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爭議:支持與反對廢死的理由分析|2026最新

廢除死刑爭議:支持與反對廢死的理由、法院判死標準與最新憲法判決解析
台灣現在還有死刑嗎?答案是有,但適用範圍已被大幅限縮。現行法律仍保留死刑,且僅能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之故意殺人既遂」等極少數案件,並須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第三審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等保障。本文整理支持與反對廢死的常見理由,搭配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的實際見解,帶你一次看懂法院如何審酌死刑、哪些人依法不得判死、以及判死後有哪些救濟限制。
台灣現在還有死刑嗎?哪些犯罪可能被判死刑?
結論是台灣法律仍有死刑,但不是唯一死刑,法官有裁量空間,且憲法判決已把適用限縮到最窄。
依現行刑法,法定刑包含死刑的罪名多屬故意殺人類型,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第348條「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重點在於條文寫的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代表即使構成殺人罪,也不必然判死,法院必須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後選擇適當之刑。
另外有兩類人依法不得科處死刑。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或滿80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是絕對的排除事由,與一般量刑裁量不同。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2024年9月20日宣示)更進一步採「有條件合憲」立場: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故意殺人既遂類型,且刑事程序必須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包含第三審強制辯護、強制言詞辯論,科處死刑之判決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若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或受審時因精神障礙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不符合「最嚴重犯罪」要件而仍判死之確定判決,救濟途徑是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非一般再審,這點與一般量刑爭議的救濟方式不同。
實務提醒:死刑案件的「一致決」要求包含第二審及第三審,且113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第6項至第8項、第13項至第14項對精神障礙者的保障是獨立判斷標準,與一般教化可能性的裁量不能混為一談。
支持廢除死刑有哪些理由?法院怎麼說?
Q:主張生命權至高無上,法律怎麼保障?
支持廢死最核心的論點是生命權的不可回復性。最高法院在(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理由中曾闡述:「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並轉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意旨:「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何人不得無理剝奪」。該判決同時指出,基於對生命價值、生命權及人道之基本尊重,法院在考慮死刑時必須格外慎重。
此處要說明的是,公約文字在判決中為轉引要旨,為求簡潔本文採要旨摘述,而非逐字照抄官方公約全文。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也明定,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適用時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相關解釋。
另外需注意,的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屬於發回更審的判決,並非確定維持死刑或確定維持無罪的終局見解,其關於量刑的闡述是發回理由中對下級審應如何審酌的指引,效力上屬於應審酌標準的說明,而非已確定的實體結論。
Q:死刑真的有必要嗎?終身監禁能不能替代?
另一常見主張是「特別預防」目的能否以較輕手段達成。學說及部分實務見解認為,若目的是防止再犯,透過終身監禁等長期隔離手段亦能達到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效果,因此死刑在手段必要性上值得檢驗。113年憲判字第8號並未直接宣告死刑違憲,但將「有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列為量刑階段必須衡酌的特殊基準,這也讓「是否非死刑不可」的審查更為嚴格。
此處特別澄清:最高法院另有民事裁定,案由為聲明異議、處理強制執行分配表及禁止雙重查封等民事執行爭議,主文為「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全文與死刑、特別預防、終身監禁無關。過去網路文章常見將「特別預防理論無法通過手段適當性審查、終身監禁可替代死刑」等文字掛在該字號下,屬來源誤植,本文不以該民事裁定作為死刑論理的依據,相關論述回歸學說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憲法基準來理解。
Q:台灣民意真的完全反對廢死嗎?民調怎麼解讀?
民調解讀要看問法與配套。曾有判決引述中央研究院2006年進行的調查作為參考背景:對於「是否贊成廢除死刑」這樣較為簡化的提問,約有76%表示不贊成,但贊成者已從過去約10%上升至約21%;若加上「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配套來替代死刑」的前提,則約有51%表示贊成,過半數;另有約62%贊成死緩、約73%反對暫時停止執行死刑等數據。這些數字出自判決曾引述的2006年調查,並非裁定本身的認定,該裁定如前述為民事執行案件,並未調查或認定民意。
實務上使用民調應注意三點:第一,調查年份與方法會影響結果,2006年的數據距今已久,僅能反映當時背景,不能直接等同現在民意;第二,問卷是否加入配套條件,結果差異很大;第三,法院量刑時仍以個案情節與法定審酌事由為核心,民調僅是社會背景參考,並非量刑的法定要件。引用近年數據時,請以中研院、法務部或具公信力機構最新公布為準。
Q:如果判錯怎麼辦?誤判風險為何是廢死關鍵?
司法不可能零誤差,而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回復,這是廢死論述中最被重視的風險。判決中也曾以提問形式討論「人民主觀上認為國內法院判處死刑有無判錯的可能性」來凸顯人民對誤判可能性的擔憂。此類討論同樣屬於一般性論述,並非出自該民事裁定。實務上為降低誤判風險,113年憲判字第8號強化了程序保障,要求第三審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一致決等,都是為了讓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在更嚴密的程序中被檢驗。
反對廢除死刑有哪些理由?
Q:殺人償命是否符合應報正義?
反對廢死者最常主張的是應報與衡平。最高法院在等判決中,對於是否判死,明確要求審酌「是否確為罪無可逭,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實現理性正義,並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這段文字的重點在於「理性正義」與「必要性」,並非單純以命抵命的情緒用語,而是要求法院說清楚為何在個案中,非以死刑無法實現刑罰目的。該見解同樣出自發回判決的理由,屬於量刑基準的闡述,下級審更審時應依此標準補足說理。
Q:死刑有嚇阻效果嗎?
