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和客體錯誤有何不同?對犯罪成立的影響|2026最新

打擊錯誤和客體錯誤有何不同?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想殺 A 卻誤殺 B,到底算殺人既遂還是未遂?答案要看你是「看錯人」還是「打偏了」。**客體錯誤是認錯對象、行為沒有打偏,等價時(人對人)仍成立殺人故意既遂;打擊錯誤是沒認錯人、但出手失誤打到旁人,對原本想殺的對象成立殺人未遂、對被誤擊者則視有無過失論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本文用白話與實例,搭配現行法條與法院實務見解,帶你一次搞懂兩者區別與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一、刑法上的「錯誤」是什麼?為什麼會影響有沒有故意?
人在犯罪時,主觀想法和客觀發生的事實可能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就是「錯誤」。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直接決定罪名與刑度,因此錯誤的種類會影響法院如何論罪。
實務與學說上常見的分類如下:
- 構成要件錯誤: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錯誤。例如誤把甲當乙而殺害(客體錯誤)、開槍瞄準 A 卻打到 B(打擊錯誤)、以為人已死而棄屍結果人還活著(因果歷程錯誤)等,是否阻卻故意是爭點。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例如誤以為可以殺害竊賊而主張正當防衛。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先下手(誤想防衛)。
其中,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都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但錯誤發生的時點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也是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類型。
先搞懂前提:刑法上的故意與過失如何定義?
要判斷錯誤是否阻卻故意,必須先回到刑法第13條與刑法第14條的定義。這也是法院認定行為人主觀心態的基礎。
| 類型 | 法定定義 | 白話說明 |
|---|---|---|
故意 |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前者是「直接故意」,後者是「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
過失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預見能防止而不確信其不發生者亦同 | 欠缺注意義務、或過度自信以為不會發生結果,仍造成結果 |
如果行為人對「客體是人」根本沒有認識,就無從成立殺人故意,只能檢討是否成立過失;反之,若有殺人故意且實現了構成要件,才有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二、客體錯誤是什麼?「認錯人」為何通常仍算殺人既遂?
定義與例子:看錯人,但沒有打偏
客體錯誤又稱目標錯誤,是指行為人「認錯人」,主觀上想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是因為「誤認」所致,行為本身並沒有失誤,是正確地打向自己以為的目標。
舉個經典例子:張三想殺李四,深夜埋伏在李四家門口,看到一個人走出來,張三以為是李四,開槍將他打死,事後發現死者是李四的雙胞胎弟弟李五。張三主觀上想殺李四,客觀上殺死的卻是李五,但開槍時「以為」那就是李四,所以是典型的認錯人。
法律效果:等價與不等價差很大
- 等價客體錯誤:想侵害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保護的價值上相同,例如都是「人的生命」。通說與實務認為不阻卻故意,仍成立故意既遂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殺死了「一個人」,已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 不等價客體錯誤:想侵害的客體與實際客體價值不同,例如想殺人卻誤把他人飼養的寵物狗當成人而殺害。客觀上沒有殺死人,不成立殺人既遂。對原想殺的「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以有處罰未遂為限),對實際被侵害的客體則另論他罪,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刑度對照: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距極大,因此定性為故意既遂或未遂加過失,影響非常重大。
法院見解: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實務見解大致認為,客體錯誤如屬等價(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行為人對犯罪客體之認識縱有錯誤,亦無法阻卻故意,仍應負故意既遂罪責。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就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之論述。要旨摘述為法院見解,非逐字引文。
三、打擊錯誤是什麼?「打偏了」為何要拆成未遂加過失?
定義與例子:沒認錯人,但方法失誤
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行為失誤」,主觀上沒有認錯對象,但在攻擊過程中因方法失誤,導致擊中其他對象。
例如:張三瞄準李四開槍,但子彈偏離,打中旁邊的王五,李四毫髮無傷。張三想殺李四、也認得李四,純粹是槍法不準打偏,這就是打擊錯誤。
法律效果:通說採具體符合說,分別評價後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的處理與客體錯誤不同。通說採取「具體符合說」,認為應分別評價:
- 對原欲攻擊的對象(李四):已著手實行殺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成立殺人未遂。
- 對實際受害的對象(王五):若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能預見會波及旁人而未採取必要防範,則成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以法律有處罰過失為前提)。
兩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但有但書限制: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實務上多以刑度較重的殺人未遂論處,但若過失致死的法定刑在具體量刑上反而較重,仍應整體比較後從重處斷。另有少數見解採「法定符合說」,認為只要都是人就成立故意既遂,但目前實務多採具體符合說。
未遂犯的要件是什麼?
依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罰之)即屬此類,因此對原目標的未遂才有處罰依據。
四、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關鍵區別一次看懂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錯誤發生的階段」與「行為有無打偏」。
| 比較項目 | 客體錯誤(看錯人) | 打擊錯誤(打錯人) |
|---|---|---|
錯誤時點 | 辨識目標時就認錯 | 正確辨識目標,實行過程中失誤 |
行為是否打偏 | 沒有打偏,精準打到自己以為的目標 | 有打偏,子彈或手段偏離預定軌跡 |
主觀認識 | 誤認受害者就是想殺的人 | 知道誰是目標,無誤認 |
等價時(人對人)效果 | 故意既遂(殺人既遂) | 對原目標:故意未遂;對誤擊者:過失犯;想像競合 |
舉證重點 | 現場光線、距離、是否易混淆、行為人供述 | 射擊角度、彈道、槍法、是否可預見波及旁人 |
用白話說,客體錯誤是「看錯人」、打擊錯誤是「打偏了」。
五、對犯罪成立的影響:罪名與競合如何決定?
