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刑責有多重?收到假鈔的處理方式|2026最新

偽造貨幣罪刑責有多重?收到假鈔的處理方式
偽造貨幣最重可關15年,連「明知是假鈔還拿去花」最少也要關3年;但如果是收到後才發現是假鈔又拿去用,則只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收到假鈔的唯一正確做法就是立即停止使用並報警,將假鈔交給警方處理,千萬不要再花掉或試圖轉給他人,否則會從被害人變被告。
想像一下,小明在路邊撿到一個破舊的皮夾,裡面沒有證件,卻有十張嶄新的千元大鈔。他興奮地拿去超商買東西,店員一摸卻臉色大變,拿起鈔票對著光看了又看,接著冷冷地說:「先生,這是假鈔,我們要報警。」小明瞬間從天堂掉進地獄,不僅東西沒買成,還可能惹上刑事官司!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在台灣,偽造貨幣是重罪,而使用假鈔的方式不同,刑責也天差地遠。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拆解這背後的嚴重法律責任,並告訴你萬一收到假鈔,唯一正確的處理SOP。
一、偽造貨幣會被關多久?刑法第195條、刑法第196條刑度一次看懂
結論先說:偽造、變造貨幣本身最重15年,明知是假鈔還拿去行使、收集或交付最重10年,但「收到後才知道是假鈔又拿去用」只罰金,新舊法對罰金上限也有大幅修正。
為了讓你快速比較,整理如下:
| 行為類型 | 條文 | 法定刑 | 罰金 | 未遂是否處罰 |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貨幣 | 刑法第195條第1項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未遂犯罰之 |
行使偽造貨幣、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 | 刑法第196條第1項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未遂不罰) |
收受後方知是偽鈔而仍行使或交付 | 刑法第196條第2項 | 無徒刑,僅罰金刑 |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不罰未遂,當場被識破拒收不構成犯罪 |
1.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最重關15年!
法條依據: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還沒做成就被查獲,一樣要處罰。
白話翻譯:只要你「打算拿來用」,而去製造或改造現在能流通的貨幣,最少關5年,最重可以關到15年。而且除了坐牢,法官還可以再加罰一筆錢,最高15萬元。
這裡有兩個重點要補充。第一,罰金15萬元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法提高的,修法前罰金上限只有5千元,現行法已大幅加重。第二,罰金是「得併科」,不是一定會罰,法官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併罰。
關鍵字解析:
- 「意圖供行使之用」:簡單說,就是「打算拿來花」。就算假鈔還沒流出去,只要你有這個念頭並動手做,罪名就成立。反之,如果只是單純持有而沒有要拿去用的意圖,就不會成立本條的收集罪。
- 「通用之貨幣」:指的是具有法償效力而在市面上流通的貨幣。依中央銀行法及實務見解,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發行的新臺幣,如果外幣在我國被認定為通用者,也屬於本章的貨幣。至於已經停止流通、沒有法償效力的舊鈔,是否仍屬本章所稱的貨幣,實務上會依個案具體認定,不宜一概而論。
2.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貨幣:一樣是重罪!
法條依據:刑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翻譯:這條罰的是「流通者」。如果你在收受當下就明知是假鈔,還拿去買東西(行使)、故意蒐集一堆假鈔(收集),或把假鈔交給別人(交付),最少關3年,最重關10年,同樣可以併科罰金。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把收到的假鈔花掉,我又不是製造者,沒那麼嚴重吧?」這是誤解。法律懲罰的就是讓假鈔流入市場、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所以「行使」本身就是獨立的重罪。
3. 收到後才知道是假鈔,又拿去花,刑責差很多!
這是最容易混淆、也最關鍵的差別。刑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兩者差別只在「收受時知不知道」:
- 第1項(重罪):你拿到假鈔的當下,就已經知道是假的,還拿去用、收集或轉手。主觀上是「明知故犯」。
- 第2項(輕罪):你當初是被騙收到的,一開始根本不知道是假鈔,是事後才發現,但發現後還硬要拿去花或交給別人。這種是「後知故犯」,只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沒有徒刑。
實務上常見的判決也會特別說明這個區分,第1項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偽造,第2項則是收受之初不知、嗣後才知。此外,第3項只處罰第1項的未遂犯,第2項的未遂是不處罰的。意思是,如果你符合第2項的情形,拿假鈔去店家付款但當場被識破、對方拒收而沒有行使成功,屬於不罰的未遂,不會成立犯罪。
4. 罰金怎麼算?不是1元到15萬元!
