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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是什麼?債權移轉程序與通知義務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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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是什麼?債權移轉程序與通知義務說明

債權讓與是什麼?簡單說就是「債主換人做」,原債權人可以把對債務人的債權賣給或轉給第三人,受讓人就成為新債權人。但要對債務人生效,關鍵在於必須用合法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清償仍然有效,收到通知後才必須向新債權人付款。本文整理民法第294條至第299條、民法第97條與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的完整程序與實務細節,幫你一次搞懂債權移轉何時生效、怎麼通知才有法律效力。

小明欠阿華10萬元,阿華因為急需用錢,就把這筆債權用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小美。小美心想:「太好了,我現在是債權人了,可以去找小明要錢!」於是打電話給小明:「小明,阿華已經把債權轉讓給我了,請你把10萬元還給我。」沒想到小明回答:「我沒聽阿華說過啊!而且我上週已經把10萬元還給阿華了。」小美傻眼,急忙找阿華理論,阿華兩手一攤:「我忘了通知小明,但錢我已經花掉了,你自己想辦法吧!」小美該怎麼辦?難道10萬元就這樣飛了嗎?

這個故事點出了債權讓與的核心問題:債權可以自由轉讓,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債權讓與的法律規定、移轉程序、通知義務,並引用法院實務見解,讓你一次搞懂這個常見卻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一、債權讓與是什麼?哪些債權不能隨便轉讓?

結論:原則上所有金錢債權都能自由讓與,只有法律明定的三種例外不能轉。

債權讓與就是原債權人(讓與人)把對債務人的債權,移轉給第三人(受讓人),由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銀行把信用卡、現金卡的呆帳債權整批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或是建設公司把分期付款的房屋價金債權讓與給銀行。

但同條項但書也規定三種不得讓與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讓與就不生效力:

  1.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委任契約中,委任人對受任人的報酬請求權若具高度屬人性,或是專為特定人提供的扶養請求權,性質上就不能隨便換債主。
  2.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例如買賣契約特別約定「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轉讓價金債權」。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294條第2項設有保護交易安全的規定,這種禁止轉讓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有禁止轉讓的約定,讓與仍然有效。
  3. 債權禁止扣押者。例如依法不能被強制執行的退休金、贍養費請求權,為了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法律不讓它被轉讓流通。

只要不屬於上述三款,債權讓與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讓與人和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二、債權讓與程序怎麼走?一定要簽書面契約嗎?

結論:讓與契約口頭就有效,但一定要「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生效,沒通知前債務人還錢給原債權人是有效的。

1. 讓與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沒有強制要書面

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寫成書面,口頭講好、傳訊息約定也成立,債權在契約成立時就從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實務上之所以強烈建議簽書面,是為了舉證。日後若債務人否認有讓與,或讓與人反悔,受讓人需要提出契約、價金支付證明來證明自己已經取得債權。

書面契約建議載明:原債權的金額、發生原因、利息與違約金、讓與價格、是否包含擔保物權、由誰負責通知債務人,以及讓與人擔保債權確實存在的責任。

2. 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生效的唯一關鍵

讓與契約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有效,不代表債務人當然要向新債權人付款。民法第297條第1項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反面解釋非常重要:在債務人收到合法通知之前,他如果還向原債權人清償,清償有效,受讓人不能再向他要一次。這就是開頭案例中,小明在沒被通知前把10萬元還給阿華,法律上已經還清,小美只能去找阿華要錢,不能再叫小明付第二次。

通知的性質是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採到達主義。對話的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白話說,存證信函寄到債務人的戶籍地或居所地,有人收受或合法留置、寄存送達,就算是到達,即使債務人故意不拆封也已生效。舉證責任在主張已通知的一方,所以實務上才會建議用存證信函、律師函或掛號回執來留存證據,簡訊、Email、Line也不是不行,但必須能證明對方確已收悉,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另外,民法第297條第2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意思是如果由受讓人自己去通知債務人,最好同時出示讓與人簽立的讓與字據或讓與契約影本,讓債務人足以確認讓與為真,就和正式通知有同等效力。實務上為避免債務人以無法確認真偽為由拖延,受讓人通知時宜主動備妥讓與證明文件。

時點債務人向誰清償才有效對受讓人的效力
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
向原債權人(讓與人)清償有效
受讓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僅能向讓與人主張不當得利或契約責任
已合法通知債務人
必須向新債權人(受讓人)清償
向原債權人清償不生效力,仍須向受讓人再付一次

三、債權讓與通知何時生效?債務人找不到可以自己上網公告嗎?

1. 通知何時生效?簡訊、Email可以嗎?