客體錯誤的結論
- 等價客體錯誤(人對人):成立殺人故意既遂,不另論未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人對物、物對人):對原目標若有殺人故意但未實現,成立殺人未遂;對實際客體則視該當何罪。例如誤將他人飼養的犬隻當成人而殺害,對人成立殺人未遂,對犬隻如該當毀損他人之物(刑法第354條,限他人之物,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或動物保護法之刑罰,再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的結論
- 對原目標: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第2項)。
- 對實際受害客體: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或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提是符合過失定義(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 兩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並受刑法第55條但書限制。
特別提醒:過失是否成立,要看預見可能性
無論是不等價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中對誤擊者的過失評價,法院都會審查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應注意、能注意」以及是否「可預見」會發生結果。例如在人群中開槍,波及旁人的預見可能性高,過失較易成立;若誤擊是完全無法預見的異常介入,則可能不成立過失。
六、其他相關錯誤類型簡介:誤想防衛算哪一種?
除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實務上還常遇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反擊,實際上對方並無攻擊意圖(誤想防衛)。這種錯誤涉及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前提事實的誤認。
其法律效果學說上有爭議,常見理論包括限制的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嚴格罪責理論、消極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等。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說傾向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未必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但因行為人欠缺違法性認識,常以排除或減輕故意罪責處理,且誤認須有客觀上合理之基礎,方足以減免責任,並非一概可免責。
七、法院如何審理錯誤案件?第三審為何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錯誤問題屬於法律適用的一環,當事人若對一、二審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有爭執,可以上訴第三審。但第三審是法律審,審查範圍與事實審不同。
第三審上訴的法定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378條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同法第379條更列舉14款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例如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審判、審判公開或言詞原則的重大違背、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等。若只是單純的事實認定錯誤、證據取捨當否(例如到底有沒有看錯人、彈道如何),原則上屬事實審法院職權,除非涉及適用法律錯誤,否則不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合法理由。同法第380條也規定,程序上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理由。
因此,在錯誤類型案件中,如原審將打擊錯誤誤認為客體錯誤,或反之,因而在故意、未遂、過失的認定及罪名適用上發生違誤,即屬適用法律錯誤,可能成為上訴第三審或撤銷發回的理由。反之,僅爭執「當時光線很暗所以看錯」等事實細節,未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就難以通過第三審門檻。
第二審可以引用第一審的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未論述的重要事項,或當事人新提出而原審未及審酌的事實、證據,第二審應補充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這表示上訴審未必會重寫全部理由,但必須讓當事人看得出法院對爭點已有回應。
八、常見問題 QA
Q:我想殺 A,卻誤把一隻狗當成 A 而殺死,這算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這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因為你誤認了客體(把狗當成人),且沒有打偏、確實擊中你瞄準的目標。法律效果上,對「人」成立殺人未遂(因未殺到人);對狗的部分,若該犬隻為他人飼養,可能另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之物罪;若手段已達動物保護法第25條所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程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此重傷門檻而故意或過失傷害動物者,則屬同法第30條的行政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數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開槍射擊 A,子彈穿過 A 後又擊中 B,B 死亡,這是打擊錯誤嗎?
這不宜直接稱為典型的打擊錯誤,學說上多歸為因果歷程錯誤或一行為數結果的競合問題。對 A 如已死亡,成立殺人既遂;對 B 是否另成立過失致死,須視行為人對子彈穿透、流彈波及等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及應注意義務而定。多數實務會區分評價:對 A 論殺人既遂,對 B 若有過失則另論過失致死,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通常以殺人既遂從重處斷,但仍應個案認定。
Q: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有可能同時發生嗎?
有可能。例如行為人想殺 A,誤將 B 認作 A(客體錯誤),開槍時又沒打中 B 而打中 C(打擊錯誤)。這種複雜情況需要分階段分析:先看客體錯誤部分對 B 的評價,再看打擊錯誤部分對 C 的評價。實務上會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通常會論以對 A 的殺人未遂(因 A 未受害)、對實際受害者的故意或過失等,再依想像競合處理,具體仍以卷內證據認定行為人當時的認識為準。
Q:如果我誤以為對方是鬼而開槍,結果對方是人,這算什麼錯誤?
這並非典型的客體錯誤。因為「鬼」不是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客體,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欠缺對「人」的認識,故不成立故意殺人罪。這種誤以為對象不是人的情形,屬於阻卻故意的構成要件錯誤;惟若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應注意並能注意對方可能是人卻疏未注意,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另須與「幻覺犯」區別:幻覺犯是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客觀上根本不成立犯罪,因此不罰。
Q:法院判斷錯誤類型時,會考慮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嗎?
當然會。法院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認知,這通常透過證人證詞、現場狀況、監視器畫面、彈道鑑定、行為人前後供述等證據來綜合認定。例如,在昏暗光線、距離遙遠、對象外貌相似等情境下誤認,較可能被認定為客體錯誤;若有明確瞄準特定人、但因槍法、風向、被害人閃躲而打偏,則屬打擊錯誤。主觀認知的不同會直接影響最終罪名是既遂、未遂或過失。
結語
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雖然都是「殺錯人」,但在刑法上的評價大不相同。簡單記法:看錯人→客體錯誤→等價時通常成立故意既遂;打偏→打擊錯誤→對原目標未遂、對誤擊目標論過失,再想像競合。了解這些區別,不僅有助於理解刑法故意、過失、未遂與競合的體系,也能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掌握爭點與舉證方向。
最後提醒,本文僅就刑法錯誤論之基本概念與通說作說明,部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學說上仍有爭議,且個案事實差異極大。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與罪名適用,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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