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扶養扣除額:同年度多人扶養如何報稅? 每到報稅季節,許多納稅人最頭痛的就是「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問題。你可能聽過「被繼承人扶養扣除額」這個有點拗口的名詞,其實它包含了兩個常見的稅務概念:一個是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另一個是遺產稅的「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兩者都跟「扶養」有關,而且當同一年度有多人共同扶養同一親屬時,該由誰來申報?往往成為國稅局查核的焦點,甚至鬧上法院。本文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這些規定,讓你報稅不再踩雷! --- 一、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 1. 什麼是扶養親屬免稅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除了本人與配偶的免稅額之外,還可以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2023年度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92,000元(滿70歲者138,000元)。扶養的人數越多,可以減除的所得總額就越多,要繳的稅自然就越少。 2. 誰可以被扶養? 扶養對象主要分為兩大類: - 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 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等):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但重點來了:你必須對他們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且通常要同居一家、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這點在法院判決中不斷被強調。 3. 多人扶養同一人,誰能申報?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離婚的父母都想申報小孩的免稅額,或是叔叔、伯伯一起扶養年邁的祖母,該由誰來報?國稅局的標準很明確:原則上由「實際共同生活」且「履行扶養義務」的人申報。 📌 真實判決:離婚後小孩免稅額歸誰? 104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 「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固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然依我國現行稅制,扶養義務者如有多人時,僅能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免稅額……由與受扶養人共同生活之父或母申報,顯較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61 號 簡易判決判決: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共同生活為要件。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亦指出,扶養關係應以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為判斷基礎。」 也就是說,就算爸爸每個月都有給小孩生活費,但小孩實際跟媽媽住在一起,那麼免稅額就應該由媽媽申報。爸爸若硬要報,國稅局會剔除並補稅,打官司也幾乎都會輸。 📌 其他親屬(如姪子、外甥)的扶養條件更嚴格 如果你想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也就是你的姪子、外甥),除了受扶養人本身條件(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之外,還必須證明他的父母(也就是你的兄弟姊妹)沒有能力扶養。因為民法規定扶養義務的順序是:父母優先於叔叔伯伯。 102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前揭民法規定,係指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實務上,國稅局會要求你提供受扶養人父母的所得資料、財產證明,甚至無工作能力的診斷書。如果他的父母還有收入,你列報扶養很可能會被剔除。 4. 法院怎麼看「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不是只看戶籍有沒有在一起,而是要看有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願與事實。例如,阿公阿嬤住在鄉下,孫子在都市讀書但寒暑假會回去同住,這樣算不算?法院通常會從寬認定,但如果你完全不住在一起,只是定期匯錢,就很難被認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32 號 判決判決: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客觀事實為要件。」 所以,如果你要扶養親屬,記得保留同住的證據(如水電費帳單、居住證明),以及匯款紀錄、醫療費用單據等,以證明你確實有扶養的事實。 --- 二、遺產稅: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 1. 什麼是被繼承人扶養親屬扣除額? 當被繼承人(過世的人)死亡時,遺產稅申報中可以扣除一筆「被繼承人扶養之親屬扣除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 -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扣除56萬元(113年起調整)。 -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這個扣除額的目的是減輕繼承人的負擔,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人,在他過世後可能頓失經濟依靠。 2. 誰算是「受其扶養」? 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實扶養該親屬。所謂「扶養」,通常是指提供生活所需、教育、醫療等費用,並有共同生活或定期給付的事實。如果有多人共同扶養(例如兄弟姊妹一起扶養年邁的祖母),只要被繼承人是其中之一,而且有實際扶養行為,仍然可以扣除嗎?