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有何不同?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最大差別在於「排他性」:專屬授權是權利人把特定範圍的權利獨家交給一位被授權人,自己在該範圍內也不能再使用或再授權他人;而非專屬授權則是權利人授權一人後,自己仍可使用,也可以同時授權給多人。想判斷該簽哪一種、能不能自己提告侵權、要不要辦理登記,關鍵就看著作權法第37條、專利法第62條與商標法第39條如何規定授權種類、再授權限制與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小明是一位獨立音樂創作者,他寫了一首超好聽的歌,有唱片公司想買斷他的歌曲,也有人想取得授權來翻唱。這時他聽到了「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這篇文章將用簡單易懂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定義、差異、法律效果,以及簽約時該注意的事項。最後還有常見的 Q&A,讓你輕鬆掌握授權的眉角! --- 授權是什麼?為什麼要用契約把權利說清楚? 授權就是權利人(例如創作者、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能是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授權通常會透過契約來約定,寫明被授權人可以用什麼方式、在什麼時間、什麼地區使用這個權利,以及要付多少錢等等。 授權就像是你把家裡的鑰匙交給別人,讓他可以進門使用你的東西,但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你的。不過,鑰匙可以只給一個人(專屬),也可以同時給好幾個人(非專屬),這就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實務上更重要的是,授權的範圍如果寫不清楚,法律會直接推定你沒有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授權範圍包括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而且同條第2項也明定,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意思是你先授權給A之後,即使之後把著作賣給B,A原來的授權也不會因此失效,這對被授權人的交易安全非常重要。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差在哪?一次看懂定義與法律效果 1. 專屬授權是什麼意思?連權利人自己都不能用嗎? 專屬授權是指權利人將權利「獨家」授權給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只有被授權人可以行使這個權利,連權利人自己也不能行使(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這就像你把房子的鑰匙只交給一位房客,並且約定這段期間連你自己都不能進去住。 結論先說:專屬授權的核心就是排他性與獨立的訴訟權能。 法律依據: - 著作權法第37條(條文全文)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這表示專屬被授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去告侵權人,不需要再拉著作權人一起提告。 - 專利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同條第3項則明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也就是在專屬範圍內,連專利權人自己都不能實施。 - 商標法第39條第1項明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同條第5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同條第6項更規定,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此可知,商標法的專屬授權已有明文定義與效果,並非僅靠契約實務自行約定。 2. 非專屬授權是什麼意思?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嗎? 非專屬授權是指權利人授權給被授權人,但權利人自己仍可行使權利,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就像你把房子的鑰匙複製了好幾把,分別交給不同的房客,大家都可以住進去,你自己也可以隨時進去。 結論先說:非專屬授權沒有排他性,原則上也不能自己告、不能自己再轉授權給別人。 法律依據: - 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這是非專屬授權最重要的限制。 - 專利法第62條第2項授權得為專屬或非專屬,非專屬授權即無排他性,不能排除權利人及第三人實施。 - 商標法第39條第1項亦允許非專屬授權,同樣不具備排除權利人使用的效力。 要特別提醒的是,著作權法只對「非專屬不得再授權」有明文禁止,對於專屬授權是否可以再授權,法律沒有規定當然可以或當然不可以,一律依契約約定。因此不論是專屬或非專屬,如果希望被授權人可以轉授權,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否則日後很容易產生爭議。 ---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差異比較表 | 項目 | 專屬授權 | 非專屬授權 | | --- | --- | --- | | 排他性 | 只有被授權人可以使用,權利人在授權範圍內也不行 | 權利人可以自己用,也可以同時授權給多人 | | 再授權 | 是否得再授權依契約約定,法律未明定當然可以,應於契約明定 | 原則上不得再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為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 | | 訴訟權能 | 被授權人可以自己名義提告(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商標法第39條第6項) | 被授權人不能自己提告,原則上須由權利人提起,專屬授權的獨立訴權非專屬不能享有 | | 授權金 | 通常較高(因為獨家、排他價值高) | 通常較低 | | 授權期間 | 通常較長,適合長期獨家合作 | 通常較短或較有彈性,適合多方合作 | | 登記對抗效力 | 著作權:無登記對抗制度,排他效力與訴訟權能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直接發生,效力依契約約定;商標、專利:非經向智慧財產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39條第2項、專利法第62條第1項) | 著作權:同樣無登記制度,效力依契約;商標、專利:同樣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 表格重點補充: 1. 很多人會誤以為著作權授權也要登記才有效,這是錯誤的。著作權授權的效力完全依當事人契約約定,約定不明就推定未授權,完全不需要也不存在登記對抗制度。 2. 