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反而省錢?拒測vs酒測超標罰則比較 拒測不會比較省錢。結論先講:拒絕酒測一律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考,還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才能再考照;若酒測超標初犯多為吊扣駕照1至2年加易科罰金約9萬元,但累犯、酒測值高或伴隨危險駕駛,很可能不准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審酌亦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時則須入監執行,且拒測仍可能依其他事證被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論處。想省錢,唯一划算的是叫計程車或代駕。 --- 拒測罰多少?只罰18萬嗎?吊銷多久才能重考? 拒測的處罰有哪些?法條怎麼規定? 很多人以為拒測只是一張18萬元罰單,實際上是一整套處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以上四款均屬同條第4項的拒測罰範疇,一律處18萬元並吊銷駕照,沒有分機車、汽車。 白話整理,拒測的代價至少有4項: - 罰鍰18萬元:一次就是法定固定金額,沒有分機車、汽車。第4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測試前先喝酒或吸毒以圖規避檢測」的行為,也同樣按拒測論處18萬元。 - 車輛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會被拖吊保管,還會衍生移置費與保管費,領回前還要先處理罰鍰。 - 吊銷駕駛執照:一般拒測情形,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且依同條第5項、第6項,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照者,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並經認定後才得再考領,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 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講習義務雖不在第35條第4項本文,但依同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講習辦法,裁處時會一併命接受道安講習,實務上拒測案件都會通知講習。 特別提醒,拒測吊銷後想提前重考,沒有捷徑。3年只是「一般拒測」的級距,完整的禁考體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區分如下,期滿還要檢附已完成酒駕防制教育的證明,才能報考,未完成前即使期間屆滿監理機關也不會核發考照資格: | 吊銷事由 | 禁考期間 | 法源 | | --- | --- | --- | | 依第35條第4項前段拒測(未肇事致重傷死亡) | 3年內不得考領 | 第67條第2項 | | 依第35條第1項酒駕、或第3項後段、第4項後段、第5項後段(均指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吊銷者) | 終身不得考領(但有第67條之1情形者除外,該除外不含違反第35條者,實務上即終身) | 第67條第1項 | | 駕駛營業大客車依第35條第2項吊銷 | 4年內不得考領 | 第67條第2項 | | 10年內第2次拒測依第35條第5項前段吊銷 | 5年內不得考領 | 第67條第2項 | | 肇事致人死亡依第44條第4項吊銷 | 5年內不得考領 | 第67條第2項 | | 曾依第67條第2項及第3項(一律1年)吊銷,累計禁考期間達6年以上 | 終身不得考領 | 第67條第4項 | 也就是說,第67條第2項的3年僅是前段一般情形,後段肇事致重傷或死亡、以及10年內第2次拒測的5年、累計達6年亦終身的規定,才是完整圖像。禁考期間自吊銷處分確定起算。 拒測一定會被罰18萬嗎?有沒有可能撤銷? 原則上只要符合「行經設有告示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或同條第4項第三款、第四款「測試前或肇事後先行飲酒用藥規避檢測」的構成要件,就會處18萬元並吊銷駕照。但例外仍可能經行政訴訟撤銷,例如攔檢欠缺客觀合理懷疑、未踐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要求之事先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未全程連續錄影、或對不諳中文的外籍駕駛人未以其能理解的語言或通譯告知拒測法律效果等,實務上已有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裁罰的案例。不過此類撤銷門檻高,必須舉證執法程序確有重大瑕疵,成功機率極低,不能當作拒測的算計。 補充說明,司法院釋字第699號的真正意旨是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67條第2項前段、68條關於拒測吊銷駕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的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牴觸,理由書僅提及「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該告知義務是出自作業程序本身,並非大法官在釋字主文中創設,全程錄影、通譯義務亦非釋字第699號主文內容,切勿誤將所有程序要求都掛在該號解釋名下。 拒測後車子怎麼領回?要先繳清罰單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移置保管的車輛在保管原因消失後即可領回,但違反第35條者,原則上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才能領回;僅初犯且未肇事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先行領回。也就是說,18萬元若未繳或未辦理分期,車輛會一直被保管,保管費持續累計。 酒測超標罰多少?0.15跟0.25的差別在哪? 酒測超標的處罰要分兩個層次看:行政罰與刑事罰,關鍵門檻是吐氣每公升0.25毫克。 酒測值0.15~0.24 mg/L會被關嗎?只罰錢不留前科? 此區間尚未達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門檻,但已屬行政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 機車駕駛人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 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 此階段沒有刑事責任,不會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 補充實務細節:所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得舉發的0.15 mg/L門檻,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認定,警察以檢定合格的酒測器施測為準。 