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法律規定:構成要件、刑期與和解可能性 侵占罪是指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後,卻意圖據為己有而拒不歸還或擅自處分的犯罪,最常見的是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與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普通侵占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侵占因違反職務信賴關係刑度更重,最重同為5年但有6個月以上最低刑度限制。侵占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應偵辦,即使事後和解也無法撤告,但是否和解、是否已賠償是法官量刑與是否給予緩刑的關鍵因素。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狀況?朋友借了你的腳踏車,卻一借不還,還說車子是他的?或是公司會計把公款挪去私用,事後辯稱只是「暫時借用」?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上的「侵占罪」。今天我們就用輕鬆好懂的方式,帶你了解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刑期,以及如果犯了侵占罪,有沒有機會透過和解來減輕處罰。文章裡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判決片段,讓你看到法官實際上是怎麼判斷的! --- 一、什麼是侵占罪?刑法第335條到第338條怎麼規定? 侵占罪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到第338條,是一個完整的章節,不只有大家常聽到的普通侵占與業務侵占。完整架構如下表,建議一次看懂差異: | 類型 | 法條 | 法定刑 | 說明 | | :--- | :--- | :--- | :--- | | 普通侵占罪 | 刑法第335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後變易為所有 | | 公務、公益侵占罪 | 刑法第336條第1項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 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侵占,刑度最重 | | 業務侵占罪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 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因信賴關係加重 | | 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 刑法第337條 |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等已離開本人持有之物,僅罰金刑 | | 親屬間準用規定 | 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及第324條 | 得免除其刑或須告訴乃論 | 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及第324條(親屬間得免除其刑或須告訴乃論)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結論先說:多數日常爭議屬於普通侵占或業務侵占,但如果撿到遺失物不還,則是適用刑度輕很多的第337條,不能混為一談。以上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故第335條、第336條、第337條所載3萬元、15萬元、9萬元、1萬5千元均為提高後之新臺幣數額。 最常見的條文文字如下,法院判決也常直接引用作為論罪依據: 參照同院同案判決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業務侵占罪,則是因為工作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例如店員保管店內現金、會計保管公司帳款、司機受託運送貨品、員工受託代購保管款項),卻將它侵占入己。因為行為人違背了業務上的信任,刑度會比普通侵占罪重,設有6個月以上的最低刑度,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持有跟普通持有的差別在哪裡? 關鍵在於持有原因。普通侵占的持有基礎多是借用、寄託、租賃等一般民事關係;業務侵占的持有基礎是基於業務關係而來,例如店員對收銀款、會計對公司帳款、倉管對庫存、貨運司機對託運物。實務上,只要是反覆、持續以該業務為業而持有,都可能被認定為業務持有,量刑時也會因此較重。 二、侵占罪的四大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嗎? 要成立侵占罪,必須同時符合條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要件。學理上常拆解為以下四個要素來檢驗: 1. 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合法持有 「持有」是指你對該物品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而且這個持有關係一開始是合法的。例如:你向朋友借來的機車、受公司委託保管的公款、受寄託的物品等。重點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如果一開始就是用偷的、搶的而取得持有,就不是侵占,而是竊盜或搶奪。 特別提醒,第337條的遺失物、漂流物不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兩者性質不同。撿到錢包不還適用的是第337條的罰金刑,而非第335條。 2. 變易持有為所有:把保管變成己有 也就是你心裡把東西當成自己的,並且用行動表現出來,例如:拒絕歸還、否認有借東西、把東西賣掉、轉送他人、設定抵押,或直接聲稱這是自己的。單純遲延返還與明確拒絕返還,在認定上有程度差異,法院會綜合對話紀錄、存證信函、是否變賣等客觀行為判斷。 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主觀上明知是別人的還想占為己有 主觀上你明知道東西是別人的,卻想要據為己有(或給第三人),而且這種意圖是不法的。如果只是誤以為東西是自己的、或對所有權有正當爭執而暫不返還,可能不具備此要件。 4. 有侵占行為:客觀上有據為己有的處分或拒還 常見的像是「拒不歸還」、「擅自處分」、「否認受寄」等等。必須有外顯行為足以認定已將持有變為所有,單純內心想法不會成罪。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判決的例子,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要旨:起訴書證據清單記載,被告自承在前開時地向告訴人借用機車迄今未歸還,法院據此認定構成普通侵占罪。事實為被告向告訴人尤○○借用機車屆期未還而侵占入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刑事簡易判決,要旨摘述),論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 另外一個案例中,檢方曾主張的金額與法院最終認定不同,也提醒我們不能只看起訴主張: 參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判決要旨:檢方起訴意旨主張連續侵占甲OO交付之現金6次共43萬9千元,經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其中28萬元成立侵占罪,其餘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法院對金額的認定採取嚴格證明標準,並非起訴多少就判多少。 三、侵占罪的刑期有多重?會被關多久?可以易科罰金嗎? 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公務侵占罪刑度對照 法定刑是量刑的上下界,法官會在界限內依犯罪動機、手段、金額、犯後態度等裁量。整理如下: - 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有最低刑度限制,比普通侵占重。 - 公務、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本章最重的類型,例如公務員對職務上持有之公款、公益團體受託持有之賑災款項等。 - 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刑法第337條): 1萬5千元以下罰金。只處罰金,沒有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仍會留下前科紀錄。拾得遺失物者,依民法第803條至第805條負有通知、報告、招領及交存義務,不得私吞;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認領之歸屬,始依民法第807條處理。 侵占罪可以易科罰金嗎?現行標準怎麼算? 