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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扶養扣除額:同年度多人扶養如何報稅?|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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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扶養扣除額:同年度多人扶養如何報稅?

同年度多人扶養同一位親屬,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只能由其中一人申報,以實際共同生活並履行扶養義務的人為優先;遺產稅的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條文定額為每人40萬元、兄弟姊妹未成年者每年加扣40萬元,依同法第12條之1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財政部已公告111年(2022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50萬元(每年加扣50萬元),舊法常見40萬元為條文原額,實務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公告數為準。兩者雖然都叫「扶養扣除」,但法源、對象與計算方式完全不同,搞混就容易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本文用白話整理法條、財政部函釋與真實法院判決,教你如何判斷誰能報、要準備哪些證明,以及遺產稅中孫子女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差異。


一、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是什麼?誰可以被申報?

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法源與金額是多少?

結論: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法源是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可以減除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扶養親屬免稅額,金額則由財政部按物價指數每年公告,申報時一律以申報年度公告數為準。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稅額分為(一)直系尊親屬、(二)子女、(三)兄弟姊妹、(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條文本身只定架構與身分要件,實際金額每年不同,申報時必須以申報年度的公告數為準,不能直接沿用舊文章的數字。

以大家最常查詢的112年度(2023年)為例,每人免稅額為92,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為138,000元;113年度起已隨物價調高,免稅額調為97,000元,滿70歲者為145,500元。若你在網路上看到舊文章寫92,000元,記得對照當年度公告,以免少扣除或多列被剔除。

綜合所得稅常見扣除額也同步調高,整理如下表,方便對照:

項目112年度(2023年)113年度(2024年起,申報時請再確認當年度公告)
免稅額(一般)
92,000元/人
97,000元/人
免稅額(滿70歲)
138,000元/人
145,500元/人
標準扣除額(單身)
124,000元
131,000元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
248,000元
26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元/人
218,000元/人

提醒: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是併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的基礎,申報時要以「申報年度」的公告數為準,不是看所得發生年度的新聞稿。年度公告請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哪些親屬可以被列報扶養?法定扶養義務怎麼看?

結論:不是有血緣就能報,必須同時符合「年齡或無謀生能力」要件、納稅義務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以及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民法相關規定,可分為以下四類:

扶養對象法定要件關鍵說明
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民法第1117條所稱無謀生能力,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直系尊親屬的認定較寬鬆,但仍以確受扶養為前提
子女
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成年子女若已能自立,就不能再列報
兄弟姊妹
同子女要件
須確受扶養且通常需同居一家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侄甥、孫)
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民法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確係受扶養者
這一類審查最嚴格,必須證明家長家屬關係與共同生活事實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重點是扶養順序。民法第1114條定有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民法第1115條定有扶養順序,民法第1123條第3項則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司法院釋字第415號也闡明,稅法上的扶養是以實際扶養事實為核心,不是只看名義上的義務。

白話來說:想扶養姪子、外甥或孫子女,除了證明他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還要證明他的父母(你的兄弟姊妹)為何不能扶養,且你與他確實同住、確實出錢出力。

二、同年度多人扶養同一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到底歸誰?

離婚後小孩的免稅額,可以父母各報一半或輪流報嗎?

結論:不行拆半,也不能兩邊同時報。現行稅制下,同一位受扶養親屬在同一年度只能由一人申報免稅額,離婚後原則上由與子女實際共同生活並履行扶養的一方申報,僅僅按月給付扶養費但未同住,通常不會被認可。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剔除的類型。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24號函及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早就明確:二人以上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應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固不因離婚而消滅,但申報扶養免稅額時,仍應由實際扶養者申報,洽商不成時由稽徵機關依實際情形核定。這也是法院一貫的見解。

真實判決怎麼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一審簡易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但依現行稅制,扶養義務者如有多人時,僅能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免稅額。父母離婚後應分別申報時,仍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15號意旨,由與受扶養人共同生活之父或母申報,較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號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院指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須以共同生活為要件,稅法上的扶養必須建立在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基礎上。父母雖不因離婚免除扶養義務,但不能僅以有給付生活費就主張免稅額,應由實際共同生活並履行扶養義務之人申報。原告僅支付生活費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經核定剔除並無違誤。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實務啟示: 爸爸每月匯生活費給跟媽媽同住的小孩,爸爸那一方列報免稅額,被國稅局剔除後打行政訴訟,幾乎都會敗訴。協議由未同住一方申報,國稅局通常不接受,因為不符合共同生活要件。若一年內確有輪流同住的事實,應事前以書面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並保留同住與扶養的客觀證據,洽商不成時由國稅局依戶籍、金流、學籍、健保就醫地等資料綜合判斷,最糟的結果是雙方都被剔除。

想報姪子、外甥、孫子女等其他親屬,為什麼國稅局審查特別嚴?

