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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收養法律規定:近親收養資格與辦理流程|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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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收養法律規定:近親收養資格與辦理流程

近親收養在台灣合法,但必須符合法定資格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結論先說:法律允許親屬間收養,最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及旁系血親六親等、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之間的收養,例如表姊妹間同輩收養;這兩種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免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本文整理現行民法規定的年齡、親等、輩分、父母同意等要件,以及近親收養的5步驟流程與法院審查重點,並用真實法院裁定說明法官如何判斷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

一、收養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收養是一種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的身分行為,目的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形成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的人倫關係,對雙方身心發展與人格形塑影響重大。正因為會徹底改變法律身分,例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此為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的明文例外,轉而與養父母發生親子關係,並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並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關於姓氏約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法院得依子女利益宣告變更等規定,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與繼承權等,所以法律要求必須審慎把關。

依現行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未經法院認可,即使雙方已簽訂收養契約,收養關係也不發生效力。法院會依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1條審查是否有無效、得撤銷原因,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判斷是否認可。經法院認可確定後,收養才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這是民法第1079-3條但書的重要限制。

另外,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民法第1077條第5項,收養效力原則上不及於養子女的後代,但有明確延伸規則: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者;已成年者須於收養認可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始及於之。該「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同意」,依第1077條第5項準用第1076-1條第2項(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及民法第1077條第3項(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這點在收養已有子女的成年人時尤其重要,務必一併取得成年直系卑親屬的合法同意。

參照裁定所述: 「收養,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形成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形塑影響重大……(中略)」 說明:本則為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闡述收養性質的法理要旨節錄,非逐字全文,原文後尚有「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收養人有收養子女之自由……」,並非針對近親收養認可與否的個案判斷,引用時應理解為原則性說明。

二、近親收養有哪些資格限制?4大要件一次看懂

不是所有親屬都能收養,民法對親等、輩分與年齡設有強制禁止規定,違反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以下4點是聲請前必先自我檢核的門檻。

1. 收養人要年長被收養人幾歲?20歲與16歲的差別在哪裡?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的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這是原則。

例外有兩種16歲即可的情形,很多人會漏掉:

  • 夫妻共同收養時: 其中一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人僅長於16歲以上,亦得收養。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 也就是俗稱的繼親收養,例如繼母收養丈夫的子女,依民法第1073條後段規定,收養人僅須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即可,不適用20歲的嚴格門檻。

實務上法院會以戶籍謄本核對出生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未達門檻者即屬不合法定要件,不得認可。

2. 哪些親屬不能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輩分如何判斷?

民法第1073-1條明確列出三款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情形:

  1. 直系血親: 例如祖父母不得收養孫子女,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本來就有親子關係,無須收養)。
  2. 直系姻親: 例如媳婦不得收養公公、女婿不得收養岳母。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這是唯一的直系姻親例外,也就是繼父、繼母收養配偶的子女是合法的。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這是近親收養最容易誤解的一條。重點不是親等數字,而是「輩分是否相當」。

輩分相當,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屬於同一輩分。 反面解釋:只要輩分不相當,即使親等在範圍內,也不得收養。

親屬組合親等關係輩分是否相當能否收養
表姊收養表妹
旁系血親五親等
相當(同為祖父母之外孫輩,屬同輩)
可以
堂兄收養堂弟
旁系血親四親等
相當(同輩)
可以
舅舅收養外甥女
旁系血親三親等
不相當(舅舅為長輩,外甥女為晚輩)
不可以
姑姑收養姪子
旁系血親三親等
不相當(姑姑為長輩,姪子為晚輩)
不可以
繼母收養丈夫的子女
直系姻親一親等
適用但書例外
可以(16歲門檻)

常見誤區是認為「成年後輩分限制就沒了」,這是錯誤的。民法第1073-1條的禁止規定不因被收養人已成年而免除,成年收養同樣受此限制。

3. 近親收養可以免媒合嗎?什麼情況免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一般收養非親屬的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收養人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的收養人並進行評估。但同條項但書設有兩款免經媒合的例外,近親收養即屬之:

  • 第1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
  • 第2款: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

符合其中一款,就得不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可逕向法院聲請認可。法條用語是「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並非坊間俗稱的「媒合機構」,聲請狀上應使用正確法定用語。

參照裁定所述: 「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丙○○之母乙○○為表姊妹關係……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丙○○為輩份相當之旁系五親等血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得不委託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亦即收養人可逕向本院聲請收養之認可。」 說明:本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一審非訟認可裁定,裁定確定後始發生收養效力;同一案號另有一件 命補正裁定,主文為命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且不得抗告,僅為程序補正階段,並非實體認可判斷,引用時應區分。

這項免媒合規定是為了簡化親屬間基於既有親情而為收養的程序,但免媒合不等於免審查,法院對養子女最佳利益的審查標準完全相同。

4. 未成年人被收養,一定要生父母同意嗎?什麼情況可以免除同意?

