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和免職有何不同?公務員懲戒處分的差異 前言 公務員犯錯,新聞上常看到「撤職」、「免職」等處分,聽起來好像都是丟掉飯碗,但兩者其實大不相同!撤職是司法懲戒,免職可能是行政處分,兩者的發動機關、法律效果、救濟方式都有差異。本文用白話文解釋,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撤職? 撤職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懲戒處分之一。公務員如果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且有懲戒的必要,就可能被移送「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如果懲戒法院認為情節重大,可以判決「撤職」。 撤職的法律效果 - 立即失去現職與公務員身分:被撤職的人,從判決確定那天起,就不再是公務員,跟原機關的關係一刀兩斷。 - 停止任用期間:撤職通常會搭配「停止任用」期間,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在停止任用期間內,不得再擔任任何公務員職務。 - 停止任用期滿後:依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見解,撤職只剝奪現職與身分,並不剝奪「任用資格」。所以停止任用期滿後,理論上可以再任公職,但實際能否再任,要看人事主管機關的決定,而且如果另有法律限制(例如貪污被判刑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得任用),就可能永遠回不來。 參照臺會議字第 0980000890 號判決所述:「撤職係指撤除被付懲戒人之現職,並剝奪其公務員身分,但不等同於剝奪其任用資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再任應由人事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 撤職的案例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貪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這就是典型的撤職案例。 二、什麼是免職? 免職不是懲戒處分,而是行政處分。常見的免職有兩種: 1. 懲處性免職(考績免職)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公務員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者,應予免職。例如:公務員連續曠職多日,經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記兩大過,就會被免職。 2. 法定原因免職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員有某些情形(例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受監護宣告、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等),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如果已經任用,應予免職。這種免職是依法直接發生效果,機關長官只是發布免職令通知當事人。 免職的法律效果 - 立即喪失公務員身分:免職令生效後,當事人就不再是公務員。 - 無停止任用期間:免職本身沒有像撤職那樣的「停止任用期間」,但可能因為免職的原因而影響將來能否再任。例如因貪污判刑確定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免職者,依法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因考績記兩大過免職者,原則上沒有永久限制,但再任時可能受機關考評影響。 - 免職令的性質: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為免職令,其法律效果為喪失公務員資格,屬於「觀念通知」(也就是告訴你依法已經免職了),而不是行政懲處。這在實務上影響救濟程序。 參照臺會議字第 0960001614 號判決所述:「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為免職令,其法律效果為喪失公務員資格,此屬法律形成行為,而非行政懲處。」 三、撤職 vs 免職:五大差異 | 項目 | 撤職 | 免職(考績免職)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懲處性)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法定原因)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司法機關) | 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或機關長官(行政機關) | | 程序 | 須經懲戒程序(可能開庭) | 考績委員會審議或依法直接免職 | | 效果 | 撤職 + 停止任用1~5年 | 立即免職,無停止任用期間(但可能依法限制再任) | | 救濟途徑 | 可向懲戒法院上訴或抗告 | 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 1. 發動機關不同 撤職必須由懲戒法院判決,屬於司法懲戒;免職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權責作成,屬於行政懲處或依法辦理。 2. 是否需要刑事判決? 公務員違法失職,不一定等法院判決有罪才能懲戒。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只要行為違法、失職且有懲戒必要,就可以移送懲戒。換句話說,就算刑事案子還在偵查中,機關也可以先移送懲戒,請求撤職。 參照臺會文字第 1060000052 號判決所述:「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不以刑事責任成立為移送懲戒或停職之要件。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與紀律需要,於刑事程序前後為停職或移送懲戒之處置。」 3. 停止任用期間的有無 撤職一定會搭配「停止任用期間」,最少1年,最多5年;免職則沒有這個期間,但可能因為免職原因而永久不得再任(例如貪污判刑確定)。 4. 復職的可能性 撤職後,停止任用期滿,理論上可以再任公職(但實務上機關可能不願意用);免職後,如果是考績免職,法律並未禁止再任,但再任時可能被質疑;如果是因貪污等法定原因免職,則終身不得再任。 5. 