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遺產稅申報計算:財產價值認定與評估方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遺產稅申報計算:財產價值認定與評估方式

親人離世後,遺產稅要繳多少,關鍵在於「財產價值怎麼認定」。答案很明確:遺產稅申報計算一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再依土地、房屋、股票、存款、債權、信託利益等不同財產種類,適用不同的法定估價標準,最後以「課稅遺產淨額」套用三級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只要搞懂時價原則與各類財產的估價規則,就能正確申報、避免補稅與罰鍰。

遺產稅怎麼算?「遺產總額」到「應納稅額」的公式一次看懂

結論:先算出「課稅遺產淨額」,再套稅率與累進差額,最後扣掉可扣抵的稅額。

實務上常寫的簡化公式「(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精確的法律用語是:

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已納利息

其中「課稅遺產淨額」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所指的「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總額,減除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所定的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的餘額」。

  • 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
  • 免稅額、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必要費用等,均明定於第17條、第17條之1及第18條。
  • 稅率與累進差額:現行採三級累進稅率,與「稅率-累進差額」的計算方式結果相同。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的計算結果
5,000萬元以下
10%
課稅淨額 × 10%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
15%
500萬元 + 超過5,000萬元部分 × 15%
超過1億元
20%
1,250萬元 + 超過1億元部分 × 20%

遺產稅只是繼承過程中的一環,完整的繼承規劃可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

遺產價值認定的大原則是什麼?一定要用死亡時的「時價」嗎?

結論:是,法律明定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連受死亡宣告的案件也有特別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也就是說,一般案件看實際死亡日,受死亡宣告的案件則以法院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日為準,不是以判決確定日或戶籍登記日為準。

同條第3項進一步揭示估價框架:「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下表整理最常見財產的法定估價基準:

財產種類法定估價基準
土地
一般土地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法條並列「或評定標準價格」,適用於公告土地現值尚未編定等特殊土地)
房屋
以死亡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通常即房屋稅籍資料上的房屋現值
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規則(詳下節)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
依施行細則第29條以公司資產淨值為基礎並依法調整
存款、債權等其他財產
屬第10條第3項概括授權由財政部定之的範圍,實務以本金加計至死亡日止的應計利息為準

上市櫃、興櫃股票遺產怎麼估價?用收盤價還是平均價?

結論:上市櫃用收盤價,興櫃用加權平均成交價,當天沒價格或價格劇烈波動時,法律另有備用計算方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爭議最多的股票估價規則如下:

  1. 原則: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以繼承開始日(死亡日)該證券的上市或上櫃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的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2. 當日無買賣價格時:以上市櫃股票而言,改以死亡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則改以死亡日前最後一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3. 價格劇烈變動時:若價格有劇烈變動,則改以死亡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的平均價格估定,避免單日異常波動造成稅負不公。
  4. 初次上市櫃或初登錄興櫃的例外:有價證券如在繼承開始日尚未上市或上櫃掛牌買賣,或尚未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應以該證券的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的認購價格估定之。

實務提醒:申報時應檢附證券集保或券商的持股餘額證明,並以死亡日的客觀交易資料為準,國稅局會直接勾稽公開市場資料。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公司股票怎麼算?為何不能只看帳面淨值?

結論:原則看公司資產淨值,但公司名下的不動產與持有的上市櫃股票必須先「調升」重估,且特定情況下要核實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但必須經過兩項強制調整:

  • 調整一、土地及房屋: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如帳面價值低於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改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 調整二、持有的有價證券:公司持有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照前述第28條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規則重新估價,不能沿用公司帳上的成本。

此外有兩個重要但常被忽略的實務細節:

  1. 應核實認定的例外:如該公司在繼承開始前已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價值已明顯減損或已無價值者,就不能再按帳面淨值計算,應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價值,納稅義務人需負舉證責任。
  2. 非股份有限公司準用:被繼承人出資的獨資、合夥等非以股份組織的事業,其出資額的估價也準用同一規則。

因此,若被繼承人持有家族公司或閉鎖性公司股權,務必先取得公司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並逐項檢視不動產與轉投資部位是否需要調整。

存款、債權這類財產的時價怎麼算?利息要算到哪一天?