原則上要,例外可以免除。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

  • 原則: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替公證。
  • 關鍵細節: 依同條第3項,父母的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實務上常見父母寫「等我以後有能力再撤回」或「先收養但戶籍暫不遷」等附條件的同意書,會被認定為不合法定程式而無效。
  • 例外免除: 有下列兩款情形之一,法院得免除父母一方的同意:
    1. 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其他顯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2. 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法院會依職權調查濫用同意權的情形,例如長期未探視、未付扶養費、經社工訪視認定有不利子女情事等,才會例外免除,並非聲請人主張即可。

參照裁定所述: 「同意收養固屬父母之權利,但在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等情形時,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

此外,依民法第1076-2條規定,7歲是程序分界點:被收養人未滿7歲時,收養契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者,收養契約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有一個簡化規定常被忽略: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第1076-1條)規定另為父母同意。即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已代為或同意者,免再依第1076-1條為父母同意;並非父母依第1076-1條同意後即免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依民法第1076-1條所為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第1076-1條第3項:「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法定代理人依第1076-2條第1項、民法第2項所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條文並無「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之文字。

還有一個與繼親收養高度相關的規定是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兩種例外可單獨收養:一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是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所以繼母單獨收養丈夫子女,是符合「夫妻應共同收養」原則的合法例外。

三、近親收養辦理流程5步驟是怎樣?要準備什麼文件?向哪個法院聲請?

近親收養雖然免媒合,但仍須完成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兩大法定關卡。下表先比較一般收養與近親收養的差異:

項目一般收養(非親屬)近親收養(符合兒少法第16條但書)
是否須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
是,必須委託
否,得免除,直接聲請法院
法院審查標準
養子女最佳利益、合法性、無違反公序良俗
完全相同,不因近親而放寬
訪視與追蹤
法院通知主管機關訪視,裁定後依法院諭知追蹤
同樣須訪視,法院多於裁定主文諭知一年內追蹤
生效時點
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契約成立時生效
同左

步驟 1:確認雙方符合收養資格

先自我檢核年齡差距、親等與輩分、有無民法第1073-1條禁止情形。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確認生父母是否能出具書面公證同意,或是否符合免除同意的法定事由,並備妥相關證據。若被收養人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要一併檢核民法第1077條第4項民法第1077條第5項關於收養效力是否及於其未成年或已成年直系卑親屬的同意要件。

步驟 2: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民法第1079條,收養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載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基本資料及雙方同意建立收養關係的意思表示。7歲以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7歲以上由被收養人本人為意思表示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成立日非常重要,因為日後法院認可確定後,效力是溯及到這個契約成立日,而非裁定日。姓氏部分應注意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者應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

步驟 3:向法院聲請認可

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管轄法院原則為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收養人在國內無住所時,以居所地法院管轄;相關程序準用《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下列文件,但非法定必備清單,實際應以受理法院家事庭公告及承辦法官要求為準,建議聲請前先向該院訴訟輔導科或家事服務中心確認:

  • 收養契約書正本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親屬系統表
  • 收養人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財產或收入證明、在職證明等
  • 生父母同意書經公證本或到庭以言詞表示之聲請
  • 足以證明親屬關係及輩分相當的戶籍或家族資料
  • 與被收養人互動、照顧事實的照片、就學、醫療等資料

步驟 4:法院審理與調查

法院受理後,會開庭調查收養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公序良俗,並依民法第1079-1條規定,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進行審酌。法官多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評估收養人的動機、經濟能力、親職能力、家庭環境、支持系統、與被收養人的互動關係及親情依附程度等。該條文原文為:「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條文本身並無「一年內」文字,實務上常見裁定主文另諭知「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的期間,是法院依職權為保護養子女所為的諭知,並非第18條第2項條文所載。