商標與專利則相反,法律強制要求登記對抗。例如商標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3項規定,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不會因賣掉商標就讓被授權人權利落空;第4項更規定,非專屬授權先經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的,前面的非專屬授權不受影響。專利法第62條第1項也有相同登記對抗規定。 --- 實際例子:音樂、商標、專利授權怎麼分? 📚 著作權案例:小說出版權 作家阿明寫了一本小說,他可以把「出版權」專屬授權給 A 出版社。這樣一來,只有 A 出版社可以出版這本書,阿明自己也不能授權給 B 出版社,甚至自己也不能出版。如果是非專屬授權,阿明可以同時授權給 A、B、C 多家出版社,大家都能出書,阿明自己也可以出版。關鍵差別在於,專屬授權的 A 出版社發現有人盜印時,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提告;若只是非專屬授權的出版社,就必須請阿明出面提告。 🏷️ 商標權案例:奶茶品牌 「好喝奶茶」品牌商將台灣地區的商標使用權「專屬授權」給甲公司。那麼在台灣,只有甲公司可以使用「好喝奶茶」商標販賣產品,品牌商自己也不能在台灣賣。如果是非專屬授權,品牌商可以同時授權給甲、乙、丙多家公司,大家一起賣,品牌商自己也能賣。但要提醒,商標授權不論專屬或非專屬,若要對抗之後買下商標的人或主張自己是合法使用,都必須先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授權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 專利權案例:節能技術 發明人小華研發了一項節能技術並取得專利,他將專利「專屬授權」給綠能公司實施。在授權範圍內,只有綠能公司可以製造、販賣該技術產品,小華自己也不能實施。如果是非專屬授權,小華可以授權給多家公司,自己也可以開工廠生產。專利授權同樣要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日後專利權讓與給他人時,被授權人可能無法對抗新的專利權人。 --- 法院怎麼說?授權書要公證才有效嗎?外國人授權有特別規定嗎? 關於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法律效果,可從各法律的明文規定看出根本差異: - 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商標法第39條第5項、第6項、專利法第62條第3項亦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得排除權利人及第三人使用、實施,並得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 非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且非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不具獨立的排他效力與訴訟權能。 由此可知,是否取得專屬授權,對被授權人能否自己名義提告、能否排除他人使用,影響甚大。 此外,在簽訂授權契約時,授權書的內容必須明確記載授權的種類、範圍、期間等,以免日後產生爭議。法院在審理授權糾紛時,會審查授權書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關於公證的界限,法務部相關函釋要旨指出,公證人依法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但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的法律行為作成公(認)證書(參照(93)秘台廳民三字第 01285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表示授權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否則公證人依法不得為其公證或認證,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授權書經過公證或認證,其證據力會大幅提升,但要釐清的是,取得公文書效力的是「公證書」本身,而非授權書當然變成公文書。依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法院公證人基於其職務依法製作之公證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亦屬公文書(參照(93)秘台廳民三字第 01285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因此,經過公證或認證程序所作成的公證書,依法具有公文書的效力,在訴訟上可以作為強力的證據,但授權書本身能否持憑辦理印鑑登記或其他用證目的,仍應由用證機關依其職權審認,並非一經認證就當然可用。 另外,如果授權的一方是不懂中文的外國人,授權書的語言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實務上,依現行公證法第74條規定,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63年1月29日舊法之第20條規定,現行法已移列至第74條;該(64)台函民字第02971號函釋所引即舊法條號)。相關函釋要旨認為,向我國法院公證處提出授權書,原則上應以中文為主,但可以附上英文譯本;如果只是私人委託且不涉及公證程序,則僅有英文授權書也可以接受(參照(64)台函民字第 02971 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這點在跨國授權時特別重要,建議先向受理的公證處或用證機關確認語言與譯本要求,以免因語言不符被退件。 公證時的身分核對也很嚴格。依公證法第2條、第70條、第73條及第107條規定,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時,應核對請求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通常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證件,外國人則為護照或其本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文件,並審查該法律行為是否違反法令或無效。授權人務必本人攜帶有效證件到場,或依法定程序委任代理人,否則公證人得拒絕受理。 --- 簽訂授權契約的7大注意事項:寫不清楚就推定沒授權 1. 明確約定授權種類:務必寫清楚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避免只寫「獨家」、「非獨家」等模糊字眼,最好直接使用法律用語,並加註法律效果,例如「本授權為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得排除授權人及第三人使用,並得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2. 把授權範圍一次寫滿: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已列出授權範圍的必備事項,建議契約中逐項明列: * 地域(例如僅限台灣、大中華區或全球) * 期間(起訖日、是否自動續約、提前終止條件) * 內容(哪一部著作、哪一個商標、哪一案專利) * 利用方法(重製、公開播送、改作、製造、販賣、進口等) * 是否得再授權、是否得轉讓、是否得修改 * 授權金計算方式與付款時點 只要有一項約定不明,該部分就推定為未授權,授權人有權禁止,務必避免遺漏。 