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說要專人照顧能要看護費嗎?求償條件與計算|2026最新

醫生說要專人照顧能要看護費嗎?求償條件與計算
**可以。**只要醫師診斷證明記載你因車禍等侵權行為受傷,需要「專人照顧」且有明確期間,不論是花錢請專業看護,還是由家人請假在家照顧,都可以依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需要」向肇事者請求看護費。關鍵在於診斷證明是否寫清楚「需全日或半日、照顧期間多久」,以及看護行情是否合理,法院通常會以本國籍看護每日2,000元至2,400元為基準計算。
小明上個月騎機車時被闖紅燈的汽車撞飛,送醫後醫生說需要專人照顧一個月。小明的媽媽馬上向公司請假一個月整天照顧他,結果一個月沒薪水還累得半死。她心想:肇事者應該賠償看護費吧?可是我沒有請專業看護,是我自己照顧的,這樣也能要錢嗎?如果你也有類似疑問,這篇文章會用白話文告訴你請求看護費的條件、計算方式與法院實務見解,並提供準備證據的具體建議。
一、醫生說要專人照顧,真的可以請求看護費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看護費是民法第193條明定的賠償項目。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來說,因為別人的過失讓你受傷,多出來的必要開銷都算損害,看護費就是最典型的「增加生活上需要」。
實務上要成立,必須符合兩個「必要」:
- 傷勢有必要: 醫師診斷證明或病歷明確記載需專人照顧,不是你自己覺得需要就好。
- 期間與程度合理: 需要照顧多久、是全日24小時還是半日,都要合理且與傷勢有關連。
另外,民法第193條第2項還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意思是如果看護期間很長(例如需長期照顧數年),你除了請求一次給付一筆總額外,也可以聲請讓對方「按月或按年定期給付」,法院會命對方提供擔保。長期看護案件要評估一次給付與定期金的利弊,若選擇定期金,日後病情變化也較有彈性。
二、家人請假照顧沒花錢,也能請求看護費嗎?法院怎麼認定親屬看護?
能。家人無償照顧的勞力一樣可以換算成金錢向加害人請求。
很多人以為只有拿出看護收據才能賠,大錯特錯。最高法院早已確立這個原則,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這是一件確定判決,法院以「上訴駁回」維持見解,並非發回。其理由指出: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白話就是:家人照顧你是出於愛,不是因為你有付錢,但加害人不能因為你家人的愛心就省下這筆錢,該算的看護費還是要算。
這個見解已被各級法院大量引用。例如判決(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中,原告車禍受傷後由家人照顧8天,雖然完全沒有支付看護費,法院仍依上述最高法院見解,認定每日2,000元核與一般看護行情相當,判決被告賠償16,000元(2,000元×8日)。判決理由要旨即引用意旨,說明親屬照顧雖基於親情而免除被害人支付義務,但不能因此讓加害人免賠。
所以,小明媽媽即使是請假無薪照顧、甚至是家庭主婦沒有薪資損失,小明仍然可以請求相當於專業看護行情的賠償。這份勞力本身就有價值,不因有無實際支出而受影響。
三、看護費怎麼算?全日、半日行情與看護期間如何認定?
法院計算看護費的公式很單純:每日行情 × 需要照顧日數(全日或半日)=可請求金額。但行情、要算全日還是半日、以及期間多久,常是爭執重點。
| 比較項目 | 法院實務常見認定 | 備註與風險 |
|---|---|---|
全日看護行情 | 每日2,000元~2,400元 | 法院得依職務上已知認定,不一定要提出價目表鑑定。當事人對行情沒爭執時,法院通常直接採認。 |
半日看護行情 | 全日的一半,約每日1,000元~1,200元 | 若診斷證明未明載全日,舉證不足時法院可能只判半日。 |
本國籍 vs 外籍看護 | 一律以本國籍看護行情為準 | 被害人有選擇看護方式的自由,不能強迫為省錢而僱用外籍看護。 |
看護期間 | 以醫師診斷證明記載期間為準 | 需有連續性,若期間過長可能送鑑定。 |
給付方式 | 一次給付為原則,長期可聲請定期金 | 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法院得命加害人供擔保。 |
1. 看護行情是多少?外籍看護比較便宜,可以要求用便宜的算嗎?
