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和客體錯誤有何不同?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刑法中常常會遇到行為人「搞錯對象」或「失手打偏」的情況,例如想殺仇人卻誤殺無辜路人,或者開槍射擊 A 卻意外擊中 B。這些情形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價?是成立殺人既遂還是未遂?這就要談到刑法錯誤論中的「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本文將用淺白的語言搭配實際例子,帶你了解兩者的區別以及對犯罪成立的影響,並引用法院見解幫助你掌握實務觀點。 --- 一、刑法上的「錯誤」是什麼? 人在犯罪時,主觀想法和客觀發生的事實可能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就是「錯誤」。刑法將錯誤分為幾大類: - 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發生錯誤,例如誤甲為乙而殺害(客體錯誤)、開槍打 A 卻打到 B(打擊錯誤)、以為人已死而棄屍結果人還活著(因果關係錯誤)等。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例如誤以為可以殺害小偷而防衛過當。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先下手為強(誤想防衛)。 其中,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都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但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也是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類型。 --- 二、客體錯誤(目標錯誤) 定義與例子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認錯人」,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想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是因為行為人「誤認」所致,而且行為人攻擊的「行為本身」並沒有失誤。 舉個經典例子:張三想殺李四,深夜埋伏在李四家門口,看到一個人走出來,張三以為是李四,開槍將他打死,事後發現死者是李四的雙胞胎弟弟李五。在這個例子中,張三主觀上想殺李四,客觀上殺死的卻是李五,但張三開槍時「以為」那就是李四,所以是「認錯人」。 法律效果 在刑法理論上,客體錯誤如果屬於「等價客體錯誤」(即行為人想侵害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上的價值相同,例如都是人),通說認為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仍成立故意既遂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殺了「一個人」,殺人罪的保護法益是「人的生命」,只要殺的是人,就該當殺人既遂的構成要件。 如果是不等價客體錯誤(例如想殺人卻誤殺寵物狗),則因為客觀上沒有殺死人,所以不成立殺人既遂,可能成立殺人未遂與毀損動物罪(若法律有處罰)的想像競合。 法院見解 法院在判斷客體錯誤時,會審酌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並依刑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來論罪。例如最高法院曾表示:「行為人主觀之自信若無客觀正當理由支持,不得作為免除刑事責任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判決)雖然這段話原是在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但同樣說明了主觀認識必須有客觀基礎,否則不能阻卻故意。在客體錯誤的情形,行為人誤認客體,若無正當理由(例如光線昏暗、偽裝等),仍可能被認定具有故意。 --- 三、打擊錯誤(方法錯誤) 定義與例子 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行為失誤」,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錯對象,但在攻擊過程中因為方法失誤,導致擊中其他對象。 例如:張三瞄準李四開槍,但子彈偏離,打中旁邊的王五,李四毫髮無傷。張三主觀上想殺李四,客觀上卻殺了王五,且張三並沒有誤認王五是李四,純粹是槍法不準。 法律效果 打擊錯誤的處理與客體錯誤不同。通說採取「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對欲攻擊的對象成立故意未遂,對實際受害的對象成立過失犯(如果法律有處罰過失),兩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開槍殺人為例,對李四成立殺人未遂,對王五成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通常以殺人未遂論處。 也有少數見解採「法定符合說」,認為只要都是人,就成立故意既遂,但實務上多採具體符合說。 法院實務 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打擊錯誤的判決大多遵循具體符合說。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告持刀刺向甲,卻刺中旁邊的乙,法院認定對甲為殺人未遂,對乙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法院強調,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兼顧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不可混為一談。 --- 四、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關鍵區別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錯誤發生的階段」: - 客體錯誤:錯誤發生在「行為人辨識目標時」,行為人誤認了對象,但行為本身是正確指向他以為的那個人。 - 打擊錯誤:錯誤發生在「行為實行過程中」,行為人正確辨識目標,但行為發生偏差,打中非預期目標。 用白話說,客體錯誤是「看錯人」,打擊錯誤是「打錯人」。 --- 五、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客體錯誤 - 等價客體錯誤:故意既遂(例如想殺 A 卻誤殺 B,仍成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故意未遂(對原目標) + 過失(對實際客體),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 - 對原目標:故意未遂。 - 對實際受害客體:過失(若有過失犯處罰規定)。 - 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通常以故意未遂論處,但若過失致死較重則可能例外)。 --- 六、其他相關錯誤類型簡介 除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實務上還常遇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反擊,實際上對方並無攻擊意圖(誤想防衛)。這種錯誤涉及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事實的誤認,其法律效果學說上有爭議。我國法院見解傾向於: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而誤認,不得阻卻故意,但可能減輕責任。 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闡釋:「『自信』係指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行為合法或無過失,但此種自信須有客觀上合理之基礎,方能作為減免責任之依據。若行為人雖有自信,但無正當理由支持,則仍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判決)這段話清楚說明了法院判斷誤想防衛的標準:必須有客觀正當理由,否則仍成立故意犯罪。 --- 七、法院如何審理錯誤案件? 錯誤問題屬於法律適用的一環,當事人若對一、二審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有爭執,可以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是法律審,主要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例如,若原審將打擊錯誤誤判為客體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就可能被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曾表示:「若上訴理由僅涉及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法院裁量權行使不當、理論爭議或與法定違法事由無關者,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逕予駁回。」(參照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判決)這意味著,單純的事實認定錯誤(例如到底有沒有看錯人)是二審的職權,除非涉及法律解釋錯誤,否則不得上訴第三審。 此外,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損害」的定義也是重要因素。最高法院指出:「『損害』之概念,不應狹義解釋為僅民事上之損害,而應依具體案件情節,認定是否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實質之不利益或傷害。」(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判決)在打擊錯誤案例中,雖然行為人沒有殺死原目標,但殺死了無辜第三人,這當然是刑法上的損害,必須加以處罰。 --- 八、常見問題 QA Q1:如果我想殺 A,卻誤把一隻狗當成 A 而殺死,這算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這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因為你誤認了客體(把狗當成人),且行為本身沒有失誤(你確實擊中了你瞄準的目標)。由於客體價值不同(人 vs. 動物),你對人成立殺人未遂,對狗可能成立毀損罪(若狗是他人財產)或動物保護法上的故意傷害動物罪,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2:開槍射擊 A,子彈穿過 A 後又擊中 B,B 死亡,這是打擊錯誤嗎? 這屬於「因果歷程錯誤」的一種,但實務上可能會將 B 的死亡視為打擊錯誤或過失致死。由於行為人對 A 有殺人故意且造成死亡,成立殺人既遂;對 B 的死亡,如果行為人能預見子彈可能傷及旁人,則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但若子彈穿過 A 擊中 B 是同一行為,通常會論以殺人既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既遂處斷。 Q3: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有可能同時發生嗎? 有可能。例如行為人想殺 A,誤將 B 認作 A(客體錯誤),開槍時又沒打中 B 而打中 C(打擊錯誤)。這種複雜情況需要分階段分析:先看客體錯誤部分(對 B 的故意?),再看打擊錯誤部分(對 C 的過失?)。實務上會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通常會論以對 A 的殺人未遂(因為 A 未死)、對 B 的殺人未遂(若 B 未死)或過失等,再依想像競合處理。 Q4:如果我誤以為對方是鬼而開槍,結果對方是人,這算什麼錯誤? 這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中的「等價客體錯誤」嗎?不,因為你誤以為是鬼,但鬼不是刑法上的客體,所以你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只有毀損(?)或無罪?這種情形涉及「幻覺犯」,即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實際上不構成;或者相反,誤以為不是犯罪卻是犯罪。此處你誤以為是鬼,沒有殺人故意,但客觀上殺了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如果當時有注意義務而疏未注意,就會有過失責任。 Q5:法院判斷錯誤類型時,會考慮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嗎? 當然會。法院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認知,這通常透過證人證詞、現場狀況、行為人供述等證據來認定。例如,在昏暗光線下誤認,可能被認定為客體錯誤;若是槍法太差打偏,則屬打擊錯誤。主觀認知的不同會影響最終罪名。 --- 在對犯罪的案件中,打擊錯誤的認定方式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與權利。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刑法上的的說明。 結語 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雖然都是「殺錯人」,但在刑法上的評價大不相同。簡單記法:看錯人→客體錯誤→通常成立故意既遂(等價時);打偏→打擊錯誤→對原目標未遂、對誤擊目標過失。了解這些區別,不僅有助於理解刑法原理,也能在萬一(希望不會)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 最後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皆來自真實判決(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等判決片段),讀者可以從中體會實務運作的邏輯。法律問題千變萬化,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