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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狗被別人的狗咬傷能求償嗎?寵物傷害賠償|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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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狗被別人的狗咬傷能求償嗎?寵物傷害賠償、責任歸屬與求償項目完整解析

**可以求償。**在台灣,寵物法律上屬於飼主的財產,你的狗被別人的狗咬傷,屬於「動物加損害於他人之物」,原則上可以直接依民法第190條向對方動物占有人(通常就是飼主)請求賠償醫療費、價值減損等財產損害;如果你本人在拉架過程中也受傷,還能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另行請求自己的醫療費、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對方是否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義務」,沒繫牽繩通常會被認定未盡義務,但仍需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一、愛犬無辜被咬,飼主心碎又破財怎麼辦?先蒐證再談賠償

某天,阿明帶著愛犬「來福」在公園散步,來福繫著牽繩乖乖地走。突然,一隻沒繫牽繩的大黑狗衝了過來,對著來福一陣狂咬!阿明趕緊拉開,但來福已經受傷流血,阿明自己也為了保護來福被咬了一口。事後,阿明帶狗就醫花了上萬元,自己也得請假看醫生。阿明氣憤地想:「對方的飼主不用負責嗎?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狀況,這篇文章將用好懂的方式,結合真實法院判決與現行法條,告訴你法律如何保障飼主權利、對方什麼情況要賠、什麼情況可能免責,以及你可以具體求償哪些項目、金額怎麼算、現場該怎麼處理才能提高求償成功率。

狗被別人的狗咬傷,對方飼主一定要賠嗎?民法第190條這樣規定

結論先說:原則上要賠,除非對方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台灣法律將「動物占有人責任」規定在民法第190條,現行條文共兩項,必須一起看: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用白話拆解

項目法律要件說明
誰要賠
動物占有人
不一定是登記飼主,實際管領、控制動物的人就算。例如朋友幫忙代遛狗時咬傷人,代遛者也可能是占有人
賠什麼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包括人被咬傷、狗被咬傷(財產損害)、物品被破壞都算
什麼情況可免責
兩種但書事由
1. 已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2. 縱為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被挑釁怎麼辦
不是免責事由,是事後求償
如果是被第三人或別隻動物挑動才咬人,占有人對被害人仍要先賠,賠完才能再向挑動者求償(第2項)

參照(101年7月13日)所述: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的明文,法院在該案中完整引用作為判決基礎。

實務重點: 法院對「相當注意」的標準抓得很嚴。遛狗有繫牽繩、戴嘴套、保持安全距離、避開人群,才可能被認為已盡管束義務。如果狗突然掙脫仍咬傷人,飼主必須舉證證明掙脫並非管束鬆散所致,否則很難免責。相反地,若對方狗完全沒繫牽繩、放任遊蕩,通常會被直接認定未盡管束義務。

除了民法,飼主還有法定義務要注意。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20條更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果違反這些義務導致他人或他犬受傷,在民事上可能被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為有過失,求償時對被害人更為有利。

誰要負責舉證?被害人要證明什麼,飼主如何才能免責?

結論:被害人只要證明「誰養的」和「是牠咬的」,舉證責任就轉到飼主身上。

這是民法第190條被歸為「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的原因,目的是保護被害人。

1. 被害人(你)要證明的兩件事

  1. 對方是動物的占有人: 透過晶片登記、飼主自承、證人、監視器、餵養事實等證明。
  2. 你的損害與對方動物有因果關係: 你的狗受傷是被對方那隻狗咬的。例如提出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犬咬傷」、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證詞、對方當場道歉的錄音等。

只要這兩點成立,法律上就先推定飼主有責任。

2. 想免責,飼主要自己證明已盡相當注意

此時舉證責任倒置,由動物占有人證明自己符合但書的兩種情形之一。例如提出平時有繫牽繩、戴嘴套、施以訓練、事發時已拉緊牽繩等證據。空口說「我的狗平常很乖」、「是你的狗先吠才被咬」,不是法定免責事由

特別提醒,民法第190條第2項處理的就是「挑釁」問題:若能證明是你的狗先挑動對方狗才導致互咬,對方飼主對你仍要先負賠償責任,只是他賠完後,可以再依第2項向你(挑動之他動物占有人)求償。實務上想靠「對方先挑釁」就完全免賠,幾乎不可能。