不行,法院通常以本國籍看護行情為準,不採外籍看護的便宜價格。
在判決(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中,原告主張全日看護每日2,400元,法院認為「核與本院辦理該等類型事件而於職務上所知之專業看護行情相符,應屬合理。」這表示2,400元是法院依職務經驗認為合理的本國籍看護價格,常見區間為每日2,000元至2,400元,長期本國籍看護換算每月約50,000元至60,000元。
該判決也明確駁回被告「應以外籍看護每月25,000元至35,000元計算」的抗辯,理由是:
「被告抗辯每月25,000元至35,000元之計算方式,顯『外籍』看護之收費行情,倘聘請本國籍看護,每月支出約為50,000元至60,000元,而原告是否聘請外籍看護,或擇由親屬照料,本屬原告權利之行使,如原告認由親屬照料較外籍看護為妥適,自無從強令其必須選擇外籍看護。」
白話就是:要請本國籍、請外籍、還是由家人照顧,都是被害人的選擇權。外籍看護有申請資格、語言、照顧能力等限制,不能為了讓加害人少賠,就強迫被害人去請外籍看護。因此,即使是家人照顧,法院仍會用本國籍行情計算。
2. 診斷證明只寫「需專人照顧」,算全日還是半日?
必須由醫師明確記載,沒寫清楚很可能只被認半日。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打折的地方。診斷證明如果只寫「需專人照顧」,但沒寫「需全日看護」或「需24小時專人照顧」,被告通常會爭執不需要全日。此時舉證責任在原告,若你無法再舉證證明確需全日,法院可能僅以被告不爭執的半日計算。
判決就是典型例子。原告雖主張需全日看護,但因被告爭執,且原告考量調查費用而捨棄聲請詰問醫師或送鑑定,導致舉證未盡,法院最後認定「應僅能以被告不爭執之半日計算」,也就是以每日2,400元的一半、即每日1,200元計算。
實用建議: 申請診斷證明時,務必請主治醫師在「醫師囑言」欄位寫清楚「需全日專人照顧」或「需24小時專人看護」及「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由實際診療的主治醫師依專業判斷開立,才具客觀可信性。只寫「宜休養」或「需專人照顧」而無期間、全日半日之記載,證明力會大打折扣。
3. 看護期間要怎麼證明?可以請多久?
以醫師診斷為準,並用連續回診的診斷證明補強連續性。
常見做法是醫師開立「需專人照顧○個月」或「需專人照顧至○年○月○日」。若傷勢未癒,需要持續看護,就必須每月回診,每次都請醫師開立新的診斷證明,記載「生活上還需要人照顧1個月」等文字,以證明期間的連續性。
在判決中,原告從事故發生日109年3月11日起,每月回診取得的診斷證明都記載「生活上還需要人照顧1個月」,法院據此採認從109年3月11日至112年6月8日,總共1,185天都有專人看護的必要。
但診斷證明不能無限上綱。如果被告質疑期間過長、與傷勢不符,法院可能會送醫療鑑定,或參酌一般同類傷勢復原所需時間來判斷。因此,務必配合醫囑定期回診、復健,並保留所有就醫紀錄、復健紀錄,才能在爭執時有憑有據。相反地,若沒有明確期間,僅有住院期間有看護,或舉證不足,法院也可能只認定住院期間需要看護。
4. 實際計算範例
假設小明被撞後,醫師診斷「需專人全日看護30天」,由媽媽請假照顧30天,當地全日看護行情為每日2,400元,則可請求的看護費為:
2,400元/日 × 30日 = 72,000元
如果法院認定依舉證僅能證明需半日看護,則為:
2,400元/日 × 1/2 × 30日 = 36,000元
而在判決中,原告看護期間長達1,185天,法院認定只需半日看護,計算式為:
2,400元/日 × 1/2 × 1,185日 = 1,422,000元
該案全案請求7,583,662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給付5,245,482元。這個案例清楚顯示,看護期間的長短和全日、半日的認定,對賠償金額影響非常大。 另外要提醒,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依法視為加害人賠償的一部分,應予扣除。上述兩件簡易判決都扣除了原告已領的強制險理賠(例如案扣除203,447元),計算可請求金額時要記得扣掉已領的強制險給付,避免重複請求。依據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四、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讓法官採信?
核心是診斷證明,其他是補強。
- 診斷證明書: 最重要。必須由實際診療的主治醫師開立,上面要載明「需專人照顧」及明確期間,最好加註「全日」或「24小時」。若需長期看護,要持續回診取得連續的診斷證明。
- 看護費用收據: 如果你有僱請專業看護,保留收據、匯款紀錄、看護中心合約。若由親屬照顧而無收據,就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請求相當於看護行情的金額,不必提供收據。
- 親屬照顧的證明: 雖然法院不以有無薪資損失為要件,但若能提供家人的請假證明、薪資單、扣薪紀錄或在職證明,可更強化「確有親屬全程照顧」的事實,說服力更高。即使家人是家庭主婦無薪資損失,仍可請求。
- 看護行情資料: 例如當地看護中心的價目表、工會報價或過去法院判決採認的行情。不過如前所述,若雙方對行情沒爭執,法院通常會依職務上已知行情直接認定為每日2,000元至2,400元,不另需鑑定。
- 其他必要費用單據: 交通費、醫療用品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必須舉證其必要性及與傷勢的關聯。實務上,營養品、安全帽、鞋類等若無法證明為醫療必要支出,法院可能不予採認(參關於附表四不予採認之論述),不要把非必要開銷都列入。
五、肇事者常見4大抗辯,法院怎麼說?