酒測值0.25 mg/L以上會被判刑嗎?要關多久?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致人死傷有加重刑,第3項為10年內再犯致人死傷的更重處罰。 實務量刑,若屬初犯、無事故、酒測值未極高,常見宣告為有期徒刑2個月至6個月。如宣告6個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有「難以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者,不適用易科罰金。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不是法院在判決主文直接決定,而是由執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指揮執行時裁量,法院僅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進一步而言,刑法第41條設有完整的階梯效果,不符合「不准易科就必須入監」的絕對化理解: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第41條第2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而不符第1項易科要件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但因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4項)。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時,6月以下各刑易服期間合計不得逾3年,單一6月以下不得逾1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履行完畢者,於第2項情形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3項情形執行原宣告刑。 已經被判刑,還會再被罰行政罰鍰嗎?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未經宣告沒收之物,仍得裁處。要旨是:性質相同的「罰金」與「罰鍰」不重複處罰,若法院已判處罰金,監理機關就不再另處相同性質的罰鍰,但吊扣或吊銷駕照、吊扣牌照這類「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併行。因此常見情形是繳了易科罰金,還是會被吊扣駕照1至2年。 但必須同時留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的「補繳差額」規定:「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92條第4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白話說,刑法易科罰金折算金額若低於道交條例最低罰鍰基準(例如汽車3萬元、機車1.5萬元),仍須補繳差額,並非判罰金後即完全免繳行政罰鍰。例如汽車酒駕經法院判處罰金2萬元,仍須依本條例補繳1萬元至達最低基準。比較表所稱「不再重複處相同性質罰鍰」應在此補繳機制下理解。 法院怎麼看酒駕累犯?什麼情況不准易科罰金一定要入監? 易科罰金不是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就一定能用錢解決。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檢察官認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科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認因身心健康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認不適用者,始發監執行。法院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僅審查程序、事實認定與裁量關聯性是否合法,見司法院釋字第245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4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等裁定意旨。 以下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為例說明,該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已確定。該案受刑人酒測值0.53毫克,3年內第3次酒駕,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裁定理由摘述,非逐字引文:受刑人於本案前已有2次酒後駕車紀錄,均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顯見前案財產上負擔無法使其記取教訓,且本案尚伴隨紅燈右轉的交通違規,對公共安全危害更鉅,檢察官審酌3年內3次酒駕且本次酒測值高達0.53毫克,難認有悔意,認如不入監執行,將難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故不准易科罰金並無違法或不當。該案檢察官不准易科後,受刑人如欲改易服社會勞動,仍須經檢察官依第41條第3項、第4項審酌是否准許。 同裁定中,抗告人曾主張其情狀合乎高檢署研議的統一標準,即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 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得斟酌准予易科罰金。此為抗告人主張,未獲法院採納,法院在理由中已駁回此項抗辯。 另一段常被引用的文字,為高檢署研議結果經裁定引述,非法院自創標準,要旨摘述:酒駕案件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酌是否屬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准易科罰金情形:1.酒駕經查獲3犯以上者,2.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3.其他個案情節應審酌者。需特別說明,原102年版標準為「5年內3犯、低於0.55且無事故可准易科」,已於111年2月23日及111年4月1日經高檢署函文修正為更嚴格的現行標準,採3犯以上即應審酌不准易科的立場。易科罰金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拒測 vs 酒測超標,哪個比較貴?完整成本比較表 用三種常見情境,比較金錢、時間與前科的總成本。 | 項目 | 情境A:拒測(初犯、未肇事) | 情境B:酒測超標初犯(酒測值0.4,判刑3月得易科) | 情境C:酒測超標累犯(酒測值0.53,判刑6月不准易科) | | --- | --- | --- | --- | | 行政罰鍰 | 18萬元(固定) | 依道交條例3萬至12萬元,但如法院已判處罰金,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不再重複處相同性質罰鍰,惟依同條例第35條第12項,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者仍須補繳差額 | 同左,但實務多已判刑,罰鍰不再另處,低於基準者仍補差額 |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無(未進入刑事程序,除非另有事證成罪) | 約9萬元(以每日1千元折算90日為例,實際以檢察官諭知的1千至3千為準);得易科而未聲請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准易科者,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認不適用易服社會勞動者,始發監執行6個月,期間無收入 | | 駕照處分 | 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一般拒測前段),且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始得重考;肇事致重傷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 | 吊扣1至2年,期滿發還 | 多為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或終身不得考領(視是否致重傷死亡;5年、累計6年終身等級距見第67條) | | 車輛與牌照 | 移置保管,領回須檢附繳納或分期收據;另吊扣汽車牌照2年,肇事致重傷死亡得沒入車輛 | 同受吊扣牌照2年處分 | 同左,且累犯將公布姓名照片 | | 前科 | 原則無,但如有其他事證仍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而留前科 | 留公共危險罪前科 | 留前科,且為累犯紀錄 | | 其他連坐 | 所有人明知不禁止同受罰(第35條第7項,見下述);無乘客連坐問題 | 同車年滿18歲乘客處6千至1萬5千元(70歲以上、心智障礙、職業駕駛乘客除外) | 同左 | 結論: 單比金錢,拒測18萬元比初犯易科罰金9萬元貴一倍,且即使判罰金低於最低基準仍須補繳差額;比時間,拒測吊銷3年比吊扣1至2年更久,後段或累犯更達5年或終身;比自由,累犯不准易科後如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而入監6個月,對工作、家庭的衝擊遠大於罰金。無論哪一種,都比代駕費貴上數百倍。 十年內再犯會加倍嗎?同車乘客與車牌也會被罰? 這是多數文章沒寫,但實務影響很大的加重與連坐規定。 - 10年內累犯加重: 108年4月17日修正施行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10年內第2次酒駕違反第1項者,按最高額罰鍰處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處罰金額加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公布姓名照片,10年內不得再考領。同條第5項規定,10年內第2次拒測者處36萬元;第3次以上每次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公布姓名照片,10年內不得再考領;肇事致重傷死亡者,並沒入車輛。也就是說,10年內第3次酒駕,汽車罰鍰可達21萬元,第4次可達30萬元,以此類推。 - 同車乘客連坐罰: 同條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吐氣達0.25 mg/L或血液達0.05%以上,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但70歲以上、心智障礙、或汽車駕駛人為職業駕駛載客者,乘客免罰。實務上常有乘客不知情仍被罰的案例。 - 牌照處罰: 同條第9項、第10項,違反第3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者,吊扣該汽車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車輛時扣繳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牌照並得沒入車輛。租賃車業者已善盡告知義務仍遭駕駛人違規者,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 汽機車所有人連帶罰: 依同條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即所有人明知駕駛人已飲酒或吸毒達違規標準仍出借車輛或不制止其駕駛,將按第1項機車1.5萬至9萬元、汽車3萬至12萬元處罰。此為所有人責任,與駕駛人、乘客責任併行,實務上常見親友或公司車輛出借而同遭處罰的情形。 | 累犯次數(10年內) | 酒駕(第35條第1項)罰則 | 拒測(第35條第4項)罰則 | | --- | --- | --- | | 第1次 | 機車1.5萬至9萬、汽車3萬至12萬,吊扣1至2年 | 18萬元,吊銷3年不得考領(前段);後段肇事致重傷死亡終身不得考領 | | 第2次 | 按最高額處罰(機車9萬、汽車12萬),吊銷並公布姓名 | 36萬元,吊銷並公布姓名,5年不得考領 | | 第3次以上 | 每次加罰9萬元,吊銷並公布姓名,10年不得考領 | 每次加罰18萬元,吊銷並公布姓名,10年不得考領;累計禁考達6年亦終身 | 拒測可以躲過刑事前科嗎?法院實際怎麼認定?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不吹氣就驗不到0.25,就不會成立犯罪。實務上並非如此。即使拒測,檢察官與法院仍得依其他證據認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例如行車搖晃偏移、闖紅燈等異常駕駛行為、臉色潮紅、散發酒氣、語無倫次、現場目擊證人證詞、密錄器影像、被告自承飲酒數量與時間、以及經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強制採血的血液酒精濃度等。 實務上法院曾依行車搖晃、酒容、目擊證詞與自白等其他事證,認定被告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論以不能安全駕駛罪,此類認定與是否配合吐氣檢定無必然關聯。換言之,拒測不是免死金牌,反而可能在量刑上被評價為犯後態度不佳,失去爭取緩刑或較輕刑度的空間。 警察可以強制抽血嗎?程序如何保障人權? 原則上不得強制抽血,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設有例外: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嫌疑而拒絕吐氣檢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檢測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情況急迫時,警察得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測試,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在受強制採血後10日內,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採驗取得的血液酒精資料,僅得作為執法利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同條第13項定有明文。 