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構成要件:提告不成立就算誣告嗎?|2026最新

誣告罪構成要件:提告不成立就算誣告嗎?
提告不成立不等於誣告。 誣告罪要成立,必須是申告人明知沒有這回事,卻故意捏造完全虛構的事實,向警察、檢察官等該管公務員申告,目的要讓對方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如果只是因為誤會、合理懷疑或證據不足而提告,就算最後獲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也不會構成誣告。法院對誣告罪的認定非常嚴格,只處罰明知不實的惡意濫訴,不處罰一般民眾的判斷失誤。
「我明明說的是實話,為什麼告不成?」「對方亂告我,我可以反告誣告嗎?」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遇到糾紛時,會選擇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但若告訴的結果不如預期,就常會聽到「那我可以告你誣告!」的說法。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搭配法院的真實見解,帶你一次搞懂誣告罪的眉角,避免你誤踩地雷或誤會他人!
誣告罪是什麼?刑法第169條、刑法第170條、刑法第171條怎麼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看刑法第169條(條文全文)怎麼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白話來說,就是你明明知道沒有這回事,卻故意捏造事實,向警察、檢察官、法院或其他有權的公務員申告,想讓別人被關、被罰或受懲戒,就可能成立本罪。所謂該管公務員,不限於警察與檢察官,也包括有權受理偵辦犯罪或懲戒案件的公務員,例如監察院或有懲戒權的行政機關。
除了最常見的指定對象誣告,還有兩個相關規定要一併了解:
- 陷害尊親屬加重: 刑法第170條規定,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為了維護倫理加重處罰。
- 未指定犯人的輕罪類型: 刑法第171條分二項: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法定刑同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謊報有犯罪發生但沒有指名是誰做的,或是未指名卻偽造證據使刑事程序開始,刑度較輕。
常見誤解是把申告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誇大其詞也當成誣告,實務上法院已明確排除此類情形。
誣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一定要符合的兩大關鍵是什麼?
法院判斷誣告罪,會同時檢視客觀與主觀要件,缺一不可。
客觀要件一:虛構事實且足生危險
你講的事情必須是完全虛構,也就是無中生有。如果你講的事情有一部分是真的,或是你出於誤會、懷疑而申告,就不算虛構。
實務上還有一個重要門檻,就是所虛構的事實必須足以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如果申告內容在刑法上根本不構成犯罪,被誣告人依法不會有被追訴處罰的風險,就不成立誣告罪。例如申告的事實在法律上根本不是犯罪,縱使捏造,也無從使人受刑事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無罪,尚未確定)要旨摘述曾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非確定終局見解,僅供論理參考)及96年度台上字第4381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非確定終局見解)意旨,強調此足生危險要件。關於足生危險要件之確定見解,可參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之論述。
客觀要件二:向該管公務員為申告行為
必須是向有權偵辦犯罪或懲戒的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向一般民眾抱怨、向媒體爆料,不算本罪的申告行為。反之,若是被動接受訊問而陳述,即使內容虛偽,也因為沒有主動申告使人受處分的意思,不成立誣告。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要旨即認為,若因有追訴權公務員之訊問而為不利於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有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此時可能另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問題。
主觀要件:必須是明知不實的直接故意
這是實務上最嚴格、也最容易不起訴的關鍵。誣告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誣告的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為必要,若僅是間接故意或過失,就不能以該罪相繩。
白話來說,必須是申告當下心裡很清楚是假的,還故意去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無罪,尚未確定)要旨摘述曾引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非確定見解)理由所載「誣告罪以直接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成立」之論述,闡明直接故意必要性,此部分確定見解可參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要旨所載「必須明知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若出於誤會或懷疑…難成立誣告罪」。如果只是因為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事實誇大其詞,或只是作為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是想請求司法機關判明是非曲直,都不能說是誣告。
為什麼提告不成立、不起訴或判無罪,不等於誣告?