結論:因為法律規定扶養有先後順序,父母順位優先於伯叔姑舅,想越順位扶養,必須證明先順位者無法履行義務,且有正當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一審簡易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院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合理說明。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實務上,國稅局會要求你提出:

  • 受扶養人的父母所得及財產資料(例如所得清單、財產清單)
  • 先順位者無力扶養的證明(例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重大傷病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在監執行證明、長期失業且財產不足的資料等)
  • 你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且確實扶養的證明

如果受扶養人的父母仍有相當收入或財產,卻由叔伯申報,幾乎會被認定不符合扶養順位而剔除補稅。

法院如何認定「共同生活」?戶籍在一起就一定算嗎?

結論:戶籍只是參考,法院看的是有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客觀事實,以及是否確實扶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民法第1123條第3項的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客觀事實為要件。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同院91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也持相同見解。實務判斷會綜合考量:是否同戶、同址居住、水電費及居住證明、學籍與通勤距離、健保就醫紀錄、匯款紀錄、醫療及教育費用的負擔情形、鄰里或村里長證明等。寒暑假短期同住而平時完全分居、僅定期匯錢,通常會被認為不符合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基礎。

給一般讀者的舉證指引:

類型建議保留的證據備註
同住事實
戶口名簿、租賃契約、水電瓦斯費帳單、村里居住證明、學籍資料
戶籍不同仍可舉證實際同住,戶籍相同也可能被否定,需有實質生活連結
扶養事實
匯款紀錄、生活費轉帳備註、學費與補習費收據、醫療費用單據、保險費繳納證明
匯款備註建議載明扶養用途,現金交付難以舉證
無力扶養證明(報其他親屬時)
受扶養人父母的所得財產清單、診斷書、在監證明、死亡或失蹤證明
這是報姪甥類最關鍵的一環,未提供通常直接剔除

多人扶養有爭議時,國稅局如何處理?被剔除後如何救濟?

結論:先協議,協議不成由國稅局核定;被剔除補稅後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就會確定。

依前述財政部函釋,輪流扶養應協議由一人申報。若多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國稅局會先通知協議或擇一認定,協議不成者依實際扶養及共同生活事實核定。經剔除補稅者,會補徵本稅並加計利息。

救濟程序上,對核定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核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對復查決定不服再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若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原核定就會確定,不能事後再主張追溯列報。實務上也常見納稅義務人逾期才想補列扶養,國稅局以逾期列報不得追溯為由駁回,法院也會維持。

三、遺產稅的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怎麼算?跟綜所稅有什麼不同?

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可以扣多少?多人共同扶養也能扣嗎?

結論:遺產稅的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法源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條文定額為每人4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每年加扣40萬元;依同法第12條之1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財政部已公告111年(2022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50萬元、每年加扣50萬元,申報時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公告數為準,舊文獻記載40萬元為條文原額。

條文架構為: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定金額;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一定金額。金額隨物價指數調整,現行公告數額為每人50萬元、每年加扣50萬元,條文原額為每人40萬元、每年加扣40萬元,引用時請以死亡年度公告為準。

認定關鍵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實扶養該親屬,例如同住、定期給付生活費、負擔醫療或教育費用等,並非以被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扶養者為限。實務上若被繼承人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扶養祖母,只要被繼承人有實際扶養行為,通常仍可認列扣除額,但最好能提出匯款紀錄、同住證明或醫療費用單據。若完全沒有扶養事實,僅有親屬關係,國稅局會否准扣除。

要特別注意兩個限制: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也就是拋棄繼承的人,就不能再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孫子女可以扣嗎?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差很大

結論:孫子女能不能扣,要看是依哪個款項主張,以及是透過代位繼承還是拋棄後由次親等繼承,兩者計算方式完全不同,坊間「孫子女繼承一律可按人數加倍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

