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仿冒品會被關嗎?販售假貨的刑責與罰則 賣仿冒品會被關嗎?答案是會。在台灣販賣仿冒品是觸犯商標法第97條的犯罪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不只會被判刑,還會被沒收仿冒品與犯罪所得、面臨商標權人的高額民事求償。實務上多數初犯會判拘役或2至6個月有期徒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繳納罰金後可免入監,但若數量龐大、屢犯或未與商標權人和解,仍可能判超過6個月而必須入獄。本文用白話解析最新法律與法院實務見解,告訴你法官怎麼認定故意、怎麼量刑,以及被查獲後如何爭取減輕。 一、賣仿冒品觸犯什麼法條?商標法第97條現行規定一次看懂 現行商標法第97條怎麼規定?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本條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來說,只要你販賣仿冒品,或是還沒賣出但為了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就會構成犯罪。透過網路販賣,例如在蝦皮、露天、臉書社團、IG賣場販售,法定刑與一般販賣相同,沒有額外加重,但法院量刑時會考量網路散布速度快、影響範圍廣,對商標權人及市場秩序的危害更大,往往評價較重。 「前二條第一項商品」是什麼? 所謂前二條第一項商品,指的就是商標法第95條及第96條第1項所規定的侵害商標權商品。常見態樣包括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且有致混淆之虞,都屬於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也就是俗稱的假貨。重點在於該商品是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註冊商標所製成的商品,不以是否完全一模一樣為限。 修法重點:已經刪除「明知」二字,但仍須有故意 這是最容易誤解的地方。舊法商標法第97條的文字是「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但111年修法時已刪除「明知」二字。現行法不再以「明知」為文字要件,但不代表只要客觀上賣到假貨就直接成立犯罪,刑法上仍須具備犯罪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放任可能是仿冒品仍執意販售)。 修法前後對照整理如下: | 項目 | 修法前(105年11月30日修正版) | 現行法(111年修正、113年5月1日施行) | | --- | --- | --- | | 條文文字 |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 | | 是否有「明知」文字 | 有 | 已刪除 | | 主觀要件 | 須明知是仿冒品 | 仍須有故意,但由法院依客觀情事綜合認定是否有不確定故意 | 因此,現行法下不能再主張「法條要求明知,我不知道就無罪」來直接脫罪,法院會整體判斷你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 故意怎麼認定?法院看哪些客觀跡象? 實務上,法院不會只聽被告一句「我不知道是假的」就採信,會綜合客觀情事推認你是否具備故意,常見的判斷因素包括: - 價格是否顯不相當:正品要價上萬元,你只賣幾百元,顯然不符常理。 - 進貨來源是否不明:從來路不明的管道低價批貨,無法提出合法進貨單據、報關單或授權證明。 - 有無正版授權證明:無法提出商標權人或總代理的授權書、經銷合約。 - 商品品質是否粗糙:做工、包裝、標籤、雷射標、序號等細節與正品差異明顯。 - 銷售話術是否規避:例如刻意標示「工廠尾單」「外流品」「高仿」「1:1復刻」等用語。 如果上述跡象明顯,法院很可能認定你即使不是確定明知,也至少是「可預見可能是仿冒品而仍容任販售」的不確定故意,仍會成立犯罪。主張不知情,必須提出合理證據,例如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廠商提供外觀難辨的偽造授權文件且你無從查覺等,否則很難被採信。 二、法院怎麼判?法官量刑考量因素與會不會被關 法定刑只有一年以下,為什麼實務刑度落差這麼大? 商標法第97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法官量刑時,必須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刺激、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後態度。 綜合實務判決,販賣仿冒品案件的宣告刑大多落在拘役或2至6個月有期徒刑。這個區間並非隨機,而是與是否得易科罰金高度相關。 什麼情況可以不用被關?易科罰金與緩刑的關鍵 1. 易科罰金:只有宣告6個月以下才有機會,且屬法院裁量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否准予易科以及折算標準,必須由法院在主文諭知,檢察官才能據此指揮執行。如果法院宣告超過6個月,例如有期徒刑7個月,就不符合易科要件,必須入監執行。即使宣告6個月以下,法院若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也可能不准易科,並非符合6個月以下就必然得易科。 實務上常見的諭知方式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換算下來,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若准易科,大約需繳納12萬元罰金即可免入監。但要留意,易科罰金是法院的裁量,不是自動享有的權利。 此外,同條第2項至第4項還有以下重要配套,實務上常被忽略:依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要件者,得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此處所指「前二項」僅指第二項易科罰金未聲請而易服社會勞動、第三項不符易科要件而易服社會勞動二種情形,不包括不適用易科罰金。同條第5項至第10項並規定,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而撤銷改執行原宣告刑、以及數罪併罰宣告逾6個月是否得易科的限制等。換言之,6個月以下不一定能用錢解決,也可能被要求以勞務代替,或因情節不適合而兩者皆不准,仍須入監。 2. 緩刑:不是和解就一定有,且可能附負擔 很多人以為與商標權人和解就能緩刑,實則不然。緩刑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1項,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並由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和解與賠償是爭取緩刑或輕判的重要有利因素,但是否宣告緩刑,仍由法院綜合全部情狀後決定,並非和解就必然緩刑。 即使獲准緩刑,法院依同條第2項還得命被告在緩刑期內履行下列一款或數款負擔: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同條第3項)。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同條第4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同條第5項)。因此,爭取緩刑時要評估附負擔的成本,例如支付公庫、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治療處遇等,不是單純「不用關」而已。 