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刑事責任:移民目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會被判刑、婚姻無效還會被撤銷居留嗎? 假結婚會同時產生三種法律後果:民事上婚姻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刑事上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政上外籍配偶的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會被撤銷並註銷居留證。即使雙方只是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從未共同生活,仍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如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近年移民署與戶政機關透過面談、訪查加強查緝,假結婚幾乎無所遁形。 小明(化名)是台灣人,朋友問他:「能不能幫個忙?跟我假結婚,讓我拿到台灣居留權,我會給你一筆錢。」小明心想只是登記一下,應該沒什麼問題,兩人就去戶政事務所辦了結婚登記。幾個月後移民署找上門,婚姻被撤銷,小明還被檢察官起訴判刑。到底假結婚會觸犯哪些法律?後果有多嚴重?本文帶你一次看懂。 什麼是「假結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假結婚就是雙方沒有共同生活、共組家庭的真意,只是為了讓外籍或大陸配偶取得居留權、國籍,或為了貸款、減稅等目的而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稱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怎麼說?第87條、第982條、第988條一次看懂 結論先說:假結婚的結婚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許多文章只引用前段「意思表示無效」,會漏掉但書。白話來說,假結婚雙方互相知道是假的、故意做假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不生效力,但如果有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例如信賴戶籍登記而與其中一方交易的人),不能拿無效去對抗他。 結婚要有效,還要符合形式要件。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8條第1款更明定,不符合第982條方式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假結婚即使備齊書面、證人並完成登記,若欠缺結婚真意,仍屬通謀虛偽而無效。 實務上,法院會同時檢視形式與實質要件。以下表格可快速對照: | 項目 | 有效婚姻 | 通謀虛偽的假結婚 | |---|---|---| | 形式要件(民法第982條) | 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 | 雖有書面與登記,但意思表示不真實 | | 實質要件(結婚真意) | 雙方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真實意願 | 雙方通謀,明知無共同生活意思 | | 法律效果 | 婚姻有效,發生夫妻權利義務 | 原則自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 | | 戶籍效果 | 登記有效 | 戶籍法第23條: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應撤銷登記 | 實務細節:戶籍上的結婚登記被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原則上婚姻關係溯及自始不存在,但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戶政機關會先發函催告當事人限期辦理撤銷,逾期不辦理者,得依戶籍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8款逕為撤銷登記。未依法提起救濟,撤銷即確定,後續移民署據此撤銷居留許可即有依據。 法院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婚字第 51 號 判決 (家事類)這個字號上,檢索可見多筆同為102年度婚字第51號的裁判,主文為命補正住所的裁定,並非確認婚姻無效的本案判決。因此不宜將該字號所附的「婚姻須具備形式與實質意思」等文字當作逐字引文。關於婚姻是否因通謀虛偽而無效,應以個案中法院就「有無結婚真意」的具體認定為準,下述113年度婚字第252號等可驗證判決的反面例證,更能說明法院的判斷標準。 假結婚會被判刑嗎?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刑期多久? 結論先說:會。假結婚去戶政登記,最常見是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3年;拿不實戶籍再去辦簽證、居留證,會再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但實務上低度的使登載不實行為會被高度的行使行為吸收,論以一罪。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怎麼成立?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是:明知結婚真意不存在,卻填寫結婚書約、提出給戶政公務員,使公務員在戶籍資料登載不實結婚事項,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戶籍公信力、入出境管理)。戶政機關對結婚登記只做形式審查(檢視書面、證人、身分文件是否齊備),不會實質調查雙方是否真有共同生活,因此一旦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即成立本罪。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只是登記一下」仍會犯罪,可參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與故意說明。 金額與執行細節:條文寫「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現行刑法施行法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折算為新臺幣,實務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折算1日(刑法第41條)。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者,得宣告緩刑;外國人犯本罪,法院並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刑法第216條:拿假戶籍去辦簽證、居留證會再犯一罪嗎? 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也就是說,持內容不實的戶籍謄本向駐外單位申請簽證、向警察局申請居留證,屬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仍依第214條的法定刑(3年以下)處斷。實務見解進一步區分: - 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戶政結婚登記屬形式審查,構成第214條;簽證、居留證的核發屬實質審查(承辦公務員會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核發要件),不另構成第214條,但持不實戶籍去行使則構成第216條、第214條的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此一區分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1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 吸收與接續犯: 使登載不實的低度行為,為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若基於同一假結婚目的,接續持同一不實戶籍多次行使,論以接續犯一罪。 