3. 授權金與付款方式:專屬授權通常價碼較高,可以約定一次付清、分期或按銷售額抽成。建議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違約金、查帳權及稅負負擔,避免事後爭議。 4. 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例如專屬授權下權利人又授權給別人、被授權人超出範圍使用),應賠償多少、是否得直接終止契約,都要寫明。專屬授權的排他性被破壞時,被授權人的獨家利益受損,賠償金額往往較高,應預先約定計算方式。 5. 終止與期間屆滿效果:務必約定授權期間屆滿後,被授權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移除下架、銷毀庫存或給予銷售緩衝期。期間屆滿後若繼續使用,就構成侵權,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與高額賠償,不能以「忘記下架」為由免責。 6. 公證或認證:強化證據力但對象要搞懂:重要授權或涉及外國人、大額授權金時,建議辦理公證或認證。經公證或認證所作成的公證書,依法視為或係公文書,證據力強,對方很難否認其真實性(參照(93)秘台廳民三字第 01285 號函釋要旨摘述)。辦理時公證人會核對身分證件並審查合法性,也會因語言需要使通譯在場。但要記得,公證書的公文書效力不等於授權書內容當然合法,是否可作特定用途仍由用證機關決定。 7. 登記對抗:商標、專利一定要登記,著作權不用登記但一定要書面:商標授權、專利授權應向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著作權專屬授權雖無登記制度,排他效力與訴訟權能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直接發生,但法律雖未強制以書面為生效要件,為明確授權種類、範圍、期間及舉證,實務上強烈建議一律以書面契約為之,並由雙方簽章保存。 --- 常見 Q&A Q:專屬授權後,權利人自己還可以使用嗎? A:原則上不行。 在專屬授權範圍內,連權利人自己也不能行使該權利,這就是專屬授權的排他性。除非契約中特別約定權利人保留自己使用的權利(例如保留自用或共同使用條款),否則權利人若自行使用或再授權他人,即構成違約,被授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侵害。 Q: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可以自己告別人侵權嗎? A:原則上不行。 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沒有獨立的訴訟權,必須由權利人提起訴訟。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與商標法第39條第6項賦予的「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是專屬被授權人才享有的權能。實務上雖然可以在授權契約中約定由被授權人行使訴訟權利,但這樣的約定是否能對抗第三人仍有爭議,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取得專屬授權或由權利人出具訴訟授權並共同起訴。 Q:授權契約一定要書面嗎? A:法律未強制以書面為生效要件,但實務上一定要用書面。 不論是著作權法第37條、專利法第62條或商標法第39條,現行條文均未規定授權非以書面為之才生效。專利與商標僅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以書面為生效要件。但為了避免約定不明被推定為未授權,以及日後舉證困難,強烈建議所有授權一律以書面契約明定種類、範圍、期間、是否得轉授權、授權金等,並妥善保存簽約過程的往來紀錄。 Q:授權書需要公證嗎?公證後就一定有效嗎? A:並非必要,但經過公證可以大幅強化證據力。 經公證或認證所作成之公證書,依法視為或係公文書,在訴訟上推定為真正,對方很難否認其形式真正性,尤其涉及外國人或重要權利時更有實益(參照(93)秘台廳民三字第 01285 號函釋要旨摘述)。但公證人依法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的法律行為作成公(認)證書,且公證書的公文書效力不等於授權內容當然合法有效,內容是否合法、能否持憑辦理印鑑登記等,仍由法院或用證機關實質審查。 Q:授權期間屆滿後,被授權人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A:不行。 授權期間屆滿後,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例如自動續約、銷售緩衝期),否則被授權人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權利,否則可能構成侵權。例如繼續播放音樂、販賣印有授權商標的商品或製造專利產品,都可能被權利人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甚至負刑事責任。建議在契約中預先約定屆滿後的下架、回收與庫存處理義務。 Q:外國人的授權書一定要用中文嗎? A:要看是否要辦理公證。 若要向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因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時,依現行公證法第74條,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應由通譯傳譯之,實務上會要求以中文為主,可附上英文譯本對照;若只是私人公司間的委託且不請求公證,僅有英文授權書在私法上也可以成立(參照(64)台函民字第 02971 號函釋要旨摘述)。跨國授權建議中英文併列,並約定以何種語言版本為準,以及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結語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非常重要的概念,兩者在排他性、是否得再授權、訴訟權能、授權金以及是否需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等方面都有顯著差異。著作權授權要特別注意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得自己提告但非專屬不行;商標與專利授權則一定要記得辦理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也無法確保授權在權利移轉後繼續有效。在簽訂授權契約前,務必把授權種類、地域、期間、利用方法、轉授權與違約責任寫清楚,重要案件辦理公證並核對身分、必要時使通譯在場,跨國授權更要處理好語言與登記問題。條款寫得越完整,日後糾紛就越少,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避免日後的糾紛。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授權的奧秘,下次遇到授權問題時,就能像法律專家一樣從容應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