遺產稅中與孫子女有關的扣除額,法源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條文定額為每人40萬元,依同法第12條之1物價指數調整機制,財政部已公告111年(2022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50萬元,舊法40萬元為條文原額,申報以死亡年度公告為準,未成年者按年加扣(條文每年40萬元、現行公告每年50萬元)。此款看的是繼承人身分與年齡,不是看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扶養他。

孫子女成為繼承人,常見有兩種情形:

繼承型態法源扣除額計算方式實務效果
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被繼承人的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該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孫子女以自己的代位地位繼承,扣除額按實際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人數,每人各扣條文40萬元、現行公告50萬元(未成年按年加扣,條文每年40萬元、公告每年50萬元,以死亡年度公告數為準),不受被代位人原得扣除數額限制
人數越多,扣除總額越高
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繼承
民法第1176條第5項:第一順位子女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的孫子女繼承
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孫子女人數再多,全部加總的扣除額仍以被拋棄的子女原本可扣的數額為上限,不能灌水

這個但書是民國89年修正時增訂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透過拋棄繼承來墊高扣除額節稅。舉例:被繼承人有2名子女,若子女全部拋棄由4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不是4人×公告50萬元(條文40萬元)=公告200萬元(條文160萬元),而是以2名子女原得扣除的公告100萬元(條文80萬元)為上限(若子女均已成年;若有未成年子女,再按年加扣後作為上限,金額以死亡年度公告數為準)。若是其中1名子女死亡由其2名子女代位繼承,則該2名孫子女可各扣公告50萬元(條文40萬元),不受上限限制。

除了扣除額,繼承實務上還有拋棄繼承期限、遺產分割、特留分等細節,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四、數學計算小教室: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實際差多少?

綜合所得稅扶養越多真的省越多嗎?

結論:扶養人數確實會直接降低綜合所得淨額,但必須符合要件,否則被剔除補稅反而得不償失。

試算一:112年度單身扶養2人

假設小明單身,年所得100萬元,扶養70歲的母親(符合直系尊親屬要件)及一名未成年的姪子(已證明其父母無力扶養且同居確受扶養)。

  • 免稅額:本人92,000元+母親138,000元+姪子92,000元=322,000元
  • 標準扣除額(單身):124,000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
  • 綜合所得淨額:1,000,000-322,000-124,000-207,000=347,000元
  • 適用稅率5%,應納稅額17,350元

若未扶養親屬,免稅額僅本人92,000元,淨所得為577,000元,稅額28,850元,兩者差額11,500元。這就是扶養2人合法節省的稅額;若113年度申報,則因免稅額與扣除額調高(一般免稅額97,000元、滿70歲145,500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31,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淨所得會再降低,節稅效果更大,務必以當年度公告數試算。以上試算未計入其他特別扣除額,實際申報請以當年度稅額級距與公告數額核算。

遺產稅被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怎麼加扣?

結論:未成年兄弟姊妹的加扣是以「距滿18歲的年數」計算,每年加扣金額以死亡年度公告數為準(條文每年40萬元、現行公告每年50萬元,舊法40萬元為條文原額)。

試算二:遺產稅第5款扣除額

老王過世,遺有受他扶養的妹妹45歲及未成年弟弟15歲(距成年還有3年),以條文定額每人40萬元、每年加扣40萬元,現行公告每人50萬元、每年加扣50萬元為例:

  • 妹妹扣除額:公告50萬元(條文40萬元)
  • 弟弟扣除額:公告50萬元+3年×50萬元=200萬元(條文40萬元+3年×40萬元=160萬元)
  • 合計扣除額:公告250萬元(條文20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差異在於死亡年度公告

此扣除額是與其他扣除額(如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等,金額均以死亡年度公告為準,其條文原額與公告數額亦有40萬元與50萬元之別)併同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時應逐項列明並檢附扶養證明,避免被國稅局以無扶養事實為由剔除。相關扣除額均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切勿直接沿用舊文章的40萬元數額而忽略公告調整。

五、重要QA:同年度多人扶養申報常見問題

Q:扶養親屬免稅額需要什麼條件?

