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反被告誣告?誣告罪成立的兩大關鍵要件 誣告罪不會因為「告不成」就成立,只有「明知是假的還故意告」才會構成。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申告者,才成立誣告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必須同時具備「主觀上明知虛偽且有使人受處分之意圖」與「客觀上向有權公務員申告且內容足以使人有受處分之危險」兩大要件,缺一不可。本文用白話、判決見解與生活案例,帶你一次搞懂界線,避免誤觸法網。 --- 告人不成就算誣告嗎?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怎麼規定?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另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白話來說,誣告罪處罰的是「故意用假事實去告人,想讓對方被關、被罰或被懲戒」的行為。向警察、檢察官、法院或其他有權受理刑事、懲戒案件的公務員申告,都可能該當。 實務上穩定見解將成立要件歸納為兩大塊,必須同時具備: 1. 主觀要件:明知所告事實是虛偽的,且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2. 客觀要件:向該管公務員為申告,且申告內容在客觀上足以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足當之,不以對方真的被起訴或被懲戒為必要。 如果只是因為誤會、懷疑、認知的落差或證據不足而提告,即使最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也不會直接等於誣告。檢察官必須積極證明申告人「明知虛偽」。 誣告 vs. 誤告 vs. 證據不足,一表看懂差異 | 類型 | 主觀狀態 | 客觀行為 | 法院如何判斷 | 法律效果 | | :--- | :--- | :--- | :--- | :--- | | 成立誣告 | 明知沒有這回事,卻故意捏造 |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內容足以使人有受處分危險 | 檢察官舉證證明虛偽故意;非枝節誇大而是足以影響罪責的虛構 | 構成刑法第169條,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誤會、懷疑而提告 | 誤信傳言、認錯人、記憶有誤,無捏造故意 | 同樣有申告行為 | 屬缺乏誣告故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罰 | 不成立誣告 | | 證據不足獲不起訴 | 是否明知虛偽待證明 | 前案經不起訴處分 | 不能僅因前案不起訴就反推告訴人誣告,須另行積極證明 | 不當然成立誣告 | 想深入了解訴訟流程與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 關鍵要件一:主觀上必須「明知虛偽」+「意圖使人受處分」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明知虛偽」?誤會提告會成立誣告嗎? 「明知虛偽」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指控的事情根本沒發生或與事實不符,卻故意編造出來去告發。如果只是因為誤會、懷疑、聽信傳言,或是自己認知錯誤而提告,即使最後證明指控不實,也不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53號判例要旨即指出,誣告罪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係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105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理由援引)。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無誣告故意的見解。這段話清楚說明:單純「懷疑」或「誤會」不會構成誣告,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捏造的故意。 法院實務上也反覆強調,40年台上字第88號、20年上字第307號等判例均同此意旨,申告不實與「明知不實而故意申告」是兩回事。 檢察官如何證明「明知虛偽」?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這是誣告案件最關鍵的爭點。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必須提出積極證據使法院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的程度,才能認定有罪。如果舉證未達此程度,就應為無罪判決,不能僅因前案不起訴就反推申告人一定是誣告。 常見的積極證據包括: - 行為人自己的自白或事後承認是為報復而亂告的對話、訊息紀錄 - 客觀證據顯示指控的事實不可能發生(例如監視器畫面證明被告當時不在場,但行為人卻堅稱在場目擊) - 行為人與他人的對話紀錄,顯示他事前就知道真相並非如此 - 行為人曾親身參與事件過程,對真實狀況非常清楚,卻故意扭曲 如果只是雙方各說各話、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通常不會直接推論告訴人有誣告故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即明確揭示此原則,認為前案雖經不起訴,但卷內證據尚不足以積極證明申告人明知虛偽,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得入人於罪。 生活案例:懷疑鄰居偷錢 vs. 故意栽贓,差在哪? - 案例A(不成立誣告): 阿明發現錢包不見了,回想最後一次使用是在客廳,當時只有鄰居小華來過,於是懷疑小華偷錢,氣憤之下到警局提告竊盜。後來阿明在家裡沙發縫找到錢包,才知道誤會一場。這種情況,阿明是基於懷疑而提告,並非明知虛偽,所以不成立誣告。 - 案例B(成立誣告): 小美與前男友分手後懷恨在心,她明知前男友根本沒有偷她的手機,卻故意向警方謊稱前男友偷竊,並偽造監視器畫面截圖。這種「明知沒有卻故意捏造」的行為,就會構成誣告。即使她同時有其他真實糾紛,只要虛構的竊盜部分足以使前男友有受刑事追訴之危險,仍可能該當。 --- 關鍵要件二:怎樣算「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匿名檢舉也會成立誣告嗎? 什麼是「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只要是向有權受理、追訴或懲戒的機關或人員提出指控,都算申告。