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服怎麼救濟?羈押抗告程序說明 被法院裁定羈押不服怎麼辦?結論是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請求上級法院撤銷羈押。本篇一次說明羈押的法定要件、誰可以提抗告、10日怎麼算、抗告狀怎麼寫、抗告期間會不會繼續被關、以及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和準抗告的差別,並整理法院實務的審查重點與常見錯誤,幫你在黃金時間內正確救濟。 一、羈押是什麼?法官憑什麼羈押我?什麼情況才符合羈押要件?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限制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目的不是處罰,而是為了保全證據、確保被告到庭接受追訴與審判或執行。法官裁定羈押必須同時符合三個層次,缺一不可。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規定,羈押要件如下: | 類型 | 法條依據 | 核心要件 | 實務說明 | | :--- | :--- | :--- | :--- | | 一般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 1. 犯罪嫌疑重大<br2. 有羈押原因<br3. 有羈押必要性 | 必須有相當證據顯示可能犯罪,且有法定羈押原因,又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能羈押 | | 預防性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 |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 只限於法條列舉的12款特定重罪,例如放火、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詐欺、恐嚇等,非所有犯罪都能用此理由 | 除上述第1項三款要件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至第4項另有正當程序保障,不可忽略: - 第2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 第3項:「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第4項:「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因此,若法官未告知羈押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並記載於筆錄,或以經禁止閱覽的卷證作為羈押依據,或未給予被告、辯護人適當時間準備答辯,或依第93條第2項但書應到場的檢察官未到場敘明理由,均屬程序違法,可在抗告中具體指摘。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2項準用第101條第2項至第4項,預防性羈押同樣適用下列正當程序保障:檢察官到場陳述及依第93條第2項但書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範圍、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依據事實、理由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並記載於筆錄且經禁止閱覽之卷證不得作為依據、被告及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常見誤解要釐清: 1. 不是重罪就能關。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稱重罪羈押,是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必須同時有逃亡或滅證串證的相當理由,不能單憑罪名重就羈押。 2. 不是泛稱再犯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不是一般的再犯預測,而是「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且限於條文列舉的特定罪名,法官還要說明有羈押的必要性,才符合比例原則。 3. 羈押必要性要單獨說理。 即使有犯罪嫌疑和羈押原因,法官仍要審酌有無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較輕手段替代羈押,否則就有理由在抗告中指摘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認符合要件裁定羈押時,應開立押票。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應羈押之處所。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押票,由法官簽名。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原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準用於押票之簽名程序。上述第2項第5款「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及第6款救濟方法均為法定必載事項,不可省略。這張押票加計法院的公函,在實務上就具有書面裁定的效力,抗告期間也是以此為準起算。 羈押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二、不服羈押,有哪些救濟管道?抗告、撤銷、停止、準抗告差在哪? 對羈押裁定不服,不是只有抗告一種。依救濟對象和時機不同,主要有四種管道,功能完全不同,可以併行使用: | 救濟管道 | 法條依據 | 使用時機 | 效果 | | :--- | :--- | :--- | :--- | | 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第1項第2款 | 認為原羈押「裁定」違法或不當,請求上級法院撤銷 | 挑戰裁定本身的合法性,成功可直接撤銷羈押或發回更裁 | | 聲請撤銷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 羈押原因已消滅或已無羈押必要時,例如證人已詰問完畢、共犯已到案 | 請求原審法院終結羈押狀態,隨時可聲請 | | 聲請停止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以下 | 願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替代手段擔保到庭 | 羈押暫時停止執行,被告可交保在外,但案件仍在進行 | | 準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 不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的「處分」,例如禁止接見、通信 | 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聲請期間為10日 | 實務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明定,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的裁定,不在不得抗告之列,因此羈押裁定是可以抗告的。