法條說「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指一罪的罰金上限。實務上法官科處罰金時,會同時審酌被告的資力、犯罪所得利益及刑法第57條的各款情狀,以剝奪犯罪利得並符合比例原則。
要特別更正一個常見錯誤:罰金的下限不是1元。依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所以刑法第195條第1項、刑法第196條第1項的罰金,正確區間是1,000元至15萬元,而且是「得併科」,法官不一定會併科。
如果被判罰金卻無力完納,刑法第42條規定可以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的期間最長1年。換句話說,罰金繳不出來,可能要坐勞役來折抵。
二、法院怎麼決定要關多久?刑法第57條10款量刑規則看這裡
結論先說:法院量刑不是隨便喊價,必須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列出的10款情狀,在法定刑度內決定刑度。只要沒有明顯太輕或太重,就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款次 | 審酌事項 | 說明 |
|---|---|---|
一 | 犯罪之動機、目的 | 是為了養家餬口,還是為了牟取暴利 |
二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是否受他人教唆、脅迫 |
三 | 犯罪之手段 | 偽造技術是粗糙易辨,還是足以亂真 |
四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經濟、家庭、就業狀況 |
五 |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是否有前科、素行如何 |
六 |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教育程度、對法律的認知能力 |
七 |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是否針對特定人、是否為集團分工 |
八 |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是否違反特殊信賴關係 |
九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偽造數量、是否已流入市面、危害金融秩序程度 |
十 | 犯罪後之態度 | 是否坦承犯行、有無和解賠償、是否自首悔悟 |
最高法院一貫見解認為,量刑輕重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只要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斟酌上述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沒有偏執一端而明顯失出失入的情形,就不能任意指為違法。例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見解)等大量判決均採相同標準:「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法院也不必對10款情狀逐一鉅細靡遺論述,只要整體已綜合考量即可。
從實務常見的量刑理由可以歸納,法院會這樣看:
法院通常會指出,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私利而收集或行使偽造貨幣,危害社會金融秩序並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值得非難;同時會衡量被告犯後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有無實際填補損害,以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在案件中的角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據以量定刑度。
舉例來說,假設阿華偽造了100張千元假鈔,法官會這樣看:
- 犯罪情節:阿華是主謀還是受僱車手?技術精良到連驗鈔機都難辨,還是粗糙到肉眼就看得出來?數量是10張還是1,000張?
- 危害程度:假鈔是否已流入市面?造成多少商家或民眾損失?是否影響大眾對貨幣的信任?
- 犯後態度:是被抓才認罪,還是主動自首?有沒有努力賠償被害店家?
- 個人情況:是初犯還累犯?是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還是因待業扶養子女而一時糊塗?教育程度與就業狀況如何?
所以,同樣是偽造貨幣,一個初犯、坦承犯行、偽造數量少且未流出的人,可能判在法定刑的低度;反之,若是集團首腦、偽造技術高超、數量龐大、危害深且毫無悔意,就可能接近法定最重刑期。法院也會在判決中說明是綜合審酌上述情狀後量定刑度。
三、假鈔會被沒收嗎?可以換回真錢嗎?
結論先說:會被沒收,而且不能換回真錢。這是法律明定的「必須沒收」。
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條的重點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在刑法上稱為「絕對必須沒收」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不管是誰的都要沒收:假鈔本身具有高度危害性,法律不允許它留在市面上,所以即使假鈔不是犯人所有,是向不知情的第三人扣來的,一樣要沒收。
- 不管有沒有扣案都要諭知沒收:實務見解認為,即使假鈔沒有被扣案,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法院仍應在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不能因為警方沒扣到就當作沒這回事。
- 沒收後不能請求補償:假鈔被沒收後,國家不會補給你等值的真鈔。你的損失原則上只能自行承擔,或另外循民事途徑向真正交付假鈔給你的人,依民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賠償,但要留意民事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四、偽造貨幣還會牽涉詐欺罪嗎?收集與行使的關係
結論先說:收集假鈔是為了行使而準備,行使時就不另論收集;用假鈔買東西詐取財物,也不會另外再論詐欺罪。
實務上對這類行為的法律評價,有幾個重要規則:
- 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吸收:如果一個人先「收集」偽造紙幣,之後又拿去「行使」,收集是行使的準備階段,屬於低度行為,會被高度的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收集罪。同理,偽造後又行使,偽造行為也會被吸收。
- 不另論詐欺罪:用假鈔去買東西,雖然外觀上像是騙店家,但刑法第196條的行使行為本身就已經包含詐欺的性質,屬於特別規定,不會再另外依詐欺罪處罰。
- 多次行使可能論接續犯:如果在密接的時間、地點,以相同手法連續多次行使假鈔,實務上有可能被評價為接續犯,論以包括的一罪,而不是一罪一罰。這會影響最後的定執行刑。
這些規則的用意,是避免對同一個危害行為重複評價,但不代表刑責會變輕,法院仍會在量刑時將次數、金額、危害程度一併審酌。
五、收到假鈔怎麼辦?正確SOP與三大地雷行為
最高原則只有一個:讓假鈔停在你手上,就是終點站,絕對不能讓它再流出去!
