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主人要賠償嗎?動物侵權的民事責任|2026最新

狗咬人主人要賠償嗎?動物侵權的民事責任
被狗咬傷、為了閃避衝出的狗而摔車受傷,飼主原則上要賠償。台灣法律對飼主採推定過失責任,只要動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原則上由占有人負責賠償,除非飼主能舉證已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本文整理民法第190條與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請求權基礎、法院3類真實案例、5大賠償項目與計算方式、蒐證與訴訟流程,幫你一次搞懂如何主張權利。
狗咬人飼主一定要賠嗎?民法第190條與動保法第7條怎麼說?
結論:原則上要賠。 台灣對飼主採「推定過失責任」,只要你的動物加損害於他人,原則上就要賠,舉證責任在飼主身上。
民法第190條的完整規定與但書免責是什麼?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是:不管是貓、狗或其他寵物,只要造成他人受傷或財損,占有人就要賠。這裡的「占有人」不限於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包含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就是實際在養、在顧的人都要負責。
但條文有但書免責規定,飼主想免賠,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兩件事其中之一:第一,已經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盡了相當注意去管束;第二,即使盡了相當注意,損害還是會發生。實務上這個舉證門檻很高,很難成立,所以只要動物傷人,飼主原則上都要賠。
另外,同條第2項還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意思是如果你的狗是被別人或別人的狗挑釁才去咬人,你賠完被害人後,可以再向挑動的人求償。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所述:「按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直接點明飼主賠償責任的法源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7條為何能讓請求更穩固?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常見同時主張。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這條在法院實務上被認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果飼主沒繫繩、沒關好導致狗咬人或衝到馬路上,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可以同時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來請求。
實務上法院常將兩條併用,讓請求權基礎更完整。要注意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身也有但書,飼主若能證明自己無過失,仍可免責,但同樣舉證困難。
參照判決所述:「依前揭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本負有防止B犬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義務,竟疏於注意,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規範,未以繫繩拴綁或為其他適當之防護管束措施…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本件為新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訴訟判決(一審),說明飼主責任的雙重法律基礎。
| 請求權基礎 | 條文 | 要件 | 舉證責任 | 效果 |
|---|---|---|---|---|
動物占有人責任 | 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 |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占有人身分、因果關係 | 飼主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或縱盡注意仍不免發生,才能免責 | 推定過失,飼主原則上要賠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民法第184條第2項+動保法第7條 | 違反動保法第7條防止侵害義務、致生損害、因果關係 | 飼主須舉證自己無過失 | 與190條併用,強化請求 |
飼主的定義只有登記名義人嗎?具攻擊性犬隻有什麼額外義務?
不是。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定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也就是說,名義上是家人登記,但平時是你在餵養、照顧、帶出門,你就是實際管領人,一樣要負責。
對於具攻擊性的寵物,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還有加重要求: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使用長度適中的牽繩、戴口罩等。如果違反而造成他人損害,更容易被認定有過失。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另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飼主帶狗出門時也應一併注意。
被狗咬、被狗嚇到摔車、車子撞狗都能求償嗎?法院3種真實案例解析
結論:都能,只要損害與動物的行為有因果關係,飼主就要負責。 不限於「咬到見血」,嚇到摔車、撞車導致的財損也算。
案例1:狗直接咬傷人,飼主說不是我家的狗有用嗎?
這是最典型的類型。法院不會只聽飼主單方面說法,會綜合證人、監視器、傷口特徵、飼主家人當下的反應來判斷。
在案件中,原告騎車經過被告家外遭犬隻攻擊咬傷右小腿,被告抗辯狗當時關在家裡。法院審酌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認定傷勢確為被告飼養犬隻所致。本件為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一審判決。
參照判決要旨摘述:法院審酌監視器勘驗及證人李OO(原文李OO)坦承未反駁反而向原告配偶轉述指控,認定此與常情不符而難採信,進而認定原告右小腿確遭被告飼養犬隻咬傷,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當事人姓名依去識別化處理)。法院認為飼主家人當下脫口而出的話,是重要佐證。
另一件二審確定判決更指出,即使傷口沒有完整、對稱的上下齒痕,只要綜合其他證據,仍可認定是狗咬造成。
參照判決所述:「被上訴人係遭上訴人飼養之犬隻咬傷,堪予認定。」法院說明,撕裂傷是否為狗咬,不能單看有無齒痕,仍要綜合判斷。
案例2:狗突然衝出馬路,騎士為閃避自摔,飼主也要賠嗎?
