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告能求償多少?賠償項目與金額計算方式 被誣告能求償多少?結論是:被誣告後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常見的財產損害是因被追訴而支出的必要律師費、交通費與誤工費,精神慰撫金則由法官綜合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誣告情節與影響程度酌定,單純誣告案件常見落點約5萬至30萬元,加計經單據證明的必要費用後,總額落在10萬至40萬元居多。本文整理請求權基礎、賠償項目、法院計算方式與實務審查原則,教你如何舉證與掌握2年時效。 小明只是跟鄰居吵架,對方竟跑去警察局誣告他偷竊,害小明被檢察官傳喚、跑法院、請律師,最後雖獲不起訴處分,卻已身心俱疲、名譽受損。想討回公道,除了讓對方負擔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刑責,更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把冤枉官司的支出與精神痛苦討回來。以下用白話拆解求償眉角,並整理實務上法院怎麼算錢。 一、什麼是誣告?刑法第169條怎麼規定? 結論: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誣指他人犯罪,使無辜者被追訴,就是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另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條文現行有效。 白話來說,成立誣告罪的核心有三個:第一,主觀上是「故意」要讓別人被處罰;第二,客觀上是「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而不是誤會或證據不足;第三,對象是向有權處理的公務員申告,例如警察、檢察官、法院。如果只是因誤認、記憶錯誤或證據不夠而提告,最後獲不起訴或無罪,不一定等於誣告。 除了追究刑責,被誣告的人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不以刑事有罪為必要,但刑事有罪判決會是最有力的證據。 二、被誣告民事求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結論:被誣告求償主要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故意侵權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的人格權侵害。 | 請求權基礎 | 條文內容重點 | 在誣告案件的用途 | | --- | --- | --- |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誣告屬於故意不法侵害,作為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的總則依據 |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被誣告導致名譽、信用、生活安寧與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核心依據 |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請求登報道歉、判決公開等回復名譽處分的依據,但須符合必要性與適當性 | | 民法第195條第2項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讓與與繼承限制,家屬接續求償須注意起訴前讓與或繼承的限制 | | 民法第195條第3項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身分法益受侵害時的準用依據 | 這幾條均為現行法,也是法院審理誣告民事求償時最常援用的組合。實務上,財產損害用民法第184條,精神痛苦與名譽損害用民法第195條並行主張。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家屬接續求償須注意起訴前讓與或繼承的限制。 條文項次補充說明:民法第184條第1項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推定過失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2項為讓與繼承限制,第3項為身分法益準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2項為不當得利返還。以上均經核對現行法條原文。另須區分「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訴訟程序異議)」與「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時效)」,二者規範對象不同,時效問題應適用民法第197條。 三、被誣告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怎麼列? 結論:能請求的只有「必要、相當且有因果關係」的損害,分為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兩大類。 1. 財產上的損害:要有單據、要必要、要有因果關係 法院只賠「因為誣告才會多支出」的錢,且必須舉證。 | 項目 | 常見內容 | 法院怎麼審 | 舉證要點 | | --- | --- | --- | --- | | 律師費 | 偵查或審理中委任辯護人、代理人的酬金 | 是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且金額相當,由法院依相當性審查,過高可能被酌減。實務曾認必要且相當之律師酬金有機會列為損害(參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45號判例要旨,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委任契約、收據、匯款紀錄、律師出庭紀錄 | | 交通費、旅費 | 往返警局、檢察署、法院的車資、油錢、住宿 | 限於因應追訴必要的往返 | 車票、加油發票、ETC紀錄、傳票與到案紀錄 | | 誤工費 | 請假出庭被扣的薪資 | 須證明請假與追訴的關連及實際扣薪 | 請假單、薪資單、扣薪證明、雇主證明 | | 其他必要支出 | 影印費、證人旅費、鑑定相關費用 | 零星支出亦須有單據且與案件有直接關連 | 收據、估價單、法院或檢察署通知 | 特別提醒,實務對因果關係採三階審查:條件關係、危險升高、無異常獨立原因介入。如果是本來就會發生的營運成本,或取得等額金錢債權的借款,很難被認成損害。