法官實際上怎麼量刑?兩件判決的量刑理由摘述 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同時審酌對商標權人及市場秩序的危害、犯後態度、是否和解、素行與智識程度等。 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6月15日110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張舒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品,法院主文為「張舒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法院審酌的重點摘述如下:被告為圖己利,透過網路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僅對商標權人已建立的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並誤導消費者對商標商品的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再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自述專科畢業、職業為業務員、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本則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需特別說明,同案號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3月24日110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裁定,主文為「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關於仿冒CHANEL髮飾數量『124件』應更正為『142件』」,此為更正誤繕數字之裁定,並非實體有罪判決之見解依據,引用時應以111年6月15日判決本體為準。 另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2月23日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審對被告徐OO處拘役20日的判決,理由亦指出,被告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惟考量其素行良好、坦承犯行等情狀,從輕量刑。此為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上訴判決,上訴駁回而未再上訴確定。本案卷內事實為扣得仿冒商品338件、已售出162件,過去文章誤載為「獲利5,000元」與卷內記載不符,應更正。另同案號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為著作權案件,與商標法第97條無關,引用時應注意區分,避免張冠李戴。由此可見,坦承犯行、無前科、數量與獲利較少者,刑度相對較輕;若尚未和解,仍會被評價為未完全彌補損害,難以爭取到最輕的刑度或緩刑。 整理法官常見的量刑審酌因素如下: - 犯罪動機與目的:是否為營利、圖利。 - 犯罪手段與規模:是否透過網路販賣、販賣時間長短、數量與獲利多寡。 - 對商標權人及市場秩序的危害:是否損害品牌商譽、誤導消費者、影響國際形象。 - 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主動交出庫存。 - 是否與商標權人和解:有無賠償損失、取得和解書或諒解。 - 行為人的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素行(前科紀錄)。 三、多次販賣、賣多種品牌,會算好幾罪嗎?接續犯與想像競合 長期多次販賣,會被算好幾罪嗎? 許多賣家不是只賣一次,而是長期在網路賣場上架、補貨、持續出貨。這種情形,法院通常認定為「接續犯」,只論一罪。 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接續犯是指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與地點,接續實施同性質的數個舉動,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合為包括的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12月19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要旨指出,被告黃OO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的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的數行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的一罪,主文為「黃OO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本則為要旨摘述。需注意,同案號另有二份裁定及判決易生混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5月2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主文為「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被告出生年月日誤繕)」,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9月16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主文為「本件免訴」,此二份均非本文所述接續犯與想像競合見解之出處,引用時應以臺南地院113年12月19日判決本體為準。 白話來說,如果你基於同一個賣假貨賺錢的決意,在短時間內反覆上架、出貨,法院會把這段期間的多次販賣評價為一個整體犯罪行為,只論一罪,不會賣一次就加一罪。但要注意,必須是時間、地點密切接近且基於單一決意,若中間間隔很久、或經查獲後又另起犯意再度販賣,就可能被評價為另一個獨立犯罪。 一次賣多種品牌的仿冒品,會加重嗎? 如果一次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多個商標權,例如同時賣仿冒的Nike、Adidas、Gucci商品,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一重處斷,不會將各商標的刑度累加。 同樣在上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12月19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中,法院也說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的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賣越多品牌不會讓刑期直接倍數增加,但侵害法益越多、數量越大,仍會在量刑時被評價為危害較重,可能判得較重。 只有陳列還沒賣出,也算犯罪嗎? 會。商標法第97條處罰「販賣」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已經成立販賣既遂,那麼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的低度行為會被販賣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但如果只有陳列、持有而尚未賣出,也沒有販賣未遂的處罰規定,就會直接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罪。