結論:存款與債權的時價,實務上是「本金+算到死亡日為止的應計利息」,死亡日之後的逾期利息不算入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將「本法未規定者」的估定權限授權給財政部,存款與債權即屬此類,施行細則並無專條,完全依稽徵實務認定:

  • 存款: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天的帳戶餘額為準,並加計至死亡日止的應計利息。例如定存尚未到期,也要按約定利率計算到死亡日的利息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 債權:以債權金額為準,如有約定利息,一併加計至死亡日止的約定利息。但若主張該筆債權已無法收回、成為呆帳或債務人已無資力,不能直接主張免稅,必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具體事證(如法院執行無財產的證明、債務人破產裁定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否則仍會按面額加計利息核課。

信託利益算是遺產嗎?五種信託利益的估價方式有何不同?

結論: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信託受益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的五種類型分別估價。

實務上常誤以為信託財產已移轉就不是遺產,事實上只要被繼承人享有信託利益,該利益本身就是遺產。現行法將信託利益分為五種,估價方式如下,且涉及折現時,一律以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複利折算現值:

類型估價方式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全部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非金錢時,以信託財產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的信託利益
以信託金額或信託財產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的期間,依郵局一年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
三、享有孳息部分的信託利益
如信託孳息為固定利息,以每年可收取的利息,按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的期間,依郵局一年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總和計算
四、享有按期定額給付的信託利益
以每年可收取的定額金額,按同樣利率與期間複利折算現值總和計算
五、享有前四款中之一部
按前四款計算出的價值,再乘以受益比率計算

舉例而言,若信託契約約定被繼承人可「每年領取固定利息10萬元至10年後領回本金」,則10萬元的孳息部分與10年後的本金部分要分別依第二款及第三款折現,不能直接用信託總額申報。

結論:掌握時價原則、據實申報才能避免補稅罰鍰

遺產價值認定的核心只有一句話: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並依財產種類適用法定估價標準。土地看公告現值、房屋看評定標準價格、上市櫃與興櫃股票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價、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看調整後的資產淨值、存款債權要加計至死亡日的應計利息、信託利益則要按五種類型折現。

建議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先完整盤點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與信託契約,主動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士確認各項財產在死亡日的客觀時價,並保留存單、集保存摺、公司財報與信託契約等證明文件。據實估價、誠實申報,才是避免日後被補稅加罰、真正保障繼承人權益的根本之道。

Q:遺產稅的「時價」一定是市價嗎?公告現值算不算時價?

A:不一定是買賣市價。法律上的「時價」是法定估價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土地與房屋的時價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是另行鑑價的市價;只有其他財產才由財政部另定估價方式。

Q:被繼承人死亡當天剛好是假日或股票沒交易,要怎麼估價?

A:依施行細則第28條,當日無買賣價格時,上市櫃股票改以死亡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改以最後一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若價格劇烈變動,則改採死亡日前一個月的平均價格,避免單日休市或異常波動影響稅負。

Q: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經沒有營業,還要按資產淨值繳遺產稅嗎?

A:不一定。依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若公司在繼承開始前已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具體事證證明價值已減損或無價值者,應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不再按帳面淨值計算。但須由繼承人提出停業證明、清算資料或無財產的客觀事證來舉證。

Q:被繼承人生前把財產交付信託,就不用申報遺產稅了嗎?

A:要申報。信託財產的形式上所有權雖在受託人,但被繼承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本身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必須依同法第10條之1的五種利益類型分別估價並計入遺產總額。

Q:存款利息和借款利息要算到哪一天?死亡後才入帳的利息也要算嗎?

A:只算到死亡日為止。存款與債權的時價為本金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應計利息,死亡日之後才產生或才入帳的逾期利息,不計入遺產總額。若主張債權無法收回而免計,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舉證證明,否則仍按債權面額加計約定利息核課。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