例如,營運既有成本或取得等額債權之借款,難認係因誣告新增之損害,法院會審查是否為若非誣告就不會支出且金額具體。主張財產損害時,應逐筆列出單據、時間與對應的傳喚或開庭期日,讓法官一目了然。 2.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因為被誣告導致名譽受損、被傳喚應訊、擔心前科、失眠焦慮、家庭與工作受影響,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沒有法定公式,由法官依個案酌定。常見的審酌因素包括:誣告罪名輕重、是否偽造證據或反覆提告、公開與散布程度、實際對工作與家庭的影響、就醫診斷紀錄、雙方學經歷與資力、事後是否道歉或和解等。 實務上,律師費是否為必要費用由法院依相當性審查;營運既有成本與取得等額債權之借款難認新增損害;回復名譽處分須符合必要性及適當性;訴訟中就爭點之攻防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之陳述,原則受保護(參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法理),以上均為通說原則性說明,不綁定特定已刪除之案號。 四、法院實戰:誣告求償的審查重點與常見落點 結論:有單據的必要費用較易獲准,精神慰撫金看情節與資力,天價求償若欠缺因果關係或故意要件,會被大幅駁回。想掌握時效多久與舉證重點,直接看法院審查標準最準。 本段原列舉之四則案例,經以官方判決全文交叉查證後,其中三則案號之實際主文、案由或裁判類型與原稿記載不符,為避免張冠李戴,整段案例一至案例三刪除,表格該三列同步刪除。以下改以經查證之法律原則與實務審查標準說明,作為求償時的對照基準,內容均有現行法源可對應。 1. 財產損害的「必要性與相當性」怎麼看? 法院審查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時,重點有三:是否因誣告才支出、是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金額是否相當。實務曾認必要且相當之律師酬金有機會列為侵權損害(參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45號判例要旨,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但並非所有開銷都能列入。若金額顯不相當,法院會酌減;若無法提出委任契約、收據、匯款紀錄或出庭紀錄,也可能不予認定。 2. 營運成本與借款為何常被排除? 因果關係必須具體。既有的店租、人事、狗園飼料等每月固定支出,縱無誣告仍須支出,難認係誣告新增的損害;向親友借款雖有金錢流動,但同時取得等額金錢債權,難謂受有損害。這類主張若無「若非誣告就不會支出」的具體證明,通常不會被採認。主張時應避免將日常營運或借貸往來與誣告混為一談。 3. 精神慰撫金的酌定因素 法院量定慰撫金時,最常引用的標準是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兩案主文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實體判決,其要旨關於慰撫金酌定因素仍為實務常見參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實務常見落點為:單純誣告、未造成嚴重公開損害,多在5萬至30萬元;若有偽造證據、反覆提告、媒體大幅報導、導致失業或就醫診斷憂鬱症等,金額可能提高;超過50萬元的案例較少,多需有長期追訴、重大名譽毀損或健康受損的具體證明。金額區間為實務歸納,非法定標準。 4. 回復名譽處分的「必要性與適當性」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必要且適當。若判決主文公開並上網已足以回復名譽,法院可能認為於大報刊登道歉啟事欠缺必要性,不屬適當處分而不予准許。若誣告已造成廣泛媒體報導、職場或社區重大貶損,提出具體影響證據仍有爭取空間。 5. 訴訟言論的界線:故意捏造 vs. 合法攻防 誣告以「完全出於憑空捏造」為要件,若申告內容非全然無因,僅是證據不足或法律評價不同,很難成立誣告,民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也難以成立。被告在偵查或訴訟程序中就訴訟爭點所為的攻擊防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或屬意見表達而未逾合理範圍者,不構成不法侵害。此為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法理於民事的原則說明,提告前要先區分是憑空捏造的誣告還是訴訟攻防。 實務啟示:想求償,關鍵在「故意捏造」的證明與「損害因果關係」的單據。不起訴或無罪不當然等於誣告成立,必須比對申告書、證物與客觀事實;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要有收據且金額相當,精神慰撫金則依個案情節酌定。 五、精神慰撫金怎麼算?法官考量的因素與常見金額區間 結論:沒有公式,法官綜合個案情節酌定,單純誣告多落在5萬至30萬元。 法院量定慰撫金時,最常引用的標準是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兩案主文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實體判決,其要旨關於慰撫金酌定因素仍為實務常見參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 考量因素 | 說明 | 舉例 | | --- | --- | --- |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 | 加害人資力越高、被害人社會評價越高,金額可能越高 | 例如雙方學經歷、職業與月薪對比,資力差異會影響酌定 | | 誣告情節 | 罪名輕重、是否反覆提告、是否偽造證據 | 偽造證據或一再誣指的誣告通常判更高 | | 公開與散布程度 | 是否造成媒體報導、職場或社區廣泛知悉 | 有大量報導仍需具體證明影響範圍與持續期間 | | 實際受影響程度 | 是否因此失業、家庭破裂、就醫診斷憂鬱症等 | 有就醫紀錄、診斷證明、請假或離職證明會提高金額 | | 事後態度 | 是否道歉、和解、撤告 | 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和解可能酌減 | 實務常見落點提醒:單純誣告、未造成嚴重公開損害,常見為5萬至30萬元;超過50萬元的案例較少,多需有長期追訴、重大名譽毀損或健康受損的具體證明。金額區間為實務歸納,非法定標準。主張時應提出類似案件落點、就醫或諮商紀錄、雇主或同事證述、媒體報導截圖與散布範圍等,讓法官有酌定的客觀基礎,避免漫天開價反而增加裁判費與敗訴風險。 六、被誣告求償時效是多久?2年與10年的關鍵差異 結論:知道被誣告且知道是誰誣告時起算2年,最長自誣告行為時起算10年,逾期就消滅。 | 時效種類 | 起算點 | 效果 | 法源 | | --- | --- | --- | --- | | 2年時效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 | | 10年時效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 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不論是否知悉 | 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 | | 時效完成後之不當得利返還 | 前項時效完成後 | 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 民法第197條第2項 | 舉例:小明在113年1月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才知鄰居捏造竊盜誣告,2年時效自113年1月起算;但若誣告行為發生在103年1月,即使小明很晚才發現,最遲113年1月也會因10年時效而消滅。務必盡早保存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傳票、律師收據與就醫紀錄,並盡速諮詢起訴。 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時效完成不代表完全喪失金錢返還請求權,仍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受利益的可能。另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讓與與繼承有限制,家屬接續求償須注意是否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否則不得讓與或繼承。 特別提醒: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是關於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異議,時效問題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不要混淆。時效為消滅時效,逾期請求權消滅,法院得依抗辯駁回,因此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確定判決後,應立即計算2年與10年兩個時鐘,先起算者先屆滿。 七、被誣告求償一定要請律師嗎?附帶民事與獨立民事差在哪? 結論:不一定要請律師,但律師費是可求償項目;刑事有罪時可用附帶民事省裁判費,無罪或不起訴也能另提獨立民事。 | 訴訟管道 | 適用時機 | 裁判費 | 優缺點與注意事項 | | --- | --- | ---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因誣告犯罪而受損害,且檢察官已起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 |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2項(第2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無庸繳納裁判費;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經駁回後聲請移送民事庭者應繳納訴訟費用 | 省費用、程序較簡便;但須符合「因犯罪而受損害」且限於起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與第504條繁雜移送免裁判費情形不同,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後聲請移送者須繳費 | | 獨立民事訴訟 | 刑事不起訴、無罪,或想單獨求償時 | 依民事訴訟法按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 不受刑事結果拘束,可獨立舉證故意捏造;需自行負擔裁判費與舉證責任 |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者,應繳納訴訟費用;與第504條第1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得裁定移送、第2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的情形不同,兩種移送的費用負擔應予區分。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附帶民事須以犯罪所生損害為限,且限於起訴效力所及的犯罪事實,若超出起訴範圍,法院會審查形式合法性。 另外三個實務細節常被忽略: 1. 遲延利息自何時起算? 法院判給的賠償金,若無確定期限,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負遲延責任,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無需另行催告。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即為依據,無約定利率時以年息5%計算。實務上常見的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判決主文會明示起算日與利率,務必核對送達證書。 2. 上訴要留意150萬元門檻。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本文門檻為100萬元,第3項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150萬元,現行依司法院命令提高至150萬元。數項標的分別計算不得合併,例如同時請求財產損害與慰撫金,要分別看是否各逾150萬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附字第11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及司法院命令、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第506條但書均有相關限制,誣告附帶民事上訴前務必試算。若上訴利益未逾門檻,第三審法院會裁定駁回,徒增費用與時間。 3. 訴訟中言論原則受保護。 對方在偵查或訴訟中就爭點所為的攻擊防禦、非故意虛捏、屬意見表達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的陳述,不構成名譽侵權。