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反被告誣告?誣告罪成立的兩大關鍵要件 你有沒有想過,去警局告人,最後被告的卻是自己? 現實中真的有不少人因為「告人不成」反而吃上「誣告罪」的官司。 究竟什麼情況下會成立誣告罪? 難道只要告錯人,就會變成誣告嗎? 其實,誣告罪有兩大關鍵要件,缺一不可。 本文將用白話文、真實判決見解,搭配生活案例, 讓你一次搞懂誣告罪,避免不小心觸法! --- 一、什麼是誣告罪?法條怎麼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來說,如果你故意捏造假事實,向警察、檢察官、法院或其他有權公務員申告,想讓別人被關、被罰或受懲戒,就可能成立誣告罪。 但要注意,並不是所有「告不成」的情況都會變成誣告。 誣告罪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大要件: 1. 主觀要件:明知所告的事實是虛假的,而且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2. 客觀要件: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申告(例如報案、提告、告發、自訴等),並且所告的內容足以讓對方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接下來,我們就分別深入解析這兩個要件,並引用法院判決見解,讓你更清楚實務上的判斷標準。 --- 二、關鍵要件一:主觀上必須「明知虛偽」+「意圖使人受處分」 1. 什麼叫「明知虛偽」? 「明知虛偽」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指控的事情根本沒發生,卻故意編造出來去告發。 如果行為人只是因為誤會、懷疑、聽信傳言,或是自己認知錯誤而提告,即使最後證明指控不實,也不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的經典判例(20年上字第253號)就明確指出: 「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參照105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 這段話清楚說明:「懷疑」或「誤會」不會構成誣告,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捏造的故意。 2. 如何證明「明知虛偽」? 實務上,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知道事實是假的」。 常見的證據包括: - 行為人自己的自白(例如承認是為了報復而亂告) - 客觀證據顯示指控的事實不可能發生(例如有監視器畫面證明被告不在場,但行為人卻堅稱在場目擊) - 行為人與他人的對話紀錄,顯示他知道真相並非如此 - 行為人曾參與事件過程,對真實狀況非常清楚,卻故意扭曲 如果只是因為雙方各說各話、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通常不會直接推論告訴人有誣告故意。 3. 實例說明:懷疑鄰居偷錢 vs. 故意栽贓 - 案例A(不成立誣告): 阿明發現錢包不見了,他回想最後一次使用是在客廳,當時只有鄰居小華來過,於是懷疑小華偷錢,氣憤之下到警局提告竊盜。 後來阿明在家裡沙發縫找到錢包,才知道誤會一場。 這種情況,阿明是基於懷疑而提告,並非明知虛偽,所以不成立誣告。 - 案例B(成立誣告): 小美與前男友分手後懷恨在心,她知道前男友根本沒有偷她的手機,卻故意向警方謊稱前男友偷竊,並偽造監視器畫面截圖。 這種「明知沒有卻故意捏造」的行為,就會構成誣告。 --- 三、關鍵要件二:客觀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有受處分之危險」 1. 何謂「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只要是向有權受理刑事或懲戒案件的機關或人員提出指控,都算申告。 常見的包括: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 - 向法院提起自訴 - 向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檢舉等 就算你只是寫匿名信給檢察官,只要內容是指控他人犯罪,且足以讓檢察官啟動調查,就可能構成誣告。 2. 「有受處分之危險」是什麼意思? 你所指控的內容,必須在「法律上」足以讓對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懲戒處分。 如果指控的事情在法律上根本不構成犯罪(例如罵對方「王八蛋」但實際上沒有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或者你告的對象根本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卻提懲戒,就不會成立誣告。 但實務上,只要你的指控在「表面上」符合某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就會被認為有使他人受處分的危險。 3. 部分虛構也可能成立誣告 誣告罪並不要求全部事實都是假的,只要其中一部分是故意虛構,而且這部分足以使對方受刑事處分,就會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662號判例明確表示: 「刑法上之誣告罪,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參照99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 舉例來說: 你告對方傷害,雖然對方真的有打你,但你故意誇大傷勢(例如明明只有瘀青,卻謊稱骨折),想讓對方被判更重的刑責,這虛構的部分如果足以影響判決(例如讓檢察官認為是重傷),就可能構成誣告。 --- 四、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解析 案例1:性騷擾誣告案(引用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片段) 在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則判決中,被告A女到派出所報案,指稱乙○○在住處前將她抱住,並觸摸她的胸部與腹部之間,讓她感到不舒服。 