常見的包括: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 - 向法院提起自訴 - 向監察院、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現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提出懲戒檢舉等 申告的方式不限於具名提告。實務上,即使是以匿名信、檢舉函或電子郵件向該管公務員為申告,只要內容具體指述特定人涉犯特定犯罪事實,足以使該管公務員發動偵查、讓被指述人有受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之危險,仍可成立誣告。反之,若內容空泛、無法特定對象或事實,僅為發洩情緒而無使人受處分之可能,則不該當。 「有受處分之危險」是什麼意思?告不成的也要負責嗎? 你所指控的內容,必須在「法律上」足以讓對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懲戒處分,才有處罰必要。誣告罪是危險犯,不以被誣告人真的被起訴、被判刑或被懲戒為必要,只要在客觀上、形式上符合某個罪名或懲戒事由的外觀,使被誣告人陷於可能受追訴、處分的危險狀態,就足當之。 但有兩個重要的實務界限必須留意: 1. 已罹於追訴時效的舊案,即使捏造也不成立誣告 如果所誣指的犯罪事實,在申告時早已超過刑法第80條的追訴權時效,法律上已無從追訴處罰,就沒有「使人受刑事處分之危險」,縱使內容虛偽,也不成立誣告罪,法院應為無罪諭知。例如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的罪,其追訴時效為20年,若捏造的是30年前已逾時效的竊盜,雖有申告行為,仍不該當危險要件。 2. 沒有具體指明是誰,可能是另一條罪 如果申告內容未具體指定犯人,僅泛稱「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或「不知名員工」涉犯某罪,而無法使特定人受追訴危險者,不成立刑法第169條的「指定犯人誣告」,但可能構成刑法第171條第1項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曾有案件因告訴狀僅記載公司名稱而未特定自然人,經法院認定應論未指定犯人誣告。提告時務必特定對象,否則罪名與刑度完全不同。 此外,刑法第171條第2項另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偽造證據且因此讓檢警真的啟動偵查程序,一樣會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匿名偽造檢舉並不會因未指名而免責。 再者,刑法第170條對特定對象設有加重規定: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刑法第169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白話來說,誣告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刑不再只是7年以下,加重後最重可至10年6月有期徒刑,實務量刑明顯更重。 | 誣告類型 | 條文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 | | :--- | :--- | :--- | :--- | | 指定犯人誣告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意圖使特定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申告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偽造證據誣告 | 刑法第169條第2項 | 意圖使人受處分而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陷害直系尊親屬加重 | 刑法第170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第169條之罪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可至10年6月 | | 未指定犯人誣告 | 刑法第171條第1項 | 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 未指定犯人偽造證據型 | 刑法第171條第2項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 自白減免 | 刑法第172條 | 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誣告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部分虛構也可能成立誣告嗎? 會,但有嚴格限縮。誣告罪並不要求全部事實都是假的,只要其中一部分是故意虛構,而且這個虛構的部分在客觀上足以使對方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就會成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662號判例要旨明確表示,刑法上之誣告罪,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本則為要旨摘述,參照[99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理由)。該判決進一步限縮:「應指該部分事實,客觀上有使受申告人受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而言。」 也就是說,純粹枝節的誇大、記憶誤差,不一定構成誣告。例如你告對方傷害,對方確實有打你造成瘀青,但你謊稱對方還搶了你的錢(另虛構強盜),或故意將輕傷誇大為重傷骨折,想讓對方被判更重的刑責,這個虛構的強盜或重傷部分若足以使檢察官另案偵辦或加重追訴,就可能構成誣告。反之,若只是將「打一下」說成「打兩下」,不影響罪名與刑度評價,實務上較難認定有使人受處分之危險。 --- 法院怎麼判?真實判決教你判斷界線 案例:性騷擾提告不起訴,提告人反被告誣告會成立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為文OO,其於104年1月18日至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對乙○○提出性騷擾告訴,指訴乙○○於住處前將其抱住、觸摸其胸部與腹部之間,使其無法行動而感到不舒服。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傳喚證人蘇○財、劉○溪、文○喜、張○辰等人,認乙○○犯罪嫌疑不足,以104年度偵字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隨後,文OO反被檢察官以誣告罪起訴。 第一審曾為有罪判決,但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理由在於:原本的性騷擾告訴雖經不起訴處分,但卷內證據(包括證人證述、現場照片等)尚不足以積極證明文OO是「明知沒有卻故意捏造」;文OO主觀上是否有誣告故意既有合理懷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不能僅因告訴不成立就反推成立誣告罪。 