即使羈押已經執行終結,例如已經釋放或改為具保,依法仍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以爭取裁判確認羈押違法,為後續刑事補償鋪路。 三、羈押抗告程序 step by step 誰可以提?期限多久?怎麼寫? 1. 誰可以提起抗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才能提嗎?配偶可以嗎? 結論是:被告本人、辯護人依委任關係、以及檢察官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抗告權人。 - 被告本人: 當然可以為自己抗告。 - 辯護人: 依委任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不需要額外證明被告曾「明示同意」,以委任關係認定即可。若被告無法表達意願,辯護人更應即時為其救濟。 - 檢察官: 若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或不服法院裁定停止羈押、撤銷羈押等對被告有利的裁定,也可以抗告。 - 法定代理人、配偶: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2條現行條文為「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與該見解無關。抗告章節並沒有完全相同的明文準用,實務對配偶、法定代理人能否獨立抗告有爭議。為避免程序被認為不合法,最保險的做法是以被告本人名義或由辯護人具狀提出。 2. 羈押抗告期限是幾天?10天怎麼算?宣示後還沒收到裁定可以提嗎? 抗告期間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抗告也有效力,這對在押被告特別重要。 - 怎麼算10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準用民法計算期間,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實務上常說「從送達的次日起算10日」,就是這個道理。最後一日若為國定假日則順延。 - 在押被告怎麼算提出: 在押被告經看守所長官轉交抗告狀,或以郵寄方式提出,以交寄或提出於看守所的時點為準,不以法院收到日為準。 - 住得遠有在途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抗告期間可以扣除在途期間。 - 來不及怎麼辦: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聲請回復原狀,但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千萬不要誤以為10日是「不變期間」而無法補救,法律用語是「法定10日」,仍有回復原狀的救濟。 3. 抗告狀要向哪個法院提?要寫什麼內容? 必須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給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現行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條文本身僅此一句,未列舉詳細記載事項。上述常見的「應記載事項」應理解為實務書狀撰寫要領,而非407條明文,實務上書狀應載明: - 抗告人及代理人的基本資料 - 對哪一個裁定不服,例如「○○地方法院○○年度聲羈字第○○號羈押裁定」 - 抗告理由: 必須具體指摘原裁定哪裡違法或不當,不能只寫「不服」「冤枉」。例如:犯罪嫌疑的證據不足、無逃亡或串證的具體事實、未審酌具保等替代手段、押票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記載羈押理由、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與救濟方法等 - 請求事項,例如「原裁定撤銷,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 小技巧:理由越具體,抗告法院越能迅速審查。最好逐點回應原裁定的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並提出反證,例如固定住所證明、在職證明、證人已到案紀錄等。 4. 原審法院收到抗告狀後會怎麼處理?多久要送給上級法院? 原審法院收到抗告書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410條第1項、第411條有三種處理: 1. 程序不合先命補正: 若抗告書狀程式不合,例如未附理由,會先定期間命補正。 2. 認為有理由可自行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原審認為抗告有理由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這是快速救濟的途徑。 3. 認為無理由應速送上級: 若認為抗告一部或全部無理由,應於收狀後3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若抗告法院認為有應命補正而未補正的情形,也應先命補正再為裁定。 所以抗告狀交給原審法院後,不會被原審久扣,依法3日內就要送上去。 5. 抗告法院怎麼審?會開庭嗎?多久會有結果? 抗告法院原則上是書面審理,不開庭,但必要時可以調閱卷證、勘驗訊問光碟、調查事實。審查重點是原裁定是否合法、羈押要件是否具備、有無違反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 法定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3項,抗告法院收到原審卷宗及證物後,應於10日內裁定。因此法律是有明文期限的,實務上常見約1至2週內就會有結果。若超過10日未裁定,可委請律師具狀促請速裁,並同時評估是否另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審理後可能結果: - 抗告駁回: 維持原羈押裁定 - 撤銷原裁定: 可能直接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而釋放被告,或撤銷發回由原法院更為裁定。注意「撤銷發回」還不是確定釋放,要等原法院重開羈押庭決定 6. 提出抗告後還會被繼續關嗎?可以先交保等結果嗎? 原則上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設有例外: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亦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例如裁定先具保停止羈押,等候抗告結果。實務上是否停止,會審酌逃亡串證風險,較為少見,但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抗告期間可以也應該同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兩者併行不衝突。 7. 抗告流程要走多久?逾期沒裁定怎麼辦? 如前所述,抗告法院收卷後10日內應裁定,加上原審3日內送卷,整體流程理想上約2週內完成。若案情複雜或卷證龐大,實務上可能稍久。