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造謠可以告嗎?散布不實言論的法律責任 被人造謠可以告,而且有三種法律途徑可以主張:刑事可提告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民事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情節影響公共安寧還可向警察舉發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故意散布於眾」且內容足以貶損你的名譽或信用,蒐證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本文整理法官如何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什麼情況可主張真實抗辯或善意評論免罰,並教你完整蒐證與提告流程。 --- 一、造謠在法律上怎麼定義?法官如何認定「謠言」? 結論:法律上的造謠,核心是「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影響公共利益的不實言論」,是否為謠言最終由法院認定,而非當事人自己說了算。 日常生活中我們說的造謠,到了法院會被拆解為幾個法律概念。「謠言」在法律上並非中性詞,而是帶有負面貶抑意涵的用語。法院曾指出,就社會一般認知,謠言一詞屬負面貶抑之詞,且現行多部法律對散布謠言設有處罰明文,因此不能將謠言輕描淡寫為中性概念(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109年度上易字第444號見解)。 實務上,法官會從言論的內容、散布方式、是否可驗證真偽、是否涉及公益等面向綜合判斷。即使你主觀認為對方在造謠,仍須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後,才能界定該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散布謠言。 散布不實言論可能觸犯的5條主要法條 | 法條 | 罪名/性質 | 構成重點 | 法定刑度/效果 | | --- | --- | --- | --- |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以言詞、文字、圖畫侮辱人,未指述具體事實 | 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313條 | 妨害信用罪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 行政罰 |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 | |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 | 特別刑法 |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或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傳染病防治法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部分,則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第195條人格法益侵害處理。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命登報道歉、刊登澄清啟事,由法院依情節重大性與比例原則裁量,並非只要勝訴就當然判准。 實務細節: 刑法第310條、第309條、第313條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4條),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偵辦;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則為非告訴乃論,檢警得主動偵辦。 二、被人造謠可以告什麼?刑事、民事、行政三種途徑怎麼選? 結論:先看言論性質選途徑。指述具體不實事實毀損名譽走誹謗罪;單純謾罵未指事實走公然侮辱;損害營業信用走妨害信用;影響公共安寧可另行舉發社維法;皆可同時提起民事求償。 發現被造謠時,建議先完整蒐證(截圖、錄影、網址、時間),再評估以下三種途徑,可單獨或併行主張: 1. 刑事告訴:最常見的反擊方式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適用於對方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例如「某OO貪污收賄500萬元」、「某OO劈腿多人」等,足以讓一般人對你的社會評價降低,且意圖散布於眾。告訴乃論,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告。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適用於未指述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例如在公開場合或網路公開貼文辱罵「垃圾」、「不要臉」、「人渣」等。即使內容為一時氣話,只要在公然狀態為之,就可能成立。 -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適用於謠言直接打擊你的經濟信用,例如散布「某OO公司即將倒閉」、「某OO產品有毒不能買」等流言,足以損害營業信用。 - 特別法: 若謠言涉及傳染病疫情或食品安全,例如散布「某地區爆發未通報疫情」、「某食品含致癌物」的未經證實消息,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此類為非告訴乃論,無需被害人提告,檢警即可主動偵辦。 2. 