因此,就算你在網路上張貼仿冒品圖片招攬買家,即使還沒成交,也可能已經構成犯罪。 四、除了刑責,還有「沒收」等著你!仿冒品與犯罪所得都要沒收 仿冒品本身一律沒收,不問是不是你的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條文特別強調「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而且客體包含「物品或文書」,不只限於商品本身,包裝、標籤、說明書等也可能在內。 實務上被查扣的仿冒品,法院幾乎一律宣告沒收,判決確定後會銷燬,不會發還。即使仿冒品是向他人寄賣或借放,也同樣沒收。 賺的錢也要沒收,不能沒收還要追徵價額 犯罪所得的沒收,法源是刑法第38條之1。依同條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依同條第3項,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在「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為犯罪行為人取得一切犯罪所得而取得」三種情形下,其犯罪所得亦沒收之;同條第4項明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條第5項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白話來說,即使你把獲利寄放在他人帳戶、換成其他財物、或產生利息,仍在沒收範圍;若借名、寄賣、無償受讓而取得贓款,也可能被一併沒收。 例如上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2月23日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及相關簡易案件中,法院對於已售出162件、扣得338件等事實,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說,賣假貨賺的錢不僅要吐出來,如果已經花掉或無法扣到,法院會改以金錢追徵,等於倒貼。 這也是賣仿冒品得不償失的主因:商品被沒收銷燬、獲利被沒收追徵,還要額外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甚至負擔民事賠償。 五、實務案例:小明賣仿冒運動鞋的下場(虛構案例,綜合實務情節)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以下虛構一個案例,情節綜合多件真實判決常見事實,刑度僅供參考,實際仍由法院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後決定。 小明在蝦皮開設賣場,販賣仿冒的Nike、Adidas運動鞋,一雙只賣500元,正品市價約3,000元。他從中國以低價進貨,在賣場標榜「工廠直送、超高性價比」,短短三個月賣出200雙,獲利5萬元。後來被警方網路巡邏並釣魚查獲,搜索住處時又扣得庫存100雙。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時,小明坦承犯行,但表示不知道這麼嚴重,也願意賠償商標權人,不過因賠償金額談不攏,最終沒有和解。 法院認定小明觸犯商標法第97條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量刑時綜合考量: - 透過網路販賣,影響範圍廣,對商標權人商譽危害較大 - 販賣數量多、獲利5萬元 - 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商標權人和解,未賠償損失 - 無前科,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普通 最後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也就是繳納12萬元可免入監,但是否准予易科仍須以判決主文諭知為準,若法院認為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仍可能不准易科。扣案的100雙仿冒鞋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孳息及變得之物亦同;若寄放在他人名下且符合第2項情形,亦可能一併沒收。 這個案例凸顯幾個重點:第一,價格顯不相當加上無授權來源,很容易被認定具備故意;第二,透過網路販賣會被評價為危害較大;第三,即使坦承犯行,若未和解,仍難爭取到緩刑或最輕刑度,且緩刑即便獲准也可能附帶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負擔;第四,除了刑期,還有沒收與民事賠償的雙重負擔。 特別提醒,本案例為綜合實務情節虛構,旨在說明法院量刑思路,實際個案的折算標準、是否准易科、是否宣告緩刑,都須以法院判決主文為準。 六、常見問題 QA Q:我不知道是仿冒品,也會被罰嗎?故意怎麼認定? 會有可能被罰。現行商標法第97條已刪除「明知」二字,但仍須具備故意。法院會依客觀情事認定你是否具備不確定故意,包括價格是否顯不相當、進貨來源是否不明、有無授權證明、商品品質是否粗糙等。如果你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販售來路不明的商品,又無法提出合理查證或授權依據,法院很可能認定你應已預見可能是仿冒品而仍執意販售,進而認定有故意。主張不知情,必須提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的具體證據,單純辯稱不知情很難被採信。 Q:我只是幫忙代購,也算販賣嗎?只有陳列還沒賣出呢? 算。代購本質上就是將商品有償移轉給消費者,只要你具備故意而販售仿冒品,即使只賺取佣金或代購費,同樣構成販賣行為。另外,即使還沒賣出,只要在網路上張貼仿冒品圖片、標價招攬買家,就可能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實務見解是,若已成立販賣既遂,持有、陳列的低度行為會被販賣的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但若僅陳列而未售出,則單論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法律並未處罰販賣未遂。 Q:賣仿冒品被抓,會被關多久?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 商標法第97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實際宣告刑取決於販賣數量、金額、是否透過網路、有無前科、是否坦承、有無和解等因素。多數初犯會判拘役或2至6個月有期徒刑。關鍵在於是否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只有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經法院諭知得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者,才能易科罰金而免入監,若法院認定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則不准易科;此外,得易科而未聲請者得易服社會勞動,不符易科要件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因身心健康等原因執行顯有困難者亦可能不准。若宣告超過6個月,就必須入監執行。此外,緩刑須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和解雖是重要有利因素,但非必然緩刑,且緩刑可能附帶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負擔。 