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禁見的日子怎麼過?何時才會通知開庭? 被羈押禁見就是被關在看守所,且經法院裁定禁止與家人、朋友接見、通信和收受物品,日常只能與律師接見通信、透過看守所遞狀給法院;開庭通知會由法院或檢察署直接送達看守所轉交給你,同時也會通知你的辯護人,不用擔心收不到。本文一次整理禁見期間的生活作息、如何聯繫律師與遞狀、開庭如何通知、羈押期限與逾期效果,以及無罪確定後如何請求刑事補償。 一、開場故事:小明的一天 「砰!」一聲,鐵門關上,小明被送進了看守所的舍房。他因為涉嫌詐欺,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從此,他再也看不到家人,不能打電話,連寫信都不行。每天面對的只有四面牆壁,以及偶爾來提訊的法警。他不知道這樣的日子要過多久,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開庭,更不知道該怎麼為自己辯護…… 如果你是小明,該怎麼辦?被羈押禁見的日子到底怎麼過?何時才會收到開庭通知?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與案例,讓你了解自己的權利! --- 二、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跟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結論先說:羈押是把被告關在看守所,禁見則是法院另外裁定禁止你與外界接見、通信、收受物品,兩者不一定同時發生,禁見必須由法院依法律要件裁定,不是羈押就自動禁見。 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依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第4項規定,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簡單來說,被羈押禁見的人,除了律師或辯護人之外,不能見任何人,也不能收發信件(與律師通信除外)、不能收受外來物品。羈押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三、被羈押禁見的日子怎麼過?作息、接見、通信一次看懂 1. 日常生活:規律到像當兵,但各看守所略有不同 看守所的作息非常規律:早上約6點起床、點名、整理內務後用早餐;中午約12點午餐;下午約5點晚餐;晚上約9點就寢。每天會有放風時間,約30分鐘到1小時,可以在戶外活動筋骨。舍房通常是多人一間,也有獨居房。你可以看書,看守所設有圖書室,也可能提供報紙,內容須經檢查,但電視、手機當然是沒有的,部分所內設有公共電視可收看新聞。 要提醒的是,這屬於實務概況,羈押法並未明定統一作息表,各看守所的點名、放風、沐浴、會客時間略有差異,一切以所內公告與管教人員指示為準。 2. 與外界聯繫:禁見期間只能靠律師,連信件都不能被偷看 接見:只有律師或辯護人可以見你,且看守所只能看、不能聽。 依羈押法第65條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以保障秘密溝通權。為了安全,律師帶進來的物品仍可能會被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但接見談話內容不能監聽或錄音。若是還沒有正式委任的律師要洽談委任事宜,也準用相同的接見保障。 通信:寫給律師的信,只能檢查有無違禁品,不得閱覽內容。 依羈押法第65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被告與律師、辯護人往來的文書,看守所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不得閱覽內容。這是為了保障你的辯護權,避免國家藉由檢查信件取得你的訴訟策略。 物品送入:家人不能直接交給你,須經看守所檢查後轉交。 禁見期間,家人不能直接與你接觸或當面送物,但依法仍可依看守所規定,以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方式辦理,經檢查無違禁品後由所方轉交。實務上,眼鏡、藥品、保暖衣物等必需品,經申請與檢查後通常可以送入;金錢則是存入你的保管帳戶供你在所內使用。各所對於可送入的品項、數量與時間有不同規定,建議由家屬先向該看守所服務台確認。 3. 被關在看守所怎麼把狀紙送給法院?四種管道,禁見者不能用親友代寄 結論先說:即使被羈押禁見,你還是有辦法把聲請撤銷羈押、具保、抗告等書狀送出去,而且都會留下紀錄。 實務上被告得向所方提出、於出庭時向法官或檢察官提交、或由律師轉遞;羈押禁見者因禁止與外人通信,不得經由親友代寄。 實務上你可以這樣做: - 把狀紙交給看守所管理員或長官,由所方轉送法院或檢察署。 - 下次開庭或被提訊時,直接當庭提交給法官或檢察官。 - 交給律師,請律師在接見後代為遞狀。 - 禁見期間,不能透過親友代為寄送,因為禁見本身就是禁止與外人通信、接觸。 為了確保程序透明,實務上看守所會將被告提交書狀、律師接見情形登記備查,細節依各所作業規定,避免書狀遺失或被拖延。 4. 怎麼知道什麼時候開庭?傳票會直接送到看守所給你 這是很多人最焦慮的問題:被關著,怎麼知道哪天要開庭?實務上不用擔心收不到,法院或檢察署會把傳票或期日通知書直接送達看守所,由所方登記後轉交給你簽收,並安排提解出庭。你的辯護人如果已提出委任狀,法院也會同時把通知寄給律師,律師在接見時通常會再提醒你期日。 如果你等不及排庭,也可以主動請管理員協助查詢,或請律師向承辦股別查詢進度。法律沒有規定羈押後必須在幾日內開庭,但被告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若久未開庭,可透過律師具狀聲請法院儘速定庭。 四、羈押禁見多久會通知開庭?實務送達4步驟 羈押禁見期間,開庭通知通常會這樣走: 1. 法院或檢察署製作傳票:記載案號、開庭日期、時間、地點及應到場者。 2. 送達看守所:由法警、郵務或專人送達至你所在的看守所,所方收文後登記,並在開庭前一天或當天安排戒護提解。 3. 同時通知辯護人:已委任的律師會另收一份期日通知,確保辯護人能到庭。 4. 你本人簽收傳票:管理員會將傳票交給你簽收並告知提解時間,提解當日由法警押送至法院。 小提醒:如果一直沒收到通知,不一定是送達有誤,也可能是案件尚在偵查中、尚未排定審理期日,或期日有異動。最保險的做法是請辯護人定期向法院查詢,或以書狀聲請法院告知程序進度。 五、羈押期間可以關多久?期限、延長與逾期效果一次整理 結論先說:偵查中最多4個月,審判中每一審級原則最多5到9個月,但牽涉最重本刑逾10年的重罪,延長次數不受限制。 很多人把條文記成最輕本刑10年以上,其實法律用語是最重本刑。