要賠,這類「驚嚇型」車禍非常常見。法院見解很一致:飼主沒把狗管好、讓牠自由跑到馬路上,就是違反動保法第7條的管束義務,具有過失。
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所述,法院認定被告以過長之繫繩栓綁,又無配戴嘴套等適當管束或防護措施,使系爭柴犬得以衝出攻擊、侵害他人,應有過失甚明,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該判決並審查被告抗辯原告持園藝剪刀挑釁犬隻一節,認定被告並無舉證證明原告有挑釁行為,此節抗辯不足採。
要特別提醒,雖然多數法院會認定飼主有過失,但不是一律由飼主負「全部」責任。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審酌被害人是否有「與有過失」,例如是否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未戴安全帽等,再按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實務上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法院即審查原告是否持園藝剪刀挑釁犬隻,經認定被告舉證不足而駁回該抗辯,未予減輕責任;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等確定見解,是否減輕及減輕多少,由法院依個案過失比例定之。
案例3:為了閃狗撞到電線桿、或直接撞上狗,修車費能向飼主求償嗎?
可以。車輛毀損屬於財產損害,一樣在賠償範圍內。
參照判決所述:「放任B犬自由活動橫越馬路,致原告…見狀閃避不及撞上B犬,造成A車…毀損,自屬過失不法侵害…財產權…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肇事責任。」該案法院明確將車輛毀損認定為飼主必須賠償的財產損害,該案肇事責任經認定由被告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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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可以求償多少錢?5大賠償項目與計算方式一次看
結論:可請求的包含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增加生活需要及精神慰撫金,但每一項都要有單據與因果關係。
| 賠償項目 | 法源 | 計算與舉證重點 | 法院常見認定 |
|---|---|---|---|
醫療費用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 掛號費、醫藥費、手術費等必要費用,須有醫療收據 | 診斷證明書費通常被剔除 |
財產損失(修車費) | 民法第196條 | 零件費須折舊,工資不折舊,以必要修復費用為限 |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折舊率精算 |
工作損失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 診斷證明註明「宜休養X日」+薪資證明 | 以實際必要休養日為準 |
增加生活需要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 計程車就醫交通費、醫療器材、看護費,須合理必要 | 無單據的看護費法院得依行情酌定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 無固定公式,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傷勢、休養期間 | 擦傷數千元至十數萬元不等 |
1. 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的錢不能算嗎?
所有因傷就醫的必要費用都可以請求,但「診斷證明書費」通常不能算。法院認為那是為了請領保險或訴訟而支出,不是醫療本身的必要支出。
參照判決所述:「審酌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一般是為了請領保險給付或進行訴訟而支出,並非屬醫療之必要費用,是認原告就上開證明書費之請求,應予剔除。」該案原告總醫療費1,810元,其中440元是診斷書費,最後法院只准許1,370元(1,810-440=1,370)。
2. 財產損失:車輛維修費為何要折舊?怎麼算?