民事求償:請求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 刑事定罪是處罰加害人,民事求償則是填補你的損失。你可以請求: - 財產上損害: 例如因謠言被解雇的薪資損失、訂單被取消、商譽受損的營業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名譽、信用受損的精神痛苦,金額由法院依名譽受損程度、散布範圍、雙方身分資力等裁量,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情節重大影響企業商譽者亦有判賠上百萬元的案例。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例如命加害人移除貼文、刊登澄清啟事、判決書摘要。法院會審酌是否情節重大、是否有回復必要及手段是否合比例,並非一律判登報道歉。 3. 行政罰:情節未達犯罪但影響安寧時 若謠言尚未嚴重到構成刑法犯罪,但已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例如在社群、群組散佈未經證實且引起恐慌的訊息,可向警察機關檢舉,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此程序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警察移送、法官裁定。 | 途徑比較 | 受理機關 | 是否須告訴 | 期間限制 | 費用與效果 | | --- | --- | --- | --- | --- | | 刑事告訴(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 | 警局/地檢署 | 是,告訴乃論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免裁判費;成立可處徒刑、拘役或罰金,得易科罰金 | | 民事求償 | 地方法院民事庭 | 依原告起訴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 | 須繳裁判費;但附帶民事訴訟免繳;可判賠金錢與適當處分 | | 行政罰(社維法) | 警察機關→法院簡易庭 | 否,檢舉即可 | 無告訴期間,但宜即時舉發 | 免裁判費;處拘留或罰鍰 | 三、誹謗罪要怎麼成立?3個要件與2個免罰關鍵一次看懂 結論:誹謗罪須同時具備「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意圖散布於眾」與「故意」,但即使形式上符合,仍可能因「真實且與公益有關」或「善意評論」而獲判不罰。 法院判斷誹謗罪,會分兩層次審查:先看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再看有無免罰事由。 (一)客觀要件:說了什麼、怎麼傳 1.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內容須在客觀上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被害人的品德、名聲、信用產生負面評價。是否足以毀損名譽,以一般人的社會通念為標準,非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 2.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主觀上有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的意圖,客觀上已向多數人散布。實務上,發在臉書公開貼文、公開社團、PTT、Dcard、部落格,或人數眾多的LINE群組、Discord群組,即使群組設為封閉,成員達數十人以上且可轉傳外流,仍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轉貼、分享、轉傳亦屬「傳述」行為。 (二)主觀要件:是否故意 須行為人明知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決意指摘、傳述並意圖散布於眾。過失不罰。 (三)第一個免罰關鍵:真實抗辯與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是所謂真實抗辯。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進一步放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也就是說,法院要求的是「合理查證」,而非絕對真實。 實務上的舉證轉換是:檢察官或自訴人須舉證被告有散布行為、內容足以毀損名譽且具故意;若被告主張真實抗辯或合理查證,應提出其查證所依據的資料(例如官方文件、權威報導、親自訪談紀錄),由法院判斷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且無真實惡意。若被告僅是聽說、臆測或惡意拼湊,就難以主張免罰。 前述意旨亦經109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轉引,說明合理查證原則的適用。 (四)第二個免罰關鍵:善意評論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中最常用的是第3款「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法院援引釋字第509號意旨指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的批評,縱使用詞尖酸刻薄、不留餘地,仍可能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關鍵在於,評論須基於真實事實為基礎的意見表達,若是憑空捏造事實而非評論,就不受保障。 法院會先區分言論屬性:若為可證明真偽的「事實陳述」(例如「某OO收賄500萬」),適用真實抗辯審查;若為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表達」(例如「我認為某OO的說法是散布謠言」),則適用善意評論審查,較易受言論自由保護。 