我們常常聽到一句話:不起訴不代表你沒做,只是證據不足。同樣地,告訴不成立也不代表告訴人就是在誣告。
實務見解非常一致,重點在於申告當時的故意,而非事後結果。
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要旨指出,申告人不因其所告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當然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非確定終局見解)理由亦曾論及相同意旨。也就是說,無罪或不起訴的結果,只能證明被訴人那個案件不成立犯罪,不能反推申告人當時就是明知不實而捏造。
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要旨也說明,誣告罪的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而使被申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是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所訴為真實,縱使被訴人不負刑責,告訴人本缺乏誣告故意,也難以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要旨亦說明,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或對於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訟爭上的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均不得謂為誣告。
因此,法院在審理誣告案件時,不會只看前案是不起訴或無罪就直接認定誣告,而是要積極證明申告人在申告當時就明知所告不實。
什麼情況才會真的成立誣告罪?法院認定的常見類型
既然門檻這麼高,什麼行為才會被認定為誣告呢?歸納實務判決,主要有以下三種典型:
- 完全捏造事實: 根本沒有被偷,卻報警說某人偷竊;或偽造對話紀錄、單據去陷害他人。
- 明知是假還去告: 明明知道對方沒有打你,卻故意說被毆打;明明知道文件上的簽名是真的,卻硬說是偽造文書。
- 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提告時的主觀目的是要讓對方被關、被罰或被懲戒,而不只是想釐清事實或主張民事權利。
舉個例子:A和B是鄰居,A發現家門口盆栽被打破,想起之前和B吵過架,就懷疑是B打破的,於是對B提出毀損告訴。但後來監視器拍到是野狗弄倒的,A的告訴因此不起訴。這種情況下,A是基於合理懷疑而提告,並非明知是假,不構成誣告。
但如果A明明親眼看到是野狗弄倒的,卻故意說成是B打破的,並向警方指述B的犯行,那就是典型的明知不實而虛構。
法院怎麼判斷有沒有誣告故意?4個實務審查重點
法院不會用檢察官或法官的專業標準去苛求一般民眾,而是會綜合判斷申告當時的認知與查證情況。
重點一:事前有沒有經過合理查證
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要旨指出,誣告罪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提出虛偽告訴、告發或報告為要件。若行為人就所告事實,事先經合理查證而取得相當事證,主觀上相信所查證之事實為真,則無論是基於權利保障、真理追求或公益實踐等理由而提出告訴、告發或報告,都不能以誣告罪責相繩。
反之,如果完全沒有查證,或查證後已顯示懷疑非真,卻仍執意申告,就可能被認定有直接故意。
重點二:一般民眾的查證能力有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無罪,尚未確定)要旨摘述提到,考量被告僅是一般民眾,對於事實真偽的調查與證據取得受到諸多限制,尤其面對涉及公務機關作業、行政程序或他人隱私資訊時,確實難以獲得充分準確的資訊來源,其判斷往往只能依賴片面資訊、既有經驗或過往經歷進行推測與合理懷疑。雖被告未深入查證檢舉是否確由自訴人所為,也忽略可能有他人同名的情形,容或有疏忽之處,但仍難僅以此認定有誣告故意。
法院也會審酌行為人的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與專業素養,判斷其在當時能否依一般人的認知水準辨識真偽。
重點三: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罰
如前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無罪,尚未確定)要旨摘述明確指出,誣告罪以直接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成立。也就是說,即使申告內容事後證明是錯的,只要當時是過於輕信或判斷錯誤,就不該當本罪。
重點四:是否出於報復、惡意的動機
如果有證據顯示申告人是為了報復、栽贓而故意捏造,例如事前已在對話中承認知道真相卻仍提告,法院較容易認定有使人受處分的意圖。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要旨也說明,誣告罪的成立必須以被告明知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僅因誤會或懷疑而提出告訴,即使後經查無實據,亦不構成誣告罪。
誣告跟偽證差在哪?會不會同時成立?