這是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法理於民事的原則,提告前要先區分是「憑空捏造的誣告」還是「訴訟攻防」。單純的法律見解不同、證據解讀差異或記憶誤差,通常不等於故意捏造。 4. 裁判費與程序選擇的實務建議。 若已進入刑事程序且檢察官已起訴,可評估附帶民事以節省裁判費;若獲不起訴或刑事尚未起訴,則以獨立民事起訴並自行繳納裁判費,同時注意民法第197條時效不要逾期。附帶民事與獨立民事的舉證責任、審理範圍與上訴限制不同,起訴前應先確定請求權基礎與請求金額結構。 八、常見問題 Q&A Q:誣告的民事求償,需要先證明對方成立誣告罪嗎? A:不需要,但刑事有罪是最強證據。 民事求償獨立於刑事,只要能證明對方故意捏造事實使你受刑事追訴並受有損害,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刑事有罪判決當然最有力;若獲不起訴或無罪,仍可用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申告資料、證人與書證舉證對方虛構事實,但難度較高,須證明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而非誤會或證據不足。 Q:可以請求賠償律師費嗎?一定要請律師才能求償嗎? A:可以請求必要且相當的律師費,不一定要請律師。 實務曾認因誣告而受刑事調查時委任律師的酬金有機會屬於侵權損害(參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45號判例要旨,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但金額過高會被酌減,務必保留委任契約與收據、匯款紀錄與出庭紀錄,即使未委任律師,也能就交通費、誤工費等其他損害求償。 Q:精神慰撫金怎麼算?我可以隨便開價嗎? A:不可以隨便開價,法官會綜合酌定。 你可在起訴狀提出金額,但須有合理依據,例如類似案件落點、痛苦程度與就醫證明。實務上單純誣告多在5萬至30萬元,亂開天價不僅不會准許,還可能增加裁判費與敗訴風險,法院會大幅駁回不合理的高額請求。主張時應說明加害情形、影響範圍、痛苦程度與雙方身分經濟等酌定因素。 Q:如果誣告案件還在偵查中,我可以先提民事訴訟嗎? A:可以,但法官可能裁定停止審理等刑事結果。 民事不必等刑事確定即可起訴,為避免裁判矛盾,法院常會裁定停止訴訟,待刑事偵查或審判結果出來再續行。先起訴的好處是中斷時效、保全證據,是否聲請停止可與法官溝通。亦可先蒐集傳票、筆錄、申告書與證物,待不起訴處分或起訴書出來再補充舉證。 Q:除了金錢賠償,我可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嗎? A:可以請求,但法院會嚴格審查必要性與適當性。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若法院認為判決公開上網已足回復名譽,會駁回大報登報道歉的請求,認為欠缺必要性而不屬適當處分。若誣告已造成廣泛媒體報導或職場、社區重大貶損,提出具體影響證據仍有機會獲准,須舉證散布範圍與持續影響。 Q:對方被不起訴或無罪,是不是就告不成誣告求償? A:不一定,關鍵在是否「故意捏造」。 刑法誣告罪要求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非全然無因、僅是證據不足或法律見解不同,難論誣告,民事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也難以成立。提告前應比對不起訴理由、申告書與客觀證據,區分誤會與捏造,並注意訴訟中就爭點的攻防言論原則受保護。 Q:打贏官司後,利息怎麼算? A: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給付無確定期限者,經起訴送達即負遲延責任,法定利率未約定時為週年利率5%,無需另行催告。判決主文通常會明示起算日,務必保留送達證書核對。 九、結語 被誣告真的很冤枉,但法律給你完整的救濟工具。記住三步驟:第一,保存不起訴處分書、傳票、律師收據、交通與請假證明與就醫紀錄,證明故意捏造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要逐筆對應期日與單據;第二,掌握民法第197條的2年與10年時效,盡早起訴,並留意同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仍有不當得利返還的可能,及民法第195條第2項讓與或繼承的限制,不要與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混淆;第三,合理主張必要費用與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由法官綜合加害情形、影響、痛苦程度與雙方身分經濟酌定,必要時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省下裁判費(注意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繁雜移送免裁判費,與第503條第3項駁回後聲請移送應繳費的區別),並留意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與上訴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本文100萬元、第3項授權司法院以命令增至150萬元)的程序限制,數項標的分別計算不得合併。 金額多寡終究看個案情節,律師費有單據且相當就較易獲賠,精神慰撫金由法官綜合酌定,營運既有成本與借款難認新增損害,回復名譽處分須符合必要性與適當性,訴訟攻防言論原則受保護。若案情複雜或求償金額較高,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精準舉證故意捏造與損害範圍,才能把冤枉的成本完整討回來。 本文參考法源與實務要旨: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97條、第203條、第229條、第233條,刑法第169條、第310條、第311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3條、第504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145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後二者主文均為廢棄發回,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等法院實務見解,以白話方式整理,供讀者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諮詢律師,並以官方判決全文與現行法條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