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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報稅扶養親屬:子女扣除額申報規定|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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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報稅扶養親屬:子女扣除額申報規定

離婚後孩子跟你住,但前配偶每月都有付扶養費,報稅時兩個人都想把小孩列為扶養親屬,到底誰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答案是:只要有實際扶養事實,即使沒有同住也能申報,但同一個子女的免稅額原則上只能由父母其中一人申報,重複申報時國稅局會依財政部109年函釋的四順序認定,原則上由主要照顧者列報。本文一次整理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最新法院見解與國稅局實務作法,教你用協議合法節稅。

一、離婚後沒監護權還能報扶養嗎?先看所得稅法第17條怎麼規定

結論先說:可以,關鍵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不是「有沒有監護權」或「有沒有同住」。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納稅義務人的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就可以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1. 未滿20歲
  2. 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這裡的免稅額金額,法律本身只規定「年滿70歲者增加50%」,具體金額由財政部每年按物價指數公告調整。依近年公告趨勢,例如112年度每人每年為9.2萬元、114年度為9.7萬元、年滿70歲者為14.55萬元,實際申報仍以財政部公告的當年度金額為準。

實務上最常被誤會的是「一定要同住才能報」。這是錯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1條已明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即第1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第2目子女、第3目同胞兄弟姊妹)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不以受扶養親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為要件。配偶係同條「本人、配偶」之獨立項次,不在第1目至第3目範圍內。只有第4目「其他親屬或家屬」才需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為要件。

換句話說,子女適用的是第2目,只要你有出錢、有照顧、有實際扶養事實,原則上就能申報,不需要跟子女設在同一個戶籍或同一個地址。

扶養對象法源是否需同居關鍵要件
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不以同居為要件(施行細則第21-1條)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兄弟姊妹、叔伯等)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需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共同生活且受扶養

二、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歸對方,我還有扶養義務嗎?

有,而且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免除。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離婚後不管監護權登記在爸爸或媽媽名下,雙方都還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

這個規定直接影響到報稅。因為稅法上的「扶養」是看事實,不看監護登記,所以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如果持續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週末固定接回同住、參與學校事務,仍然可能符合稅法上受扶養的要件。反過來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如果完全沒有照顧事實,也未必當然就能申報,還是要看實際扶養狀況。

民法第1084條第2項更進一步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高等行政法院在後續判決中,特別以此作為判斷稅法上「實際扶養」的核心內涵,不只是每個月匯一筆錢就算,而是要看是否具有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包括生活照顧、家庭教育、身心發展等面向。

三、為什麼離婚夫妻重複申報同一個小孩,國稅局只准一人列報?

雖然父母雙方都有扶養義務,但稅法上的免稅額是一份完整的扣除額,制度設計上就是由一人申報,不能由父母拆成兩份各報一半,這是目前所得稅法的原則。

重複申報會發生的時點,通常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的情況: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而符合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申報時,就可能出現同一子女被兩邊同時列報的情形。國稅局電腦勾稽發現重複後,就必須決定由誰列報,另一方的申報就會被剔除並補徵稅額。

實務上國稅局會先通知雙方補提協議,給你們自行協調的機會。若雙方無法提出協議,才會依財政部函釋的順序認定。這也解釋了為何很多離婚父母明明都有付錢,最後卻只有一人能享有免稅額。

早期曾有判決誤把「共同生活」當要件,現在已經不採

過去少數判決曾將「共同生活」誤認為申報子女免稅額的必要條件。例如曾認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須以共同生活為要件,因而將未與子女同住但有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剔除。

這個見解是適用法條錯誤。該判決援引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但該解釋針對的是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的其他親屬,與子女適用的第2目要件不同。隨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1條明文化,以及後續最高行政法院系列判決的修正,現行實務已明確否定此說,本案也僅為一審駁回的舊見解,不得作為現行依據。正確標準是看實際扶養事實,而非戶籍或同住。

最新法院見解:沒同住也能報,但要有實際扶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旨指出,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扶養義務,如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即使未與子女同居,仍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轄下地方法院判決也曾引述此要旨。

這段話確立了兩個重點:第一,沒同住不是障礙;第二,必須舉證有實際扶養。但當兩個人都符合實際扶養時,免稅額該給誰,就進入下一個層次的爭議。

四、重複申報時國稅局怎麼決定給誰?財政部109年函釋四順序一次看懂

為統一稽徵實務,財政部在109年10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得各自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申報而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稽徵機關應依下列順序認定:

順序認定標準實務作法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尊重當事人協議,效力最優先。協議應載明年度、子女、由何人列報,雙方簽名留存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調閱戶籍及監護登記,以登記名義人為準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依戶籍、學校聯絡資料、實際居住證明綜合判斷
4
衡酌雙方提出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審酌匯款紀錄、學費醫療單據、日常生活開支、同居證明等