四、法院怎麼判斷造謠?從真實案例看「事實」與「意見」的差別 結論:法官最重視「事實vs意見」的區分。捏造具體假事實較易成罪,主觀評價用語則可能因屬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而判無罪。 我們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為例說明(當事人均已去識別化)。本案並非臉書謾罵,而是被告黃OO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核四重啟公投案時,在理由書中指摘自訴人楊OO散布多年的謠言。楊OO認為名譽受損而提起自訴,控告黃OO誹謗。 一審法院判決黃OO無罪,楊OO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仍判決上訴駁回,維持無罪。法院的理由可歸納為兩點(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第一,法院認為,雖然就社會一般認知,謠言一詞屬負面貶抑用語,且多部法律對散布謠言設有處罰,但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散布多年的謠言文字,已加入被告主觀的評論在內,屬於意見表達而非可證明真偽的事實陳述。 第二,本案涉及核能政策的公共事務,屬可受公評之事。法院認為原審將該言論定性為意見表達並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善意評論的判斷尚無不當,縱使原審對謠言一詞是否中性的說明與二審略有不同,且不否認該用詞就情感意義上固有失厚道,仍不影響被告欠缺真實惡意的認定,符合善意評論的法定不罰事由。 這個案例點出實務最重要的分水嶺: - 事實陳述: 指涉具體、可驗證真偽的事件(例如「某OO在某年某月收了某廠商的錢」),若為虛構且未經合理查證,較易構成誹謗。 - 意見表達: 基於既有事實所為的主觀評價(例如「我認為他的說法經不起檢驗、是謠言」),只要非惡意捏造事實,且屬對公共事務的適當評論,即使言詞刺耳,仍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 提醒: 本案為高等法院二審維持無罪的見解,個案事實不同結果可能不同。引用下級審判決時,應注意其是否已確定或仍在上訴期間,不宜直接當作定論援用。 五、提告有期限嗎?告訴期間、舉證責任與完整流程 結論:刑事告訴務必在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即喪失告訴權;民事求償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告訴後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後不得再告訴。 (一)告訴期間與時效 - 刑事(誹謗、公然侮辱、妨害信用): 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知悉是指知悉犯人是誰及犯罪事實,起算點以告訴權人實際知悉為準,逾期未提告即生失權效果,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 - 民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即使未提起刑事告訴,仍可在時效內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告訴的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239條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且撤回效力原則上及於共犯。因此,與對方和解時務必確認撤回時點與書面記載,避免撤回後反悔卻不得再告。 (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告訴人/檢察官須證明: 被告有指摘或傳述行為(貼文、錄音、證人)、言論內容足以毀損名譽或信用、被告有散布於眾的故意。被害人只需提出散布事實與名譽受損的初步證據,並說明社會評價如何降低。 - 被告若主張免罰,須提出: 真實性或相當理由的查證資料(例如消息來源、查證過程、所依據的文件),由法院判斷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無真實惡意。並非由被害人證明「對方說的是假的」,而是由主張免罰的一方說明其確信為真的理由。 (三)完整告訴流程 1. 蒐證保全: 截圖須包含發文帳號、完整網址、發文時間、按讚與留言數、轉分享紀錄;影片或直播應做螢幕錄影;最佳作法是經公證人辦理網頁公證,避免對方刪文後舉證困難。 2. 寄發存證信函(非必要但有助益): 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下架、道歉或澄清,作為曾請求回復名譽的證據,但非提起告訴的前提要件。 3. 撰寫告訴狀: 載明告訴人、被告(若不知真實姓名可載帳號、網址,請求檢警調取)、犯罪事實、法條、證據清單,聲請檢察官偵辦。 4. 遞狀或報案: 向地檢署遞狀按鈴申告,或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匿名案件由檢察官依職權函請平台業者提供IP位址、註冊資料及通聯紀錄,被害人無法自行調取個資。 5. 偵查與審理: 檢察官傳喚雙方、調查證據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起訴後由法院審理。告訴人可在偵查或審理中與被告和解,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6. 