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會留案底嗎?對良民證與工作的影響 被判拘役會留案底,但良民證不會顯示。拘役是刑法最輕的自由刑,判決確定後會在警政署留下刑事紀錄,不過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良民證不記載拘役、罰金紀錄,因此一般需要良民證的工作原則上不受影響。本文一次整理拘役刑期、易科罰金折算、易服社會勞動、數罪併罰上限、緩刑效力與對公務員、教師、證照工作的實際影響。 拘役是什麼?刑期多久、關在哪裡? 結論:拘役是刑法中最輕的自由刑,以「日」為單位,最重不超過120日。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其中第33條第4款關於拘役部分明定:「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實務重點整理如下: | 項目 | 拘役 | 有期徒刑 | | :--- | :--- | :--- | | 刑期單位與範圍 | 1日以上、60日未滿;加重時得至120日 | 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加至20年;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30年 | | 執行處所 | 拘留所或看守所附設拘役所 | 矯正署所屬監獄 | | 是否構成累犯 | 不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要件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徒刑指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不含拘役 | 受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可能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 | 換句話說,拘役是關幾天到幾個月,時間比有期徒刑短很多,也不會因為拘役執行完畢而產生累犯效果。 被判拘役會留案底嗎?良民證看得到嗎? 結論:會留刑事紀錄,但良民證原則上看不到。 所謂「案底」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留存在司法與警政系統的刑事紀錄。不論是拘役、罰金、有期徒刑,只要有罪確定就會留下紀錄(關於前科紀錄會保留多久,可參考前科紀錄保存期限與良民證一文)。 但大家求職時常被要求提供的「良民證」,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記載範圍有法律明文限制: 1. 拘役、罰金不記載: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受拘役、罰金宣告者,不予記載。因此單純被判拘役確定,去申請良民證時不會出現該筆紀錄。 2.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犯也不記載: 依同條例第6條第7款,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也不予記載。這是很多人忽略的加分細節,即使曾被判有期徒刑,若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符合5年未再犯要件,同樣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3. 其他三款不記載事由也要注意: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另有三款同屬不予記載:一是受免刑之判決者(第4款);二是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第5款);三是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第6款)。這三款同樣是「有紀錄但良民證不顯示」,避免誤以為只有拘役、罰金與易科罰金兩種情形才不記載。完整七款對照如下表。 | 良民證是否記載 | 情形 | | :--- | :--- | | 不記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全部七款) | 一、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會記載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符合上述不記載要件者 | 要特別提醒,良民證不記載不等於紀錄消失。檢警調閱內部資料時仍看得到完整前科;若應徵司法官、律師、會計師等須「申報所有刑事紀錄」的職位,必須誠實申報,隱匿可能構成不實陳述而影響資格。 拘役會影響找工作嗎?6大類工作一次看懂 結論:多數需要良民證的工作不受影響,公務員、教師與證照工作要看具體法條的「有期徒刑以上」門檻。 1. 需要良民證的工作會被擋嗎?原則上不會 以下行業依法會要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設有消極資格,但因拘役不記載,原則上可正常應徵: - 保全人員: 依保全業法第10-1條,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事由包括犯特定罪名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等,但同條但書明定,若僅受緩刑宣告、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刑執行完畢,或經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單純拘役不在此列。 - 計程車駕駛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該項共列七款:一、故意殺人等;二、刑法184、185、185-3;三、刑法221-229等;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8條;五、懲治走私條例4-6條;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4、6條;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拘役通常非屬該等重罪範圍。 - 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聘僱前應檢具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於拘役不記載,不影響聘用。 - 幼兒園與學校教職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列有13款不得為教育人員事由,多為特定犯罪或褫奪公權等,單純拘役非當然不適任。 - 金融業、移民署特約通譯等: 依各主管機關內控或遴選要點多以良民證為審查基準,同樣不受拘役影響。 2. 考公務人員會被限制嗎?拘役不影響,但有但書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任用。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前二款指第3款「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及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這裡的門檻是「有期徒刑以上」,不含拘役。 重點但書: 同款後段規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即使是被判有期徒刑,若獲緩刑宣告,仍不受此限制。 3. 當老師會被解聘嗎?現行教師法已無概括的「一年以上」條款 教師法於108年6月修正、109年6月施行後,第14條已刪除舊法「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的概括解聘事由,改為列舉11款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的特定重大犯罪,例如內亂、外患、貪污、性侵害、殺人、重大毒品犯罪等。單純因一般妨害名譽、傷害等輕罪受拘役宣告,不會直接構成應予解聘事由,但學校仍可能依情節進行考核或依其他聘約規定處理。 4. 律師、會計師、醫師證照會被撤銷或拿不到嗎? - 律師: 依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信譽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但書排除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拘役未達「一年有期徒刑以上」,故不影響。 - 會計師: 依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得充任會計師。但書同樣排除執行完畢或赦免已滿3年、或受緩刑宣告者。拘役不在此限。 - 醫師: 依醫師法第5條,消極資格僅限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或經廢止醫師證書處分等3款,並無「受有期徒刑以上即不得充任」的概括規定,拘役更不影響。 5. 一般民間企業要求「有無前科」要怎麼回答? 民間企業若只要求良民證,拘役不會顯示;若面試時直接詢問「是否有刑事前科」,基於誠信原則應誠實告知,否則日後被發現可能被認定為不實陳述而構成解僱事由。不過拘役屬輕微刑罰,實務上多數雇主會綜合考量犯罪類型與工作關聯性,不會一律否定。 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嗎?折算標準與聲請重點 結論:原則上可以,但要符合「最重本刑5年以下」要件,且由檢察官執行時聲請,法官若認難收矯正之效可不准。 易科罰金的要件與金額怎麼算?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以提供擔保、易服社會勞動等難以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重點有三: 1. 前提: 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必須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實際宣告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折算標準由判決諭知: 法官會在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O元折算一日」。例如拘役30日,若諭知以1,000元折算一日,即繳30,000元;若以2,000元折算,則為60,000元;以3,000元折算則為90,000元。 3. 不是絕對權利: 若法官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在判決中不准易科罰金。 沒錢繳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每天算6小時 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無法繳納罰金時,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實務上需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由檢察官審核是否准許,並指定勞動內容與機構。 特別注意不適用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 依刑法第41條第4項,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第2項、第3項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也就是即使符合最重本刑5年以下且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健康因素無法負荷,或檢察官、法院認有難收矯正之效等事由,仍可能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兩個履行期間上限一定要記住: - 單一宣告刑: 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刑法第41條第5項)。 -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依法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8項),但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合計不得逾3年(刑法第41條第9項)。 - 不履行的效果: 依刑法第41條第6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2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3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易服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依折算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同條第7項)。 多數妨害名譽、輕傷害、酒駕初犯等輕罪經判拘役,實務上若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通常都會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一個人犯好幾個拘役怎麼算?數罪併罰上限120日 結論:多個拘役合併時,在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定一個執行刑,但不能超過120日。 法律依據與計算方式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所謂「比照前款」是指同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而依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主體、管轄法院及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由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裁定。 舉例:小明分別被判拘役50日、40日、30日,總和120日,最長期50日,法院就會在50日至120日之間定一個應執行刑,但最終不能超過120日。 特別注意: 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若應執行刑中同時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也就是重罪的有期徒刑會吸收輕罪的拘役。 | 情形 | 定執行刑方式 | | :--- | :--- | | 多個拘役 | 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最高120日 | | 多個有期徒刑 | 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有期徒刑上限30年 | | 有期徒刑(3年以上)+拘役併存 | 不執行拘役 | 法院實際怎麼定? 在法院的實際裁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致的作法。例如某被告因多次妨害名譽,被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30日等多罪,先前部分罪刑曾分別定應執行拘役70日、120日、40日,最後法院就妨害名譽部分各罪合併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該裁定詳細說明了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的法律依據,並考量法律內部界限(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與外部界限(不得逾120日)。 從另一件地方法院的裁定(參照107年度聲字第2776號裁定)也可以看到,受刑人犯下7個竊盜罪,各罪宣告刑為拘役20日至55日不等,法院最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從這些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對於拘役的運用相當常見,且多數會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方便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 提醒: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裁定,若當事人不服仍可抗告,尚未確定前不宜作為最終結論引用。 判拘役可以爭取緩刑嗎?緩刑期滿會怎樣? 