這正說明:申告不成立不等於誣告,檢察官仍須積極證明申告人「明知虛偽」,且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本案原審判決理由二㈠所載公訴意旨略稱為:被告甲○○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某時許,與告訴人乙○○等人發生口角後,竟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於104年1月18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誣指告訴人當時衝出來將其抱住,並觸摸其胸部與腹部間之身體部位等情。檢察官雖依告訴人乙○○及證人蘇○財於偵訊時之證詞,認被告之指訴為虛偽而起訴誣告(以上為檢察官起訴主張,非法院有罪認定)。最高法院則在理由四㈡逐一審酌卷內監視器、證人證述等證據,於理由四㈣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認為檢察官舉證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維持無罪、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 從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判斷是否成立誣告,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虛偽」而故意捏造,且檢察官是否已盡舉證責任。如果只是雙方認知不同或證據不足,法院不會輕易認定誣告;反之,若有客觀錄音、監視器等證據足以證明申告內容與事實完全相反,且申告人不可能誤認,才會認定為故意虛構。 --- 誣告罪常見Q&A:刑度、撤告、賠償一次搞懂 Q:誣告罪是公訴罪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誣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不能撤告。 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不論被誣告人是否追究,都會依法偵辦。即使被害人(被誣告的人)與行為人和解、原諒對方,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和解僅能作為量刑上是否從輕或宣告緩刑的參考。 要特別區分:你原本提告的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傷害、妨害名譽),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就不得再行告訴(失權效果)。但誣告罪本身是非告訴乃論,即使你事後撤回原本的告訴,檢察官仍可繼續偵辦誣告部分,不會因撤回而免責。不過,實務上若告訴人及時撤回並承認錯誤、坦承虛構,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或法官量刑的輕重,特別是是否符合刑法第172條自白減免要件。 Q:如何證明行為人「明知虛偽」?會不會被冤枉? 檢察官必須提出積極證據,例如行為人自己承認說謊的錄音或訊息、監視器畫面證明指控不實、證人證詞顯示行為人知道真相、行為人曾參與事件不可能誤認等。如前所述,法院採「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未達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就應為無罪。所以,不會因為證據不足獲不起訴,就直接反推告訴人誣告。 Q:告錯人會成立誣告嗎? 不一定,要看主觀是否故意。 如果你是基於合理懷疑而告錯人(例如目擊者指認錯誤、特徵相似而誤認),並非明知對方沒犯罪卻故意栽贓,就不會成立誣告。反之,如果你明知不是這個人做的,卻故意指認他,就是典型的明知虛偽栽贓,會構成誣告。 若你根本沒有特定對象,只是泛泛檢舉「某公司有人犯罪」,則可能如前述改論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若又偽造、變造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則成立同條第2項之未指定犯人偽造證據型,法定刑同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Q:如果告訴後又撤回告訴,還會被追究誣告嗎? 會。 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即使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偵辦誣告。撤回告訴僅影響原本的告訴乃論罪的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有嚴格期間限制,僅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務必注意失權效果。 Q:誣告後及時自白可以減輕或免刑嗎? 可以,這是法律給予及時更正的機會。 刑法第172條規定,犯刑法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白話來說,如果你在被誣告的案件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就坦承虛構、主動自白,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你的誣告刑責。因此,若事後發現指述不實或一時衝動而虛構,越早向檢警或法院坦承並更正,對量刑越有利,也能避免被誣告人真的因此受處分而擴大損害。是否構成自白、時點是否在確定前,是實務上爭執重點,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並留下自白紀錄。 Q: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會加重嗎? 會加重。 刑法第170條規定,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刑法第169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立法理由在於維護親倫及防止濫用司法陷害尊親屬。舉例而言,一般指定犯人誣告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象是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後最重可判至10年6月有期徒刑,起訴與量刑都會明顯加重,不可不慎。 Q:誣告罪的追訴期多久?從什麼時候起算? 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所定「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白話而言,時效原則上從犯罪成立時起算,若有持續虛偽申告、持續陷害的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時起算。