結論是可以,但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且法官認為以罰金替代不會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的完整要件是:「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這與90年修法當時的說明已不同。早期判決曾提及修法擴大適用至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並使用「法律優位原則」等舊法用語,現行刑法第2條已改為「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與裁判時中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因此,看到舊判決提到銀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或「逾6月不得易科」等文字,要注意現行標準已提高為1千至3千元折算1日,且規定已鬆綁。 以下為當時修法背景的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要旨:說明刑法於90年1月10日修正,第41條第1項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因新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准予易科罰金。此為新舊法比較適用的說明。當時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即舊法銀元300元(約新臺幣900元)之文字。 另一個量刑案例則顯示法官如何綜合考量: 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要旨:法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危害程度及坦承犯後態度,並考量其已歸還機車、因病住院及北上工作等情節,認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為適當。以上為量刑理由要旨摘述,當時亦諭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 小提醒: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現在是多少? | 時期 | 法定折算標準 | 說明 | | :--- | :--- | :--- | | 舊法(90年修法前後過渡期) | 銀元300元折算1日(約新臺幣900元) | 舊判決常見文字,現已不適用 | | 現行法(刑法第41條、第42條) | 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 | 由法官依宣告刑與個案情節裁定 | 現行刑法第41條並非只有第1項。第2項至第10項對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有更完整規範,實務上能否不用入監,關鍵也在這裡: - 第2項: 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 第3項: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要件者,得依上述折算標準易服社會勞動。 - 第4項: 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第5項: 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 - 第6項: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刑。 - 第7項: 已繳納罰金或已履行社會勞動時數之折算。 - 第8項至第10項: 數罪併罰之處理。詳見下一段。 也就是說,不符合易科罰金者,仍有機會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非一律要入監;但健康因素、矯正效果與法秩序維護仍是法院准否的裁量重點。 數罪併罰都判6月以下,可以一起易科罰金嗎? 可以。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明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即使定應執行刑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這與舊法「應執行刑逾6月就一律不得易科」不同。實務上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這類涉及多個業務侵占犯行的案件,法院在定執行刑時仍會一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第9項,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3年(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不得逾1年);第10項並明定違反易服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刑。 累犯會加重多少?是每次都加重嗎? 如果之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構成累犯。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定用語為義務性「加重」,非裁量性「得加重」;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仍應就個案審酌加重是否罪刑相當,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以下為相關判決要旨摘述: 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要旨:法院認定被告行為符合普通侵占罪要件,且其曾因竊盜等案受有期徒刑1年3月,於88年2月19日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另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刑事簡易判決案件中,法院雖認定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107年6月11日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但依釋字第775號意旨審酌前案與本案罪名及保護法益不同,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顯示是否加重須個案審酌。 侵占的錢或物會被沒收嗎? 會。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實務判決多會在主文一併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說,即使財物已花用、轉賣或滅失,仍可能被追徵等值金額。 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是重要的但書:如侵占之機車已返還被害人、貨款已賠償並經被害人受領,即無庸再沒收或追徵。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刑事簡易判決即就已發還被害人之竊盜機車部分,依第5項不予沒收;未發還之侵占機車部分,則依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追徵價額。 四、侵占罪可以和解嗎?和解對刑期、緩刑有什麼影響? 侵占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一旦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會主動偵辦,被害人不能隨意撤告。但是,如果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在量刑時會將和解與否、賠償金額、道歉誠意、是否已返還原物等因素納入考量,可能判得比較輕,甚至給予緩刑。 有和解 vs 沒有和解,刑度差很大! 案例一:有歸還機車 + 坦承犯行 → 判3個月,易科罰金 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要旨:法院審酌被告已歸還機車、坦承犯行及其他個人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案例二:侵占工程款28萬元,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 → 獲得較輕量刑並考量緩刑 參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判決要旨:法院審酌被告就28萬元部分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被害人亦到庭表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該案公訴意旨原認6次共43萬9千元,法院僅認定28萬元,其餘不另為無罪諭知,並就和解部分為緩刑附負擔之諭知。 案例三:侵占179萬餘元,部分犯行經減刑,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判8個月及6個月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判決要旨: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就連續業務侵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月、其餘各次業務侵占分別量處6月之認定。