可以請求修復費用,但不是修理廠開多少就賠多少。法律原則是「以必要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意旨,法院至今仍援用。原因是拿全新零件換掉舊車上的舊零件,會讓車子價值增加,對飼主不公平,所以「零件費」要折舊,「工資」則不折舊。
簡化舉例,幫助理解: 假設機車修理費10,000元,其中零件費6,000元、工資4,000元。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
- 工資:全額賠償 = 4,000元
- 零件費:需計算折舊。假設車已使用2年,殘餘耐用年數為1年。
- 簡化算式:6,000 ÷ (3+1) × 1 = 1,500元
- 總可求償金額:工資4,000元+折舊後零件價1,500元 = 5,500元
- 重要提醒:此為簡化舉例方便理解,實際法院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規定,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精算折舊與殘值,不是都用同一公式。
3. 工作損失:沒上班的薪水怎麼證明?
如果你因傷需休養而無法工作,可以請求薪資損失。關鍵舉證有兩項,缺一不可:
- 醫師診斷證明明確記載「宜休養X日」或「需休養X週」,法院以「實際必要休養日」為準,不是你自己說要休多久就多久。
- 薪資證明,例如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紀錄、勞保投保資料、雇主開立的請假扣薪證明等,用來證明日薪或月薪金額。舉證越完整,越容易獲准。
4.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計程車費、拐杖、看護費都能要嗎?
可以,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對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也要賠償。包含往返醫院的計程車交通費(需合理、必要)、購買醫療器材如拐杖、護具費用,以及因傷需專人看護的看護費。
看護費即使沒有實際聘請看護、沒有單據,只要診斷證明有記載需專人看護,法院仍可能依一般行情酌定金額,不會因為沒單據就一概不准。但仍須證明有看護必要性,且金額須合理。
5. 精神慰撫金:驚嚇、疼痛可以要多少?
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條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金額沒有固定表格,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傷嚴重程度、休養時間長短、痛苦程度等。從實務觀察,動物侵權案件中,輕微擦挫傷可能數千元,須手術或留有疤痕、休養數月者,則可能到數萬元至十數萬元。是否構成情節重大,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求償有沒有時效?利息從哪一天開始算?
結論:有時效,利息不是從被咬當天起算,而是從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時效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以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超過時效才起訴,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免賠。因此務必在知悉被哪戶的狗咬傷、誰是飼主時起,就盡速保全證據並主張權利,不要拖延。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權利人即難以實現請求。
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從哪一天起算?
多件判決主文都會寫「應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這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民法第203條,遲延利息自請求權人依法催告或起訴狀送達使債務人陷於遲延後起算,不是從事故發生日就起算。起訴時記得一併請求遲延利息,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多判利息。
飼主常見的3大抗辯為何法院通常不採?被害人自己有過失會怎麼判?
常見抗辯有三種,但法院審查很嚴格:
- 「我的狗當時關在家裡」:如案件,飼主雖如此抗辯,但法院依證人聽到飼主家人當下轉述指控且未反駁、監視器勘驗等綜合事證,仍認定是其飼養犬隻所為。
- 「我已經用繩子綁好了」: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法院會審查繩子長度、是否足以防止犬隻衝出攻擊、是否配戴嘴套及是否有人在旁看管。該案法院認定被告以過長之繫繩栓綁且無配戴嘴套等適當防護措施,仍屬管束不周。該案為一審判決,判命被告賠償7萬餘元及利息。
- 「是被害人自己去挑逗狗」: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飼主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重大挑釁行為,否則很難成立。該案被告抗辯原告持園藝剪刀挑釁,經法院認定舉證不足而不採。若僅是正常通行,法院不會認定被害人有過失。
如果被害人真的有過失,例如明知狗具攻擊性仍故意挑逗、或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減輕飼主賠償責任,不是飼主就一定要負全部責任。是否減輕及減輕多少,由法院依個案過失比例定之。
此外,民事求償與刑事責任可併行。若飼主放任犬隻導致他人受傷,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民事訴訟中,刑事案件的報案紀錄、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都可作為民事因果關係的重要佐證。但刑事成罪與否,仍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被流浪狗咬傷或害摔車,該找誰賠?
