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期限如何查詢?收押期間計算、延長規定與釋放程序一次看懂 家人突然被羈押禁見,最想知道的就是會被關多久、什麼時候能出來、要去哪裡查期限。結論先說:羈押期限要看法條階段,偵查中最長4個月,審判中依罪名輕重有次數限制且全案累計不得超過5年;禁見則須由法院另為禁止接見通信的裁定,期限以裁定為準;家屬可向承辦股書記官、看守所查詢,或委任律師閱卷取得最準確的起迄日,期滿未合法延長就應釋放。 一、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羈押是法院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例如防止被告逃亡、串證或滅證,在判決確定前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法院必須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及有羈押必要,才會裁定羈押。 而「禁見」不是自動跟著羈押發生。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法院認被告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禁止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且其對象、範圍及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但書)。實務上法院常與羈押同時裁定禁見,所以期間多與羈押期間相同,但仍以裁定所載為準,且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禁見期間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告,家屬不能接見也不能通信。 提醒:羈押原因消滅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應即撤銷羈押,附隨的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也失所附麗。 二、羈押禁見可以關多久?偵查中、審判中期限與延長次數對照 羈押不是無限期,法律對偵查中與審判中分開計算,且區分「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期間」。 1. 偵查中羈押可以押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偵查中羈押被告不得逾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偵查中加計延長,最長為4個月。 | 階段 | 初始羈押期間 | 延長每次期間 | 延長次數限制 | 該階段最長 | | :--- | :--- | :--- | :--- | :--- | | 偵查中 | 不得逾2月 | 不得逾2月 | 以1次為限 | 4個月 | 2. 審判中羈押可以押多久?每次延長多久? 很多人會誤以為審判中每次是3個月。正確區分是:審判中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依同條第5項每次不得逾2月。二者不要混淆。 延長次數則要同時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 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不論哪一種,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依同條第4項,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這是全案管控超期羈押的關鍵上限。 | 罪名輕重 | 一審延長上限 | 二審延長上限 | 三審延長上限 | 全案累計上限 | | :--- | :--- | :--- | :--- | :--- | | 最重本刑10年以下 | 3次 | 3次 | 1次 | 5年 | | 死刑、無期或逾10年 | 6次 | 6次 | 1次 | 5年 |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案件經發回更審者,延長羈押次數更新計算。也就是發回後重新起算次數,但仍受累計5年的總量管制。 3. 延長羈押一定要符合哪些程序?沒做到會怎樣? 延長羈押不是自動續押,必須全部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 須經訊問:法院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一訊問被告後,才能裁定延長。這是法官當面確認羈押原因是否仍存在的程序。 2. 偵查中須提前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臨時才補件,法院可不受理。 3. 裁定須合法送達才生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延長羈押裁定除經當庭宣示者外,應於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合法送達被告,才發生延長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實務上常見爭議就是送達是否合法。若期滿前未裁定、或裁定未合法送達,看守所依法不得繼續關人。 | 延長羈押程序要件 | 法源 | 未符合的法律效果 | | :--- | :--- | :--- | | 須經訊問被告後裁定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一 | 裁定違法,得提起抗告救濟 | | 偵查中至遲於期滿5日前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 法院可不受理,與一般延長羈押每次2月不同 | | 裁定須於期間未滿前合法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 | 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 | | 視為撤銷後之繼續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9項 | 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屆滿應即釋放,不得再延長 | 特別提醒:視為撤銷後之繼續羈押不得再延長,與一般延長羈押每次2月不同(詳見第五節)。 4. 禁見期限怎麼算?會比羈押久嗎? 禁見須由法院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常與羈押同時為之,實務上期間多與羈押同,但以裁定所定對象、範圍及期間為準。羈押撤銷、期滿視為撤銷或改為具保等處分時,禁止處分原則上隨同失其效力,不會單獨比羈押更長而繼續限制。 三、如何查詢羈押禁見期限?家屬可以打電話問嗎? 想知道被告的羈押起迄日,有四種實務管道,準確度由高到低如下: | 查詢管道 | 能查到什麼 | 家屬如何辦理 | 注意事項 | | :--- | :--- | :--- | :--- | | 委任律師閱卷 | 羈押裁定正本、延長裁定、押票起算日、禁見裁定範圍 | 委任辯護人後由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 | 最準確,可直接看到法院認定的起迄日與送達紀錄 | | 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 | 目前羈押期限、是否已聲請延長、下次訊問期日 | 打電話或親至法院、地檢署服務台,提供案號、被告姓名 | 書記官可能要求提供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委任狀,且僅能告知程序資訊,不提供卷內細節 | | 向看守所查詢 | 目前在押與否、所在監所、是否禁見 | 撥打法務部矯正署各看守所查詢專線,提供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 看守所僅能確認在押狀態與管收事實,詳細裁定期限仍以法院裁定為準 |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部分公開的羈押裁定書 | 輸入案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 | 公開有時間差,且非所有裁定都會上網,不一定查得到最新延長裁定 | 小提醒:羈押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家屬電話查詢時建議先備妥被告全名、案號、與被告的關係證明,若已委任律師,由律師統一窗口查詢最有效率。 四、收押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偵查轉審判會重新計算嗎? 羈押期間看似簡單,但起算點、折算與階段銜接常算錯,影響能否主張超期釋放或日後折抵刑期與補償。 1. 