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期間的計算要分「原則期間」與「延長期間」來看,兩者不要混淆: | 階段 | 原則羈押期間 | 延長方式 | 最長合計 | | --- | --- | --- | --- | | 偵查中 | 不得逾2月 | 延長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2月 | 2月+2月=4月 | | 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 | 不得逾3月 | 每次延長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 | 原則3月+延長2月×3=最長9月;若最重本刑逾10年則不受3次限制,依法院每次裁定延長,可能超過9月 | | 審判中第三審 | 不得逾3月 | 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2月 | 3月+2月=5月 | | 最重本刑逾10年之罪 | 同上 |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次數不受3次限制 | 依法院每次裁定延長,可能超過9月 | 另外有三個重要細節一定要知道,否則很容易算錯或漏掉權利: 1. 羈押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與折抵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前段,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第4項但書)。這不只是程序計算,也直接影響日後刑事補償的日數認定,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項,羈押日數同樣自逮捕、拘提時起算,折抵一日算一日,不是從押票簽發日或送進看守所那天才起算。 依同條第3項,偵查中羈押期間的計算,還涉及卷證送交法院的起算點,實務上會以押票簽發與卷證移送時點綜合判斷,細節可請律師協助核對裁定書記載。 2. 案件發回更審,延長次數會重新計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非終身累計3次。例如第一審原本已延長3次達9月上限,若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延長次數會重新起算,而不是永遠不能再押。 3. 羈押期滿會怎樣?期滿不能默默繼續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至第9項,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即釋放被告;釋放前,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偵查中檢察官亦同。必要時,得在釋放前聲請法院裁定繼續羈押,但繼續羈押期間不得逾2月,且不得延長。也就是說,期滿不能默默繼續關,必須有新的裁定,否則就是違法羈押。 更細緻的規定在第8項後段:視為撤銷羈押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訊問後繼續羈押;審判中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訊問後繼續羈押。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聲請、審判中得依職權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訊問後繼續羈押。依第9項,繼續羈押期間自視為撤銷之日起算,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屆滿應即釋放。 六、如果最後無罪,可以請求國家補償嗎?一天賠多少? 當然可以,這就是刑事補償。只要你曾因羈押、鑑定留置等受拘束,後來獲無罪、不起訴、撤銷羈押等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至第4條的情形且已確定,就能請求國家以金錢補償你失去自由的損失。 補償一天多少錢?112年修法後仍是3,000元至5,000元 依現行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補償金額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這個區間在112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後仍維持不變,法院會審酌一切情況,綜合判斷每日數額。 法院如何決定要給3,000元還是5,000元?依刑事補償法第8條,審酌重點有三: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的程度、以及受害人有無可歸責事由。例如:是否因故意虛偽陳述、湮滅證據、勾串共犯、違反具保或限制住居規定而導致被羈押,就可能被認定有可歸責事由而減額或不予補償。 特別注意,現行法已刪除舊的第7條,減額或不予補償的事由應看第8條三款及第3條、第4條的排除事由,不能再引用已刪除的第7條。過去有判決記載每日2,000元的標準,已低於現行下限3,000元,現行法下不得再為每日2,000元的補償。 實際案例:法院怎麼算? 以下為要旨摘述,均為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補償決定,救濟採覆審制,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 - 黃OO案(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因偽造文書等案羈押62日,後獲無罪確定。法院審酌其有與共犯聯絡、銷毀證據等可歸責事由,每日補償3,000元,共18萬6,000元。 - 吳OO案(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36 號 刑事):羈押99日,無罪確定。法院審酌整體情節,認每日4,000元為適當,補償39萬6,000元。 - 甲○○毒品案(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3 號 刑事):羈押126日,無罪確定。法院認定每日3,200元,補償40萬3,200元。 - 楊OO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刑補字第 12 號 刑事):羈押121日,無罪確定。法院考量請求人正值青壯年創業、家庭頓失依靠等損失,每日補償3,000元,共36萬3,000元。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補償金額不是固定的,如果完全沒有可歸責事由且損失重大,法院可能判每日5,000元;反之,若有可歸責事由,就可能往3,000元靠攏,情節重大者甚至不予補償。 要向誰聲請?期限多久?不服怎麼辦? - 管轄:向當初羈押你的法院聲請補償。 - 期限: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1條第7款(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等)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2年。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 - 救濟: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2項,決定書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並送達於最高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機關之決定者,依第18條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依第20條,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第19條之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兼任。20日為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第21條為重審,非覆審。另外,最高檢察署如認為原決定有違法情形,亦得依第18條第2項聲請覆審。 | 關卡 | 法源 | 重點 | | --- | --- | --- | | 請求時效 | 刑事補償法第13條 | 確定後2年內請求;知悉在後可自知悉起算,但確定後逾5年不得請求;第1條第7款自停止羈押日起算2年 | | 決定期限 | 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2項 | 機關應於收到請求後3個月內製作決定書並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請求人 | | 覆審救濟 | 刑事補償法第18條至第20條 | 不服決定者,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覆審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兼任 | 七、常見QA:律師、提審、抗告一次解答 Q:被羈押禁見可以看電視或報紙嗎? A:可以有限度閱讀。羈押被告原則上可以閱讀書報,看守所通常會提供書籍、報紙,內容須經檢查是否夾藏違禁品或影響秩序。電視則依各所設備而定,通常沒有個人電視,但部分看守所有公共電視可收看新聞。禁見被告在書報、物品的檢查上會較嚴格,但不得因此限制你的正當防禦權。 Q:禁見期間,家人可以送東西進去嗎? A:可以,但不能直接交給你。家人可依看守所規定辦理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經看守所檢查無違禁品後轉交。金錢是存入你的保管金帳戶,飲食須符合衛生與安全規定,必需品如眼鏡、藥品、保暖衣物等經申請通常可送入。可送入的品項與開放時間各所不同,請家屬先向該所服務台確認。 Q:如果覺得羈押違法,怎麼辦? A:有三種不同救濟,不要搞混。第一是針對羈押裁定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或不當;第二是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向法院說明已無羈押必要或可用其他替代處分;第三是依提審法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提審與羈押抗告是不同管道,提審程序依提審法規定免徵費用,最好委任律師協助撰狀並在開庭時爭取。 Q:羈押禁見最長多久?會一直關到判刑嗎? A:不會無限延長。偵查中原則2月,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4月;審判中原則3月,每次延長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最長9月,第三審以1次為限,最長5月。相反地,最重本刑逾10年之罪,第一審、第二審延長次數不受3次限制。羈押期滿未起訴或未裁判,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必要時得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另行聲請繼續羈押2月且不得再延長。案件經發回更審者,延長次數更新計算。 Q:被羈押禁見時,律師可以隨時接見嗎?會被限制嗎? A:原則上可以隨時接見。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不得限制。但如果真的有串證之虞,要限制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的程序,用限制書載明限制的理由、方法及救濟途徑。檢察官在急迫情形下可先為急迫處分,但應於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48小時內核復。實務上,律師只要出示律師證及委任狀,經核對身分後,原則上可安排接見,法院不會口頭隨意限制。 八、結語 被羈押禁見固然難熬,但法律仍保障你最基本的訴訟權利:與律師秘密接見通信、對書信僅得檢查違禁品不得閱覽、透過多重管道遞狀給法院、收受傳票並由法院提解出庭、期滿未裁判即應釋放,以及無罪確定後在2年內請求每日3,000元至5,000元的刑事補償。記得,開庭通知一定會送達看守所,不必過度焦慮,關鍵是盡早委任律師,由律師幫你掌握期日、聲請調查證據與爭取撤銷羈押。如果最終獲判無罪,務必留意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前逮捕拘提可折抵、補償審酌的可歸責事由以及覆審20日不變期間等細節,才能完整維護自己的權益。遇到法律問題,一定要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刑補字第 1 號 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刑補字第 36 號 刑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字第 3 號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刑補字第 12 號 刑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刑補更一字第 1 號 刑事(依判決書與函釋摘要整理) ---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如需具體法律協助,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