刑事案例可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5月28日,上訴駁回、不得上訴,已確定)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徐OO飼養美國惡霸犬,113年2月3日13時2分許下車時未立即牽緊牽繩,導致犬隻撲向告訴人許OO,法院認定雖無法積極證明係咬傷,仍堪認係撲擊成傷,致右手背受有約0.2公分傷害,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原審量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二審維持。此為法院自己的判斷,非僅原審主張;診斷證明書雖載「狗咬傷」,法院係依監視器畫面認定為撲擊致傷。雖然這是「狗撲傷人」的刑事案件,不是狗咬狗的民事求償,但法院對「未牽緊牽繩即構成過失」的認定標準,在民事求償時同樣會被參酌。不過要強調,刑事有罪不代表民事百分之百要賠,民事仍要依個案判斷管束義務與因果關係。

狗被咬傷可以求償哪些費用?醫療費、價值減損與飼主自傷賠償一次看

結論:狗本身的損害只能請求財產損害,飼主本人若受傷則可另請求人身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求償類型法律依據需準備的證據法院態度
寵物醫療費用
民法第190條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
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收據明細、病歷、付款紀錄
有單據且屬必要費用,通常全數准許
寵物價值減損
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6條
配種紀錄、血統證明、市場行情、鑑定報告或照片
賽犬、種犬較易認定;一般寵物犬若缺損影響外觀或配種,可能酌定
代步交通費、照護必要費用
民法第193條第1項(增加生活上需要)
計程車收據、請假證明
需證明為必要支出,照顧寵物請假的薪資損失較有爭議
飼主本人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人體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看護證明、薪資扣減證明
屬人身損害,依實額認定
飼主本人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傷勢照片、診斷書、精神痛苦說明
需身體、健康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法院斟酌傷勢與兩造資力酌定

1. 寵物的醫療費用

這是最基本也最容易獲准的項目,包括急診、清創、手術、藥費、住院、回診等。參照

「原告之狗既遭被告之狗咬傷,致支出醫療費用,及因此受傷,導致其價值減損,原告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該案中,原告主張醫療費2,976元,提出全國動物醫院明細,法院核對後全數判准。

2. 寵物價值減損

如果狗因受傷留下缺損、疤痕,導致市場交易價值或配種價值降低,可請求賠償。同樣在中,原告主張其犬隻左耳被咬傷缺損,影響客人配種意願,請求生產減損價值8,000元。法院認為該犬已11歲,若為此送鑑定,鑑定費用與請求金額顯不相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4條「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裁判」之規定,直接審酌一切情況酌定8,000元為相當。全案原告原本請求48,970元(含交易價值損失22,000元及兩造精神慰撫金各8,000元),法院最終僅准醫療費2,976元加計價值減損8,000元,共10,976元,其餘駁回。

實務細節: 金額不大時,法院為免鑑定勞費不相當,常不送鑑定而直接酌定,這對小額求償的飼主其實是利多。

3. 飼主自己受傷的賠償

如果飼主在阻止互咬、拉扯牽繩、跌倒過程中自己也被咬傷或受傷,就不是「物的損害」,而是「人的身體健康受侵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能工作之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請求。飼主本人受傷屬人身損害,須依實際單據與證明為準:醫療費以診斷證明書與收據核定是否為必要費用;看護費需有醫囑需人照顧或實際聘請看護之證明,法院會審酌住院期間全日看護或出院後半日看護之必要性;交通費需提出往返醫院之收據;薪資損失必須證明實際有減少,若雇主已給付有薪病假,僅能就差額請求,並提出請假證明與薪資單據;精神慰撫金則由法院斟酌傷勢部位、治療期間、是否影響工作與生活、雙方身分經濟狀況等情節酌定,並無固定公式。整體而言,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比財產損害多,但每一項都採實損實賠,有單據、有醫囑、有因果關係,才容易獲准。