若遲未收到裁定,建議由辯護人向抗告法院查詢卷宗是否已到、是否已分案,並以書狀敘明羈押期間、有無急迫事由,請求儘速裁定。同時不要空等,應同步準備撤銷或停止羈押的聲請。 四、抗告理由怎麼寫才會過?法院審查重點是什麼? 抗告成功的關鍵,是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而不是空喊冤枉。常見有效理由: - 犯罪嫌疑不足: 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達到「相當理由」可疑為被告所為,例如監視器模糊無法辨識、證人指述矛盾 - 無逃亡之虞: 被告有固定住所、家庭、工作、無國外資產或出境紀錄,羈押原因中的逃亡前提不存在 - 無串證、滅證之虞: 關鍵證據已扣案保全、共犯均已到案並訊問完畢,或已有防串措施 - 無羈押必要性: 原裁定未審酌或未說明為何不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的手段 - 程序違法: 法官未告知權利、未給被告陳述機會、押票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記載羈押理由、所依據事實、所犯法條、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與救濟方法、未將所依據事實及理由記載於筆錄、以經禁止閱覽之卷證作為羈押依據、未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適當時間準備答辯、檢察官依第101條第2項應到場而未到場等 法院在審查時,會回到羈押當時的卷證判斷,與事後有罪無罪的判決心證程度不同。實務上可參考補償事件中對羈押合法性的回顧說明: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刑補字第 10 號 刑事刑事補償決定書要旨摘述,法院認為羈押的目的在保全證據及確保被告到庭,其判斷與有罪判決的心證程度本屬二事,且為羈押決定時能接觸的事證範圍與判決時不同,因此不能僅因事後獲判無罪,就當然認為當時的羈押處分違法或不當。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段話的重點在於:抗告法院看的是「羈押當時」是否符合第101條、第101-1條要件,而不是用事後判決結果倒推。相關案例也可在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36 號 刑事等刑事補償決定書中看到類似說明,這些都是補償程序中附帶對原羈押要件的審查,並非羈押抗告本案的確定見解,引用時要區分。 五、實際案例:羈押抗告成功與失敗的故事差在哪? 案例1:被控詐騙車手,抗告後改為交保 小明被控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小明的辯護人提起抗告,主張: - 監視器畫面模糊,無法證明提款者即為小明,犯罪嫌疑的證據薄弱 - 小明有正職工作、家人均在臺灣,無逃亡動機與國外聯繫 - 同案被告均已到案並經訊問,無串證之虞,且可施以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替代 抗告法院認為原裁定對「羈押必要性」說理不足,未說明為何不能用具保等侵害較小手段,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原法院重開羈押庭後改裁10萬元具保,小明獲釋後在外候審。此案例凸顯「必要性」的說理是抗告突破口。 案例2:涉犯販賣毒品重罪,抗告遭駁回 阿強涉嫌販賣毒品,檢方聲請羈押,法官以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羈押。阿強抗告主張已坦承犯行無逃亡必要。抗告法院審查後認為: - 雖重罪不能單獨作為羈押理由,但阿強在國外有資產且有出境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加重事由 - 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通訊紀錄尚未保全完畢,有勾串滅證之虞 - 原裁定已審酌具保不足以確保追訴,羈押必要性具備 因此裁定駁回抗告,維持羈押。可見抗告是否成功,取決於能否用具體事證推翻原裁定的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判斷。 六、除了抗告,還能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準抗告嗎? 除了直接挑戰裁定的抗告,還有三種常見救濟,可與抗告併行: 1. 聲請撤銷羈押 當初羈押的原因已消滅或已無必要時,可隨時向法院聲請撤銷。例如證人已全部交互詰問完畢、關鍵物證已鑑定扣案、共犯已到案,串證滅證風險已除。法院若認有理由,應撤銷羈押釋放被告。 2. 聲請停止羈押 這是最常見讓被告先出來的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以下,被告或辯護人可聲請具保(提出保證金)、責付(交付適當之人保結)、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法院裁定停止羈押。即使抗告中,也可以同時聲請,兩者不互相排斥。 特別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強制事由,這是評估交保成功率的關鍵。該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即使符合上述情形,仍須由被告或辯護人具保聲請並經法院審查,且依第101-1條羈押者,不適用第1款的規定,實務上法院仍會審酌具保金額及限制條件是否足以擔保後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 第114條款次 | 強制具保停止羈押事由 | 但書/限制 | | :--- | :--- | :--- | | 第1款 |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1條第1項羈押者除外 | | 第2款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無 | | 第3款 |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 須有醫療證明,法院仍審酌保外治療必要性 | 3. 準抗告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的「處分」不服,例如檢察官或法官所為的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重點是: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經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9條至第414條準用;處分已執行終結後也還可以聲請,以爭取違法性的確認。這與一般抗告不同,是針對「處分」而非「裁定」。 另外,若將來案件獲判無罪確定,且曾受羈押,可另循刑事補償程序請求補償。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及第7項,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羈押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法院會審酌羈押是否違法、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決定金額,但羈押合法性的判斷採自由證明,與本案有罪無罪的嚴格證明不同。