在108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的案例中,法院的認定可說明上述結構,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被告與共犯明知無結婚真意,仍推由共犯向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使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登載不實事項,成立共同犯刑法第214條;嗣後持該不實戶籍向駐外單位申請簽證、向警察局申請居留證而行使,則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緩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法院並說明時效與接續犯等程序事項,可見實務對此類型的量刑與處理方式。 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刑責更重嗎?兩岸條例第79條怎麼罰? 結論先說:是,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來臺,可能同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並依第79條處罰,刑度高於一般使登載不實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禁止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第79條的處罰結構如下: | 條項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法律效果 | |---|---|---| | 第79條第1項 | 違反第15條第1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79條第2項 | 意圖營利而犯第1項之罪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79條第3項 | 前二項之首謀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79條第4項 | 前三項之未遂犯 | 罰之 | | 第79條第5項 |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款 | 主管機關得處一定期間停航,或廢止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職業證照或資格 | | 第79條第6項 | 所有人有第1項至第4項行為或因故意、重大過失致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該行為,且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 | 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明知得沒入而規避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 第79條第7項 | 前項情形如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 | 得由查獲機關沒入 | 文章常見只提到第1項,實務上如有仲介費、報酬等營利意圖,或為首謀、未遂,都會加重或另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的研討結果,曾就假結婚是否屬非法入境手段、應如何論罪進行討論,其性質為法律座談會的座談意見,屬審判實務上的參考見解,並非法院判決,個案仍須依現行第79條構成要件及具體事證審認。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追訴時效提醒:刑法第214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為三年,屬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現行追訴權時效為20年。行為時與現行法級距認定如有差異,應依從舊從輕原則具體計算。另依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第2項第2款、第3款「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及第3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有三分之一上限及合併計算規則,並非經通緝即無限期停止,是否已罹於時效須以個案具體計算。 假結婚被抓到,居留許可會被撤銷、被驅逐出境嗎? 結論先說:會。戶政撤銷結婚登記後,移民署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撤銷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居留證,效力溯及既往;當事人可能被限令出境,後續再入境也會受管制。 移民署撤銷永久居留的8種事由與法律效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永久居留許可的撤銷或廢止事由共8款,條文精確文字整理如下: | 款次 | 事由(精確文字) | |---|---| | 第1款 |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 | 第2款 |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 第3款 |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 | 第4款 |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第5款 | 回復我國國籍。 | | 第6款 | 取得我國國籍。 | | 第7款 | 兼具我國國籍。 | | 第8款 | 受驅逐出國。 | 其中第2款「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為獨立撤銷事由,與第1款申請資料不實併列;第3款須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明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經宣告緩刑者不予撤銷,為重要例外;第4款為「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採平均計算,非單一年度計算,且須經移民署同意始得例外。 假結婚案多以第1款為依據:結婚戶籍既經撤銷,申請時檢附的結婚戶籍謄本即屬內容不實,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並註銷證件;如另涉持用偽變造證件,則同時該當第2款。 法律效果要區分:撤銷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自始無效),廢止是向後失其效力(自廢止時起失效),分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及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規定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限制事由,實務上須一併審酌。 戶政與移民署的處理流程 1. 戶政機關查知結婚自始不存在或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應為撤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8款逕為登記。 2. 撤銷的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 移民署據此認定申請資料不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1款撤銷永久居留許可、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如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亦可能該當同條第2款。 4. 當事人若未在法定期間提起行政救濟,原處分即確定;後續可能被限令出境,再入境管制期間則依個案由移民署核處,建議向受理單位確認具體年限與救濟途徑。 