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最長關多久?期限規定與生活狀況說明 羈押禁見最長關多久?答案是偵查中最多4個月,審判中各審級有延長次數限制,且全部審級累計最長5年(2020年6月19日施行後統一為5年),禁見則須由法院另為裁定、期間由檢察官或審判長指定,羈押中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本文用白話整理羈押與禁見的法律要件、精確期限計算方式、看守所實際生活,以及羈押過久能否請求刑事補償的實務見解,幫助家屬與被告掌握權益。 小明被警察帶走的那天,家人都慌了。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家人心急如焚:「他會被關多久?」「什麼時候可以見他?」「禁見又是什麼意思?」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羈押禁見的期限規定,以及被關在裡面的真實生活狀況。我們也會引用實際判決和法院見解,讓你知道法律怎麼說,遇到類似狀況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一、羈押是什麼?禁見又是什麼意思?兩者有何不同? 結論先講:羈押是法院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禁見是法院在羈押之外另為的禁止接見通信裁定,兩者要件與期間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羈押是法院為了確保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暫時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簡單講,就是先把人關在看守所裡,避免他逃亡、串供或滅證。羈押必須由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才會裁定羈押。 禁見(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則不是自動附隨羈押的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法院認被告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禁止或扣押之;其對象、範圍及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實務上常見的禁見裁定會載明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但例外仍得依法返家探視,例如羈押法第23條所定:「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與一般誤解不同,禁見期間原則上雖與羈押期間重疊,但法官得視串證、滅證風險變化,隨時變更或撤銷禁見。例如共犯均已到案、證據已保全,或羈押原因消滅時,被告、辯護人或檢察官都可聲請法院撤銷禁見,法院會開庭審理後決定是否維持。 律師接見可以被監聽嗎? 結論:不行。 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依法不得監聽或限制談話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非有事證足認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不得限制。看守所僅得為安全檢查防止夾帶違禁品,不能監聽或限制被告與辯護人基於防禦必要的溝通。這點與家屬接見完全不同,家屬在禁見期間是全面禁止的。 --- 二、羈押可以關多久?偵查與審判期限一次看懂 結論:偵查中最長4個月,審判中分審級計算延長次數,全部審級累計最長5年,期間已滿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 羈押期間的計算牽涉「起算點」「延長生效要件」「次數上限」「總量上限」四個層次,少算一天或多算一天都可能違法。以下分偵查、審判兩階段說明。 (一)偵查中羈押期限多久?最長4個月怎麼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偵查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如有繼續羈押必要,檢察官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法院延長,法院須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偵查階段最長就是2個月加延長2個月,共4個月。 這裡有兩個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生效要件: 1. 必須先訊問被告: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前,依法應訊問被告,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 必須合法送達:除在法庭當庭宣示或宣告者外,延長羈押裁定須於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合法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始生效力。若裁定在期間屆滿後才送達,不生效力,羈押視為撤銷,檢察官或法院應即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7項)。 | 階段 | 初次羈押 | 延長次數 | 每次延長 | 最長合計 | | :--- | :--- | :--- | :--- | :--- | | 偵查中 | 2個月 | 1次 | 2個月 | 4個月 | (二)審判中羈押期限多久?各審級可延長幾次? 案件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羈押期間的計算就複雜一些。原則上,一審、二審、三審各階段的羈押期間都有基本限制,而且總計不能超過一個上限。 1. 各審級的羈押期間與延長次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審判中初次羈押期間最長3個月;之後每次延長羈押不得逾2個月。