結論:通知到達債務人時才生效,任何形式都可以,但能否證明到達是勝敗關鍵。

如前所述,通知屬於意思表示,適用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的到達主義。通知可以由讓與人發,也可以由受讓人發,效力相同。形式不拘,口頭、電話、簡訊、Email、存證信函都可以。差別在於舉證難度。口頭通知若對方否認,幾乎無法舉證;簡訊、Email若能提出電信公司紀錄、已讀回條或對方回覆,法院仍可能認定已到達。但最保險的仍是存證信函加掛號回執,因為郵務機關的送達紀錄推定為到達,債務人主張沒收到,必須舉反證推翻。

如果債務人故意避不見面、拒收掛號,掛號信被招領逾期未領而退回,依民事訴訟法送達的法理,仍可能發生寄存送達或視為到達的效果,但具體要看個案的送達過程是否合法。為了避免在送達細節上被挑剔,重大債權建議直接委請律師發函並保留完整郵件流程。

2. 債務人行蹤不明怎麼辦?公示送達的要件、方法與生效日

結論:債務人失蹤不能自己上網公告,必須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公告才合法。

當債務人戶籍遷出、居所不明,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導致通知無法到達時,民法第97條提供了解決管道。該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重點有二,第一,必須是「非因自己過失」而不知對方居所,如果明明知道對方住哪卻故意不去送達,就不符合要件;第二,必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院為之」,表意人自己在臉書、網站或社區公告欄張貼,不生公示送達效力。

過去許多人誤以為公示送達一定要登報,花費動輒數千上萬元。依司法院106年5月23日院臺廳民一字第1060014105號函釋,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做為其他公告方法的一種,可以節省登報費用。但這個便利措施有適用範圍的限制。

依司法院107年1月8日院臺廳民一字第1070001061號函釋,訴訟文書的送達是法院書記官的法定義務,與民法第97條由表意人負通知義務的意思表示通知性質不同,因此不在前開開放網站公告的範圍。白話說,訴訟中法院幫你送訴狀可以公告在網站,但你私下要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讓與,是你的義務,不是法院本來就該幫你做的,所以不能直接援引該函釋要求法院一律用網站公告取代登報,是否准予網站公告仍須由受理聲請的法院依個案裁定。更重要的是,債權人自己直接上網公告,是絕對無效的,一定要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後,由法院依法公告。

具體法源與流程如下,這也是原文誤引非訟事件法第65條以下需要更正的部分,正確法源是民法第97條加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第一步:確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聲請要件。 該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此外,如果當事人變更住居所而未向法院陳明,致無法送達,或是當事人因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法院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聲請時要釋明為何不知對方居所,例如提出戶籍謄本、郵件退回封面、里長證明等。

第二步: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命公告方法。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已明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的文書,在法院公告處黏貼公告,並應命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也就是說,現在原則上一定會公告在法院網站,至於是否還要登報,則由法院視必要性裁定。與舊法「必須登報」相比,已經大幅降低當事人負擔。

第三步: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起算生效期間。 這點常被誤解為公告當天就生效,實際上法律設有等待期間。該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依第150條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實務上最常見的國內公示送達,就是網站公告滿20日才發生通知到達的效力,在此之前債務人仍可對原債權人為有效清償。

公示送達類型生效期間起算點發生效力所需日數
國內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
自網站公告之日起算
經20日生效
國內公示送達(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算
經20日生效
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
自公告或最後登載之日起算
經60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公示送達
自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算
翌日生效

3. 公示送達要多少錢?為什麼100個債務人要收10萬元?

結論:聲請公示送達是按「關係人+意思表示」分件收費,多位債務人或多個通知就要收多件費用。

聲請公示送達屬於非訟事件,法院會依法徵收程序費用。常見的說法是每件1,000元,這是來自非訟事件法第14條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1,000元的規定。但實務上,債權讓與的通知通常涉及財產權,其費用計算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依標的金額分級、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費用規定的精神來認定。

關鍵的實務見解來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該座談會採乙說,認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的要素包含關係人及意思表示,若聲請事項涉及不同債務人或不同意思表示,即應視為不同聲請事項,各自徵收程序費用。舉例來說,若同一件債權讓與要同時通知100位債務人,雖然讓與契約只有一份,但關係人有100人,法院會認為是100件聲請,若每件以1,000元計,就是100,000元。這點在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大量受讓債權時,成本規劃上非常重要,建議聲請前先向受理法院確認最新的收費標準與分件方式。此外,若法院認為有必要登報,登報費用另計,不包含在聲請費內。

除了送達,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債務處理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四、債權讓與後有什麼效力?擔保、利息、保證人會跟著移轉嗎?

1. 受讓人取得債權及全部從權利,利息也推定一起過去

結論:抵押權、質權、利息、違約金原則上都跟著主債權一起移轉給新債權人。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原來為擔保該債權而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保證契約中的保證權利,原則上都自動移轉給受讓人,受讓人可以直接主張。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等從屬權利也同樣移轉。

更細緻的是同條第2項的推定規定,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也就是說,讓與時如果沒有特別講明利息歸誰,法律就推定讓與前的未付利息也一起給了受讓人,若讓與人想保留已發生的利息,必須在讓與契約中明確約定除外,否則日後難以爭執。

專屬於原債權人的權利,例如基於原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若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則不在移轉之列,受讓人不能直接行使。

2. 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權不會因為換債主就消失

結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有什麼抗辯,都可以拿來對抗新債權人,符合要件還可以主張抵銷。