這個順序在實務上非常明確,目前國稅局大多依此辦理。所以如果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登記在媽媽名下,除非父母另有書面協議,否則通常會由媽媽列報,爸爸的申報會被剔除。這也是為何離婚協議或離婚後的書面協議,最好一併把「未來各年度扶養免稅額由誰申報」寫清楚。

特別提醒,這個函釋同時適用於「分居各自申報」與「離婚後各自申報」兩種情形,不限於已離婚的父母。稽徵機關在認定前,會先通知雙方補提協議文件,若無協議才依序往下認定。

五、法院說可以一人報一半?平均申報到底可不可行

這是爭議最多的部分,必須把判決的來龍去脈說清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曾提出一個原則:綜合所得稅申報就同一扶養親屬申報免稅額有數權利人時,應先由他們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應由雙方平均申報。這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是確定的廢棄原判決見解,曾被下級審引用。

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就曾依此見解,認為應由父母平均分配免稅額,並據此撤銷國稅局的剔除處分。但這個一審判決,已經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廢棄,高等行政法院在該案主文直接諭知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明確指出一審適用法規不當。其見解已不具確定效力,不能再當作定論引用。

判決確立了現行主流的「主要照顧者原則」,要旨為:應由實際盡有民法第1084條第2項保護及教養義務之一方申報,即參酌保護及教養義務的內涵,由與受扶養人具有全面且密切日常生活關係之父或母一方申報;倘父母雙方均與受扶養者的日常生活關係密切且程度相當而無法區分時,才例外不排除得拆分由雙方平均列報。

白話來說,原則上由主要照顧者一人申報,只有在雙方照顧程度難分軒輊、密切程度相當到無法區分時,才有可能例外平均。這種例外在實務上極少見。判決在個案中就認定,僅支付扶養費是履行民法扶養義務的一部分,但不等於具有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最終仍認定實際同住、負責日常照顧的一方為主要扶養人。

判決見解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協議優先,協議不成平均申報
確定判決,但平均申報原則嗣後被限縮
地方法院判決
依98年判決採平均申報,撤銷原處分
一審判決,已經判決廢棄,不得作為定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主要照顧者原則,例外才平均
現行實務主流,與財政部109年函釋方向一致

另外要釐清,所得稅法並未如民法第1115條第3項扶養義務分擔那樣,設有得按扶養比例或類型分攤減除的規定,所以原則上就是由一人申報。未來若要普遍採平均申報,需要立法修正,現階段國稅局仍依109年函釋順序處理。

六、實際案例與節稅計算:協議給稅率高的一方最划算

案例背景

陳小明的父母離婚,監護權登記在媽媽名下,爸爸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週末也會接陳小明同住。報稅時,爸爸和媽媽都將陳小明列為扶養親屬。

扶養費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國稅局處理流程

  1. 電腦勾稽發現重複列報,先通知雙方補提協議
  2. 雙方未提出協議,進入順序2:調閱監護登記,媽媽為登記名義人
  3. 因此認定由媽媽列報,爸爸的申報被剔除並補徵稅額及加計利息

如果爸爸媽媽事先有書面協議,載明112年度由爸爸列報,雙方簽名並在申報時檢附或於國稅局要求時提出,依順序1就會尊重協議由爸爸列報,即使監護權在媽媽名下也一樣。

稅額影響試算

假設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每人免稅額為9.2萬元,爸爸適用稅率12%,媽媽適用稅率5%。

  • 如果爸爸成功列報:可節稅 9.2萬 × 12% = 1.104萬元
  • 如果媽媽列報:可節稅 9.2萬 × 5% = 0.46萬元

從整體家庭節稅角度,由稅率高的一方列報較有利。透過順序1的協議,就能合法將免稅額配置給節稅效果較大的一方。

協議與舉證注意事項

  1. 協議最好以書面為之,載明年度、子女姓名、由何人列報,雙方簽名並註明日期,一年一議或一次約定多年皆可,但要明確。
  2. 主張有實際扶養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應保留匯款紀錄、學費收據、醫療收據、日常生活開支發票、學校聯絡資料、戶籍謄本或實際同住證明等。僅有匯款紀錄,可能被認為只是履行經濟上的扶養義務,不等於具有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
  3. 申報時可將協議書及相關證明檢附,若未檢附,國稅局要求補件時再提出亦可,但事先提供可減少被剔除後的救濟成本。
  4. 若被剔除,不服處分的救濟流程為: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提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之簡易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1年6月22日修正、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新制,已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制)。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稅捐課徵事件為「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第2項第1款);同條第2項另定:二、罰鍰50萬元以下、三、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等亦適用簡易程序;前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25萬元或增至75萬元。讀者判斷救濟程序與管轄時,應以該條現行全文為準。

被剔除會被罰嗎?

