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用明細:律師費、裁判費完整估算 離婚訴訟費用主要包含裁判費、律師費與其他必要費用三大類。單純請求離婚的裁判費固定為3,000元,若同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等財產權,則需依請求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費率分別計算後加總;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其他如證人旅費、鑑定費等則由法院依勝敗比例裁定分擔。本文用白話拆解各項費用的計算方式、真實判決中的實際數字,以及如何聲請退費與訴訟救助,幫你精準估算離婚官司的總花費。 --- 離婚訴訟要花多少錢?三大費用一次看懂 離婚官司的費用可以分成三大類,先有整體概念,後續估算才不會漏算: 1. 裁判費:繳給法院的規費,起訴時就要先預納,性質類似手續費。 2. 律師費:委任律師的酬金,屬於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約定,原則上不計入法院裁定的訴訟費用。 3. 其他必要費用:因調查證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例如證人日旅費、鑑定費、查詢費、測量費等。 結論先講:這些費用原則上由聲請調查或起訴的一方先行預納,待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的原則,或依勝敗比例裁定分擔,預納多的一方可以向他方求償。後面我們一項一項拆解,家事事件並會準用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裁判費怎麼算?離婚3,000元、財產按金額分開計算 裁判費的計算關鍵在於「你請求的是什麼」。家事訴訟中的離婚,與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的性質不同,費用必須分別計算。 單純請求離婚要繳多少裁判費? 結論:單純請求離婚,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3,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離婚本身屬於非財產權之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此規定,因此不管有無委任律師,這筆錢起訴時就要先繳給法院。打官司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實務裁定也是如此操作,107年度司家他字第71號裁定等確為訴訟費用額確定事件,其計算書即列有請求離婚之裁判費3,000元,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要注意的是,條文第2項還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這就是離婚合併財產請求時要分開算的法源。 離婚合併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裁判費如何分別計算? 結論:財產請求要另外按請求金額的級距費率計算,再與離婚的3,000元加總。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依下列費率徵收,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訴訟標的價額 | 徵收費率 | | :--- | :--- | | 10萬元以下 | 徵收1,000元 | | 超過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100元 | | 超過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90元 | | 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80元 | | 超過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70元 | | 超過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60元 | 舉例試算,依現行費率簡化算例:若單獨請求分配剩餘財產500萬元 - 10萬元以下:1,000元 - 10萬元至100萬元(90萬元):90 × 100 = 9,000元 - 100萬元至500萬元(400萬元):400 × 90 = 36,000元 - 小計:1,000 + 9,000 + 36,000 = 46,000元 若同時請求離婚與500萬元財產分配,總裁判費就是離婚3,000元 + 財產46,000元 = 49,000元。此為依現行費率的簡化試算,實務個案以法院依聲明金額、有無畸零進位及行為時費率核定為準,數字會與簡例略有落差,不可將判決數額直接反推為公式錯誤。 真實裁定的數字可以對照此原則理解。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32號及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90號裁定中,第一審裁判費60,430元,明細包含離婚相關部分與請求給付570萬元部分57,430元,其中又細分7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與500萬元財產分配等項目。此二裁定為同一家事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各自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兩個裁定,預納主體相反,不可混為同一聲請人。132號裁定主文為聲請駁回,190號裁定則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50,958元,兩案對照正好說明「分別徵收、分別預納、事後結算」的精神。 離婚加上爭取小孩監護權,裁判費是3,000元嗎? 結論:不是。離婚3,000元僅是離婚本訴,酌定親權屬於家事非訟,每名子女要另外徵收1,000元。 這是常見的誤解。裁定書上有時會簡併記載為「請求離婚及親權酌定:裁判費3,000元」,但精確來說應拆分:離婚是家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歸屬是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實務上酌定親權部分法院按每名子女徵收1,000元。實務附表可見,114年度家他字第9號裁定附表列為離婚3,000元+酌定親權1,000元=4,000元;110年度家他字第55號裁定附表列為離婚3,000元+兩名子女親權各1,000元=5,000元。因此若你同時請求離婚並酌定兩名子女的親權,第一審裁判費即為5,000元。要特別說明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未滿十萬元者500元…」之財產權費率並非此情形的法源,也不以非訟事件法第21條作為每子女1,000元之法源,該1,000元是法院依家事非訟程序實務所為的徵收作法。 二審、三審上訴的裁判費會多收嗎? 結論:會,第二審、第三審要在第一審費率的基礎上加徵五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這是很多人低估上訴成本的原因。例如一審離婚3,000元,上訴至二審就變為4,500元;財產部分亦同。若案件經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則不再重複加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樣免徵。 以前述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32號、190號裁定為例,其第二審裁判費即分別列有6,825元與206,346元等,第三審裁判費更有199,908元等,金額看似龐大,但均是依上訴聲明的金額及加徵規定計算而來。 | 審級 | 離婚部分裁判費 | 財產部分裁判費 | 備註 | | :--- | :--- | :--- | :--- | | 第一審 | 3,000元 | 依77-13費率計算 | 家事非訟的親權酌定另計每子女1,000元 | | 第二審 | 3,000 × 1.5 = 4,500元 | 依77-13算得數額 × 1.5 | 依77-16加徵5成 | | 第三審 | 同第二審 | 同第二審 | 依77-16加徵5成,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免徵;依第452條第2項移送後再上訴亦免徵 | 除了裁判費,還有哪些必要費用會被列入訴訟費用? 結論:凡是法院為調查證據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都會被納入訴訟費用範圍,最後由法院裁定分擔。 常見項目包含: - 證人旅費:法院傳喚證人,證人得請求日費、旅費。例如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90號裁定計算書中列有證人顏OO旅費666元、林OO586元,合計1,252元。 - 查詢費用:向銀行、郵局等調閱帳戶明細的手續費。同一裁定中列有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京城銀行、郵局等手續費共1,800元。 - 不動產測量、估價費用:涉及不動產價值或界址時,囑託地政事務所複丈或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的費用。裁定中曾出現不動產測量費用28,800元、估價費用598,500元等。 - 鑑定費用:例如對財產價值、文書真偽進行鑑定。109年度家他字第58號裁定提到第一審鑑定費用12,000元。 - 囑託調查費用:法院囑託相關機關調查所生費用。同一裁定中有第一審囑託調查費用1,300元。 這些費用通常由聲請調查證據的一方先行預納,性質上屬於訴訟費用,終局由法院諭知如何分擔。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判決書中的自然人姓名已依法去識別化處理。 離婚律師費多少錢?為何法院不幫你向對方要? 結論:律師費原則上是當事人自行與律師約定、各自負擔,不會自動算進法院裁定的訴訟費用分擔中,但有兩種例外屬於訴訟費用。 台灣民事訴訟原則上採各自負擔律師費。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事先約定,否則你的律師費不能直接要求對方負擔。這也是為何多數離婚判決主文中,不會看到律師費由對方支付的諭知。 律師費行情差異很大,主要取決於: - 案件複雜度: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證據多寡與鑑定需求。 - 律師資歷與辦案投入:資深程度、事務所所在地、預計開庭次數與書狀份量。 - 計費方式:常見有按審級計酬(一個審級一個價)、按時計酬、按件計酬等。單純離婚無財產爭議,一個審級常見為5萬元至10萬元;若合併財產分配或監護權爭執,10萬元起跳、數十萬元亦屬常見,具體務必於委任前以委任契約明確約定計價方式、包含範圍及是否含二審。 例外的兩種情況,法律明定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敗訴方可能需要負擔: 1. 法院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等規定,法院依職權選任律師所酌定的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2. 第三審律師酬金:第三審屬律師強制代理,經法院酌定的第三審律師酬金亦屬訴訟費用。實務上如114年度台聲字第938號裁定,即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每件40,000元、兩件合計80,000元為訴訟費用。此部分需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以裁定酌定金額後,才能列入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一併處理。 訴訟費用最後由誰付?法院如何按勝敗比例分攤?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者負擔,但離婚案件常見兩造各有勝敗,法院會按比例酌定分擔,並透過「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結算。 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會在判決主文中諭知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式,例如「第一審關於離婚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實際如何結算?以109年度家他字第58號裁定為例,法院依據前案107年度婚字第51號及109年度家上字第8號判決的主文分擔諭知,核定訴訟費用總額及分擔後,原告應負擔13,493元,被告應負擔56,970元。該案計算書列有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第一審囑託調查費1,300元、第一審鑑定費用12,000元、第二審關於離婚請求之上訴費4,500元、第二審關於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之裁判費66,394元等項目。法院並非單純將總額按五分之一、五分之四機械相除,而是會先區分「離婚部分全由被告負擔」與「其餘部分按比例負擔」,再扣除當事人已預納的金額後,裁定一方應給付他方的差額。至於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不限於第一項裁定確定者均應加計利息;惟若其中包含經訴訟救助暫免而由國庫墊付的部分,實務上有認為不另加計利息者,如114年度家他字第9號及109年度家他字第58號理由所示,敗訴方利息負擔最終應以法院裁定為準。 更複雜的結算可參考前述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32號與190號兩裁定。同一本案中,聲請人已預納209,785元、相對人已預納266,776元等的情形,法院最終需依勝敗比例與已預納情形核算差額,一方聲請被駁回,另一方聲請獲准650,958元,正顯示預納與最終負擔是兩回事。 實務流程提醒:若判決主文僅諭知負擔比例而未確定具體金額,當事人需另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此時應提出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由法院裁定確定,非訟事件則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確定後,若他方不自動給付,可持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真實案例試算:從裁定書看138,357元訴訟費如何分擔 為了讓分擔概念更具體,我們直接以109年度家他字第58號裁定的已核定結果為例,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該案法院列入計算的訴訟費用包含: - 第一審裁判費 54,163元 - 第一審囑託調查費 1,300元 - 第一審鑑定費用 12,000元 - 第二審關於離婚請求之上訴費 4,500元 - 第二審關於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之裁判費 66,394元 上述項目加總後,法院再依判決主文關於「離婚部分由被告負擔,其餘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原告負擔五分之一」的諭知,並扣除雙方已預納情形,最終確定原告應負擔13,493元、被告應負擔56,970元,其餘加計利息的爭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處理,但如前述經訴訟救助由國庫墊付部分是否加息,依法院裁定為準。 此例的重點在於:不要自行將總額機械地乘以比例,而應以法院裁定確定的金額為準。每一案件的離婚與財產部分如何拆分、哪些費用屬於何部分、已預納金額如何抵充,都會影響最終數字。