民事求償: 可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繳裁判費;亦可直接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以刑事有罪為前提。 六、被造謠如何蒐證自保?4招保全證據不被刪文滅證 結論:勝敗往往取決於蒐證是否完整。先保全、再存證、後提告,對方刪文也逃不掉。 1. 截圖與錄影要完整: 不要只截文字,須同時保存帳號名稱、大頭貼、發文時間、網址列、按讚數、留言與分享數。動態貼文、限時動態、直播應全程螢幕錄影,並保留原始檔案與雲端備份。 2. 辦理網頁公證: 網路證據易被刪除或編輯,自行截圖證明力較弱。委請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網頁公證,公證書在訴訟上具高度證據力,可避免對方抗辯截圖造假。 3. 先寄存證信函,再決定是否提告: 存證信函可表明你已要求對方限期下架、更正或道歉,若對方置之不理,可作為惡意持續散布的佐證。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一),內容應具體指明哪一篇貼文、哪一段文字不實。 4. 即時報案請求調取資料: 對於匿名帳號,切勿私下肉搜或公開對方個資,以免反觸法。正確作法是盡速提告妨害名譽,由檢察官依法向Facebook、Dcard、PTT、Google等平台調取IP與註冊資料,並可進一步向電信業者調取使用者資料以特定被告身分。 七、常見問題 QA Q:在網路上被匿名網友造謠,可以告嗎?如何找出加害人? 可以告。 建議先完整截圖保全(含時間、網址、按讚留言),再向地檢署或警局提告妨害名譽。匿名帳號的身分須透過司法程序查明,由檢察官函請平台提供IP位址、註冊信箱與登入紀錄,被害人無法自行要求平台提供他人個資。若平台在境外,調取時間可能較長,更需及早提告以免證據滅失。 Q:轉貼別人的不實言論,也會觸法嗎? 會。 刑法第310條明定指摘或傳述皆罰,轉貼、分享、轉傳群組都屬傳述行為。若明知為不實仍轉傳,或本應合理查證卻未查證而輕率轉傳,可能被認定具真實惡意而成立誹謗。即使加註這是網友說的、我不確定真假,僅能作為量刑或判斷惡意的參考,並非絕對免責,仍須視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而定。 Q:如果我只是評論時事,但用詞尖銳,會構成誹謗嗎? 不一定,視言論屬事實還是意見而定。 若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例如政府施政、公眾人物言行)所為的意見表達,即使言詞尖酸刻薄,只要非憑空捏造事實,通常受言論自由保障,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善意評論。但若夾帶具體不實指控,或以人渣、敗類等語對個人為人身攻擊,可能另涉誹謗或公然侮辱,仍有法律風險。 Q:誹謗罪會判多重?民事賠償大約多少? 刑事多為拘役或易科罰金,民事依個案裁量。 刑法第310條第1項最重一年以下,第2項以文字圖畫散布最重二年以下,實務上初犯、情節非重大者常見判拘役數十日得易科罰金或科罰金。民事精神慰撫金則依散布範圍、名譽損害、雙方資力等綜合判斷,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均常見,企業商譽受重大損害時亦有判賠上百萬元的案例,並得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若對方道歉撤文,還可以提告嗎? 可以。 道歉撤文是民事和解的處理方式,不當然消滅刑事告訴權。只要仍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你仍可提起告訴。道歉撤文可作為量刑或和解條件的協商籌碼,若你決定原諒,可與對方簽署和解書並約定履行方式,再撤回告訴。 Q: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可以,但有嚴格期間與效果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第239條規定,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且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此,若雙方達成和解,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撤回,並確認和解金、道歉或下架義務已履行,避免撤回後對方反悔而無法再追訴。 --- 八、結論 被人造謠,法律確實給你反擊的工具,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需要由法院在個案中權衡。並非所有讓你不舒服的言論都會成罪,法官會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並審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有無真實惡意,以及是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 實務上,勝訴關鍵在於即時、完整的蒐證與正確的程序選擇。記得把握刑事六個月告訴期間與民事二年時效,善用公證保全、存證信函、以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並透過檢警調取匿名帳號資料。如果你遇到惡意中傷或大規模轉傳,建議盡速諮詢律師評估事實與法律關係,才能在最適時機採取告訴、求償或聲請回復名譽處分的組合策略。 也提醒每一位網路使用者,發文、轉貼前多做一步查證,避免在無意間成為散布謠言的幫兇。你的一次轉傳,對他人可能是一輩子的傷害。 參考判決見解:109年度上易字第444號、98年度上易字第890號 等。本文判決摘述均為要旨說明,非逐字引文,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與最新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