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反而省錢?拒測vs酒測超標罰則比較 「警察臨檢!麻煩吹一下——」深夜街頭,你剛從聚餐出來,喝了兩杯啤酒,心想應該沒超標吧?但腦中突然閃過網路傳言:「拒測只要罰 18 萬,吹氣超標可能被關還罰更多,乾脆拒測比較省?」真的是這樣嗎?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比較拒測與酒測超標的罰則,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拆解這個常見迷思。 --- 一、拒測的罰則:不只 18 萬這麼簡單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18 萬元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駛執照 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簡單說,拒測的代價是: - 罰鍰 18 萬元(一次噴掉一台機車的錢) - 車輛被拖吊保管(還要付保管費) - 駕照被吊銷,而且 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依據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 - 強制參加道安講習 此外,如果你拒測但警察有足夠證據(例如行車搖晃、渾身酒味、自承喝酒),仍可能被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一旦法院認定有罪,刑事責任一樣跑不掉。實務上就有不少拒測後,法官依其他事證判刑的案例。 --- 二、酒測超標的罰則:行政罰+刑事罰,雙重打擊 酒測超標分兩種情況: 1. 酒測值 0.15~0.24 mg/L(未達刑法標準) - 行政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處 1.5 萬~9 萬元 罰鍰,並 吊扣駕照 1~2 年。 - 沒有刑事責任,不會留下前科。 2. 酒測值達 0.25 mg/L 以上(觸犯刑法) -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罰:若法院判決有「罰金」刑,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性質相同的罰鍰就不再處罰,但 吊扣(或吊銷)駕照 這類「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併行。實務上常見判決為 有期徒刑 2 個月~6 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 1,000~3,000 元折算),但檢察官得視情節不准易科罰金,直接發監執行。 --- 三、法院怎麼看酒駕累犯?——引用真實判決 酒駕超標後,即使判刑 6 個月以下,也不見得都能易科罰金。檢察官會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來決定要不要讓你繳錢了事。以下引用幾個法院裁定來說明: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判決片段 「被告於本件酒後駕車行為前,曾有 2 次酒後駕車紀錄,均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顯見前案易科罰金等財產上負擔,並無法讓其記取教訓,又其本案所犯尚伴隨紅燈右轉之交通違規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更鉅……檢察官審酌上開事由,認受刑人 3 年內 3 次酒後駕車,且本次酒測值高達 0.53 毫克,難認有悔意,因認抗告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不入監執行,將難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難認該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這段來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40 號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40號),該案當事人酒測值 0.53,因為是累犯(3 年內 3 次酒駕),檢察官 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5 個月。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判決片段 「抗告人該日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53 毫克,此情狀亦合乎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即『吐氣酒精濃度低於 0.55 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當自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認抗告人有因前次刑罰執行而收矯正之效,准予易科罰金……」 這是抗告人的主張(111年度抗字第340號),但法院並未採納,仍維持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可見即使酒測值未超過 0.55,如果是累犯,還是很可能必須坐牢。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判決片段 「酒駕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審酌是否屬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1.酒駕犯罪經查獲 3 犯(含)以上者。2.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3.……」 這份高檢署的研議標準(111年度抗字第340號)也明確指出,酒駕累犯 或 酒測值過高 都可能成為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 易科罰金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 四、拒測 vs 酒測超標:誰比較「省」? 我們來算算看兩種選擇的「成本」: 情境 A:拒測 - 罰鍰:18 萬元 - 車輛移置保管費:約 1,000~2,000 元 - 駕照吊銷,3 年內不能開車(若靠開車維生,損失難以估計) - 無刑事前科(除非警察有其他證據證明你酒駕) 情境 B:酒測超標(假設酒測值 0.4,初犯,判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 - 易科罰金:以每日 1,000 元計,3 個月(90 日)= 9 萬元 - 行政罰鍰:若法院判處罰金,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通常不再另處罰鍰(但吊扣駕照仍會執行) - 駕照吊扣 2 年(依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 - 留下前科紀錄(公共危險罪) 情境 C:酒測超標(累犯,酒測值 0.53,判刑 5 個月,不准易科罰金) - 入監服刑 5 個月 → 失去自由,工作可能不保 - 駕照吊銷(依個案情節,可能吊扣或吊銷) - 前科紀錄 - 另可能併科罰金 從金錢面看,拒測的 18 萬比初犯易科罰金的 9 萬多了一倍,顯然 拒測更燒錢;若與累犯入監相比,雖然不用繳 18 萬,但坐牢造成的收入中斷、名譽損害、家庭影響,成本更是難以估算。 再從 駕照處罰 來看,拒測直接吊銷 3 年不得考照;酒駕超標初犯通常是吊扣 1~2 年(期間不能開車,但期滿可領回),累犯則可能吊銷。吊銷比吊扣嚴重得多。 --- 五、實際案例對比 案例 1:拒測(真實新聞) 張先生酒後開車遇臨檢,當場拒測,被開罰 18 萬、吊銷駕照 3 年。事後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察未告知拒測後果,但法院調查後認為警方已依法告知,駁回其訴。張先生除了 18 萬罰單,還因無法開車影響工作,每月損失數萬元收入。 案例 2:酒測超標(引用判決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郭先生酒測值 0.53,且是 3 年內第 3 次酒駕,被判刑 5 個月,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入監期間無法工作,駕照也被吊銷,出獄後還要面對前科與社會壓力。 哪一種比較慘? 顯然後者付出的代價遠高於單純罰 18 萬。 --- 六、拒測真的能逃避刑責嗎?法院見解打臉 很多人以為拒測就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但實務上法官可不這麼想。如果警察有足夠證據(例如行車搖晃、酒味濃厚、目擊者證詞、自白等),即使你拒測,仍可能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曾有判決指出: 「被告雖拒絕酒測,然其駕車時左右偏移、臉色潮紅、散發酒氣,且自承飲用啤酒兩罐,足認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應論以不能安全駕駛罪。」 所以,拒測 不是 免死金牌,反而可能讓你在刑事審判中喪失減刑機會(例如犯後態度不佳),甚至被認定惡性重大。 --- 七、結論:別賭了,叫代駕最划算 綜合比較,拒測不僅罰款高、吊銷駕照時間長,還可能因為其他證據而被判刑;酒測超標則可能面臨易科罰金、入監、吊扣(銷)駕照、前科等後果。無論哪一種,都是傷財又傷身。與其糾結「拒測還是吹氣」,不如一開始就 不要酒駕,乖乖叫計程車或代駕,省錢又安心。 --- 八、常見 Q&A Q1:拒測一定會被罰 18 萬嗎?有沒有例外? A1:只要拒絕接受酒測,警察依法就會開出 18 萬元罰單,沒有例外。除非你能證明警察執法程序違法(例如未依規定告知後果),但成功機率極低。 Q2:酒測值多少會觸犯刑法? A2: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25 毫克 以上,就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Q3:酒駕被判刑,都可以易科罰金嗎? A3:不一定。檢察官會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如果是累犯、酒測值過高、伴隨危險駕駛行為(如闖紅燈),很可能 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參考前述判決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與 111年度抗字第340號。 Q4:拒測後駕照被吊銷,多久可以重考? A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因拒測吊銷駕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 終身不得考領。 Q5:如果拒測,警察可以強制抽血嗎? A5:原則上警察不得強制抽血。但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警察可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迷思,記住: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才是真正的省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