1. 肇事者說「你傷勢沒那麼嚴重,不需要看護」怎麼辦?
法院原則上以醫師診斷證明為準。
法官會依據診斷證明、病歷、醫療影像等判斷。如果醫師明確記載需專人照顧,原則上就會採信,除非被告能提出反證,例如聲請醫療鑑定推翻。在判決中,被告質疑原告症狀未達須專人看護程度,法院直接以每月診斷證明為準,認為被告抗辯無足採。若被告爭執期間過長,法院也可能送鑑定或參酌一般傷勢復原期間綜合判斷。
2. 肇事者說「看護費太貴,應該用外籍看護的便宜價格算」怎麼辦?
法院會駁回,被害人有選擇權。
如前所述,判決已明確說明,是否聘請外籍看護或由親屬照料,屬於原告權利之行使,如原告認由親屬照料較妥適,自無從強令其必須選擇外籍看護。因此親屬照顧的評價應以本國籍看護行情每日2,000元至2,400元、每月約50,000元至60,000元為準,不因外籍看護每月僅25,000元至35,000元而降低。
3. 診斷證明只寫「需專人照顧」,沒寫期間,可以請求多久?
必須另外舉證,否則可能只認住院期間或半日。
如果沒有明確期間,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例如提出醫囑、復健師證詞、連續回診紀錄來證明實際需要照顧的期間。若舉證不足,法院可能僅認定住院期間需要看護,或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甚至如前例僅以半日計算。這也是為何要請醫師寫明期間與全日半日如此重要。
4. 家人照顧但沒請假、也沒薪資損失,還能請求嗎?
可以。
最高法院判決的精神就是如此,親屬照顧的勞力本身就有財產價值,不因有無實際支出或薪資損失而影響。即使媽媽是家庭主婦,沒有薪水,小明仍然可以依行情請求看護費。
六、實用QA
Q:醫生說要專人照顧,但沒有開診斷證明,我可以自己寫證明請醫生簽名嗎?
不行,必須由醫師依專業判斷開立。
診斷證明必須由實際診療的主治醫師根據病情開立,你可以向就診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並請醫師在「醫師囑言」欄位註明需專人照顧的期間及是否需全日。自己擬稿請醫師簽名,若內容與病歷不符,不僅不具證明力,還可能影響法官對你誠信的評價。通常醫院會收取工本費。
Q:看護費可以跟精神慰撫金一起請求嗎?
可以,兩者性質不同可以併存。
看護費屬於財產上損害,依據是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需要」;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依據是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兩者是不同項目,可以同時請求,不會互斥。
Q:如果我是由多位家人輪流照顧,看護費怎麼算?
一樣以實際需要照顧的日數乘以每日行情計算,不會因人多而重複計算。
例如需要全日看護30天,不管是媽媽一人照顧30天,還是爸媽與兄弟姊妹輪流,總賠償金額仍是30天的費用,以每日2,400元為例就是72,000元。重點是「被害人需要被照顧的日數」,不是「照顧的人次」。
Q:看護費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且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消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從你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超過10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也消滅。要注意不要超過時效才起訴。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除有不當得利外,不負賠償義務,意思是即使時效過了,加害人若因此受有利益,仍可能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但舉證更困難,務必及早主張並注意時效中斷事由。
Q:如果肇事者已經賠償醫療費,但沒賠看護費,我可以單獨告嗎?
可以,但建議一次把所有項目列清楚。
你可以就尚未賠償的項目提起民事訴訟。實務上建議在一次訴訟中把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所有項目一次列明,避免重複訴訟或漏未請求。也要記得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並留意勞動能力減損與不能工作損失期間避免重複計算,法院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時常採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並以法定退休年齡(現行65歲)為計算終期,若已請求某段期間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該段期間的勞動能力減損應予扣除。
七、結語
總之,當醫生說你需要專人照顧時,不論是請專業看護還是家人照顧,你都有權向肇事者請求看護費。關鍵在於:
- 診斷證明要寫清楚:務必請主治醫師載明期間、全日或半日,最好寫「需全日專人24小時照顧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 行情可參考每日2,000至2,400元:依地區略有不同,法院得依職務經驗認定;長期本國籍行情每月約50,000元至60,000元,不以外籍看護低價計算。
- 親屬照顧一樣能請求:不必因為沒花錢或沒薪資損失就放棄,這是最高法院確立的公平原則。
- 保留證據並注意時效與扣除:連續回診取得診斷證明、保留單據、記得扣除強制險已給付,並在知有損害起2年內主張權利,長期看護可評估聲請定期金給付。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自己的權益。個案傷勢、醫囑記載與舉證程度不同,結果會有差異,若金額龐大或對方爭執激烈,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你完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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