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期限如何查詢?收押期間與釋放程序 當親友突然被羈押禁見,家屬往往心急如焚,除了擔心當事人的狀況,更想知道他會被關多久?什麼時候可以出來?羈押禁見的期限該怎麼查詢?收押期間如何計算?釋放程序又是怎樣?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羈押禁見的相關規定,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羈押禁見? 羈押是法院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例如防止被告逃亡、串證、滅證),在判決確定前暫時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而「禁見」則是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通常用在有串證之虞的案件,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告。 二、羈押禁見的期限規定 羈押不是無限期,法律對偵查中與審判中的羈押期限有明確規範。 1.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 -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准許後,羈押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 偵查中延長羈押,以 1 次 為限,最長可延長 2 個月。 - 所以偵查中最長羈押期限為 4 個月(2+2)。 2. 審判中的羈押期限 - 案件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 3 個月。 - 延長羈押次數則依所犯最重本刑而定: - 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二審以 3 次 為限,第三審以 1 次 為限。 - 最重本刑逾 10 年有期徒刑:不限次數,但累計羈押期間不得超過 5 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 3. 延長羈押的程序 延長羈押必須由法院在羈押期滿前裁定,每次延長不得超過 2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若期滿未裁定延長,看守所應釋放被告。 4. 禁見的規定 禁見是附隨於羈押的處分,通常與羈押同時裁定,其期間與羈押期間相同。若羈押撤銷或期滿,禁見也隨之解除。 三、如何查詢羈押禁見期限? 想知道被告的羈押期限,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向承辦書記官詢問:案件繫屬的法院或檢察署的書記官通常掌握羈押期限,家屬可打電話或親至服務台詢問,但可能會要求提供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 2. 委任律師閱卷:律師可以聲請閱卷,從卷宗內看到羈押裁定書及相關資料,明確得知羈押起迄日。 3. 向看守所查詢:法務部矯正署各看守所設有查詢專線,家屬可提供被告姓名查詢目前在押狀況及羈押期限。 4.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部分裁定書會公開,可輸入案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但通常有時間差。 四、收押期間(羈押期間)的計算 羈押期間的計算看似簡單,但實務上有許多細節,包括起算點、偵審階段轉換時的接續計算等。 1. 羈押的起算時間點 - 偵查中羈押:自 簽發押票 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 - 審判中羈押:自 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 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3266 號判決所述:「司法院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第48點之1,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係以送交卷宗與證物之日為起算點,而第4項則以簽發押票之日為起算點。二者適用情形不同,應嚴格區分。」 2. 偵查中與審判中的差異 案件從偵查進入審判時,羈押期間是否重新起算?依現行法,審判中的羈押期間自卷證送交法院之日起算,但偵查中已羈押的期間會合併計算,不會重新起算。 參照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4、15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判決所述:「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依新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裁判後送交卷證前之羈押期間,應算入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與舊法計算方式不同。」 3. 羈押前逮捕、拘提期間的折算 被告在正式羈押前可能已被逮捕或拘提,這段期間雖然還未簽發押票,但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93條第2項,逮捕、拘提期間應以一日折算羈押一日。 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3266 號判決所述:「另於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雖未正式羈押,但已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為保障人權,應以一日折算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4. 實際計算範例 假設 A 先生於 5 月 1 日被拘提,5 月 2 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簽發押票),則羈押期間從 5 月 2 日起算,但 5 月 1 日拘提當日也會算入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或作為補償依據)。若偵查中羈押 2 個月後,案件於 7 月 2 日起訴,卷證於 7 月 5 日送交法院,則審判中的羈押期間從 7 月 5 日起算,但偵查中已羈押的 2 個月(含拘提日)會累計,不會因為起訴而重新計算 3 個月。 五、釋放程序 1. 