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構成要件?虛構事實使人受刑事處分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明明沒做壞事,卻被別人亂告,害你跑法院、身心俱疲?或者你自己曾經懷疑某人犯罪而提告,事後發現誤會一場,擔心被告誣告?其實,不是所有「告錯人」的行為都會構成誣告罪,關鍵在於告你的人是不是「明知故犯」——也就是明明知道事情是假的,還故意去告。這篇文章將用白話解釋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法律怎麼看這件事。 --- 一、誣告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如果你「故意捏造事實」去檢舉、告訴或告發別人,想讓對方被關、被罰或受公務員懲戒,就可能成立誣告罪。 --- 二、誣告罪的三大構成要件 1. 主觀要件:故意 + 意圖 - 故意:你必須「明知」所說的事情是假的,卻還是去告。如果你只是誤會、懷疑或搞錯了,就不算故意。 - 意圖:你告人的目的是要讓對方受到「刑事處分」(例如被判刑)或「懲戒處分」(例如公務員被記過、免職)。如果只是想要對方賠錢或道歉,通常不算。 2. 客觀要件: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 虛構事實 -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包括向警察、檢察官、法院、監察院、政風單位等有權處理的人員提出。 - 虛構事實:你講的內容必須是「完全捏造」或「無中生有」的。如果事實有一部分是真的,只是誇大或推測,可能就不算虛構。 3. 危險犯:只要讓對方有受害危險就成立 誣告罪是「危險犯」,意思是只要你做了誣告行為,讓對方有被刑事追訴的「危險」,就算成立,不需要等到對方真的被起訴或判刑。換句話說,就算檢察官馬上不起訴,你還是可能成立誣告罪。 --- 三、什麼是「虛構事實」?法院怎麼說? 法院對於「虛構事實」的定義非常嚴格,必須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以下這段經典的法院見解,出現在許多判決書中(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 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參照114年度抗字第554號判決所述) 這段話的意思是: - 如果你是「誤會」或「懷疑」有這件事,然後去告,不算誣告。 - 如果你只是把事實「誇大」,也不算誣告。 - 如果你告人的目的是為了在訴訟中攻擊或防禦,或者只是想搞清楚真相,也不成立誣告。 - 就算你告的內容最後無法證明是真的,但只要你不是故意捏造,就不會變成誣告。 簡單講,誣告罪只處罰「說謊告狀」的人,不處罰「搞錯狀況」的人。 --- 四、真實案例:懷疑別人冒名檢舉,提告偽造文書算不算誣告?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件(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XXXX號等判決,對應系統片段114年度抗字第554號、114年度抗字第554號): 鄭人愷曾經被人冒名檢舉交通違規,那個冒名者(自訴人)已經被判刑確定。後來,鄭人愷又發現有署名「鄭人愷」的檢舉資料,時間接續在之前冒名事件之後不久,而且持續近兩年。鄭人愷懷疑又是同一個人幹的,於是對該自訴人提起偽造文書告訴。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自訴人反過來告鄭人愷誣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人愷是因為之前有被冒名的經驗,看到同名檢舉自然產生懷疑,他主觀上並不是「明知虛假而故意捏造」,而且一般人很難查證檢舉人真實身分,所以不成立誣告罪。法院特別指出: 雖被告未深入查證該檢舉是否確由自訴人所為,也忽略可能有他人與其同名之情形,容或有疏忽之處,然考量被告僅係一般民眾,對於事實真偽的調查與證據的取得,受到諸多限制……尚無從逕行反推,率認被告該等指訴之內容均係明知不實而虛捏,應成立誣告罪責。(參照114年度抗字第554號判決所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基於合理懷疑而提告,即使事後證明告錯了,也不會構成誣告。 --- 五、誣告罪與不起訴、無罪的關係 很多人以為:「我被告,最後不起訴或無罪,那我就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其實這是錯誤觀念。不起訴或無罪,只代表檢察官或法院無法證明被告有罪,並不代表當初告你的人就是故意說謊。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正如最高法院判決強調: 申告人不因其所告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當然成立誣告罪。(參照114年度抗字第554號判決) 換句話說,要成立誣告罪,必須另外證明告你的人「明知事實是假的還故意告」。這通常不容易舉證,所以誣告罪成立的比例並不高。 --- 六、誣告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誣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一旦有人提出告訴或檢舉,檢察官就會依法偵辦,即使雙方事後和解,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但和解可能讓法官量刑時從輕考量。 所以,如果你真的被誣告了,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調查。但要注意,誣告罪成立門檻高,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明知虛假」。 --- 七、誣告罪的刑責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算是蠻重的罪,因為誣告會浪費司法資源,也可能嚴重傷害他人名譽。 另外,刑法第170條規定的是「準誣告罪」,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八、常見問題 Q&A Q1:誣告罪一定要對方被起訴或判刑才會成立嗎? A1:不需要。 只要行為人虛構事實申告,使對方有受刑事處分的「危險」就成立,即使檢察官馬上不起訴,誣告罪還是可能成立(當然,還是要證明行為人故意捏造)。 Q2:如果只是誇大其詞或誤會,會成立誣告嗎? A2:不會。 誣告罪要求「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誇大其詞(例如把偷100元說成偷100萬)或誤會(例如以為對方偷東西,但其實是誤會)都不算故意捏造,所以不成立誣告。但誇大其詞可能涉及誹謗或別的法律問題。 Q3:誣告罪可以和解嗎?是否為告訴乃論? A3: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不能私下和解就了事。 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追訴,但和解可以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有機會獲得較輕的刑罰或緩刑。 Q4:誣告罪需要證明什麼? A4:需要證明兩件事: - 行為人「明知」所告的事實是假的(故意)。 - 行為人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或自訴人),通常難度較高,因為要證明對方「明知」是假的,而不是誤會。 Q5:我被亂告了,該怎麼保護自己? A5: 首先,保持冷靜,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對方明顯是捏造,你可以考慮提出誣告告訴,但要有心理準備,誣告罪成立不易。你也可以在該案件中委任律師辯護,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並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例如名譽損害)。 --- 值得留意的是,反被誣告如何應對的相關規定也可能影響到本案,詳見反被誣告如。 九、結語:提告前請三思,但也不必過度恐懼 誣告罪的存在,是為了防止惡意濫訴,保障無辜的人不被陷害。但法律也體諒一般人可能因為資訊不足而誤會,所以不會輕易用誣告罪懲罰告錯的人。因此,如果你有合理懷疑某人犯罪,還是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不用擔心被告誣告(只要你不是故意說謊)。相對的,如果你被人亂告,也不用太驚慌,司法程序會還你清白,必要時也可以考慮反制。 最後,引用法院的一段話作為總結: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參照95年度台上字第474號判決) 希望大家都能了解法律,理性解決糾紛,不要濫用司法資源,也不要害怕尋求正義。 --- *本文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多則判決書片段,並以白話改寫,旨在提供一般民眾法律知識,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具體法律諮詢,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