在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的案例中,法院的處理可作為參考,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外籍原告(判決原文為泰國籍)與臺灣地區人民徐OO辦理結婚登記後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嗣後徐OO因假結婚相關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戶政機關撤銷結婚登記,移民署以申請資料虛偽不實為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1款撤銷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證件。該案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法院認為結婚登記既經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申請時所附戶籍謄本即屬不實,撤銷於法有據。 法院怎麼認定是假結婚還是真結婚?法官會看哪些證據? 結論先說:法官會綜合一切情況判斷有無結婚真意,不會只看登記。 常見審查跡象包括: - 是否共同生活、有無同居事實與共同住所 - 是否知悉彼此家庭背景、生活細節、日常作息 - 結婚過程是否異常倉促、是否經由仲介安排、有無金錢對價 - 婚後是否立即分居、是否一方隨即出境或長期不在臺 - 有無真實情感互動、共同財務規劃、相互扶持事實 - 面談、訪查時的陳述是否一致 舉證責任上,主張婚姻因通謀虛偽而無效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113年度婚字第252號可作為「有結婚真意」的反面例證,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法院以雙方於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委請律師見證、約定共同住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遷入戶籍等事證,認定雙方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規劃,而認非屬通謀虛偽。反之,若雙方在警詢或面談中坦承為取得居留權而結婚,且欠缺同居與互動事證,則易被認定為假結婚。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實際怎麼判? 案例一:泰國假結婚與確認婚姻無效 部分文章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婚字第 51 號 判決 (家事類)作為泰國假結婚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例,但如前所述,該字號檢索主文為程序裁定,不宜作為本案實體認定的依據。若要說明假結婚經法院確認無效的類型,建議參考經全文可驗證的確認婚姻無效判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2號等就通謀虛偽與否的具體心證論述,並以摘述方式說明,避免使用未經官方原文核對的引號逐字引文。 案例二:外籍配偶假結婚遭撤銷永久居留 如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所示,外籍原告與徐OO假結婚取得永久居留,嗣後徐OO經刑事判決確定,戶政撤銷登記,移民署撤銷永久居留。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理由在於結婚登記經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申請資料即屬不實。此類行政訴訟為一審判決,救濟期間與確定與否應以送達與上訴情形為準。 案例三:協助假結婚的仲介也難逃法網 108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顯示,不僅假結婚當事人,協助辦理的中介、共犯亦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犯第214條及第216條、第214條之罪。該案二審改判並諭知緩刑與驅逐出境,可見參與假結婚網絡的刑事風險。 常見問題 QA Q:假結婚被抓到會怎樣?會被關嗎?會被遣返嗎? A:民事上婚姻原則自始無效,戶籍登記會被撤銷;刑事上最常見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3年)、第216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定刑,實務上吸收論一罪),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另涉兩岸條例第79條(最重7年,營利、首謀加重);行政上外籍配偶的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會被撤銷、註銷證件,並可能被限令出境,後續再入境可能受管制,具體期間與救濟應向移民署確認。 Q:如果假結婚後後悔了,可以去自首嗎?自首一定會減刑嗎? A:可以,但須符合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重點有三:必須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申告犯罪事實;是「得」減輕,非必減輕,由法院裁量;是否屬「未發覺」以偵查機關是否已確知犯罪事實為準。實務上,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是否配合調查,會影響量刑與是否宣告緩刑。 Q:假結婚與真結婚如何區分?法官會看哪些證據? A:法官綜合判斷有無結婚真意,包括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履行夫妻互助義務、是否知悉彼此家庭、有無金錢對價、結婚過程是否合乎常理、面談陳述是否一致等。僅有登記而從未同居、互動極少、且有對價關係者,易被認定為通謀虛偽。主张無效者應負舉證責任。 Q:假結婚的婚姻可以撤銷嗎?還是自始無效?誰可以提告? A:假結婚不是得撤銷,而是原則自始無效。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須具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戶政機關查知自始不存在或無效時,依戶籍法第23條應為撤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逕為之。實務上常見由檢察官、戶政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據以辦理撤銷。 Q:如果一方被騙,以為是真結婚,但另一方是假結婚,這樣也算通謀虛偽嗎? A:不算。通謀虛偽須雙方通謀、均知為虛偽而為非真意表示。若僅一方無結婚真意、另一方為真意,則不構成雙方通謀的無效,但可能涉及民法上詐欺而得撤銷(須符合民法相關撤銷要件與除斥期間),或另涉刑事詐欺等其他評價。實務上此種單方虛偽較少見,法院仍會依個案事證認定。 Q:假結婚會留下前科嗎?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嗎? A: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生前科效力。刑法第214條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41條要件者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折算1日),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者得宣告緩刑;外國人並可能併宣告驅逐出境。是否准予易科或緩刑,由法院依情節、犯後態度、是否自首等綜合裁量。 結語 假結婚看似快速取得身分或報酬的捷徑,實則同時觸動民事、刑事與行政三條紅線:婚姻自始無效、前科與刑責、居留被撤銷與限令出境。近年查緝透過面談、訪查、資料勾稽等方式交叉比對,單靠登記難以矇混。 若已涉及假結婚,務必儘速諮詢律師,評估自首、撤銷登記與行政救濟的時點與策略;若正考慮以假結婚協助他人取得居留,更應留意兩岸條例第79條的加重處罰與船舶、航空器等延伸責任。真正的保障,仍應建立在真實婚姻與合法申請程序之上,必要時向戶政事務所、移民署或專業律師確認最新要件與流程,避免以身試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