即使是近親,因雙方原本就有親屬關係,法院仍會著重調查收養是否真能增進被收養人福祉,而非僅為遷就戶籍、財產或規避法規的手段。

參照裁定所述: 「本院考量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且收養人之生活狀況、居家環境、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等事項,均堪認適合收養被收養人,復有收養人提供與被收養人相處、互動照片在卷可參,有一定程度之親情依附,可認雙方近期在接觸、相處下,緩步建立良善之互動相處模式。」

步驟 5:法院裁定認可或駁回,確定後辦理戶政登記

法院若認為收養符合所有法定要件,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不予認可的情形,就會裁定認可;反之則裁定駁回聲請。裁定會同時諭知收養關係自何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079-3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例如在契約成立後、裁定確定前,第三人已因信賴原身分關係而取得的法律地位,不因事後溯及而被推翻。

裁定確定後,當事人應持確定證明及裁定書正本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完成身分公示,戶籍謄本才會更新為養親子關係。未辦理登記雖不影響收養效力,但會影響戶籍公示與後續身分證明文件的正確性。

此外,依兒少法第18條第2項,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的收養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該條並未明定「一年內」期間。法院實務上多於裁定主文另諭知「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並作成紀錄」,例如在等認可裁定中,法院均於主文諭知一年追蹤訪視的要求,這是收養確定後對養子女的持續保護機制,屬於法院依職權的實務作法,應與法條原文區分理解。

四、法院審查重點是什麼?以真實判決為例

法院審查近親收養,不只看親等與年齡形式要件,更會實質判斷收養動機是否正當、親職能力是否足夠、雙方是否已建立宛若親子的情感依附,以及是否確實符合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以下兩個認可案例可看出審查重點,並說明不符合要件時的法律效果。

案例一:表姊妹間的收養(旁系血親五親等、輩分相當)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認可裁定(即裁定片段)中,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丙○○的母親乙○○為表姊妹,經戶籍調查確認丁○○與丙○○為旁系血親五親等,且同屬一輩,輩分相當。法院首先確認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但書第1款,此種近親收養可不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接聲請認可,程序合法。

實體審查上,法院審酌收養人經濟穩定、動機良善且單純,被收養人已當庭表達同意收養,生母亦出具同意,社工訪視報告認收養人之居家環境與照顧能力適合,且雙方已有一定互動與親情依附,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裁定認可收養,主文為「甲○○、丁○○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共同收養丙○○為養女,應予認可」,收養關係溯及於113年8月5日簽訂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需特別說明,同一案號 為程序上的命補正裁定,主文僅命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並非實體認可判斷。

案例二:繼母收養配偶的子女(直系姻親但書允許)

在另一則裁定(裁定片段)中,收養人為生父的配偶,婚後希望收養生父的兩名子女。由於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屬於民法第1073-1條直系姻親禁止規定的但書例外,形式要件合法。年齡部分,繼母僅須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不適用20歲門檻。此種繼親收養並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他方生父與其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不會切斷被收養人與生父的親子權利義務。

法院特別著重實質親子關係的建立:收養人自結婚前即已參與兩名子女的生活起居、教育陪伴、醫療協助與心理支持,視如己出,雙方已建立深厚親情與信任,被收養人二人亦認同收養人在家庭中為「母親」的角色定位,彼此因多年照顧陪伴而產生宛若事實上母子的情感依附,堪認有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真意。法院綜合親職能力、經濟狀況、互動情形及生父的同意,認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裁定認可。

參照裁定所述: 「收養人於結婚前即已參與被收養人二人之照顧,無論在生活起居、教育陪伴、醫療協助或心理支持上,視被收養人二人如己出,並與被收養人二人建立深厚親情與信任……被收養人二人亦認同收養人在家庭中為『母親』之角色定位,彼此間因多年之照顧陪伴支持,而產生宛若事實上之母子之情感依附關係,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人間確有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真意。」

對照:不符合要件時,法院會依法駁回

即使是親屬間收養,若無法證明符合法定要件、或經訪視評估認有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情事、或欠缺真實收養合意,法院仍會依法裁定駁回,且不會發生溯及既往的收養效力。例如法院若認定輩分不相當、年齡差距未達16歲或20歲門檻、欠缺生父母合法同意且不符合免除同意事由,或收養動機違反公序良俗、有規避法規之嫌等,均可能不予認可。要特別澄清的是,先前誤引為駁回例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經核對官方全文,其主文實為「認可A03、A04於民國113年3月8日收養A01、A02為養子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並非駁回裁定。因此,事前備妥完整證據與訪視準備,遠比事後補救重要。

五、常見問題 Q&A

Q:姑姑可以收養姪子嗎?

