市場行情:當地聘請職業看護(本國籍或外籍)的一般費用。 - 全日 vs. 半日:如果需要24小時不間斷照顧,就是「全日」費用;如果僅需白天協助,則可能認定為「半日」費用。 從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幾個具體的數字: - 每日1,200元:這是常見的參考基準,常與強制險給付標準掛鉤。 參照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判決所述,因其提供了明確計算:「原告主張之計算基準為每日1,200元,本院審酌此情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定之看護費相當,尚稱妥適。基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2個月(共60日)的看護費用為72,000元【計算式:1,200元/日×60日=72,000】」 - 每日2,000元:在傷勢較重,或法院審酌市場行情後,也可能認定此金額。 參照105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所述,因其說明了法院如何綜合判斷:「認上訴人請求之看護費用以每日2,000元予以計算,應為適當合理。」 - 全日2,000元、半日1,200元:更細緻的區分,實務上也常見。 參照109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所述,因其展示了混合計算方式:「兩造於原審均同意以『全日』看護費用每日2000元、『半日』看護費用每日1200元,作為看護費之計算基準...被上訴人...需專人『全日』看護4個月、『半日』看護2個月之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費用,應為31萬2000元(2000×30×4+1200×30×2=312000)。」 讓我們來做一道數學題: 小華被撞傷,診斷證明寫「出院後需專人照顧3個月」。由母親照顧。法院審理後,認定看護費用以每日1,500元計算。 - 看護天數:3個月 × 30天 = 90天 - 每日單價:1,500元/天 - 可請求看護費用總額:90天 × 1,500元 = 135,000元 四、常見疑問QA時間 Q1:如果照顧我的人剛好是護士或看護員,他可以跟我收費嗎? A: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家人基於親情照顧你,你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賠償」。如果家人是專業人員,他也可以選擇依市場行情向你收取費用,而你支付後,再將這筆「實際支出」向肇事者求償。但實務上,家人通常不會真的收錢,所以用第一種方式(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最為常見。 Q2:住院時有護士,家人還需要照顧嗎?可以請求這段期間的看護費嗎? A:可以!法院認為,醫院護士要照顧很多病人,無法對單一病人提供「全心照料」。 參照105年度上易字第5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所述,因其闡明了此觀點:「醫院護士固有照顧病患之職,然其須照料之病人甚多,衡情究無法全心照料當時已呈行動不便之上訴人,並提供妥適及良善之照顧。」 因此,即使住院期間,只要傷勢嚴重到需要家人從旁協助(例如餵食、翻身、陪伴復健等),這段期間的看護費仍然可以請求。 Q3:家人為了照顧我而請假,被扣的薪水可以一起求償嗎? A:這是一個更有利的請求方式!如果家人是請事假、特休或留職停薪來照顧你,因而有實際的薪資損失(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片段中母親損失薪資二萬元),你可以將這筆「實際損失」作為求償項目。這比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更為具體明確,通常更容易被法院接受。記得要準備家人的薪資證明、請假證明和扣薪紀錄。 Q4:一定要「專業看護」才能請求嗎?家人照顧的品質怎麼認定? A:完全不需要是專業看護。法院的重點在於被害人「有無受照顧的必要」,而不是「由誰來照顧」或「照顧得多專業」。 參照105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所述,因其直接點明核心:「至於代為看護者究係他人或上訴人之家(親)屬,尚與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之請求權無關。」 只要診斷證明記載需人照護,而事實上確有家人付出勞力來滿足這個需求,就符合請求的基礎。 Q5:我該怎麼準備,才能順利請求到這筆費用? A:記住以下三步驟: 1. 證據保存:拿到寫有「需專人照顧X天/月」的診斷證明書。 2. 事實記錄:簡單記錄一下是由哪位家人(如配偶、子女)在照顧,照顧了多久。 3. 計算明細:在提出調解或訴訟時,清楚列出你的請求:看護期間(依診斷證明)、每日單價(可參考強制險日額1,200元或當地行情)、總金額。 結論 家人無微不至的照顧,是風雨中最溫暖的依靠。這份情義無價,但背後付出的勞力與時間,法律賦予它一個公道的價格。別讓「自己人照顧不用錢」的錯誤觀念,便宜了應該負責的人。 記住TaiLexi的重點整理:家人照顧的看護費,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要!關鍵在於那張「診斷證明」,而費用計算就靠「天數 × 合理日額」。 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讓家人的每一分辛苦,都獲得法律上應有的尊重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