結論:很難依民法第190條請求。 流浪動物沒有特定占有人,不符合190條「占有人」的要件,無法向特定飼主求償。
此時可能要探討其他責任主體,例如該區域的動物管制機關是否有未善盡捕捉、管理的行政責任,但舉證門檻更高,需證明機關有具體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實務上成功案例較少。多數情形只能尋求自身保險、社會救助或全民健保給付。這也凸顯法律為何對「有主動物」課予飼主嚴格的推定過失責任,因為明確的責任歸屬,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
發生當下該怎麼做?6步驟保全證據、協商與訴訟
結論:先就醫、再報警、完整蒐證,最後再談賠償。
- 立即報警並就醫:取得警方報案紀錄、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請醫師詳細記載傷勢、處置方式及是否需休養、需休養日數、是否需專人看護。
- 盡可能保全證據:現場照片(傷口、血跡、車損、狗的特徵與位置)、監視器畫面(超商、住家、行車記錄器)、目擊者聯絡方式。記下飼主或其家人當下的言行,例如是否承認是自家的狗。
- 確認飼主身分:明確是哪一戶、哪一位實際管領人。可請警方協助詢問,或透過里長、管委會協助確認。告錯對象會被駁回,飼主包含所有人及實際管領人。
- 保留所有單據:醫療收據、修車估價單與發票(區分零件與工資)、薪資證明、交通費收據、看護相關單據。正本妥善保管,影本用於調解與訴訟。
- 先進行協商:備齊證據與法律依據(民法第190條、動保法第7條)與飼主理性溝通,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協商不成,提起訴訟: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0萬至50萬元適用簡易程序,程序較簡速,裁判費也較低。事實明確的動物侵權案件,一審通常數月至一年內可判決。起訴時記得一併請求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飼養寵物是快樂的責任,這個責任也包括確保牠們不會對他人造成困擾與傷害。了解法律,不僅是受害者保障自身權益的武器,也是提醒所有飼主必須善盡管理義務的一課。
關於狗咬人賠償的常見問題
Q:怎麼證明咬我或害我摔車的狗,就是對方養的?
A:靠綜合證據,單一證據不足時法院會整體判斷。 你可以收集:目擊證人(例如聽到鄰居說「那是XX家的狗」)、監視器畫面(顯示狗從哪戶跑出來)、飼主或其家人的即時反應(例如事發後跑來道歉或承認,如判決中飼主家人未反駁反而轉述指控的證詞就是關鍵證據)。法院也會綜合傷口特徵(如不規則撕裂傷)、事件發生地點與狗隻出沒的關聯性來判斷。
Q:飼主常會用哪些理由抗辯?法院會接受嗎?
A:常見但多不被接受,除非有具體證據。 常見抗辯有:「我的狗當時關在家裡」()、「我已經用繩子綁好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經法院認定以過長繫繩且無嘴套仍屬管束不周)、「是被害人自己不小心或去挑逗狗」(同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經法院認定舉證不足不採)。然而法院審查嚴格,例如聲稱狗關在家裡,卻有證據顯示家人當下承認是自家狗咬人;或用繩子綁了,但綁得太長或地點不當且未配戴嘴套,仍屬管束不周。至於被害人與有過失,飼主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重大挑釁行為,否則很難成立。
Q:如果我是被流浪狗咬傷或害摔車,該找誰賠?
A:無法依民法第190條向特定飼主求償。 流浪動物沒有特定占有人,只能探討地方自治團體的動物管理機關是否有管理疏失,但舉證困難,實務上需證明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建議優先透過自身意外險、醫療險或強制險等保險機制填補損失,並向當地動保機關通報捕捉,以防再有他人受害。
Q:賠償金額如果談不攏,訴訟時間會很久嗎?
A:通常不會太久,證據齊全會更快。 這類案件事實相對單純,許多透過地方法院簡易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解決,從起訴到一審判決可能在數個月到一年內。事先備齊醫療收據、修車發票區分工資與零件、診斷證明記載休養日數、薪資轉帳紀錄等,能讓流程更順暢。別忘了在訴狀中一併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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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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