有延長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但延長次數依被告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而有所不同,法源要分清楚: -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 最重本刑為逾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用語上請注意是「逾有期徒刑10年」,不是「超過10年」,法律用語必須精確。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案件經發回更審者,其延長羈押的次數應更新計算,不與發回前的次數合併計算。這對纏訟多年的案件影響很大。 2. 審判中羈押起算點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審判中的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的羈押期間。也就是說,檢察官起訴後、人還押在看守所,但卷還沒送到法院的這段空窗期,不會算入審判中期間,而是回頭算入偵查或前一審的期間,避免被告在移審過程中被重複計算或脫漏計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此折抵影響羈押上限及刑期折抵之計算。另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項,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據以計算補償日數。 3. 總羈押期間的上限:5年是怎麼來的? 為了避免被告被無限期羈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設有總量管制。該法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3項並於2020年6月19日施行,修正後規定審判中累計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所有案件統一適用此標準。依同條第4項,期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修法前的舊法曾規定重罪案件(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累計羈押期間不得超過8年,但此8年上限已於2020年修正為統一5年上限,現已不適用。 這項新舊法差異,在許多法院裁判和司法院函釋的引用上要特別小心。例如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16178號函釋、院台廳刑一字第0990012203號函釋,發文時間分別為101年6月7日及99年5月19日,內容雖提到「審判中羈押日數計算」「新增審判中已押總日數及本案羈押總日數欄位」等實用的計算方式,但其所引的「累計不得逾8年」「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均為當時有效之舊法見解(此為101年依舊法8年上限所發之行政指導),現行已於108年修法改為5年,不得逕作現行5年之依據。該等函釋關於「應併予累計的期間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之繼續羈押、第117條之再執行羈押,應扣除保釋、戒治、偵查中羈押、他案羈押及另案借執行等期間」的計算原則,仍具參考價值,但上限數字必須以現行5年為準。 | 審級 | 最重本刑10年以下(依刑訴108條第5項) | 最重本刑逾10年、無期、死刑(依速審法5條第2項) | | :--- | :--- | :--- | | 第一審 | 最多延長3次 | 最多延長6次 | | 第二審 | 最多延長3次 | 最多延長6次 | | 第三審 | 最多延長1次 | 最多延長1次 | | 全部審級累計 | 不得超過5年(現行) | 不得超過5年(現行,舊法曾為8年) | (三)禁見的期限多久?會比羈押早結束嗎? 禁見是附隨於羈押另為裁定的處分,所以禁見的期間原則上與羈押期間相同,但法官可以視情況變更或撤銷禁見。例如案情已明朗、串證風險降低、共犯已訊問完畢,法院就可能解除禁見,讓家屬可以接見或通信,即使被告仍在羈押中。反之,若羈押被撤銷或停止,禁見當然隨之失效。 --- 三、羈押禁見在看守所生活怎麼過?作息、接見、醫療全解析 被羈押禁見的人,會被關在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裡。生活受羈押法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等規定拘束,大致如下: (一)日常作息與放風 - 早上:約6點起床,整理內務、吃早餐。 - 白天:可能會被安排做一些簡單的勞動作業(如摺紙袋、縫紉),或是參加教化、輔導活動。依羈押法規定,被告在所內作息、作業、教化均有明文規範,並非任意安排。 - 晚上:9點左右就寢。 每天會有固定的放風時間(依各所管理不同,約30分鐘到1小時),可在戶外活動。這是維持基本身心健康的重要時間,法律也要求看守所應給予適當活動空間。 (二)接見與通信:禁見與非禁見差很大 - 禁見期間:除了辯護人以外,不能與任何人接見或通信。家屬不能探視,也不能寫信,寄入的信件會被扣留。但如前述,依羈押法第23條,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而非以「病危」或「法院許可」為要件。 - 未禁見或已撤銷禁見:家屬可依看守所規定的時間、次數申請接見,信件與物品需經檢查,不得含有違禁品或暗號。 - 律師接見:辯護人得隨時申請會面並互通書信,依法不得監聽或限制,僅得為安全檢查防止夾帶違禁品;非有事證足認辯護人有串證滅證之虞,不得限制。談話內容受法律保障,這是被告正當防禦權的核心。 因為完全與外界隔絕,被禁見的人心理壓力往往非常大,尤其當家中有重大事件(如親人生病、孩子出生)時,更是煎熬。 例如在107年度刑補字第1號判決中,被告甲OO因恐嚇案件被羈押禁見39天,期間他的妻子懷孕生產,他卻無法陪伴,也無法得知消息,身心承受極大痛苦。該案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在刑事補償案件中考量其日薪、律師費用、禁見期間無法與家人聯繫等情狀,最終依當時有效的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條標準,裁定補償78,000元(相當於每日2,000元)。現行刑事補償法第7條已於112年12月15日修正刪除,相關可歸責事由改列於現行第8條審酌,金額則依現行第6條以3,000元至5,000元折算一日(詳後述)。 (三)閱讀與寫作 - 可以看書(但書籍內容需經檢查,不能有妨害秩序或犯罪技術的內容)。 - 看守所內設有圖書室,可借閱書籍,有些也提供報紙,但內容可能有限制。 - 可以寫筆記或寫信給律師,但寫給其他人的信在禁見期間會被扣留或經法院審查。 (四)飲食與醫療 - 飲食由看守所提供,菜色依預算及衛生標準辦理,也可以自費購買零食、泡麵等。 - 生病時會有醫護人員看診,必要時可戒護外醫。依羈押法規定,看守所應辦理健康檢查及醫療照護,罹患急重症或有就醫必要時,應即護送至醫院。 (五)心理狀態與輔導資源 長時間的孤獨、對未來的不確定、對家人的思念,很容易導致焦慮、憂鬱。有些看守所會提供心理輔導、宗教教化或社工協助,但資源有限。家屬若知悉被告有明顯身心困擾,可透過辯護人向法院或所方反映,必要時聲請醫療評估。 --- 四、法院如何把關羈押期限?羈押過久可以請求刑事補償嗎? (一)法院嚴格把關羈押期限與計算方式 法院在審理被告在押案件時,必須精確計算羈押日數,並預留判決書製作、送達、上訴等作業時間,避免羈押超過法定上限。司法院曾多次發函提醒各法院注意這點(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16178號、院台廳刑一字第0990012203號函釋,惟如前述,該二函釋所載8年上限為舊法,現行應以5年為準)。 例如院台廳刑一字第0990012203號函釋中提到,為正確計算審判中羈押日數,修正刑事案卷封面樣式,新增「審判中已押總日數」及「本案羈押總日數」欄位,並明確計算方式:審判中實際羈押期間,包含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之繼續羈押、第117條之再執行羈押等期間應併予累計,惟應扣除保釋、戒治、偵查中羈押、他案羈押及另案借執行等期間。可見司法院對羈押期限計算的嚴謹要求。此計算原則現行仍可參考,但總量上限已改為5年。 實務上還有一個重要機制是「繼續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至第10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如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以2個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的期間,依法也應併入審判中累計期間計算。 (二)羈押過久或最後無罪,可以請求刑事補償嗎? 如果被告最後被判無罪,或是判決確定的刑期比被羈押的天數還短,被告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但並非只要無罪就一定會補償,法律設有明確的限制與審酌因素。 1. 補償金額是多少?舊法與現行法差很大 - 現行標準(112年12月15日修正後):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法院會依個案情狀在區間內決定。 - 舊法標準(修正前):每日1,000元至5,000元。因此,過去許多裁判出現每日1,000元、2,000元、3,500元的金額,都是依當時有效的舊法所裁定,現行已無1,000元、2,000元的下限,閱讀舊判決時必須注意時點。 | 項目 | 修正前(112/12/15前) | 現行(112/12/15後) | | :--- | :--- | :--- | | 每日補償金額 | 1,000元至5,000元 | 3,000元至5,000元 | | 可歸責事由之處理 | 依已刪除之第7條得酌減或不予補償 | 刪除第7條,改依第8條第3款審酌「受害人有可歸責事由」作為決定金額之因素之一 | | 審酌因素 | 第6條、第7條 | 第8條三款: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 | 2. 哪些情形不得請求或得不補償? 依刑事補償法第3條,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此為「不得請求」之法定事由,非「得不予補償」之裁量。依同法第4條,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一、虛偽自白。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三、勾串共犯、證人。四、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可見無罪不等於當然補償,法院仍會審查受害人自身行為是否導致被羈押。 3. 法院如何決定補償金額? 依現行刑事補償法第8條,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三款: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失、受害人有無可歸責事由。這取代了舊法第7條單獨規定酌減的作法,改為整體審酌。 除了羈押,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以下用幾個實際案例說明,皆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且金額為裁定當時依舊法標準所定,現行應以3,000至5,000元為準: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中,被告甲OO因強盜案被羈押294天,最後判刑8個月(約240天),多押的50天,法院審酌其前科、職業、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等因素,依當時第6條、第8條邏輯裁定每日3,500元、共175,000元。該金額在現行法下仍屬3,000至5,000元區間內,但如為現行案件,法院將依新法第8條三款整體審酌。 另一個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被告張OO因公共危險案被羈押,經法院審理後無罪確定,裁定准予補償。該案官方裁定主文為羈押188日、准予補償658,000元(平均每日約3,500元),與坊間流傳的110日、110,000元(每日1,000元)之摘要不符,應以裁定主文為準。此例也顯示即使無罪,法院仍會依第8條審酌可歸責事由(如點火等行為是否招致羈押)及所受損失決定金額,並非一律給最高額。 再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刑補字第 8 號 刑事,坊間曾誤載為獲補償216,000元(108日),但該案官方裁定主文為「請求駁回」,法院認定有可歸責事由等而不予補償,未獲任何補償。提醒聲請人注意,刑事補償並非必然准許。 這些判決顯示,即使最後無罪,也不一定能拿到最高額補償,一切取決於個案情節、公務員執行有無違法不當、受害人損失及可歸責程度。 --- 五、常見問題Q&A Q:羈押禁見最長可以關多久? A:偵查中最長4個月,審判中累計最長5年(2020年6月19日修正施行後統一5年),禁見期間由法院另定、可提前撤銷。 偵查中初次2個月、僅得延長1次2個月;審判中初次3個月、每次延長2個月,延長次數依最重本刑分3次或6次(第三審均為1次),案件經發回者次數更新計算。期間計算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繼續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應併算,保釋、戒治等期間應扣除。期滿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並以一日折算一日。 Q:羈押禁見期間可以看電視或讀書嗎? A:看電視通常不行,但可以看書,須經檢查。 看守所內有圖書室可借閱,報紙亦可能提供但內容受限。依羈押法及相關管理規定,書籍、物品均須檢查,不得含有妨害秩序或犯罪技術內容。寫作、筆記原則上可為之,但與外界通信在禁見期間會被扣留或審查,僅與辯護人之書信不受限制。 Q:如果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怎麼辦? A: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不生效力,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並可依法抗告及請求刑事補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延長羈押裁定須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合法送達,否則不生效。不服羈押或延長羈押裁定者,得提起抗告。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要件(如無罪、不起訴、刑期短於羈押日數等),得向管轄法院聲請補償,補償與否及金額依同法第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審酌,並免繳裁判費。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第2項規定,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2年短期時效+5年絕對除斥期間),逾期未聲請將生失權效果。 Q:禁見可以撤銷嗎?如何聲請? A:可以,羈押中得隨時聲請撤銷或變更禁見。 當串證、滅證風險降低時(例如共犯均已到案、證據已保全、證人已詰問完畢),被告、辯護人或檢察官均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禁見。法院會開庭審理,審酌有無勾串、湮滅證據之虞,決定是否維持、變更對象範圍或撤銷。禁見的對象、範圍及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即使羈押中也可能僅解除部分禁見(如開放家屬接見但仍禁止與特定共犯通信)。 Q:羈押期間可以保釋嗎?交保後還會被關回去嗎? A: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禁見期間通常較難准許,且具保後若違反條件可能再執行羈押。 羈押中若符合停止羈押條件(例如無逃亡、串證之虞,或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足以確保程序進行),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也就是繳納保證金後暫時釋放。但禁見期間代表法院認定有串證之虞,通常交保較困難。若具保後違反限制住居、逃亡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再執行羈押,再執行羈押期間依法應併入審判中累計期間計算。 --- 六、結語 羈押禁見是刑事程序中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嚴厲的手段,法律雖然設有期限,但對被關的人來說,每一天都是煎熬。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家屬知道如何應對,也能讓被告知道自己的權利。重點在於:期限不是自動展延,延長必須在期間未滿前訊問並合法送達才生效;審判中累計5年是絕對上限,期滿視為撤銷應即釋放;禁見須另為裁定且可隨時聲請撤銷;辯護人接見依法不受監聽;即使最後無罪,刑事補償仍須審酌違法性、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且現行每日補償為3,000至5,000元(112年12月15日修正後),舊法1,000元下限已不再適用。如果不幸遇到這類狀況,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及時聲請撤銷羈押、撤銷禁見或具保停止羈押,並注意抗告與補償的法定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補償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提出,但依第1條第7款請求者自停止羈押等之日起算;因不可歸責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處分或裁判確定後逾5年不得請求,逾期將生失權效果。 最後,用一句話總結:偵查中羈押最長4個月,審判中累計最長5年(2020年修正後統一標準);禁見須另為裁定、隨羈押而生但可提前撤銷;延長羈押須訊問並於期間未滿前合法送達,期滿視為撤銷應即釋放;若羈押過當,符合要件可請求國家補償,現行每日3,000至5,000元,請求權時效為2年、最長5年除斥期間。 希望這篇文章能解答你的疑惑! 本文參考裁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刑補字第 8 號 刑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以及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16178號、第0990012203號函釋等,所述法律見解均來自公開司法文書,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函釋中有關8年上限部分為舊法見解、現行已修正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