寵物受傷,飼主可以要精神慰撫金嗎?法院目前多數說不行

結論:單純寵物受傷,飼主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只有飼主本人身體受傷才能請求。

目前台灣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寵物在民事法上是「物」,是財產權客體。飼主對寵物的情感雖然深厚,但不屬於民法第195條所保護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其他人格法益」。因此,狗被咬傷、死亡,飼主感到心痛、難過,仍屬財產權受侵害,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就認為,原告係因其飼養之犬隻被咬傷,侵害者為財產權,並非其個人身體、健康等或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故其個人及為犬隻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8,000元難認有據(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原文為:「查本件原告係因其狗遭受被告之狗咬傷,乃屬原告之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非其個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受到侵害,且亦非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其個人及狗之精神神慰撫金各8,000元,尚難認為有據」〔原文有「神」字衍文〕,可見法院係完整檢視民法第195條各款要件後始予駁回。

近年確有少數判決嘗試認為寵物與飼主有特殊情感連結,可類推為人格法益而給予慰撫金,但仍屬極少數見解,尚未成為通說,實務上勝算極低。務實作法是:若你因愛犬受傷而身心俱疲,重點應放在完整蒐集財產損害的單據,並注意自己若有受傷,務必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才能依民法第195條為自己爭取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判?2個真實判決教你看懂關鍵差異

案例一:狗咬狗,醫療費與價值減損獲准|

原告的狗左耳被被告的狗咬傷流血,被告當場曾道歉,經證人證實。法院採信原告主張,判准醫療費2,976元及配種價值減損8,000元,共10,976元。法院同時駁回原告請求的自身與愛犬精神慰撫金各8,000元及交易價值損失22,000元。本案為小額民事判決,適用小額程序,程序簡便。

重點: 有無證人、監視器、對方自認,會大幅影響勝敗;金額不大時法院可不送鑑定直接酌定。

案例二:人被狗撲傷,構成過失傷害罪|

被告徐OO牽美國惡霸犬,下車時未立即牽緊牽繩,犬隻撲向許OO致右手背受有約0.2公分傷害。法院認定雖無法積極證明係咬傷,仍堪認係撲擊成傷,違反注意義務,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重點: 未牽緊牽繩在刑事上即可能成立過失,但在民事求償仍要證明因果關係與損害額,且刑事與民事的證明標準與賠償範圍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刑事有罪=民事一定全賠」。

寵物醫療費、價值減損、薪資損失實際怎麼計算?試算給你看

情境A:只有狗受傷

假設你的柴犬被咬傷,醫療費花了15,000元,原本市場價值50,000元,因左耳缺損經評估價值減損30%,則可請求:

  • 醫療費:15,000元(憑收據)
  • 價值減損:50,000元 × 30% = 15,000元
  • 合計:30,000元

若另支出計程車來回就醫1,200元,且有收據,也可一併請求。

情境B:狗受傷+飼主也受傷

飼主拉架時被咬傷小腿,醫療費5,000元,醫囑休養3日,日薪1,500元,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20,000元,則可再請求:

  • 醫療費:5,000元
  • 薪資損失:1,500元/天 × 3天 = 4,500元(需提出請假證明及薪資單,若雇主已給薪則扣除)
  • 精神慰撫金:20,000元
  • 合計:29,500元

合計總額:59,500元。 但切記,每一項都要有單據或證明,法院採「實損實賠」,沒有單據或與傷勢無關的費用,不會准許。

求償時效別拖過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說,知道是誰的狗咬的、狗傷得多重時起算2年內要主張,否則可能罹於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同條第2項另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亦即時效完成後雖不得再依侵權行為請求,但加害人若因侵權受有利益,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建議受傷後盡速蒐證並以存證信函或調解程序等方式處理時效問題,並向專業人士確認時效是否中斷。

小額訴訟更省時省錢

若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特色是程序簡速、得不經言詞辯論、裁判費較低(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徵收,小額更便宜)、且可聲請假執行,先拿錢再等確定。50萬元以下,兩造合意也可用小額程序。若超過10萬元但未滿50萬元,則適用簡易程序。對飼主而言,狗咬狗的醫療費與價值減損多在10萬元內,走小額程序相當常見。

