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刑事責任:移民目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小明(化名)是台灣人,某天朋友問他:「能不能幫個忙?跟我假結婚,讓我拿到台灣居留權,我會給你一筆錢。」小明心想,只是登記一下,又不會真的生活在一起,應該沒什麼問題吧?於是兩人開開心心地去戶政事務所辦了結婚登記。沒想到,幾個月後移民署找上門,不但婚姻被撤銷,小明還被檢察官起訴,最後被判了刑!到底假結婚會觸犯哪些法律?後果有多嚴重?本文帶你一次看懂。 什麼是「假結婚」? 假結婚,顧名思義就是「假的結婚」。雙方並沒有真正要共同生活、共組家庭的意思,只是為了某種目的(例如讓外籍配偶取得居留權、國籍,或是為了申請貸款、減稅等)而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怎麼說?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結婚的兩個人是通謀虛偽,那麼他們的結婚意思表示無效,婚姻自始就不成立。所以,假結婚在法律上根本是無效的,就算辦了登記,也不會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法院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婚字第 51 號 判決 (家事類)判決中明確指出:「婚姻之成立須具備形式與實質之婚姻意思,實質意思即為雙方願共同生活之真實意願。若當事人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則婚姻自始無效。」 假結婚的刑事責任 除了婚姻無效之外,假結婚還可能觸犯刑法!為什麼結個婚也會犯罪?因為當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你向公務員申報的「結婚」事項是假的,這會讓公務員在戶籍資料上登載不實的資訊,這就構成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你還拿這個不實的戶籍資料去申請簽證、居留證等,就會再觸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外,如果是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還會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責更重。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假結婚的兩個人,明明沒有結婚真意,卻填寫結婚書約、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讓戶政人員將結婚事實登載在戶籍謄本上,這就是典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判處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但累犯或情節重大者也可能入獄。 例如108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與共犯……以明知為不實之結婚事項,推由乙○○向戶政機關申辦結婚之戶籍登記,使該管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假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戶籍資料之行為,係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嗣被告持該內容不實之戶籍資料向我國駐外單位申請來臺簽證、乙○○持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居留證,使該管公務員為實質審查後核發簽證、居留證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如果假結婚的對象是大陸地區人民,為了讓對方非法入境、居留,還會違反兩岸條例第15條第1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而依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處罰:「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判決的研討結果中,明確指出:「假結婚實質上屬非法入境手段,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論罪。」也就是說,協助大陸人士假結婚來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刑責相當重。 假結婚的行政後果 除了刑責,假結婚還會導致居留許可被撤銷、驅逐出境等行政處分。移民署一旦查獲假結婚,會撤銷外籍配偶的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甚至限令出境。而且,因為結婚登記被撤銷,婚姻關係溯及既往無效,當事人可能因此喪失因婚姻而取得的任何利益(例如依親居留、財產分配等)。 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就有一個案例:原告(越南籍)與台灣人徐君假結婚,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來徐君因假結婚被判刑確定,戶政機關撤銷結婚登記,移民署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1款(申請永久居留許可之原因虛偽不實)撤銷其永久居留許可。法院認為:「原告與徐君之結婚登記既經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前項規定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被告因而認原告提出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所檢附之登載原告與徐君結婚之戶籍謄本,係內容不實……被告依移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以原處分撤銷前核發原告之永久居留許可暨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實於法有據。」 除了之登載原告,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所以,假結婚即使一時矇混過關,事後被查獲,所有好處都會被收回,還可能面臨刑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怎麼認定「假結婚」? 你可能會問:法官怎麼知道兩個人是假結婚?通常會從以下跡象來判斷: - 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有沒有同居事實? - 是否對彼此家庭背景、生活細節一無所知? - 結婚過程是否異常倉促或經由仲介安排? - 是否有金錢交易(例如給付報酬)? - 婚後是否馬上分居、或一方隨即出境? - 雙方是否有真實情感互動? 在113年度婚字第252號判決中,法院就列舉了許多兩造有結婚真意的證據,例如: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委請律師見證、約定共同住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遷入戶籍等,這些都顯示雙方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規劃,因此認定並非假結婚。反之,如果這些證據都不存在,甚至雙方在警詢中坦承是為了取得居留權而結婚,法院就會認定為通謀虛偽。 真實案例分享 案例一:泰國假結婚被判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婚字第 51 號 判決 (家事類)判決中,原告與被告在泰國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只是為了讓被告非法入境台灣從事賣淫,原告從中獲取報酬。後來原告自首,法院確認婚姻無效,且原告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被判刑。 案例二:大陸配偶假結婚遭撤銷永久居留 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中,越南籍原告與台灣人徐君假結婚,取得永久居留證。後來徐君被判刑,戶政撤銷結婚登記,移民署也撤銷其永久居留許可。原告雖辯稱是真結婚,但法院根據徐君的自白及相關事證,認定為假結婚,駁回原告之訴。 案例三:協助假結婚的仲介也難逃法網 108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判決中,不只假結婚的當事人,連同協助辦理的中介(共犯)也一起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可見,參與假結婚的整個犯罪網絡都會被追究。 常見問題 QA Q1:假結婚被抓到會怎樣? A:民事上婚姻無效;刑事上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三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上),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還會違反兩岸條例第79條(最重七年)。此外,外籍配偶的居留許可會被撤銷,驅逐出境,且可能數年內不得再入境。 Q2:如果假結婚後後悔了,可以去自首嗎? A:可以。自首可以減輕刑責(刑法第62條)。但要注意,自首必須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實務上,有些假結婚當事人後來主動向檢察官自首,法院會考量其犯後態度給予較輕的刑度或緩刑。 Q3:假結婚與真結婚如何區分?法官會看哪些證據? A:法官會綜合一切情況判斷雙方有無結婚真意,包括:是否共同居住、有無履行夫妻義務、是否知悉彼此家庭、有無金錢對價、結婚過程是否合乎常理等。如果只是辦了登記卻從未同居,也沒有互動,很容易被認定為假結婚。 Q4:假結婚的婚姻可以撤銷嗎? A:假結婚不是得撤銷,而是「無效」。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戶政機關若查知有假結婚情事,也可以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 Q5:如果一方被騙,以為是真結婚,但另一方是假結婚,這樣也算通謀虛偽嗎? A:通謀虛偽需要雙方都知道結婚是假的,並互相故意為非真意的表示。如果只有一方無結婚真意,另一方是真心想結婚,則不構成通謀虛偽,婚姻可能有效(但可能涉及詐欺,得撤銷)。不過實務上,這種情況較少見,通常雙方都有共識。 結語 假結婚看似簡單快速,但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極高。不僅婚姻無效,還可能吃上官司,留下前科紀錄,外籍配偶也會被遣返。近年來移民署與戶政機關加強查緝,透過面談、訪查等方式,假結婚幾乎無所遁形。奉勸大家切勿以身試法,真正的幸福還是要建立在誠實與真愛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