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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隱私罪新法:深偽色情影像刑責|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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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隱私罪新法:深偽色情影像刑責

未經同意用AI把他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片並散布,最直接會觸犯刑法第319條之4「不實性影像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販賣更可處7年以下、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散布他人真實的性影像,則另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視取得方式不同最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被害人除可提刑事告訴,還能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要求移除影像、沒收銷毀。本文整理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刑法第10條刑法第91條之1),用白話解析刑責、告訴期間與求償方式。


深偽色情是什麼?AI換臉為什麼會違法?

Deepfake是深度學習與偽造的組合詞,利用人工智慧將特定人的臉部特徵移植到另一段影片,讓被合成者看起來像在從事影片中的行為。這項技術原本用於電影特效,遭濫用後卻成為把無辜民眾合成為A片主角的工具,被害人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被散布,不僅隱私與名譽受損,更可能導致憂鬱、焦慮等身心傷害。

實務上,法院已多次認定這類行為侵害人格權。相關民事判決要旨指出,被告以深偽技術將原告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製成猥褻影像並上傳至雲端、招募會員收費觀看,已侵害原告的人格、肖像權,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一定程度痛苦;另有判決要旨說明,網路影片極易被複製、側錄、擷取並廣泛流布,對於不知道深偽技術存在的大眾,極易誤信原告即為色情影片工作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而被告作為在網路上營利散布猥褻影片之人,對此網路生態難諉為不知。參照判決要旨。

想進一步了解性隱私影像外流的整體刑責與自救流程,可參考妨害性隱私專文;若想一次掌握蒐證、報案與平台下架的步驟,則可搭配網路法律自保指南使用。

刑法新修正重點:112年修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是什麼?

結論先說:立法院在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並修正第10條、第91條之1。除第91條之1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公報刊載為2月10日,實務上多稱112年2月10日施行。這次修法把以往散落在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處理的性影像犯罪,整合為專章並提高刑度。

項目修法前修法後(現行)
性影像定義
無專款定義,依個案解釋
刑法第10條第8項明定4款定義
未經同意攝錄真實性影像
多論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等
刑法第319條之1,3年以下;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意圖散布而攝錄者5年以下
未經同意散布真實性影像
依個資法、刑法第235條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9條之3,分級處罰並有營利加重
電腦合成深偽性影像
依個資法、刑法第235條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9條之4專條處罰,意圖營利或販賣7年以下
強制治療
刑法第91條之1經評估有再犯危險得施以強制治療
沒收
依刑法總則沒收規定
刑法第319條之5明定性影像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性影像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深偽影片算不算?

算。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刑法第10條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白話來說,只要照片、影片或電磁紀錄中出現性交、猥褻動作、性器官或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或以身體、器物接觸隱私部位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內容,就屬於性影像。用Deepfake把他人臉部合成到色情影片上,只要合成後的影片含有上述內容,就屬於性影像,而且因為是合成的不實影像,適用的是第319條之4,而非處理真實偷拍的第319條之1。參照判決對性影像定義的引述。

妨害性隱私4大犯罪類型與刑度一次看懂

條文行為態樣法定刑告訴乃論備註
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第319條之6)
及於未遂犯
刑法第319條之1第2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攝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9條之1第3項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
依前項處斷(5年以下,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9條之2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各項未遂亦罰
情節重於一般攝錄
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第319條之6)
及於未遂犯
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
前項性影像係以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取得(偷拍等)而散布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取得來源加重
刑法第319條之3第3項
前項性影像係以強暴脅迫等方法攝錄取得而散布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取得來源更重
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或販賣前三項性影像
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各該項
營利加重與販賣同罰
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深偽製作核心條文
刑法第319條之4第2項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述不實性影像
同前(5年以下、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深偽散布
刑法第319條之4第3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或販賣不實性影像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深偽營利加重

判決引述的條文內容,可參對第319條之1及第319條之3的摘錄,該判決完整列出上述罰則文字。

另外有兩點實務上常被忽略的效果:一是沒收,二是強制治療。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犯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之罪,其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也就是即使檔案存在雲端或他人裝置,檢察官與法院仍可宣告沒收、命銷毀。修法同時修正的刑法第91條之1,則對犯妨害性隱私等罪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具預防再犯功能。

深偽色情影像會被判多重?新舊法刑責差在哪?