不行。 姑姑與姪子為旁系血親三親等,雖然親等在六親等以內,但輩分不相當,姑姑是父之姊妹屬長輩,姪子是兄弟之子屬晚輩,依民法第1073-1條第3款規定,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這個禁止不因被收養人已成年而例外,成年收養同樣不得違反輩分規定。唯一能突破直系姻親禁止的是繼親收養,例如繼母收養丈夫的子女屬直系姻親但書允許,二者不可混淆。

Q:近親收養需要經過媒合機構嗎?

符合法定親等與輩分者,不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有兩款免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情形:一是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二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這兩款近親收養得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不須委託媒合服務者代覓與評估。但免媒合不代表免訪視,法院仍會依兒少法第18條第2項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並依裁定主文諭知於裁定後一年內追蹤,該「一年內」期間是法院實務諭知,並非條文原文所載。

Q:收養後,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會如何?

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並辦理戶政登記後,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例如扶養義務與相互繼承權轉而與養父母發生,姓氏則依民法第1078條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者並應以書面約定。但有重要例外:若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繼親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他方生父或生母與其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不會被切斷。同時,自然血緣關係仍在,所以基於優生與倫理的結婚限制依然存在,例如不得與本生父母、兄弟姊妹結婚。此外,若被收養人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第1077條第4項、民法第1077條第5項,收養效力僅當然及於其未成年直系卑親屬,已成年者須另經其同意。實務上,完成法院程序後務必儘速持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戶籍謄本才會正確顯示新的親屬關係。

Q:如果生父母不同意,還能收養嗎?

原則上不能,例外可以免除同意。民法第1076-1條,未成年人被收養原則應得父母同意,且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須以書面經公證或向法院言詞陳明記入筆錄。但若父母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法院得依職權審酌具體事證後免除該方的同意。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並參酌社工訪視、扶養事實、探視紀錄等綜合判斷,並非只要主張對方不照顧就能免除。

Q:收養成年人可以嗎?有什麼限制?

可以,但限制與未成年人相同,並未放寬,且另有成年人特別禁止事由。 收養成年人同樣須符合民法第1073條年齡差距(原則20歲以上,繼親收養16歲以上即可)及第1073-1條親等與輩分禁止規定,且依民法第1079條仍須以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外,依民法第1079-2條,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例如是否僅為規避兵役、稅務、取得身分或財產利益而為假性收養。法院會審查收養動機是否正當、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是否基於真實的收養合意,若經調查認定欠缺創設親子關係的真意或有上述三款情形,即使雙方合意,法院仍應不予認可。

六、結語

近親收養在台灣是可行的,但必須同時通過形式與實質兩層檢驗:形式上符合年齡、親等、輩分及父母同意等強制規定,並具備書面契約,注意姓氏得維持原姓或書面約定,以及繼親收養不切斷他方生父母權利義務、已成年直系卑親屬需另行同意等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78條細節;實質上經法院依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訪視報告、經濟與親職能力、互動與情感依附等判斷是否認可,並留意民法第1079-2條對成年人收養的特別禁止。免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雖讓親屬間收養程序較為簡便,但不代表標準降低,法院仍會依兒少法第18條第2項通知主管機關訪視並依裁定主文諭知一年內追蹤,以確保收養確實有利於被收養人。

對有意進行親屬間收養的家庭而言,建議先釐清自己屬於哪一款免媒合類型,精算年齡差距與輩分是否相當,備妥生父母同意的合法程式(書面公證或到庭言詞),並保留長期照顧互動的具體事證,以利社工訪視與法官審查。若情況涉及生父母拒絕同意、輩分認定疑義或跨境收養等因素,更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家事法庭訴訟輔導科,並向戶政機關確認登記所需文件,讓這份基於愛與責任的承諾,透過法律的正當程序,成為真正受法律守護的親子關係。

收養,是一份永恆的承諾。透過法院認可與戶政登記的完整程序,讓這份愛得到法律的守護,成為真正的家人。

參照裁定所述: 「收養作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形塑具有重要功能。」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近親收養的法律規定。若想進一步了解收養的完整程序與費用、文件準備等細節,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依個案事實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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