Q:如果已經賣出很多,但還沒被抓,追訴期多久? 販賣仿冒品的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第3款為「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第4款為「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商標法第97條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義上包含一年,依條文文字應落入第3款十年時效;實務及學說雖有主張最重本刑一年之罪解釋為五年者,但嚴格文義以十年為準,應特別注意此項次落差的風險。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對於接續犯,自最後一次販賣行為完成時起算。換句話說,只要在時效內被發現,仍會被追究,且犯罪所得仍會被沒收或追徵,切勿心存僥倖。應避免使用「繼續犯」的用語,販賣仿冒品在實務上多評價為接續犯。 Q:被查獲後要怎麼做才能減輕刑責?和解就能緩刑嗎? 常見的減輕策略包括: 1. 坦承犯行:在偵查、審判中自白,作為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法院依刑法第57條會納入量刑審酌。 2. 主動交出庫存:配合查扣、扣押仿冒品,避免數量持續擴大。 3. 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盡力賠償損失、取得和解書或諒解書,這對爭取輕判或緩刑非常關鍵,但和解並非必然緩刑,仍須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二款要件並經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且法院可能依同條第2項命緩刑負擔,例如向被害人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4. 表達悔意並提出不再犯的具體措施:例如下架賣場、切斷進貨管道、提出改善計畫。 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6月15日110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仍被判處拘役50日;若有和解並賠償,確實有機會判得更輕或獲緩刑,但每件個案仍須視整體情狀而定,且緩刑效力不及於沒收,仿冒品與犯罪所得仍會被沒收。 Q: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賠償嗎?商標法第69條、第71條怎麼賠? 有的。商標權人除了追究刑責,還可以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除去、防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也就是說,庫存商品、包裝、標籤、模具、原料、器具等都可能被請求銷毀,即使法院認為銷毀過苛,也可能改以其他必要處置取代,但仍有相當的不利益。 損害賠償的計算,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商標權人可擇一主張下列方式: | 計算方式 | 內容說明 | | --- | --- | | 方式一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所受損害是既有財產的減少,所失利益是依通常情形或特別情事可預期取得的利益。舉證困難時,得以使用商標通常可得利益減除受侵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計算 | | 方式二 |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計算。但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仿冒品的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 方式三 |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金額計算;但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 | 方式四 |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的權利金數額計算 | 依同條第2項,前述賠償金額如顯不相當,法院得予酌減。整體而言,民事賠償可能遠超過販賣仿冒品所賺的蠅頭小利,加上刑事罰金與沒收,風險極高。此外,依商標法第69條第4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有時效壓力的同時,也代表商標權人可在相當期間內追償。 七、結論:尊重智慧財產權,別因小失大 販賣仿冒品看似門檻低、利潤高,但背後的法律風險極大。不僅可能吃上官司、留下前科、被宣告沒收仿冒品與犯罪所得,甚至在宣告超過6個月或經法院認定不准易科時必須入監,還要面對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69條第2項請求銷毀物品、原料或器具,以及依同法第69條、第71條請求的高額民事賠償。隨著網路購物盛行,警方與商標權人加強網路巡邏與釣魚查緝,被抓的機率只會越來越高。 現行商標法第97條已刪除「明知」文字,別再以為一句「不知道」就能免責,法院會依價格、來源、授權、品質等客觀跡象認定是否具備故意。與其提心吊膽賺黑心錢,不如正當經營、銷售合法商品,才是長久之計。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販賣仿冒品的最新法律後果。如果身邊有朋友在做類似生意,請提醒他盡速下架、切斷仿冒貨源、主動配合調查並尋求與商標權人和解,才有機會將損害與刑責降到最低,以免後悔莫及。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為便於閱讀,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6月15日110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2月23日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12月19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等案號標示出處,內容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判決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各判決均為地方法院判決,其中簡易及簡易上訴案件經上訴駁回或未上訴而確定,個案認定仍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同案號之更正裁定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3月24日110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5月2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9月16日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僅為誤繕更正或程序判決,並非實體有罪見解依據,特此說明。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