實際案例對比:拒測與累犯,誰的代價更高? 案例1:拒測被罰18萬、吊銷3年(去識別化案例) 張OO酒後開車遇臨檢,當場拒測,被開罰18萬元、吊銷駕照3年並移置保管車輛。張OO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察未告知拒測後果,但法院調查錄影與告知紀錄後,認定警方已依法告知權益,駁回其訴。張OO除18萬元罰單與保管費外,因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且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期間無法開車通勤與載運貨物,每月收入減少數萬元,總損失遠超罰金本身。若屬肇事致重傷或死亡的後段情形,則為終身不得考領,代價更高。 案例2:酒測值0.53累犯被判6月、不准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 郭OO酒測值0.53毫克,且為3年內第3次酒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檢察官審酌其已有2次酒駕前案均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再犯,且本案伴隨紅燈右轉違規,對公共安全危害更鉅,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認定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郭OO如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須經檢察官依同條第3項、第4項審酌是否准許,經認不適用者始發監服刑6個月。入監期間無法工作,駕照與牌照另經吊銷吊扣,出獄後仍留有公共危險罪前科,並須完成相關教育或治療才能重考。 兩相比較,拒測的財產損失立即且固定,累犯經不准易科且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而入監則是自由、工作與名譽的長期衝擊,兩者都得不償失。 結論:別賭拒測或酒測值,叫代駕最划算 綜合現行法,拒測的18萬元與3年吊銷(前段)或終身吊銷(後段)、5年及累計6年終身等完整級距是固定套餐,且可能仍因其他事證成立刑責;酒測超標則面臨行政罰與刑事罰雙重打擊,初犯或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累犯或高酒測值則很可能不准易科,經審酌亦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時須入監。再加上10年內累犯每次加罰、公布姓名、吊扣牌照2年、同車乘客連坐、所有人明知連帶罰以及罰金低於最低基準仍須補繳差額等規定,任何酒後開車的選擇都是高成本。與其糾結吹不吹氣,不如一開始就不要酒駕,預先安排計程車、代駕或指定駕駛,才是真正省錢又保命的做法。 --- 常見 Q&A Q:拒測一定會被罰18萬嗎?有沒有例外? 原則上只要符合第35條第4項四款情形之一就會處18萬元並吊銷駕照。但例外如攔檢欠缺客觀合理懷疑、未踐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要求之事先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未全程連續錄影或對外籍人士未以其能理解的語言適當通譯告知等執法程序違法,經行政訴訟有機會撤銷處分,不過舉證門檻高、成功機率極低。釋字第699號僅宣告拒測吊銷3年的規定合憲,其理由書提及的告知義務是源自作業程序,並非該號解釋創設的新程序。 Q:酒測值多少會觸犯刑法?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此門檻者,僅論行政違規。 Q:酒駕被判刑,都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一定。法院僅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是否准予易科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裁量。常見不准易科的情形包括3犯以上累犯、酒測值高且具具體危險、伴隨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不准易科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受6月以下宣告而不符易科要件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因身心健康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經認不適用者始發監執行,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數罪併罰合計不得逾3年)。 Q:拒測後駕照被吊銷,多久可以重考? 一般拒測(第35條第4項前段、未肇事致重傷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為3年內不得考領,且依同條第5項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經認定後才得報考。若因拒測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吊銷(第35條第4項後段)、或依第35條第1項、第3項後段、第5項後段吊銷者為終身不得考領;10年內第2次拒測(第5項前段)為5年不得考領;駕駛營業大客車另為4年;累計禁考達6年以上亦終身不得考領。 Q:已經被判罰金,為何還收到行政罰單要補繳? 這是第35條第12項的補繳差額機制。依行政罰法第26條,性質相同的罰金與罰鍰不重複處罰,但同條例第35條第12項規定,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92條第4項最低罰鍰基準者,仍應裁決繳納不足部分的差額。例如汽車最低基準3萬元,法院判罰金2萬元,仍須補繳1萬元。 Q:如果拒測,警察可以強制抽血嗎? 原則上不得強制,但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嫌疑而拒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檢測者,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血。情況急迫得先行採血,並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不許可者3日內撤銷,受檢人於10日內得聲請法院撤銷,相關資料僅得作為執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