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和客體錯誤有何不同?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刑法中常常會遇到行為人「搞錯對象」或「失手打偏」的情況,例如想殺仇人卻誤殺無辜路人,或者開槍射擊 A 卻意外擊中 B。這些情形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價?是成立殺人既遂還是未遂?這就要談到刑法錯誤論中的「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本文將用淺白的語言搭配實際例子,帶你了解兩者的區別以及對犯罪成立的影響,並引用法院見解幫助你掌握實務觀點。 --- 一、刑法上的「錯誤」是什麼? 人在犯罪時,主觀想法和客觀發生的事實可能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就是「錯誤」。刑法將錯誤分為幾大類: - 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發生錯誤,例如誤甲為乙而殺害(客體錯誤)、開槍打 A 卻打到 B(打擊錯誤)、以為人已死而棄屍結果人還活著(因果關係錯誤)等。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例如誤以為可以殺害小偷而防衛過當。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先下手為強(誤想防衛)。 其中,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都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但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也是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類型。 --- 二、客體錯誤(目標錯誤) 定義與例子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認錯人」,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想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是因為行為人「誤認」所致,而且行為人攻擊的「行為本身」並沒有失誤。 舉個經典例子:張三想殺李四,深夜埋伏在李四家門口,看到一個人走出來,張三以為是李四,開槍將他打死,事後發現死者是李四的雙胞胎弟弟李五。在這個例子中,張三主觀上想殺李四,客觀上殺死的卻是李五,但張三開槍時「以為」那就是李四,所以是「認錯人」。 法律效果 在刑法理論上,客體錯誤如果屬於「等價客體錯誤」(即行為人想侵害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上的價值相同,例如都是人),通說認為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仍成立故意既遂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殺了「一個人」,殺人罪的保護法益是「人的生命」,只要殺的是人,就該當殺人既遂的構成要件。 如果是不等價客體錯誤(例如想殺人卻誤殺寵物狗),則因為客觀上沒有殺死人,所以不成立殺人既遂,可能成立殺人未遂與毀損動物罪(若法律有處罰)的想像競合。 法院見解 法院在判斷客體錯誤時,會審酌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與客觀事實是否一致,並依刑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來論罪。實務見解大致認為:客體錯誤如屬等價(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行為人對犯罪客體之認識縱有錯誤,亦無法阻卻故意,仍應負故意既遂罪責(可參考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2101 號刑事判決等就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之論述)。 --- 三、打擊錯誤(方法錯誤) 定義與例子 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行為失誤」,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錯對象,但在攻擊過程中因為方法失誤,導致擊中其他對象。 例如:張三瞄準李四開槍,但子彈偏離,打中旁邊的王五,李四毫髮無傷。張三主觀上想殺李四,客觀上卻殺了王五,且張三並沒有誤認王五是李四,純粹是槍法不準。 法律效果 打擊錯誤的處理與客體錯誤不同。通說採取「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對欲攻擊的對象成立故意未遂,對實際受害的對象成立過失犯(如果法律有處罰過失),兩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開槍殺人為例,對李四成立殺人未遂,對王五成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通常以殺人未遂論處。 也有少數見解採「法定符合說」,認為只要都是人,就成立故意既遂,但實務上多採具體符合說。 法院實務 實務上,法院對於打擊錯誤多認為應分別評價:對原欲攻擊之對象成立故意未遂、對實際受害之對象成立過失犯,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即採此一分別論罪之結構)。法院強調,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兼顧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不可混為一談。 --- 四、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關鍵區別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錯誤發生的階段」: - 客體錯誤:錯誤發生在「行為人辨識目標時」,行為人誤認了對象,但行為本身是正確指向他以為的那個人。 - 打擊錯誤:錯誤發生在「行為實行過程中」,行為人正確辨識目標,但行為發生偏差,打中非預期目標。 用白話說,客體錯誤是「看錯人」,打擊錯誤是「打錯人」。 --- 五、對犯罪成立的影響 客體錯誤 - 等價客體錯誤:故意既遂(例如想殺 A 卻誤殺 B,仍成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故意未遂(對原目標) + 過失(對實際客體),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 - 對原目標:故意未遂。 - 對實際受害客體:過失(若有過失犯處罰規定)。 - 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通常以故意未遂論處,但若過失致死較重則可能例外)。 --- 六、其他相關錯誤類型簡介 除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實務上還常遇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例如誤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而反擊,實際上對方並無攻擊意圖(誤想防衛)。這種錯誤涉及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事實的誤認,其法律效果學說上有爭議(有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嚴格罪責理論、消極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等不同見解,此屬學說爭議)。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說傾向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未必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但因行為人欠缺違法性認識,常以排除或減輕故意罪責處理,誤認須有客觀上合理之基礎,方足以減免責任。 --- 七、法院如何審理錯誤案件? 錯誤問題屬於法律適用的一環,當事人若對一、二審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有爭執,可以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是法律審,主要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例如,若原審將打擊錯誤誤判為客體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就可能被撤銷發回。 依刑事訴訟法之第三審上訴制度,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單純的事實認定錯誤、證據取捨當否(例如到底有沒有看錯人)原則上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除非涉及適用法律錯誤,否則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因此,在錯誤類型案件中,如原審將打擊錯誤誤認為客體錯誤、或反之,因而於故意、未遂、過失之認定及罪名適用上發生違誤,即屬適用法律錯誤,可能成為上訴第三審或撤銷發回之理由。 --- 八、常見問題 QA Q1:如果我想殺 A,卻誤把一隻狗當成 A 而殺死,這算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這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因為你誤認了客體(把狗當成人),且行為本身沒有失誤(你確實擊中了你瞄準的目標)。由於客體價值不同(人 vs. 動物),你對人成立殺人未遂,對狗可能成立毀損罪(若狗是他人財產)或動物保護法上的故意傷害動物罪,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2:開槍射擊 A,子彈穿過 A 後又擊中 B,B 死亡,這是打擊錯誤嗎? 這屬於「因果歷程錯誤」的一種,但實務上可能會將 B 的死亡視為打擊錯誤或過失致死。由於行為人對 A 有殺人故意且造成死亡,成立殺人既遂;對 B 的死亡,如果行為人能預見子彈可能傷及旁人,則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但若子彈穿過 A 擊中 B 是同一行為,通常會論以殺人既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既遂處斷。 Q3: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有可能同時發生嗎? 有可能。例如行為人想殺 A,誤將 B 認作 A(客體錯誤),開槍時又沒打中 B 而打中 C(打擊錯誤)。這種複雜情況需要分階段分析:先看客體錯誤部分(對 B 的故意?),再看打擊錯誤部分(對 C 的過失?)。實務上會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通常會論以對 A 的殺人未遂(因為 A 未死)、對 B 的殺人未遂(若 B 未死)或過失等,再依想像競合處理。 Q4:如果我誤以為對方是鬼而開槍,結果對方是人,這算什麼錯誤? 這並非客體錯誤。因為「鬼」不是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客體,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欠缺對「人」的認識,故不成立故意殺人罪。這種「誤以為對象不是人」的情形,屬於阻卻故意的構成要件錯誤;惟若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應注意並能注意對方可能是人卻疏未注意,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另須與「幻覺犯」區別:幻覺犯是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客觀上根本不成立犯罪,因此不罰。) Q5:法院判斷錯誤類型時,會考慮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嗎? 當然會。法院必須查明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認知,這通常透過證人證詞、現場狀況、行為人供述等證據來認定。例如,在昏暗光線下誤認,可能被認定為客體錯誤;若是槍法太差打偏,則屬打擊錯誤。主觀認知的不同會影響最終罪名。 --- 結語 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雖然都是「殺錯人」,但在刑法上的評價大不相同。簡單記法:看錯人→客體錯誤→通常成立故意既遂(等價時);打偏→打擊錯誤→對原目標未遂、對誤擊目標過失。了解這些區別,不僅有助於理解刑法原理,也能在萬一(希望不會)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 最後提醒,本文僅就刑法錯誤論之基本概念與通說作說明,部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學說上仍有爭議。法律問題千變萬化,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與罪名適用,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