修法前法院怎麼判?為何刑度比較輕?

在新法施行前,司法實務對深偽色情多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現行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販賣猥褻物品,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論處,刑度相對較輕。

以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案件為例,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192號及111年度偵字第6730號起訴,被告將他人臉部以深偽技術合成至日本色情影片,製成6段猥褻影像後上傳雲端並招募會員收費觀看。當時新法尚未施行,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轉引的刑事有罪要旨中,認定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參照對該刑事有罪要旨的轉引。至於該刑事案件的刑期與是否得易科罰金,應以刑事判決主文為準,不宜僅依片段推估為數月。

修法後深偽換臉直接適用哪一條?會加重到7年嗎?

會。行為發生在112年2月10日之後,若同樣把他人臉部合成到色情影片並以營利為目的製作或散布,就直接適用刑法第319條之4。該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9條之4第2項散布同罰,刑法第319條之4第3項意圖營利或販賣則加重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深偽影片並非攝錄被害人真實的性影像,而是以電腦合成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因此核心罪名是第319條之4;若行為人同時散布被害人真實存在的性影像,才會另論第319條之3。

實務上也出現以新法較為不利、應適用行為時舊法的比較。參照判決要旨指出,增訂的刑法第319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法,即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等規定。由此可見新法刑責確有加重。

被害人可以請求多少民事賠償?怎麼告才不用先繳裁判費?

結論先說:除刑事告訴外,被害人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常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法院會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與散布範圍等酌定金額,實務上數萬元至數十萬元均常見,情節嚴重或被害人為公眾人物時可能更高。

法院怎麼認定人格權受侵害?精神賠償如何計算?

法院認定深偽色情侵害人格權時,會審酌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是否受不法侵害,以及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相關判決要旨已說明,製作成猥褻影像並上傳收費觀看,已侵害人格、肖像權,堪認精神上受有痛苦;且因網路影片易被複製流布,足以使社會一般評價受到貶損。

金額部分,須以判決主文為準,避免以片段推估:

  •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法定利息。
  •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法定利息;同案另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之部分,顯示不同原告、不同聲明的結果不同。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為應再給付30萬元,該案為真實私密影像遭散布,法院酌定慰撫金時審酌學經歷、經濟狀況與侵害情節,原請求100萬元部分成立。

特別提醒,另案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該字號在司法院公開系統顯示為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並非實體判賠金額的依據。引用判賠金額時,應對應正確字號與主文。

求償有哪些管道?時效與舉證責任差在哪?

管道優點注意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免納裁判費,可在刑事案件繫屬中一併請求
須有刑事案件在法院繫屬,且請求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不以刑事有罪為前提,可單獨主張民法與個資法請求權
需繳納裁判費,按請求金額比例計算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致資料被侵害,推定有過失,被告須舉證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有利被害人舉證
仍需證明違法利用個資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請求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可請求命被告移除影像、刊登除去侵害的適當處分
法院依個案裁量是否准許及方式

時效上,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原則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消滅。個資法第29條則採舉證責任轉換,被告須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實務上對被害人較為有利。

影像已經下架,還能求償與論罪嗎?

可以。下架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刑事責任在重製、散布等行為完成時即成立,事後刪除僅能作為量刑時犯後態度的審酌事由。民事部分,已發生的損害仍可請求,法院可能依下架速度、散布範圍縮小等情節酌減金額,但不會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新舊法怎麼適用?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常被忽略的細節

從舊從輕原則是什麼?什麼情況適用新法、什麼情況適用舊法?

刑法第2條採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但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的法律。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屬於法律有變更,且刑度較舊法重,對被告不利,因此犯罪行為發生在修法前,原則適用舊法。

但若修法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單純文義修正、條次移列或將實務見解明文化,則非屬法律有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此見解經判決轉引最高法院意旨闡明。由於本次增訂專章及第10條性影像定義、第319條之1等均涉及罪刑,自屬法律有變更,是否較有利須個案比較。

哪些罪要提告訴才會偵辦?6個月告訴期間怎麼算?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錯過時機的一環。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僅下列情形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及其未遂、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及其未遂。其餘各項,包括第319條之1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1第3項刑法第319條之2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3第3項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刑法第319條之4全部,均為非告訴乃論,檢警得主動偵辦。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已確知犯罪事實及犯人是誰,並有提出告訴的意思能力。建議發現遭合成或散布後,先保全證據、確認帳號與行為人線索,再儘速以書狀或至警局製作筆錄提出告訴,並保留告訴收據與時間證明。

罪名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未提告訴效果
第319條之1第1項及其未遂
知悉犯人起6個月
檢察官不受理或判決不受理
第319條之3第1項及其未遂
同上
同上
第319條之1第2、3項、第319條之2、第319條之3第2至4項、第319條之4全部
無告訴期間限制,但有追訴權時效
檢警得依職權偵辦

兒少深偽影像會更重嗎?