被告為健成公司廠務部經理,連續業務侵占95萬5千9百元及分別侵占83萬5千6百35元合計179萬1千5百35元。判決理由載明,事後與告訴人進行和解時未清償分文,係因告訴人要求一次償還全部數額致未能達成和解;部分犯行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案例四:侵占租金32萬8千元,屢稱有誠意和解卻未賠償 → 判6個月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判決要旨:被告前曾因侵占案件經執行完畢出監,再犯本案造成大裕車行租金損失32萬8千元,嗣後屢次表示有誠意和解、要求法院改期等待,卻遲未償付欠繳租金或賠償損失,法院認其僅施口惠拖延,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和解甚至可以換來緩刑!但緩刑附負擔是什麼? 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已經真誠悔悟,且符合刑法第74條的緩刑要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就有機會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常見的附負擔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 參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判決要旨:被告與被害人達成以17萬9千元成立和解,法院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給付義務,並載明倘違反情節重大,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緩刑。 實務關鍵細節: 依刑法第74條第4項,法院依第2項第3款、第4款命支付被害人或公庫之金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也就是說,被害人不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可以持刑事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對被害人是一大保障,也是法院願意給予緩刑的重要誘因。全文應統一使用「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完整項次,避免漏列「之1」。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所以,如果不慎觸犯了侵占罪,盡早與被害人和解、歸還財物、履行賠償,絕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但要記得,和解要付諸行動,分期或一次清償的條件應具體落實,空口承諾反而會被法院認定為拖延,影響量刑。 --- 五、常見問題 QA Q: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家人間的侵占可以撤告嗎? A: 原則上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應偵辦,被害人撤告也無法阻止程序進行。但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3條及第324條,親屬間的侵占有例外: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侵占罪,得免除其刑;於前述親屬以外之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之,須告訴乃論。須告訴乃論的情形,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和解後撤回告訴才會發生不起訴或不受理的效果。 Q:侵占罪可以和解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A: 可以和解,但和解後能否撤告要看是否屬告訴乃論。一般陌生人、朋友、同事間的侵占屬非告訴乃論,和解後無法撤銷告訴,案件仍會續行,但和解與賠償情形是法官減輕量刑或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只有符合第324條親屬間須告訴乃論的案件,和解後撤告才會使程序終結。 Q:侵占罪的刑期有多重?最重會關多久? A: 普通侵占罪最重5年、業務侵占罪最重也是5年但最低6個月、公務或公益侵占罪最重7年且最低1年。如果情節輕微,可能只判拘役或罰金。許多案件因宣告刑在6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至3千元折算,不一定要入監;不符合易科罰金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Q:什麼是業務侵占罪?跟普通侵持有什麼不同? A: 業務侵占罪是指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卻將之侵占入己。例如:店員拿取收銀機現金、會計挪用公司款項、貨運司機侵占託運貨物、受託代購的員工侵占貨款等。因為行為人違反了業務上的信賴關係,法定刑比普通侵占重,且設有最低刑度。 Q:侵占遺失物是侵占罪嗎?撿到錢包不還會怎樣? A: 會,但適用的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只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度比普通侵占輕很多,僅為罰金刑,但仍會成立犯罪並留下前科。此外,依民法第803條至第805條,拾得遺失物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為招領;不能通知而有報告者,應從速報告;拾得漂流物或沈沒物亦同。經通知或招領後未經認領,應依民法第804條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認領時之返還、費用及報酬則依民法第805條處理;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認領之歸屬,始依民法第807條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得私自據為己有。 Q:侵占罪與竊盜罪有何不同?侵占不動產呢? A: 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取得財物,侵占是原本合法持有,後來才起貪念據為己有。舉例來說:偷走朋友的腳踏車是竊盜;向朋友借腳踏車後不還是侵占。至於不動產,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或房屋,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與侵占罪的「動產持有後侵占」不同,租賃物侵占租金的案例則屬業務或普通侵占。 Q:如果歸還侵占物,還會被判刑嗎? A: 會。犯罪在侵占行為完成時即已既遂,事後歸還屬於犯後態度與彌補損害的表現,法官會從輕量刑,但不會因此無罪。若能主動返還、賠償並取得諒解,有機會爭取較輕刑度、易科罰金或緩刑;且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Q:侵占罪可以易科罰金嗎?數罪併罰超過6個月還能易科嗎? A: 如果宣告刑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經法官裁量認為易科罰金不會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就可以易科罰金。即使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超過6月,只要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仍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千、2千或3千元折算1日;符合第2項、第3項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履行期間依第5項、第9項分別不得逾1年或3年。 --- 六、結語 侵占罪看似只是「借東西不還」的小事,但其實是相當嚴重的刑事犯罪,不僅可能留下前科,還要面臨牢獄之災或高額罰金,甚至被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沒收。如果不慎觸法,最好的補救方式就是誠心道歉、立即歸還財物、與被害人和解並確實履行賠償,爭取從輕量刑或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附負擔緩刑。當然,最根本的還是不要貪圖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對於受託、借用或業務上持有的財物,務必與自有財產清楚區分、留存往來紀錄,以免惹禍上身!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侵占罪的相關規定。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才能獲得最準確的建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