羈押期滿未延押 若羈押期限屆滿,法院未裁定延長羈押,看守所應於期滿當日 釋放被告。釋放程序由檢察官指揮執行,看守所會辦理出所手續,將被告釋放。 2. 法院裁定撤銷羈押 如果羈押原因消滅(例如已無串證之虞)或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獲准(如交保),法院會裁定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並通知檢察官與看守所釋放被告。 3. 無罪釋放後的補償 若被告最終獲判無罪確定,先前受羈押的日數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每日補償金額在 3,000 元至 5,000 元之間,由法院審酌個案情節決定。 上述交保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3 號 刑事判決所述:「請求人受羈押126日,准予補償新臺幣40萬3,200元」,換算每日 3,200 元。另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請求人受羈押62日,准予補償新臺幣18萬6,000元」,每日 3,000 元。可見法院會考量被告有無可歸責事由等因素調整補償額。 六、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 以下引用幾個真實判決,幫助大家更具體了解羈押期限計算與補償。 案例一:黃元駿偽造文書案(判決片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 黃先生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遭羈押 62 日,後獲無罪確定。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請求每日 5,000 元。法院審酌後認為,黃先生在偵查中有與共犯聯絡、銷毀證據及經常往來大陸等可歸責事由,因此將補償標準調降為每日 3,000 元,總計補償 186,000 元。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法院審酌公務員行為無違法或不當,請求人所受損失與可歸責程度,認為以每日5,000元計算過高,爰採每日3,000元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案例二:甲○○強盜案(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 甲○○因強盜案羈押 294 日,其中 50 日是羈押超過有罪判決所定刑期的部分(即多押了 50 天)。他聲請補償,請求每日 5,000 元。法院考量他有毒品前科、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等因素,認定每日補償 3,500 元較適當,故補償 175,000 元。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法院認為請求人雖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4條所列不得請求之情事,惟其多年涉毒前科,難認有穩定生活……認每日補償3,500元為適當,核定補償17萬5千元。」 案例三:吳候泉補償更正案(判決片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24 號 刑事裁定) 吳先生聲請刑事補償,原決定書誤載羈押日數為 61 日,補償 183,000 元。後經法院發現實際羈押日數為 51 日,應補償 153,000 元,於是依職權裁定更正。這顯示羈押日數的計算必須精確,否則會影響補償金額。 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24 號 刑事裁定判決:「經發現原決定書主文及理由欄存在誤寫與誤算,包括羈押日數錯誤及文字用語不當,請求人實際受羈押日數為51日,補償金額應為15萬3,000元。」 七、常見問題 QA Q1:羈押禁見可以接見嗎?可以通信嗎? 禁見就是禁止與外人接見、通信,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告。家屬不能會面,也不能寫信。 Q2:如何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被告、辯護人、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如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例如交保)。法院會開庭審理,檢察官表示意見後裁定。 Q3:羈押期限到了會自動放人嗎? 如果法院沒有在期限屆滿前裁定延長羈押,看守所應於期滿當日釋放被告,無需等待任何指令。但實務上,看守所會確認有無新裁定,若無則直接釋放。 Q4: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依刑法第 37 條之 2,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可以 1 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或折抵罰金數額(依刑法第 42 條折算)。 Q5:如果被羈押的人後來無罪,可以請求賠償嗎?如何請求? 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必須在無罪判決確定後 2 年內,向最後事實審法院提出聲請。補償金額由法院審酌,每日 3,000~5,000 元。 Q6:如何查詢羈押期限?家屬可以打電話問嗎? 家屬可以打電話到承辦案件的法院或地檢署,詢問書記官羈押期限。但書記官可能會要求提供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委任狀。也可以委任律師閱卷,取得最準確的資訊。 八、結語 羈押禁見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極大的強制處分,法律嚴格限制其期限,並提供救濟管道。了解羈押期限的計算方式與查詢途徑,能讓家屬在慌亂中掌握狀況,適時為當事人爭取權益。若不幸遭遇超期羈押或無罪確定,別忘了依法請求補償,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93、101、108 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刑事補償法第 1、6、8 條。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清楚理解羈押禁見的相關規定。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準確的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