誣告與偽證是常見混淆的兩罪,構成要件與時點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 |
|---|---|---|
行為時點 | 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不實事項 | 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具結後為虛偽陳述 |
行為態樣 | 捏造犯罪事實使人受追訴 | 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 |
主觀要件 | 明知不實的直接故意,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明知不實而為虛偽陳述 |
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關鍵區別 | 有主動申告行為 | 必須經具結程序,被動作證 |
實務上,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數罪。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即認定,被告同時犯誣告罪、偽證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如果為了誣告他人而在偵查或審判中具結作偽證並提出變造文件,可能一次成立多罪,最後從較重的罪處罰。
誣告罪的刑度與類型一次看懂
| 類型 | 條文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 |
|---|---|---|---|
指定犯人誣告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變造證據誣告 | 刑法第169條第2項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陷害尊親屬誣告 | 刑法第170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第169條之罪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指定犯人誣告 | 刑法第171條第1項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偽造變造證據誣告 | 刑法第171條第2項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72條自白減免: 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至第171條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案件之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為影響量刑與訴訟策略之重要規定,若行為人於前案確定前自白,有適用第172條減免之可能,當事人宜及早評估。
被人誣告怎麼辦?想反告誣告的蒐證與程序重點
誣告罪是難成立的犯罪,實務上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法院判無罪的案件非常多,但其中能再成立誣告罪的比例很低。關鍵在於舉證責任。
1. 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誣告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主動偵辦,不以被害人提告為必要。不過實務上多半仍由被誣告人提出告訴後開始偵查。在舉證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意旨,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申告人當時明知虛構,僅以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本身,不足以證明申告人有誣告故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無罪,尚未確定)要旨摘述也強調此舉證責任分配。
2. 要提告誣告,你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光拿前案的不起訴處分書是不夠的。你需要提出能證明對方申告時就明知不實的積極證據,例如:
- 對方在提告前就知道真相的對話紀錄、簡訊或錄音
- 對方自承捏造或承認誤會的錄音、書面
- 客觀事證顯示對方根本不可能不知情,例如監視器、文件簽收紀錄與其申告內容完全矛盾,且能證明其當時已知悉該矛盾
- 對方完全沒有合理查證依據就指名申告的相關事證
若對方是基於合理懷疑,即使事後證明錯誤,依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及刑事確定判決意旨,也難以認定有誣告故意。
3. 注意申告內容是否足生危險
如申告內容本身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或依法根本不會使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即使對方捏造,也可能因不具足生危險要件而不成立誣告,但可能另涉其他責任。
此外,若對方在所誣告案件之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172條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可能,此亦會影響後續求償與和解評估,提告前宜一併納入考量。
常見 Q&A
Q:我告對方傷害,但檢察官不起訴,對方可以反告我誣告嗎?
A:不一定,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 如果你在提告時確實有受傷,而且是基於合理懷疑認為是對方造成,例如兩人剛發生衝突後你受傷而提告,即使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你也不是故意捏造,不會成立誣告。但如果對方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你明知不是他打的,例如你自己弄傷卻誣賴他,或你事前已知監視器拍到另有其人還執意指控,才可能成立誣告。
Q:誣告罪成立的話,會受到什麼處罰?
A: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用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該證據誣告,依同條第2項也處相同刑度。若誣告的對象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刑法第170條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有未指定犯人的輕罪類型,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2項,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該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處相同刑度。另依刑法第172條,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案件之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誣告罪是告訴乃論嗎?
A:不是,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主動偵辦,不需要被害人提告。不過實務上通常還是由被誣告的被害人先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偵查。由於成立門檻高,檢察官會嚴格審查是否有明知不實的直接故意。
Q:如果對方亂告我,我該如何自保?
A:結論是先蒐集對方明知不實的積極證據,再提告。 你可以蒐集對方在提告前就知道真相的對話紀錄、對方自承捏造的錄音,或能證明對方完全沒有根據就亂指控的事證,然後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誣告告訴。但要注意,僅以對方前案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作為證據是不夠的,必須證明其申告當時就有直接故意,否則難以成罪,提告前宜先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
Q:在偵查中作偽證會構成誣告嗎?
A:不會,兩者要件不同,但可能構成偽證罪。 誣告是指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不實事項,意圖使他人受處分;偽證則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經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依刑法第168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只是被傳喚作證而說謊,沒有主動申告的行為,就不成立誣告。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要旨即認為,因公務員訊問而為不利他人的虛偽陳述,因無主動申告的意思,不成立誣告罪,但可能另涉偽證罪責。
結論
誣告罪的存在是為了防止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惡意陷害他人,但法律也保護人民合理尋求救濟的權利。所以,不是提告不成功就會變成誣告,只要你是基於合理懷疑、經過一定查證,或依一般人的認知認為有必要提告,即使最後結果不如預期,也不用擔心被告誣告。當然,提告前還是要謹慎,避免濫訴,畢竟司法資源有限,而且無端興訟也可能衍生其他民事責任。若行為人於所誣告案件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172條還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及早認錯、更正陳述也是實務上重要的量刑考量。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下次聽到我要告你誣告時,就可以冷靜判斷,不必過度恐慌。若遇到具體個案,建議攜帶相關對話紀錄與證據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參考判決見解: 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判決,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近期判決裁定尚未確定,僅供參考。為節省篇幅採要旨摘述,完整判決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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