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 | 54,163元 | 含離婚與財產聲明 | | 第一審囑託調查費 | 1,300元 | 必要費用 | | 第一審鑑定費用 | 12,000元 | 必要費用 | | 第二審離婚上訴費 | 4,500元 | 3,000元加徵5成 | | 第二審剩餘財產上訴費 | 66,394元 | 依上訴聲明金額加徵後數額 | | 法院最終諭知分擔 | 原告13,493元、被告56,970元 | 以裁定確定金額為準,非自行試算 | 離婚訴訟費用常見問題 Q:離婚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A:不用,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請律師,你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但離婚案件常涉及證據調查、法律適用與家事調解程序,建議至少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權利義務與訴訟策略,再決定是否委任。 Q:沒錢繳裁判費,可以聲請訴訟救助嗎? A:可以,但須符合法定要件。結論是必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才會裁定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是否無資力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非僅以聲請人個人名下有無財產判斷。裁定准許後,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費用,暫由國庫墊付。效力上,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終局判決確定後,法院會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依法應負擔訴訟費用的一方徵收,其繳納義務甚至得向具保證書人執行;同條第2項並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若嗣後發現受救助人有資力時,法院亦得撤銷救助並命補繳。 Q: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出嗎? A:原則不行,例外可以。台灣民事訴訟原則上各自負擔律師費,不能直接列為訴訟費用要求對方負擔。例外是法院為當事人選任之律師酬金及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酌定後,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得由敗訴方負擔。 Q:如果和解或撤回訴訟,裁判費可以退嗎? A:可以,符合規定可退還三分之二,家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第83條第3項及第84條第2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83條第2項僅為「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之準用規定,並非退費授權項本身。實務如114年度家他字第9號裁定雖併列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與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但非訟事件法第21條原文僅為「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僅處理「負擔」準用,未規定退費及折算,本文不再將該條列為退費法源。正確法源為: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第3項及第84條第2項得聲請退費;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無明文退費費率,是否准退及能否於繳納同時折算僅繳三分之一,均以法院裁定為準,實務上是否准許折算仍有爭議,建議以繳納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為最保險作法。逾期未聲請,將喪失退費請求權,務必留意3個月不變期間。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情形 | 可退金額 | 聲請期間 | 法源準用鏈 | | :--- | :--- | :--- | :--- |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已繳裁判費的2/3 | 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 | 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已繳裁判費的2/3 | 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 | 訴訟中成立和解、調解 | 已繳裁判費的2/3 | 和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 |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 | 家事非訟和解、調解 | 已繳裁判費的2/3 | 同上 | 家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無明文退費費率,是否准退以法院裁定為準 | Q:訴訟費用何時要繳?不繳會怎樣? A:起訴時就要先繳第一審裁判費,否則法院會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以原告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繳裁判費即屬此類,法院會先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逾期未補正才會駁回。上訴時亦同,必須先繳上訴裁判費,否則上訴不合法。 Q:訴訟費用除了裁判費,還有哪些可能的花費? A:包含證人日旅費、鑑定費、測量費、查詢費、囑託調查費等。這些費用通常由聲請調查的一方預納,判決確定後再由敗訴方或依比例分擔的一方負擔。 結語 離婚訴訟的費用看似複雜,但掌握幾個核心原則就能精準估算:裁判費按請求項目分別計算,離婚3,000元、親權酌定每子女1,000元、財產按金額級距計算且二、三審加徵五成,發回或發交更審再上訴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項移送後再上訴則免徵;其他必要費用實報實銷;律師費原則各自負擔,僅法院選任及第三審律師酬金經酌定後屬訴訟費用;最終分擔依勝敗比例由法院裁定,並可透過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結算差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自確定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但國庫墊付部分是否加息依法院裁定。事先估算並預留上訴與鑑定等衍生費用,才能避免程序進行到一半才發現財務吃緊。 若經濟確有困難,別忘了還有訴訟救助管道,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斟酌你與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來判斷有無資力,准許後國庫先行墊付,選任律師酬金徵收無效果時亦由國庫墊付;若有和解或撤回的可能,也要把握3個月內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第3項或第84條第2項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的機會,家事非訟部分則以法院裁定為準。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具體費用仍以個案聲明及法院最終核定為準。如有疑問,建議直接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更精確的評估。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片段均來自真實裁判書,為保護當事人隱私, natural人姓名已去識別化,法官姓名則保留。相關法條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