民法第299條第1項保障債務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例如債權根本不存在、已罹於時效、已清償、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債務人在收到讓與通知時已經可以對原債權人主張的,都可以對受讓人主張,不會因為換了債主就喪失。

同條第2項則處理抵銷的特殊情形。債務人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於讓與之通知到達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之債權清償期,已先於或同時與被讓與債權屆至者,債務人仍得向受讓人主張抵銷。舉例來說,阿華欠小明5萬元借款(已到期),小明欠阿華10萬元貨款,阿華把10萬元貨款債權讓與給小美,若小明在收到通知時,他對阿華的5萬元借款已經到期或同時到期,小明就可以對小美主張抵銷5萬元,只須再付5萬元。但若小明對阿華的債權在通知到達時還沒到期,就不能拿來抵銷,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利用尚未到期的債權刻意抵銷,影響受讓人權益。

3. 通知前債務人還錢給原債權人,效力如何?

結論:通知前還給原債權人有效,受讓人只能回頭找讓與人要不當得利。

這是民法第297條第1項最重要的實務效果。通知是對抗要件,債務人在未受通知前,法律上仍以原債權人為債權人。此時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為提存、或與原債權人合意抵銷、免除,都有效力。受讓人不得以自己才是真債權人為由,要求債務人再付一次。

受讓人的救濟是向讓與人主張權利。若讓與人在收到債務人清償後未轉交給受讓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受讓人可依讓與契約請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金額,並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為何受讓人在付款給讓與人時,應同時約定讓與人有立即通知義務及轉交義務,並保留通知證明,否則風險極高。

從法律角度來看,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如何進行與本文討論的議題有密切關聯。

五、常見問題 Q&A

Q:債權讓與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不需要, 原則上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債權就移轉。但若當事人間有特約禁止轉讓,原則上不得讓與,只有在受讓人為善意不知情時,該特約才不能對抗受讓人。若債務人事後不同意,不影響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效力,僅影響對債務人的效力需待通知。

Q:債權讓與通知可以事後補嗎?

可以, 通知是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不是讓與契約成立的要件。即使讓與後過了一段時間才補通知,通知到達時才對債務人生效。但要特別注意,在補通知到達前的空窗期,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所為的清償仍然有效,受讓人不能追討。

Q:如果債務人收不到通知(例如失蹤),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需符合民法第97條非因自己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居所的要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第151條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報,經第152條的20日或60日期間後,才發生通知到達的效力。債權人自行在網路或社區公告無效。

Q:債權讓與後,原債權人還可以向債務人要錢嗎?

在債務人收到通知前可以,收到後就不行。 收到通知前,原債權人仍被視為債權人,受領清償有效。通知到達後,原債權人喪失受領權,若再收錢,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受讓人。若原債權人明知已讓與還去收款,還可能有詐欺或背信的民刑事責任。

Q:公示送達的費用怎麼計算?

按關係人及意思表示分件計收。 法院實務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每位債務人、每個不同的意思表示都算一件。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等規定計收,常見操作上每件約1,000元,但若屬財產權關係可能按標的金額分級,建議聲請前向受理法院確認。若還需登報,登報費用另計。

Q:債權讓與通知可以用簡訊或Email嗎?

可以, 法律不限制通知方式,重點是能否證明已到達。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掛號附回執是最容易舉證的方式,簡訊、Email、Line若能提出完整傳送紀錄、已讀證明或對方回覆,法院也會認可。為避免爭議,重大債權建議仍以可留存送達證明的書面為之。

Q:債權讓與後,保證人還要負責嗎?

原則上要,保證隨主債權一起移轉。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保證屬於主債權的擔保,從屬於主債權,原則上隨同主債權移轉於受讓人。除非保證契約特別約定保證僅對特定債權人負責,或保證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否則保證人仍應對受讓人負保證責任。受讓人受讓後應一併通知保證人,以確保保證人知悉債權人已變更。

Q:債權讓與需要書面契約嗎?

法律上不要求書面,口頭約定也有效。 但強烈建議簽訂書面契約,載明債權內容、金額、利息、擔保、讓與價格、通知義務歸屬、瑕疵擔保及違約效果,並保留價金支付證明與通知送達證明,以免日後舉證困難。


六、結語

債權讓與是常見的金融和法律行為,但許多人在轉讓時忽略了通知債務人這個關鍵步驟,導致受讓人權益受損。記住:通知債務人是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必要條件,而且必須是合法到達的通知。如果債務人失蹤,記得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公告,經過20日或60日才生效,千萬不要自己上網公告,並留意依關係人及意思表示分件計算的費用。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你能更了解債權讓與的眉角,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回到開頭的故事:小美因為阿華沒有通知小明,導致小明還錢給阿華,小美無法向小明追討。小美可以轉而向阿華主張權利,例如依讓與契約請求阿華返還所受領的10萬元,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以進行債權讓與時,雙方都應謹慎處理通知事宜,並在契約中明定通知義務與違約責任,以免衍生糾紛。


本文參考法條:民法第97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5條、民法第297條、民法第299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並引用司法院相關函釋及研討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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