救濟程序 對撤職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抗告(依懲戒法院組織法);對免職處分不服,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再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院怎麼說?重要見解整理 見解1:撤職不等於剝奪任用資格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明確表示,撤職只是撤掉現職、剝奪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剝奪「任用資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能不能再當公務員,由人事主管機關決定。 參照臺會議字第 0980000890 號判決:「撤職係指撤除被付懲戒人之現職,並剝奪其公務員身分,但不等同於剝奪其任用資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再任應由人事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 見解2:免職令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懲處 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做的免職令,性質上是「觀念通知」,也就是告訴當事人依法已經免職了,而不是一種懲處處分。這影響到後續救濟的認定。 參照臺會議字第 0960001614 號判決:「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為免職令,其法律效果為喪失公務員資格,此屬法律形成行為,而非行政懲處。」 見解3:懲戒程序獨立於刑事程序 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不必等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確定,機關就可以先停職或移送懲戒。這是為了維護公務紀律,及時處理不適任人員。 參照臺會文字第 1060000052 號判決:「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不以刑事責任成立為移送懲戒或停職之要件。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與紀律需要,於刑事程序前後為停職或移送懲戒之處置。」 見解4:免職後原則上不得復職 如果公務員已經被免職,職務關係終止,原則上沒有「復職」的可能。所謂「復職」是指懲戒處分被撤銷或廢止後,原職務還存在的情形;免職後職位已經沒了,所以不能復職。 參照(80)法律字第 1970 號判決:「公務員經免職後,其職務即不存在,原則上不得復職。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三四號解釋所稱『復任』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之復職,係屬不同法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五、實際案例 案例一: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案(撤職) 黃季敏擔任消防署長期間涉嫌貪污,經法院判刑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認為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這表示黃季敏不僅被拔官,而且5年內不得再任公職;5年後,理論上可以再任,但因為他有貪污前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終身不得任用為公務員,所以實際上永遠回不來。 案例二:公務員曠職遭免職(考績免職) 某公務員連續曠職超過規定天數,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並報請銓敘部核定。該員不服,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曠職屬實,免職處分合法,駁回其訴。這種免職沒有停止任用期間,但該員如果想再考公職,法律沒有禁止,不過曠職紀錄可能會影響錄取。 案例三:因喪失國籍被免職(法定免職) 某公務員取得外國國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已經任用的,應予免職。機關長官依法發布免職令。這種免職是依法自動發生,免職令只是通知。 六、常見問題 QA Q1: 撤職後還可以當公務員嗎? A: 撤職後有1~5年的停止任用期間,期間內絕對不行。期滿後,法律沒有禁止你再當公務員,但能不能再任,要看用人機關的決定;而且如果你是因為貪污等犯罪被撤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終身不得任用,所以實際上永遠不能再當公務員。 Q2: 免職和撤職哪個比較嚴重? A: 兩者都很嚴重,都會立刻丟掉工作。但撤職通常伴隨停止任用期間,而且是由司法機關判決,記錄上屬於「懲戒處分」;免職則是行政處分,可能因為曠職等情節較輕的事由就發生,但若因貪污免職,後果更嚴重(終身不得再任)。整體而言,撤職給人的觀感可能更嚴厲,因為是司法判決。 Q3: 被免職可以申訴嗎? A: 可以。如果是考績免職,你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法定原因免職(例如喪失國籍),也可以提起救濟,但通常事實明確,勝訴機會不大。 Q4: 公務員犯錯,一定要等法院判決才能懲戒嗎? A: 不一定。機關如果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且情節重大,可以先行停職或直接移送懲戒,不用等刑事判決確定。這是為了維持公務紀律,及時處理不適任人員。但懲戒法院審理時,仍會獨立判斷事實與證據。 參照臺會文字第 1060000052 號判決:「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不以刑事責任成立為移送懲戒或停職之要件。」 Q5: 免職令算是處分嗎?可以打行政訴訟嗎? A: 免職令本身如果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為,屬於觀念通知,但實務上仍視為行政處分,因為它直接影響公務員身分,所以可以提起救濟。 結語 撤職公務員的定義分,可能來自考績或法定原因。公務員朋友們,千萬要謹守分際,別讓自己陷入被撤職或免職的困境;一般民眾了解這些差異,也能更看懂新聞事件背後的意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釐清疑惑。如果有更多問題,歡迎留言討論! --- 參考資料: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判決及函釋,為便於閱讀,已簡要摘錄重點。詳細內容可參閱各該判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