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是什麼?興櫃與上市上櫃的差別 想像一下,一家公司從私人企業變成股票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就像一個學生從家裡自學到進入學校體系一樣,需要經過不同的階段。在台灣的資本市場裡,「上市」和「上櫃」就像是進入「明星高中」和「社區高中」,大家比較熟悉。但你知道在這之前,還有一個重要的「預備班」或「先修班」階段嗎?那就是「興櫃」市場。這篇文章將用最生活化的比喻,帶你一次搞懂興櫃股票是什麼,以及它和上市、上櫃股票到底有什麼不同。我們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判決見解,讓你從法律和實務面徹底理解。 一、什麼是興櫃股票?用升學階段來比喻 簡單來說,興櫃股票就是已經公開發行、但還沒有達到上市或上櫃標準的公司股票。這些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買中心)設立的「興櫃股票市場」進行交易。 你可以這樣想像: - 未公開發行公司:像是「在家自學」的學生,股份僅由特定股東持有,不公開交易。 - 興櫃公司:進入「補習班」或「預備學校」。已經有統一的教材(公開財務報表),在一個有管理的環境(櫃買中心)裡練習考試(交易),目的是為了準備正式入學(申請上市或上櫃)。 - 上櫃公司:成功進入「社區高中」(櫃買中心)。監管更嚴格,能見度更高。 - 上市公司:考進「明星高中」(臺灣證券交易所)。監管最嚴格,流動性最好,能見度最高。 所以,興櫃市場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讓這些準備中的公司有一個合法、透明、且受監管的交易平台,取代過去不透明的「盤商」仲介交易。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因其提及相關理由:「櫃買中心建制興櫃股票制度主要目的,係為取代以盤商仲介為主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乃有鑑於該類交易不僅發行公司資訊不透明…盤商操縱股票坑殺投資人之情事時有所聞。」 二、興櫃與上市、上櫃的三大核心差異 雖然都在公開市場交易,但興櫃與上市、上櫃在「入學門檻」、「上課(交易)規則」和「成績單(價格)公信力」上有根本的不同。法院見解也特別強調這些差異,尤其是在涉及財產價值認定(如稅務)時,不能混為一談。 差異一:「入場門票」大不同(發行條件與審查) - 上市/上櫃:門檻高,像要申請明星學校。 * 上市:需設立滿3年以上,實收資本額達6億元,獲利能力、股權分散、公司治理等都有嚴格標準。 * 上櫃:標準稍低,但同樣有設立年限、資本額(5千萬元以上)、獲利能力等要求。 * 關鍵:申請時就必須提出詳細的「承銷價格訂定說明書」,由承銷商根據公司財務、市場狀況進行嚴謹評估,價格形成的客觀性較高。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因其具體比較了申請流程:「申請公司向證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請時…須提出與證券商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說明書…申請上市公司之『承銷價格』係採用股票價值評估方法之計算,且承銷商及公司須針對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可見…具有相當之客觀性基礎。」 - 興櫃:門檻低,像預備學校報到。 * 沒有獲利能力要求,只需有兩家以上證券商推薦(其中一家是主辦推薦證券商)。 * 股份雖需分散,但條件相對寬鬆。 * 最關鍵的差異:公司申請登錄興櫃時,並不需要事先決定或申報股票認購價格。價格是在櫃買中心核准後,才由推薦證券商與公司或原始股東「議價」決定。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申請登錄興櫃買賣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不僅無須於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時提出,且係櫃買中心核准登錄後,始由推薦證券商將認購數量、比率及認購價格等資料,向該中心申報。」 * 法院見解明確指出,這種價格形成是雙方間「主觀議價」,與上市櫃的客觀評估程序迥異。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登錄興櫃股票價格之形成,乃該公司與推薦證券商雙方間『主觀議價』,核與一般上、市櫃須提出『承銷價格訂定意見書』不同。」 差異二:「上課與下課規則」不一樣(交易制度) - 上市/上櫃股票:像在正規學校,有統一的上下課鐘聲(集合競價)。 * 交易方式:主要採用「集合競價」,每5秒或一定時間撮合一次,價格相對連續。 * 流動性:通常較好,買賣雙方委託容易成交。 * 漲跌幅限制:目前為±10%。 - 興櫃股票:像在課後輔導班,比較彈性,但秩序不同。 * 交易方式:採用「議價交易」。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經紀商,與擔任「造市者」的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簡單說,你想買賣興櫃股票,主要是跟這些「造市商」交易,而不是直接跟其他投資人配對。 * 交易時間:同樣是營業日9:00至13:30。 * 漲跌幅限制:沒有限制。因此股價波動可能更大。 * 關鍵:正因為交易制度本質不同,法院認為在評價其財產價值時,不能直接套用上市櫃的規則。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比較兩者:「投資人於『興櫃』股票與『上櫃』股票之交易制度亦不相同…倘認『興櫃』與『上櫃』股票之交易皆為櫃買中心所建立…而認為兩者應一體適用相同之『股票價值之估定』,顯然係有比附援引不當之謬誤。」 差異三:「成績單的公信力」有別(價格的客觀性與法律評價) 這是法律實務上最具爭議的一點,尤其在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時。 - 上市/上櫃股票:價格透明,公信力高。 * 其收盤價被廣泛認可為公允的「時價」。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上市股票按收盤價估,上櫃股票按最後成交價估。 - 興櫃股票:價格的公信力常受挑戰。 * 雖然在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但其「最後成交價」可能因交易量小、造市商主導等因素,不一定能反映真實價值。 * 稅務爭議實例:財政部曾發布函釋(如94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8740號令),規定興櫃股票比照上櫃股票,用「最後成交價」來計算遺產或贈與價值。參照[[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估價原則)](MOF_ruling4842)判決所述:「興櫃股票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所稱『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 然而,法院有不同的見解:許多判決認為,興櫃與上市櫃制度差異巨大,財政部此類函釋是「法律補充」,而非「闡明法律原意」,可能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即課稅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被告就興櫃股票『課稅財產價值之認定』即不得以任意發布『解釋函令』等行政規則之方式,擴張解釋『興櫃股票』比照『上櫃股票』…財政部94年9月7日…函釋內容…均非『闡明法規原意』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而係『法律補充』,違背租稅法定主義。」 * 納稅人可能的主張:在訴訟中,納稅人可能主張興櫃股票應以公司的「淨值」(每股淨資產)或其他更合理的方式來估價,而非單純採用可能被扭曲的市場成交價。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所述,因其提及相關案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以『每股10元淨值計算股票價格』等語。」 三、投資興櫃股票要注意什麼? 1. 高風險高報酬:興櫃公司多屬成長初期,未來可能順利上市櫃股價大漲,但也可能營運不佳而下市,波動劇烈且無漲跌幅限制。 2. 流動性風險:交易不如上市櫃股票活絡,可能想賣時不易賣出,或買賣價差較大。 3. 資訊透明度:雖需公開財報,但監理強度與市場關注度仍低於上市櫃公司。 4. 稅務計算可能存有爭議:如前述,在涉及財產移轉(繼承、贈與)時,稅捐機關按「最後成交價」課稅的見解,與部分法院見解不同。納稅人應了解此風險,必要時得尋求救濟。 【法律案例與數學計算試算】 假設王先生於某年某月某日贈與女兒10張(每張1000股)A興櫃公司股票。贈與當日,該股票因交易清淡「無成交價」。國稅局依財政部函釋,按「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每股45元計算價值。 - 國稅局計算方式: * 贈與股票總價值 = 10張 × 1,000股/張 × 45元/股 = 450,000元。 * 假設王先生當年已無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0元,因此無贈與稅。 * 計算依據:財政部94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8740號令(參照[[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估價原則)](MOF_ruling4842))。 - 王先生(納稅人)可能主張: * 該興櫃股票交易制度特殊,當日無成交價可能為常態,採用前一日價格並不公允。 * 應參考公司財務報表,以贈與日該公司每股淨值(假設為30元)計算更合理。 * 價值計算:10張 × 1,000股/張 × 30元/股 = 300,000元。 * 法律主張依據:主張財政部函釋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的「法律補充」,不應適用。應回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的「時價」本意,尋求更公允的估價方式(參照99年度訴字第866號、99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見解)。 這個案例顯示,同樣一筆贈與,因估價基礎不同,財產價值認定可能相差15萬元。這正是興櫃股票在稅法上評價複雜之處。 如果同時涉及贈與稅常見疑問的狀況,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四、重要的Q&A Q1: 興櫃股票可以當沖嗎? A: 不行。目前只有上市櫃股票有開放資券當沖(融資買進、融券賣出)。興櫃股票交易採議價方式,且無融資融券信用交易制度,因此無法進行當日沖銷。 Q2: 興櫃股票有漲跌幅限制嗎? A: 沒有。興櫃股票交易並無漲跌幅限制,因此股價單日波動可能非常劇烈,投資人需特別注意價格波動風險。 Q3: 興櫃股票的交易時間? A: 與上市櫃股票相同,為每個營業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30。盤後無法交易。 Q4: 如何查詢興櫃股票資訊? A: 可以到櫃買中心官網的「興櫃股票」專區,查詢公司基本資料、財務報告、公告以及即時/歷史行情。 Q5: 投資興櫃股票,會不會比較容易變成「壁紙」? A: 風險確實較高。興櫃公司處於發展前期,營運失敗的機率相對高於較成熟的上市櫃公司。投資前務必仔細研究公司的業務前景、財務狀況及管理團隊,並理解其與上市櫃股票的差異,做好資金配置,切勿盲目投資。 Q6: 法院不認同財政部的函釋,那現在稅到底怎麼算? A: 這形成了一個「法律見解衝突」的狀態。在行政機關(國稅局)方面,目前實務上仍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以「最後成交價」作為興櫃股票的遺產/贈與價值計算基準。然而,納稅人如果對稅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庭上可以引用前述的法院判決見解(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作為主張,爭取以更合理的方式(如淨值)計價。最終結果將取決於受理法院的見解。這意味著納稅人面對此類課稅處分時,並非沒有爭訟空間。 總結來說,興櫃市場是台灣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一環,提供了新創及中小企業籌資的管道,也給了投資人早期參與的機會。然而,無論是投資或稅務規劃,都必須清楚認知其與上市、上櫃市場在「本質」上的差異。這些差異不僅是規則的不同,更在法律評價上產生深遠影響,如同法院判決一再強調的,兩者不應被輕易地「比附援引」。投資人在行動前,務必睜大眼睛,看懂規則,才能做出明智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