結論:符合要件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誰可以宣告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符合下列要件者,法院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實務上,初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意、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者,較有機會獲宣告緩刑,法院並得同時命被告為一定負擔,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接受法治教育等。 緩刑期滿的效力 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等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前科效力消滅,良民證當然也不會記載。但要特別留意但書:若是依刑法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經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此時緩刑期滿不生「視為未曾受刑」之效果,仍應執行原宣告之拘役。 舉例而言,緩刑期間故意更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而被撤銷緩刑,或違反緩刑所附負擔情節重大經法院撤銷者,就無法適用第76條「失其效力」的優惠,實務風險極高。若判決同時諭知褫奪公權、沒收等從刑、保安處分,依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該等宣告仍可能存續,不因緩刑期滿而當然消滅。 若緩刑期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緩刑可能被撤銷,就要執行原宣告的拘役。 法院實際怎麼判?兩件拘役定應執行刑裁定解析 這兩件都是「定應執行刑」的聲請裁定,不是認定有無犯罪的本案判決,重點在說明法院如何合併多個拘役。 在臺灣高等法院的一份裁定中(參照112年度聲字第687號),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分別被判處拘役50日、40日、30日等,先前部分罪刑曾分別定應執行拘役70日、120日、40日,最後法院就其中妨害名譽部分各罪合併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該裁定詳細說明了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的法律依據,並考量法律內部界限(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與外部界限(不得逾120日)。 從另一件地方法院的裁定(參照107年度聲字第2776號)也可以看到,受刑人犯下7個竊盜罪,各罪宣告刑為拘役20日至55日不等,法院最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從這些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對於拘役的運用相當常見,且多數會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方便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 提醒: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裁定,若當事人不服仍可抗告,尚未確定前不宜作為最終結論引用。 關於拘役的常見問題 QA Q:拘役會留案底嗎? 會。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判決確定後會留下刑事紀錄,檢警內部系統可查。但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不予記載,所以一般求職時不會被看到;若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犯,同條第7款也不記載。另同條第4至6款受免刑判決、經免除其刑之執行、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亦不予記載。 Q: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嗎?怎麼計算? 原則上可以。只要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宣告拘役,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判決書記載,通常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例如拘役30日以1,000元折算,需繳3萬元;以2,000元折算則為6萬元。除非判決認有難收矯正之效等事由而不准易科。另依同條第4項,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認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等情形,不適用易服社會勞動。 Q:拘役會影響良民證嗎? 不會。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拘役屬於不予記載事項,良民證上不會出現拘役紀錄。若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依同條第7款也不記載;同條第4至6款之免刑、免除執行、法律已廢除其刑罰等情形,亦不記載。 Q:拘役會不會影響出國? 單純拘役執行完畢,不會限制出境。但若案件尚未確定、正在執行中或經法院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則可能被限制。此外,有些國家簽證會詢問是否有犯罪紀錄,此時必須如實申報,拘役也算犯罪紀錄,可能影響簽證核發,但各國規定不同,建議向該國駐台機構確認。 Q:拘役與有期徒刑有何不同? 拘役刑期較短(1日至60日未滿,加重至120日),執行地點通常在拘留所,且不構成累犯;有期徒刑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加至20年,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30年,在監獄執行,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會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 Q:拘役可以聲請緩刑嗎? 可以。只要符合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法官得宣告2至5年緩刑。但緩刑效力依刑法第74條第5項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且依刑法第76條但書,經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者,不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 Q:如果被判拘役,可以上訴嗎? 可以。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宣示判決後送達前之上訴也有效。簡易判決同樣適用20日上訴期間,應向管轄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逾期未上訴判決即確定。 Q:拘役執行完畢後,前科紀錄可以消除嗎? 我國目前沒有成年人通案的「前科消除」制度。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少年事件經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並應通知相關機關塗銷前科紀錄。成年人則無此制度,但如前所述,拘役本身及符合要件的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不予記載,對一般生活影響已大幅降低。 結語 拘役雖然是輕微的刑罰,但畢竟是犯罪紀錄,對個人名譽與某些職涯仍可能造成影響。遇到法律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與救濟途徑。平時也應謹言慎行,避免觸法,才能保障自己的未來。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拘役的相關疑惑。若有更多問題,歡迎尋求專業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