檢察官偵查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傳喚證人,發現乙○○並未與A女有肢體接觸,因此對乙○○做出不起訴處分。 隨後,A女反被檢察官以誣告罪起訴。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法院審理時認為,A女明知當天乙○○沒有對她性騷擾,卻故意虛構事實提出告訴要件,主觀上有使乙○○受刑事處分的意圖,客觀上也有向警察機關申告的行為,且所指控的性騷擾行為在法律上足以使乙○○受刑事追訴,因此成立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 判決節錄(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 「被告於104年1月18日至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對乙○○提出性騷擾告訴,指訴乙○○於上開時、地將其抱住、觸摸其胸部與腹部間之身體部位,使其無法行動而感到不舒服等情,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乙○○犯罪嫌疑不足,以104年度偵字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雖依告訴人乙○○及蘇○財於偵訊時之證詞,認定告訴人並未與被告有肢體接觸,被告竟指告訴人衝出來將其抱住並觸摸其身體之上開部位,應該當刑法誣告罪要件。」 案例2:妨害性自主誣告案(引用110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判決片段) 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中,上訴人(A女)指控告訴人甲○○對她妨害性自主(性侵)。 但法院勘驗案發時的錄音檔,發現兩人獨處時有說有笑、喝酒、聽音樂,A女還詢問告訴人是否想和研究生談戀愛,對話涉及親密話題,且告訴人為A女按摩一小時,期間並無任何強迫跡象。 法院認定A女所申告的事實係虛構,並非出於誤會,因此維持誣告罪判決。 判決節錄(110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 「第一審勘驗前案案發時(民國104年4月26日凌晨)之錄音檔,未有上訴人所指遭受告訴人妨害性自主及阻擾離去之情,抑且2人於上訴人住處獨處6小時期間不間斷聊天、喝酒、聽音樂、上訴人於知悉告訴人已與女友分手後表示很快樂並詢問是否想過和研究生談戀愛、又語多涉男女性事之親密對話、由告訴人為其肢體按摩1小時久;……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應以誣告罪責相繩。」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斷是否成立誣告,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虛偽」而故意捏造。 如果只是雙方認知不同或證據不足,不會輕易認定誣告。 --- 五、誣告罪常見Q&A Q1:誣告罪是公訴罪嗎?可以撤告嗎? 誣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就會依法偵辦。 即使被害人(被誣告的人)與行為人和解,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但和解可能影響量刑(例如判較輕的刑或緩刑)。 Q2:如何證明行為人「明知虛偽」? 檢察官必須提出積極證據,例如: - 行為人自己承認說謊的錄音或訊息 - 監視器畫面證明指控不實 - 證人證詞顯示行為人知道真相 - 行為人曾參與事件,不可能誤認 如果只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不能直接反推告訴人誣告。 Q3:告錯人會成立誣告嗎? 不一定。 如果你告錯了人,但你是基於合理懷疑(例如目擊者指認錯誤),並非明知對方沒犯罪卻故意誣陷,就不會成立誣告。 反之,如果你明知不是這個人做的,卻故意栽贓,就會構成誣告。 Q4:如果告訴後又撤回告訴,還會被追究誣告嗎? 撤回告訴僅影響原本的告訴乃論罪(如傷害、妨害名譽等),但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即使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偵辦誣告。 不過,實務上若告訴人及時撤回並承認錯誤,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或法官量刑。 Q5:誣告罪的追訴期多久? 誣告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為20年。 也就是從犯罪行為完成之日起,超過20年就不能再追訴。 Q6:如果我只虛構一部分事實,但其他部分是真的,會成立誣告嗎? 有可能。 如前述最高法院判例,只要虛構的部分足以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就可能成立誣告。 例如你告對方傷害,對方確實有打你,但你謊稱對方還搶了你的錢(強盜),這虛構的強盜部分若足以使對方被調查,就可能構成誣告。 Q7:誣告罪成立,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 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損害、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 六、結論:提告是權利,但切勿濫用 誣告罪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人民濫用司法資源,惡意陷害他人。 但法律也保護善意提告的人,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誤會就反被處罰。 所以,當你覺得自己受害時,當然可以依法提告,但請務必: - 確認事實:盡可能蒐集證據,不要憑空想像或聽信片面之詞。 - 不要誇大:陳述事實即可,不要添油加醋或捏造情節。 - 不要報復:提告的目的是伸張正義,不是用來威脅或報復。 記住誣告罪的兩大關鍵要件:「明知虛偽」與「意圖使人受處分」。 只要你不是故意說謊,就不用擔心被告誣告。 但如果你心存僥倖,想用假告發來整人,法律一定會讓你付出代價!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誣告罪,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