並應注意下列限制: 1. 不得請求事由(第3條): 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期間。 2. 可歸責事由得不予或酌減補償: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受害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而決定不予補償或酌減金額。 3. 請求期間(第13條): 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裁判的法院請求;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依第1條第7款(羈押後經撤銷羈押等)請求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算。 七、羈押抗告常見問題 FAQ Q:羈押抗告要多久才會知道結果?有法定期限嗎?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3項,抗告法院收到卷宗及證物後應於10日內裁定,加上原審3日內送卷,實務上通常1至2週內會有結果。若超過10日未裁定,可請辯護人具狀促請速裁,並同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避免空等。 Q:抗告期間可以同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嗎? 可以,而且建議同時做。抗告是挑戰原裁定違法,具保停止羈押是請求改用較輕手段,兩者獨立進行、互不影響。若具保獲准,即使抗告還沒結果,也可以先交保在外等候。特別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原則上不得駁回,更應同步聲請。 Q:抗告被駁回後還可以再抗告嗎? 原則上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本文,抗告法院的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抗告,羈押抗告裁定通常就是終局裁定。只有同條但書所列6款例外才能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且同條第2項明定,依第405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但書規定。若不符再抗告要件,想走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門檻極高,必須有裁定違背法令的具體事由。 Q:如果法官只有口頭諭知羈押,沒有給書面裁定,要怎麼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羈押必須開立押票並由法官簽名並按被告指印,押票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案由及觸犯法條、羈押理由及其所依據事實、應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及救濟方法,不能只有口頭。實務上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類第23號採丙說見解,押票加公函已具有書面裁定的效力,可以執此作為抗告對象,不必等待另作書面裁定。若押票未記載法定應載事項或未告知救濟方法,可直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抗告,並主張抗告期間應自合法送達時起算。 Q:抗告成功後,會馬上放人嗎? 要看抗告法院怎麼裁。若直接撤銷原羈押裁定並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原則上應立即釋放。若是撤銷發回更裁,則由原法院重新開庭決定,在更裁前被告可能暫時繼續羈押,但原法院應儘速開庭,不能久延。若同時有具保停止羈押獲准,也會先釋放。 Q:在看守所要怎麼趕上10日抗告期限? 在押被告只要在10日內將抗告狀交給看守所長官轉交法院,或以郵寄提出,以提出或交寄時為準就算有效,不以法院收到日為準。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可扣除在途期間。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八、結語:羈押抗告是與時間賽跑的法律戰,專業協助是關鍵 羈押抗告必須在收到或宣示裁定後10日內提出,理由要具體指摘犯罪嫌疑、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的缺漏,並善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的論述。程序上要掌握向原審法院提出、原審3日內送卷、抗告法院收卷後10日內裁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亦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等細節。除了抗告,也要同步評估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準抗告,才能多軌並進爭取自由。特別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懷孕、重病或輕罪等情形者,更應及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由於羈押要件涉及事實認定與比例原則的細緻辯論,建議一收到押票就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分析證據、撰寫抗告狀,才能在短時間內精準命中原裁定的弱點。法律保障每個人在羈押中的救濟權利,務必及時行使。 本文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第102條、第107條、第110條、第114條、第403條、第404條、第406條至第411條、第415條、第416條及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6條、第13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整理,實際個案仍需依具體卷證判斷。若有具體案件需求,請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依據提供之判決書片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刑補字第 10 號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9 號 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36 號 刑事等刑事補償決定書內容,整理法院對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標準,供讀者參考。相關決定書為刑事補償程序中對原羈押合法性的回顧說明,非羈押抗告本案的確定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