起算點不同:偵查與審判分開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本文,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依同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實務細節依最高法院相關庭長會議決議補充:若卷證送交法院時被告不在押,嗣後才接續羈押者,自接續羈押之日起算審判中期間。 二者起算基準不同,計算時應嚴格區分,此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2. 偵查已押的時間,起訴後會重新計算嗎? 不會重新計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後段(審判中起算條項之後段),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故偵查中或原審已羈押的期間會合併計入,不會因進入審判或上訴而重新起算。卷證送交法院之日只是審判中期間的新起算點,用來判斷審判中是否逾3月、延長是否逾2月,但總量仍要合併觀察。 3. 羈押前的逮捕、拘提可以折算嗎? 可以。羈押前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但書;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項。羈押日數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這段人身自由已受限制的時間,雖尚未簽發押票,為保障人權仍計入羈押日數,日後可折抵刑期或作為補償日數。此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4. 實際計算範例 假設A先生於5月1日被拘提,5月2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簽發押票,則偵查中羈押期間從5月2日起算2個月至7月1日,但5月1日拘提當日依但書折算為羈押1日,日後折抵刑期或計算補償時會多算1日。若檢察官於6月27日聲請延長並經法院訊問後裁准延長2月,則偵查中羈押至9月1日。若案件於7月2日起訴,卷證於7月5日送交法院,則審判中羈押期間從7月5日起算3個月至10月4日,偵查中已羈押的日數含拘提日不會歸零,而是併入全案累計5年的上限內觀察。若10月4日前法院未合法送達延長裁定,則視為撤銷羈押。 五、釋放程序怎麼走?期滿、撤銷、具保有什麼不同? 1. 羈押期滿未合法延長,看守所應即釋放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第7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也視為撤銷羈押。實務上看守所會在期滿當日核對有無新裁定正本,若無即辦理出所手續釋放被告,無需等待額外指令。 2. 羈押原因消滅或聲請具保成功,法院裁定撤銷或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被告、辯護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如配偶、直系親屬等,可隨時聲請撤銷羈押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會開庭訊問並聽取檢察官意見後裁定。 3. 釋放不一定是完全無條件,可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第9項,法院釋放被告時,得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期滿視為撤銷羈押後的處理,須區分兩種程序軌道:(1)一般案件:依第108條第8項中段,於視為撤銷羈押釋放前,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偵查中得依檢察官聲請、審判中得依職權,經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一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2)重罪逕行繼續羈押:依第108條第8項但書,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先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逕予繼續羈押;期間均依第9項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期滿應即釋放。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9項,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法院並應速就案件為裁判。也就是說,期滿釋放與具保釋放常併同處理,家屬應準備具保金或保證人資料以免延誤,但若屬重罪,法院亦可能不經具保程序而逕行繼續羈押,家屬應有此預期。 4. 超過5年仍未確定判決,也應釋放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依同條第4項,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這是防止訴訟拖延造成長期羈押的最後防線。 上述交保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5. 無罪確定後的補償:每日3,000至5,000元,2年內要聲請 若被告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所定事由而受有羈押等限制,先前受羈押的日數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人民因下列事項,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者,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六、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刑罰、保安處分之執行。實務上常見的不僅是不起訴、無罪,第五款「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亦屬法定補償事由,不可誤以為有罪即不得請求,本案案例二即屬此款。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法院會依同法第8條審酌: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二、受害人所受損失。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補償日數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項,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包含羈押前已受限制的日數。 聲請時效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等裁判確定日或依第1條第5款或第6款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請求;但依第1條第7款(非依法律受羈押等)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依同條第2項,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實務上管轄機關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相關程序、費用與救濟,詳見同法第17條以下。 折抵刑期部分,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折抵刑法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依同條第2項,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適用對象為受保安處分宣告而無徒刑、拘役或罰金可抵者。請注意條號是37條之2,不要誤植為37條。 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3 號 刑事判決所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請求人受羈押126日,准予補償新臺幣40萬3,200元,換算每日3,200元。另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請求人受羈押62日,准予補償新臺幣18萬6,000元,每日3,000元。可見法院會考量被告有無可歸責事由等因素調整補償額。 