千萬別踩的三大地雷
| 地雷行為 | 為什麼不行 | 法律後果 |
|---|---|---|
1. 再拿去花,騙下一個人 | 這就是行使偽造貨幣 | 若收受時已知是假鈔,構成刑法第196條第1項,3年以上徒刑;若收受後才知仍拿去花,則構成第2項,處罰金 |
2. 自行銷毀、丟掉或私下收藏 | 雖然單純持有而沒有行使意圖,不一定構成收集罪,但會讓你難以證明清白,且有湮滅證據疑慮 | 未來被發現時,很難解釋為何持有大量假鈔,可能被誤認有行使意圖而遭調查 |
3. 私下找對方理論要求換回真鈔 | 可能引發衝突,對方若是惡意詐欺集團更可能讓你陷入危險,且私下處理會讓追查斷線 | 換不回錢,還可能讓雙方都因持有假鈔未報警而增加法律風險 |
要特別說明「收藏」這點。法律處罰的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如果你只是把明知是假鈔的東西放在抽屜,完全沒有要拿去用的意圖,客觀上不該當收集罪。但問題是,你如何向檢警證明你沒有意圖?為了避免被誤會,最安全的做法還是交給警方。
正確處理SOP:保護自己,也幫助社會
- 保持冷靜,立即停止交易:如果是在交易現場才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該鈔票,不要再交給任何人,也不要試圖找零或換鈔。先將鈔票單獨放置,避免與真鈔混淆。
- 立即報警並交付警方:撥打110或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將假鈔完整交給警方並說明取得經過。這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一步,能證明你是「被動收受」而非「故意行使」。實務上,假鈔最終是否為偽造,會送請中央印製廠鑑定,鑑定報告是法院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
- 詳細說明來源,配合調查:向警方說明假鈔的來源,例如從何處、向何人、什麼時間收到,有無監視器或交易紀錄。金融機構依法發現偽鈔有通報義務,一般民眾雖無刑罰上的強制通報義務,但主動報案並交付,才能有效切斷「明知故犯」的嫌疑。
- 心理準備:損失原則自行承擔:依刑法第200條,假鈔會被依法沒收,無法向國家兌回等值金額。這筆損失只能另循民事途徑向交付偽鈔給你的人求償。
六、收到假鈔的損失,能向誰要回來?
假鈔被沒收後,國家不會補償你。結論是:只能向「把假鈔給你的人」民事求償,且要注意時效。
民事上你可以主張:對方交付假鈔侵害你的財產權,構成侵權行為,或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你實際支付的對價。但如果對方也是被上游所騙,你可能需要一層一層往上追,舉證上並不容易。
也要留意,民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發現受損後應盡速諮詢專業意見並保全證據,例如報案紀錄、交易監視器、對話紀錄、假鈔鑑定結果等,都是日後求償的關鍵證據。若對方是店家或公司,法人名稱可完整保留作為求償對象。
常見問題 FAQ
Q:不小心收到一張假鈔,沒發現又花掉了,會被關嗎?
A:不一定,要看你花掉時的「主觀認知」。如果你在花掉當下根本不知道那是假鈔,主觀上沒有行使故意的,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你是收受後才發現是假鈔,明知是假鈔還拿去花,則會構成刑法第196條第2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只有在你一開始就明知是假鈔還拿去花,才會構成第1項的3年以上重罪。為了避免爭議,發現是假鈔就應立即報警。
Q:家裡搜出假鈔,但我說只是收藏沒有要花,會有罪嗎?
A:關鍵在有無「意圖供行使之用」。刑法第196條第1項的收集罪,必須證明你主觀上打算拿來用,單純持有不一定成罪。但檢警會綜合客觀情況判斷,例如數量多寡、是否夾雜在真鈔中、是否連同偽造工具一起被查獲等。最保險的做法是主動將假鈔交付警方,證明你沒有行使意圖。
Q:假鈔被警察沒收後,國家會賠我等值的真鈔嗎?
A:不會。刑法第200條明定偽造、變造的通用貨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且為必須沒收,沒收後不會給予補償。你的損失只能另循民事途徑向交付假鈔給你的人請求賠償。
Q:偽造貨幣的罰金可以分期或易服勞役嗎?
A:可以。罰金為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的金額,若判決確定後無力完納,可聲請易服勞役,以1,000元至3,000元折算一日,最長折算1年。法官在科處罰金時也會考量被告的資力與犯罪所得。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法第195條、刑法第196條、刑法第57條、刑法第200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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