A:需同時符合三要件:第一,受扶養人符合年齡或無謀生能力條件;第二,納稅義務人對受扶養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6條,扶養順序依第1115條);第三,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其他親屬還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民法第1123條第3項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對於養親屬中其他親屬,還須證明其父母無法扶養,建議備妥戶口名簿、所得財產清單、無力扶養證明及匯款與生活費單據。戶籍僅為參考,關鍵在於實際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與確實扶養的金流證明。

Q:離婚後,小孩的免稅額可以由父母雙方分別申報一半嗎?

A:不行。所得稅法規定同一受扶養親屬同一年度只能由一人申報,不能拆半。實務上以與子女實際共同生活並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為優先。即使雙方協議由未同住一方申報,國稅局通常也不接受,因為不符合共同生活要件。若雙方輪流扶養,應依財政部函釋協議推定由其中一人申報,協議不成由國稅局核定,切勿雙方同時申報以免都被剔除補稅。僅給付扶養費而未同住,通常不符合稅法上扶養的認定。

Q:扶養其他親屬(如姪子、外甥)需要證明什麼?

A:需證明三件事:第一,受扶養人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而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第二,受扶養人的父母無力扶養(例如死亡、失蹤、重病臥床、在監服刑等),並提出所得財產資料或相關證明;第三,你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且確實扶養。建議準備戶口名簿、受扶養人父母的所得資料與無力扶養證明、以及你匯款或負擔生活費、醫療費的單據。僅有戶籍而無實際扶養事實,不會被認可。審查時國稅局會特別檢視扶養順位是否正當,先順位者有能力卻由後順位者申報,幾乎會被剔除。

Q:遺產稅中被繼承人扶養的親屬扣除額如何認定?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條文定額為每人40萬元,依同法第12條之1物價指數調整機制,現行公告為每人50萬元(舊法40萬元為條文原額),以死亡年度公告為準,未成年兄弟姊妹另按年加扣(條文每年40萬元、現行公告每年50萬元)。認定關鍵是受其扶養的事實,例如同住、定期給付生活費、負擔醫療費用等。若多人共同扶養,只要被繼承人有參與扶養並能提出證明,通常仍可扣除。要注意依同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額,且依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經常居住境外之被繼承人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扣除額(第8款至第11款以境內發生者為限),申報時應一併檢視扣除額規定,並保留匯款與醫療等客觀單據供核認。

Q:多人共同扶養同一親屬時,誰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A:原則上由實際共同生活且負主要扶養責任的人申報。如果無法區分,應先協議推定由其中一人申報;財政部函釋明定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應協議推定一人申報,離婚未協議者由實際扶養者申報。若爭議無法解決而雙方同時申報,國稅局會擇一核定或雙方剔除,事前協調並保留同住與金流證據,才能避免事後補稅加計利息。被剔除後如有不服,記得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逾期未申請就會確定。

Q:被剔除補稅後,多久內要救濟?可以補件追認扶養嗎?

A:對核定處分不服,應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對復查不服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逾期未提就會確定。實務上常見逾期才想補列扶養或補件主張共同生活,國稅局會以逾期列報不得追溯為由駁回。建議在申報期就備齊證明,收到核定通知後立即檢視並依法救濟,不要拖到確定後才爭執。救濟有嚴格期間限制,收到處分書應立即注意處分書上記載的教示期間。

結語

扶養親屬的稅務優惠雖然吸引人,但國稅局的審查也越來越細。從法院判決可以看出,無論是綜合所得稅還是遺產稅,共同生活與法定扶養義務順序都是核心。綜合所得稅重在當年度實際共同生活與確實扶養,同一人只能一人報;遺產稅重在被繼承人生前受扶養事實與扣除額的法定計算,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更要分清楚。在申報前務必確認符合條件、保留匯款與同住證據,並以當年度財政部公告金額為準,才能安心節稅。若遇到爭議,上述判決要旨與財政部函釋可作為爭取權益的依據,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協助復查與訴願。

本文參考判決要旨(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一審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一審簡易判決)等。引用判決均為確定前審級見解,個案仍以法院最終認定及當年度法令公告為準。遺產稅扣除額金額歷經物價指數調整,本文所載50萬元為111年起公告數額,條文原額為40萬元,舊文獻40萬元為調整前數額,申報時請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申報年度公告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現行僅分2項,有關拋棄繼承及境外被繼承人之限制均規定於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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