法條並未排除這種情況,但國稅局可能會要求證明被繼承人是「主要」扶養者,或者至少是扶養義務人之一。實務上,若被繼承人與其他扶養人分擔費用,通常仍可認列扣除額,但最好能提出匯款紀錄或同住證明。 3. 孫子女可以扣除嗎? 遺產稅扣除額的對象僅限於「兄弟姊妹、祖父母」,並不包括孫子女。但實務上曾發生一個有趣的爭議:當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時,孫子女能否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這跟「扶養」無關,而是繼承人的扣除額問題,但法院判決提供了重要的見解。 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18 號判決: 「繼承權之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孫子女在被繼承人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依法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並未限制扣除額須以受扶養為前提,僅依繼承順序與年齡計算扣除額。因此,孫子女雖非直接受被繼承人扶養,仍應享有扣除額之權利。」 除了繼承人,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也就是說,孫子女在代位繼承或第一順位繼承時,可以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未成年按年加扣),這與被繼承人是否扶養他們無關。這個判決提醒我們,扣除額的適用對象要看清法條,不要被國稅局的解釋函令誤導。 4. 代位繼承人的扣除額 [[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之扣除額)](MOF_ruling4919)判決: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以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則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所以,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過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孫子女同樣可以享有扣除額,不受人數限制。 --- 三、數學計算小教室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計算 假設小明單身,年收入100萬元,扶養70歲的母親和一個未成年的姪子(符合條件)。 112年度免稅額:本人92,000元 + 母親(滿70歲)138,000元 + 姪子92,000元 = 322,000元。 再加上標準扣除額124,000元(單身),薪資特別扣除額207,000元。 所得總額減除:1,000,000 - 322,000 - 124,000 - 207,000 = 347,000元(淨所得)。 適用稅率5%,應納稅額17,350元。 如果沒有扶養親屬,免稅額只有本人92,000元,淨所得會變成577,000元,稅額28,850元。所以扶養兩人省了11,500元。 遺產稅扣除額計算 老王過世,遺有受他扶養的妹妹(45歲)和未成年弟弟(15歲,距離成年還有3年)。 妹妹扣除額:56萬元。 弟弟扣除額:56萬元 + 3年×56萬元 = 224萬元。 所以總扣除額為280萬元,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減除,降低應納遺產稅。 --- 四、重要QA Q1:扶養親屬免稅額需要什麼條件? A: - 受扶養人符合年齡或無謀生能力條件。 - 納稅義務人對受扶養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1116條)。 - 有共同生活之事實(直系尊親屬可放寬,但最好同住)。 - 對於其他親屬,還須證明其父母無法扶養。 Q2:離婚後,小孩的免稅額可以由父母雙方分別申報一半嗎? A:不行!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只能由一人申報。實務上以「共同生活」的一方為優先。如果雙方協議由未同住的一方申報,國稅局通常不會接受,因為必須符合共同生活要件。但若雙方輪流扶養(例如一年各半),可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但不能拆開報。 Q3:扶養其他親屬(如姪子、外甥)需要證明什麼? A: - 受扶養人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受扶養人的父母(即你的兄弟姊妹)無力扶養(例如死亡、失蹤、長期臥病、在監服刑等)。 - 你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且確實扶養。 - 建議準備:戶口名簿、受扶養人父母所得資料、無力扶養證明(如診斷書、在監證明)、匯款紀錄或生活費單據。 Q4:遺產稅中被繼承人扶養的親屬扣除額如何認定? A: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每人可扣56萬元(113年起調整),未成年者另按年加扣。認定關鍵是「受其扶養」的事實,例如同住、定期給付生活費、負擔醫療費用等。若有多人共同扶養,只要被繼承人有參與扶養,通常仍可扣除,但最好能提出證明。 Q5:多人共同扶養同一親屬時,誰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A:原則上由「實際共同生活」且「負主要扶養責任」的人申報。如果無法區分,國稅局可能會要求協議,或依戶籍、金流等資料判斷。如果爭議無法解決,可能雙方都無法列報。所以最好事先協調好,避免事後補稅。 --- ## 結語 扶養親屬的稅務優惠雖然吸引人,但國稅局的審查也越來越嚴格。從法院判決可以看出,無論是綜合所得稅還是遺產稅,「共同生活」與「法定扶養義務順序」都是核心要件。在申報之前,務必確認自己符合條件,並保留相關證據,才能安心節稅。如果遇到爭議,可以參考本文引用的判決見解,為自己爭取權益! 本文參考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61 號 簡易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32 號 判決、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18 號、104年度簡字第126號、102年度簡字第6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之扣除額)](MOF_ruling491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