遇到狗咬狗事件當下該怎麼辦?5步驟保全證據、提高求償成功率

結論:先救狗、再蒐證、後求償,證據越完整,談判與訴訟越有利。

  1. 立即拍照錄影,保全現場: 拍下雙方犬隻、傷口近照與遠照、現場位置、對方飼主長相與狗的特徵、牽繩有無繫妥。錄影可捕捉對方是否道歉、自承是飼主等關鍵對話。
  2. 報警或找目擊證人,留下官方紀錄: 撥打110請警方到場製作紀錄,或請目擊路人留下聯絡方式。警方紀錄與證人證詞在法院最有說服力。
  3. 立即帶狗與自己就醫,保留所有單據: 動物醫院與人體醫療都要取得診斷證明書、病歷、收據正本。傷口未癒合前定期回診,證明損害持續。
  4. 與對方協商並作成書面: 可先以Line或存證信函要求賠償,協商過程保留文字紀錄。若對方不理或金額談不攏,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5. 調解不成再提民事訴訟: 依金額選擇小額或簡易程序起訴。起訴時將所有單據、照片、證人清單一併提出,並注意2年時效。

額外提醒刑事責任: 若對方飼主未盡管束義務致你受傷,除民事賠償外,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該條分為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及後段「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犬隻造成重傷(如視能、聽能、語能、嗅味覺等重大機能毀敗或毀敗一肢以上等),刑度會加重。你可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辦,但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與民事2年時效不同,要分開計算。

常見Q&A:沒牽繩就一定賠?對方說是我的狗先挑釁怎麼辦?

Q:對方的狗沒有牽繩,我的狗有牽繩,這樣我可以求償嗎?

A:可以,且對你非常有利,但不是百分之百自動勝訴。 對方未繫牽繩,通常會被認定未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的法定義務,在民事上易被推定有過失。也認定未牽緊牽繩致犬撲傷路人構成過失。但法院仍會個案審酌事發經過,因果關係與損害額仍需你舉證,並非只要對方沒牽繩就能漫天要價。

Q:我的狗被咬傷,我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嗎?

A:很困難,現行多數法院不准。所採見解,寵物屬財產,單純財產受侵害不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只有當你本人也因該事件身體、健康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才能為自己請求精神慰撫金。少數承認寵物特殊情感的判決尚未成為通說,不宜過度期待。

Q:如果對方說是我的狗先挑釁、我的狗先吠,他就不用賠嗎?

A:不一定,不能因此免責。 民法第190條但書的免責事由只有「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兩種,「被挑釁」不在內。依同條第2項,對方若因你的狗挑動而咬傷你的狗,他對你仍要先賠,賠完後才能再向你求償。實務上,即使你的狗先吠叫,若對方根本沒繫牽繩,法院仍可能認定對方未盡管束義務而須負責,只是可能依民法第217條審酌你是否有與有過失而減輕對方賠償金額。

Q:賠償金額怎麼算?可以要求賠償寵物的心理創傷、美容費嗎?

A:以實際、必要且有證據的損害為限。 醫療費、價值減損、必要交通費較易獲准。寵物心理創傷、美容、收驚等若無醫囑或市場依據,法院通常不支持。若主張價值減損,金額不大時法院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4條不送鑑定而直接酌定,金額較大則可能需鑑定。

Q:如果對方不賠,我該怎麼做?要請律師嗎?

A:先調解,再訴訟。 你可以先向對方戶籍地或事發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免費且成立後有執行力。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程序簡便快速,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但若傷勢嚴重、金額較高或對方爭執激烈,諮詢律師或使用TaiLexi AI協助整理證據與法條,會更有保障。記得同步注意刑事過失傷害6個月告訴期間與民事2年時效,時效完成後雖有民法第197條第2項不當得利返還的例外可能,但仍應及早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結語:管好毛小孩,避免糾紛,也保障自己的求償權

飼養寵物是一種法律責任,帶出門務必繫好牽繩、必要時戴口罩、由適齡之人伴同,這不僅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的義務,也是民法第190條「相當注意義務」的具體展現。 做好管束,既是保護他人與他犬,也是保護自己免於賠償與刑責。

萬一不幸遇到狗咬狗或人被咬,記得把握「蒐證、就醫、協商、調解、訴訟」五步驟,保留診斷證明與收據,注意2年民事時效與6個月刑事告訴期間,依法主張醫療費、價值減損、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證據越完整,求償越有力。也要留意刑法第284條除前段普通過失傷害外,後段致重傷會加重刑責,嚴重傷勢更應及時就醫與蒐證。

以上文章結合現行法條與真實判決,希望幫助飼主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如果案情較複雜、對方拒不賠償或傷勢嚴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使用TaiLexi AI進一步查詢相關法條與判決要旨,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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