會。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除刑法妨害性隱私罪外,另可能同時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高額罰金)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少性影像,或意圖散布而持有),其中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而意圖散布亦可能成罪,刑度與罰金均較一般性影像更重,實務上常併合處罰。

常見問題Q&A

Q:什麼是性影像?深偽換臉影片算嗎?

A:算。 刑法第10條第8項明定,性影像指含有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隱私部位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或其他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用電腦合成的深偽色情影片只要含有上述內容,就屬刑法評價的性影像,並由第319條之4專條處理。

Q:只是下載或觀看深偽色情影片,沒有轉傳也會犯罪嗎?

A:原則不會,但有例外。 刑法第319條之3、之4處罰的是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及意圖散布而製作不實性影像等行為,單純下載觀看而未散布,不在處罰範圍。但若涉及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意圖散布而持有或散布,均可能成罪;即使是一般性影像,若下載後又轉傳、分享至群組或雲端連結供人觀覽,就會構成散布。

Q:製作深偽色情影片會觸犯哪些罪?刑期多久?

A:核心罪名是刑法第319條之4 意圖散布等而以電腦合成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公然陳列該不實性影像者同罰;意圖營利而製作或散布、或販賣不實性影像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若散布的是被害人真實性影像,則另論第319條之3,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5年以下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該影像是透過偷拍等非法攝錄取得,處6月以上5年以下;若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取得而散布,處1年以上7年以下;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各依該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被害人可以請求多少精神賠償?

A:由法院依個案酌定。 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地位、資力、侵害情節、散布範圍、被害人受精神痛苦程度及加害人犯後態度等定額。實務參考:判賠50萬元、連帶判賠60萬元、再給付30萬元。是否為公眾人物、是否營利散布、是否長期公開等因素,都會影響金額。

Q:影片已經下架或刪除,還需要負刑責或賠償嗎?

A:仍需負責。 刑事上既遂後事後下架僅供量刑審酌,不影響成罪;民事上已發生的名譽、隱私與精神損害仍可請求,法院可能因迅速下架、阻止擴散而酌減金額,但不會免除。下架同時應保全已發生的散布證據,以免影響求償。

Q:發現自己成為深偽色情主角,該怎麼辦?

A:分四步處理,並把握6個月告訴期間。

  1. 保存證據:對網頁、群組、雲端連結截圖並錄影,記錄網址、帳號、時間、觀看與下載次數,必要時辦理公證或以時間戳記固定。
  2. 申請緊急下架:向平台業者檢舉要求移除,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刪除違法利用的個資,向主管機關申訴。
  3. 報警並提告訴:攜帶證據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妨害性隱私等罪,屬告訴乃論部分須在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為之;非告訴乃論部分檢警亦得主動偵辦。
  4. 民事求償與回復名譽: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免納裁判費,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個資法第29條請求慰撫金,並請求命被告移除影像、負擔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同時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毀性影像附著物及物品。

結語

科技不該成為傷害他人的工具。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把深偽換臉這類合成性影像行為明確入罪,並提高刑度、增設沒收與強制治療等配套,就是要讓被害人有更完整的保護。出於好玩、報復或營利而製作、散布深偽色情,都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與高額民事賠償。

相關判決量刑理由要旨也提醒,即使曾為親密伴侶,為滿足一己私慾而未經同意以手機攝錄性影像,侵害隱私並造成損害,仍應受非難,參照判決要旨。該判決為上訴審判決,是否確定仍以法院後續裁判為準。若不幸成為被害人,請儘速保全證據、申請下架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法律會是修復名譽與隱私的後盾;若有疑慮,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刑事與民事並行的策略。

本文整理自刑法第10條刑法第91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相關轉引要旨、等判決要旨,並依最新法規整理。要旨為摘述,非逐字引文,個案仍以判決主文與官方公布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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