重複列報經剔除後,原則上是補徵稅額及加計利息,並非一律處罰鍰。是否會另依稅捐稽徵法等規定處罰,要看是否有以虛偽不實方式短漏報稅額等違章情事,由稽徵機關依個案認定。不要把補稅加計利息直接等同於罰鍰。

七、常見問題 Q&A

Q:離婚後沒有監護權,但每個月都有給孩子扶養費,可以申報扶養嗎?

A:可以,但要看順序。 只要你有實際扶養事實,例如每月固定匯款、負擔學費醫療費,就符合申報要件。但如果監護權方也同時申報,國稅局會依財政部109年函釋的四順序認定,通常監護登記方優先,除非你們有書面協議由你申報,協議的效力最優先。

Q:如果雙方都申報了,國稅局會怎麼處理?

A:會先通知補提協議,無協議再依序認定。 國稅局會先請雙方補提協議,若無協議,就依監護登記、實際同居天數較長、最後核實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的順序決定由誰列報,另一方的申報會被剔除、補徵稅額及加計利息。如有虛偽不實致短漏稅額,才可能另處罰鍰。

Q:我可以和對方協議一人申報一年嗎?

A:可以,協議最優先。 只要雙方達成協議,載明由哪一方在哪一年度列報哪位子女,並雙方簽名,通常會被尊重。建議保留書面協議並在申報時檢附,避免日後一方反悔又重複申報。

Q: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但還在學,誰可以申報?

A:規則與未成年子女相同。 成年子女若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父母仍可列報,判斷標準同樣是實際扶養及四順序。但若子女已成年且有獨立謀生能力,就不能再被列為扶養親屬。

Q:法院判決說可以平均申報,為什麼國稅局不讓我報一半?

A:因為現行法原則上由一人申報,平均是極少見的例外。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雖曾提平均申報,但該原則已被判決限縮為例外,僅在雙方與子女的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程度相當而無法區分時才可能平均。所得稅法本身也沒有按比例分攤的設計,國稅局實務上仍依109年函釋由主要照顧者申報。

Q:監護權方沒有收入,由非監護權方申報是否更有節稅效益?國稅局會同意嗎?

A:有協議就會同意,無協議則依順序給監護權方。 如果雙方協議由非監護權方、稅率較高的一方申報,國稅局會尊重順位1的協議,整體節稅最多。但若沒有協議,國稅局會依順序優先給監護登記方,即使其收入低、節稅效益較小,也不會因此調整,所以事前協議很重要。

Q:扶養事實要如何證明?

A:主張扶養者負舉證責任,證明要能顯示全面照顧。 常見文件包括:每月匯款紀錄、學費收據、醫療收據、日常生活開支付款證明、戶籍謄本、學校聯絡資料、實際同住證明、接送與照顧紀錄等。法院特別重視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保護及教養內涵,單純金錢給付不等於具有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最好能同時提出生活照顧的證明。

Q:被國稅局剔除後不服,要怎麼救濟?

A:依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三階段救濟。 先向原處分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之簡易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1年6月22日修正、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新制,已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制)。提起救濟要注意法定期間,並備齊協議書及扶養證明。

八、結語

離婚後子女扶養免稅額的申報,重點可以整理成三句話:

  • 法源與要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施行細則第21-1條,子女免稅額不以同居為要件,有實際扶養事實就能申報,金額以當年度財政部公告為準。
  • 認定順序:重複申報時依財政部109年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的四順序:協議最優先,其次為監護登記,再次為課稅年度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者,最後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人。
  • 法院見解:現行高等行政法院主流為主要照顧者原則,以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保護教養內涵判斷誰與子女有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僅在難分軒輊時才例外平均;地方法院判決採平均申報的見解,已經判決廢棄。

對離婚父母最實用的策略,就是每年報稅前先溝通,用書面協議把免稅額配置給稅率較高的一方,並保存匯款及照顧證明,既能避免事後補稅爭議,也能讓整體稅負最有利。若遇到剔除處分,可依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引用109年函釋及判決要旨主張權益,必要時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最後提醒,稅法與函釋時有變動,本文內容以撰寫時有效之規定及判決要旨為準,實際申報時請以最新法令、財政部當年度公告及個案事實為依歸。


參考判決與函釋:本文引用的判決要旨來自真實行政法院判決,包括(一審駁回之舊見解,現已不採)、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旨摘述)、(一審判決,已經判決廢棄)、等,及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供讀者進一步查閱。以上判決要旨均為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內容請參閱官方裁判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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