六、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一:黃OO偽造文書案(判決片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 黃OO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遭羈押62日,後獲無罪確定。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請求每日5,000元。法院審酌後認為,黃OO在偵查中有與共犯聯絡、銷毀證據及經常往來大陸等可歸責事由,因此將補償標準調降為每日3,000元,總計補償186,000元。 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審酌公務員行為無違法或不當,衡量請求人所受損失與可歸責程度,認為以每日5,000元計算過高,爰採每日3,000元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案例二:甲○○強盜案(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 甲○○因強盜案羈押294日(請求人原主張292日、超押52日,經法院核閱卷宗更正為294日、超押50日),其中50日是羈押超過有罪判決所定刑期的部分,即多押了50天。他聲請補償,請求每日5,000元。法院考量他有毒品前科、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等因素,認定每日補償3,500元較適當,故就超押部分補償175,000元。本案即屬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之事由,有罪確定但超押之日數仍得請求補償。 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認為請求人雖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4條所列不得請求之情事,惟其多年涉毒前科,難認有穩定生活,衡酌禁止接見通信對身心影響等情,認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核定補償17萬5千元。 案例三:吳OO補償更正案(判決片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24 號 刑事裁定) 吳OO聲請刑事補償,原決定書誤載羈押日數為61日,補償183,000元。後經法院發現實際羈押日數為51日,應補償153,000元,於是依職權裁定更正。這是更正裁定,並非原補償決定本身。這顯示羈押日數的計算必須精確,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誤差一日就會影響補償總額。 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經發現原決定書主文及理由欄存在誤寫與誤算,包括羈押日數錯誤及文字用語不當,請求人實際受羈押日數為51日,補償金額應為15萬3,000元。 七、常見問題 QA Q:羈押禁見可以接見嗎?可以通信嗎? 不行。禁見就是法院另為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的裁定,僅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告,家屬不能會面,也不能寫信或送物。對象、範圍及期間以裁定所定為準,且不得限制正當防禦權。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Q:如何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交保?要準備什麼? 被告、辯護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如配偶、直系親屬等,可隨時具狀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會定庭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意見後裁定。若聲請具保,應準備保證金、保證人或限制住居的配合方案,並說明羈押原因已消滅或具保已足以防止逃亡、串證。法院准許時可能同時命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 Q:羈押期限到了會自動放人嗎?需要等公文嗎? 會。羈押期滿未經合法延長,或延長裁定未合法送達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第7項視為撤銷羈押,看守所應於期滿當日釋放被告,無需等待額外指令。實務上看守所會先向法院確認有無新裁定正本,若無即辦理解放手續。若法院同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則辦妥後釋放。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9項,視為撤銷後之繼續羈押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屆滿應即釋放,此與一般延長羈押每次2月不同。 Q: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怎麼折? 可以。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折抵刑法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依同條第2項,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日也以1日折算1日,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聲請折抵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 Q:如果被羈押的人後來無罪,可以請求補償嗎?如何請求、期限多久? 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不限於無罪或不起訴,包含有罪但超押、再審改判縮短刑期、非依法律受羈押等共七款事由(詳見第五節第五點所列刑事補償法第1條七款)。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須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等裁判確定日或依第1條第5款或第6款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請求;但依第1條第7款(非依法律受羈押等)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依同條第2項,如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較晚知悉,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實務上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請求。補償金額每日3,000至5,000元,由法院依同法第8條三項事由審酌個案情節決定: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二、受害人所受損失。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Q:如何查詢羈押期限?家屬可以打電話問嗎? 可以。家屬可打電話到承辦案件的法院或地檢署詢問承辦股書記官羈押期限,或撥打看守所查詢專線確認在押狀況。書記官可能要求提供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委任狀。最準確的方式仍是委任律師閱卷,直接取得羈押裁定與延長裁定的正本與送達證書,確認起迄日與是否已合法延長。 八、結語 羈押禁見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極大的強制處分,法律嚴格限制其期限與程序,並提供撤銷、具保與補償等救濟管道。家屬若能掌握偵查與審判的起算點、延長須經訊問與合法送達、期滿視為撤銷應即釋放,以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累計5年的總量上限與同條第4項期滿視為撤銷應即釋放的規定,就能在慌亂中快速核對期限,適時聲請具保或爭取釋放。若不幸遭遇超期羈押或日後無罪確定,務必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定2年時效(最長5年)依法請求補償,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101、105、107、108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刑事補償法第1、6、8、13條;刑法第37條之2、42條。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清楚理解羈押禁見的相關規定。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