超過20年,國家就不能再追訴。 | 最重本刑 | 追訴權時效 | 對應法條 | | :--- | :--- | :--- |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30年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 |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誣告罪屬此類,一般情形) | 20年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 | 陷害直系尊親屬加重後(最重10年6月) | 30年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加重後逾10年) | |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 | 10年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 | |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 5年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5款 | 此外要留意前述「已逾追訴時效即無處分危險」的界線,若誣指的舊案本身已逾時效,則根本不成立誣告,無須論20年時效。 Q:如果我只虛構一部分事實,但其他部分是真的,會成立誣告嗎? 有可能,但限於該虛構部分足以使人受處分。 如前述最高法院判例,只要虛構的部分在客觀上足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追訴、處分,就可能成立誣告。純粹枝節誇大、語氣用詞的差異,若不影響罪責評價,則不在此限。舉例:你告對方傷害,對方確實有打你,但你謊稱對方還搶了你的錢(強盜),這虛構的強盜部分若足以使對方被另案調查,就可能構成誣告。 Q:成立誣告,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嗎?時效怎麼算? 可以。 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名譽損害、精神慰撫金、商譽損失等賠償。誣告罪的有罪確定判決,固然是民事求償的有力基礎,但民事侵權是否成立,仍須符合民法要件獨立判斷。 時效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雙重時效限制: - 2年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10年時效: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消滅。 即使10年時效完成,實務上被害人仍可能在不當得利範圍內主張返還,但舉證與範圍均較限縮。建議被誣告人在知悉受損時儘速諮詢律師,避免罹於時效。 --- 結論:提告是權利,但切勿濫用,兩大要件自我檢核 誣告罪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人民濫用司法資源、惡意陷害他人,同時也保護善意提告的人,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誤會就反被處罰。 當你覺得自己受害、想要提告時,請務必自我檢核: - 確認事實:盡可能蒐集客觀證據(監視器、對話紀錄、就醫證明),不要憑空想像或聽信片面之詞。越具體的證據,越能證明你是基於合理確信而提告。 - 不要誇大:陳述事實即可,不要添油加醋或捏造情節。記住,只要「一部分」虛構且足以使人受處分,就可能成立誣告。 - 不要報復:提告的目的是伸張正義,不是用來威脅或報復。若被證明是為報復而明知虛偽提告,法院量刑通常更重。 - 及時更正:若發現指述有誤或一時氣憤而虛構,應在對方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儘速自白更正,爭取刑法第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記住誣告罪的兩大關鍵要件:「明知虛偽+意圖使人受處分」與「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有受處分之危險」。只要你不是故意說謊、而是基於主觀認知據實申告,就不用擔心因告不成而被告誣告。但如果你心存僥倖,想用假告發來整人,法律一定會讓你付出代價。特別要留意加重與減免的特殊規定: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會加重至二分之一,未指定犯人或偽造證據致啟動程序另有刑法第171條的處罰,而及時自白則可能減免刑責。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誣告罪的真實界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 2026 誣告罪構成要件補充(FAQ) Q:誣告罪的刑度多高?會留下前科嗎?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會留下前科,陷害直系尊親屬最重可至10年6月。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對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證據而誣告者,亦同。依刑法第170條,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誣告罪屬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偵辦,經判決有罪確定即有前科紀錄。但依刑法第172條,於所誣告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光是提告失敗就算誣告嗎? 不算。 誣告罪必須「明知虛偽」仍故意虛構事實提出告訴,且須有「使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若告訴人依其主觀認知提告(縱事後證明不實),欠缺虛偽故意,通常不成立誣告。不能僅因前案不起訴或無罪,就反推提告人誣告。 Q:被誣告走完程序後,被害人如何求償? 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包含名譽、商譽、精神慰撫金等,但須留意民法第197條的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與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雙重時效。誣告罪有罪確定後,被害人較易以確定判決作為民事求償基礎,但民事法院仍會獨立審酌損害與因果關係。 官方來源 - 《刑法第169條》 - 《刑法第170條》 - 《刑法第171條》 - 《刑法第172條》 - 《刑法第80條》 - 《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