嚇阻效果在實證研究上仍有爭議。反對廢死者認為死刑對潛在加害人有威嚇作用,有助維護社會安全;支持廢死者則指出,犯罪成因複雜,嚇阻是否有效難以單以死刑存廢來證明,且各國經驗分歧。法院在量刑時不會僅以抽象的嚇阻論為由判死,仍須回到個案的犯罪情節、手段、動機與行為人情狀綜合判斷。
Q:多數民意反對廢死,民主國家該怎麼處理?
如前述2006年調查,單純問「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時不贊成者占多數。民主程序中民意當然重要,但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中採取的是「以憲法保障基本權、同時要求最嚴密程序」的方式,並未以民調多寡直接決定死刑存廢,而是用「最嚴重犯罪+最嚴密程序」的雙重門檻來限縮適用。這也說明,民意與人權保障、程序正義之間,需要透過制度設計來平衡,而非僅以一次民調定奪。
Q: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法院會考慮嗎?
會。最高法院多次指出,量刑應審酌「遺族之被害情感、對社會之影響」等因素(參照)。具體審酌事項散見於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包含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但被害情感並非唯一或自動導致死刑的理由,法院仍須整體觀察,並說明為何在該案中已達「罪無可逭、非死刑不可」的程度,否則即屬理由不備,可能被上級審撤銷發回。
法院判死刑怎麼判斷?必備的量刑與程序門檻一次看
結論先說:台灣法院判死刑必須同時通過「實體量刑基準」與「程序保障門檻」,缺一不可,且說理義務極高。
實體上:最嚴重犯罪+無教化可能+高度再犯危險
最高法院在中要求,法官於諭知死刑前,除就刑法第57條所列科刑輕重事項為整體觀察外,亦應審酌犯罪之罪質、動機、樣態等,並判斷是否確為罪無可逭、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實現理性正義,且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另一段經典闡述則更具體:「法院對於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予以宣告死刑,除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責任原則,依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外,並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詳加敘明,以昭慎重。」(參照)這兩段都是發回判決中的量刑指引,重點在於法院必須把「為何非死不可」寫清楚,否則即屬判決理由欠備。
113年憲判字第8號則將上述實體基準提升至憲法層次,理由第83段指出,量刑時固須衡酌與行為人相關的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刑法第57條第10款),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這與的說明相互呼應。
| 審查面向 | 法院必須說明的重點 | 法源與依據 |
|---|---|---|
犯罪情節是否最嚴重 | 是否為故意殺人既遂、手段是否殘忍、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有加重情狀等,是否達到「最嚴重」門檻 | 刑法第271條、刑法第332條、刑法第348條;113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第1項 |
行為人情狀 | 年齡、前科、犯後態度、是否悛悔、精神狀態、心智能力等 | 刑法第57條、刑法第63條;113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第7、8項 |
教化可能性與再犯危險 | 是否確無教化遷善可能、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是否必須與社會永久隔離 | |
被害與社會面向 | 遺族被害情感、對社會影響、犯罪所生損害等,但須與前述要件綜合判斷,非單獨決定 |
程序上:一致決、強制辯護、強制言詞辯論與精神障礙保障
113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第6項至第8項、第13項至第14項建立了多重程序保障,整理如下:
| 程序保障 | 內容 | 效果 |
|---|---|---|
合議庭一致決 | 科處死刑之判決,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 未達一致決,不得判死 |
第三審強制辯護 | 第三審必須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 未踐行即屬程序重大瑕疵 |
第三審強制言詞辯論 | 第三審須行言詞辯論,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 強化事實與法律爭點的實質審查 |
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及執行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或受審時因精神障礙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 | 屬憲法層次的排除事由 |
非常上訴救濟 | 不符最嚴重犯罪要件而仍判死之確定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非以再審作為此類憲法瑕疵的救濟途徑 |
這也解釋了為何會特別區分「宣告刑限制」與「處斷刑減免」的不同。該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是否決以量刑爭議聲請再審的程序裁定,理由第5段指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稱「迴避死刑之特殊量刑基準(再犯高度危險、無教化可能等)」屬於刑法第57條的刑罰裁量情狀之一,是對宣告刑的限制,並非像112年憲判字第2號所處理的法定絕對減輕或免除其刑那種處斷刑層次的減免,兩者本質不同。因此,不能把量刑裁量的爭執直接當成再審事由來主張。
實際案例:王OO案為何再審抗告會被駁回?
以實務上常見被討論的王OO案為例,更能看出「實體從嚴、程序從嚴、救濟從嚴」的全貌。為落實去識別化,本文將當事人姓名改為王OO,法官姓名則保留原樣。
王OO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判決認定犯殺人罪,處死刑,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確定後,王OO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其教化可能性,且未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揭示的死刑量刑基準進行審查。相關爭議後續由最高法院以裁定處理,主文為「抗告駁回」。
最高法院在與中,對於再審能否以「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事實作為理由,給出一致見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事由,限於發現確實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就刑度而言,僅限於法定絕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情形,才屬於此款所稱「輕於原認罪名」或得減輕的再審原因;單純關於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是否具教化可能、是否應迴避死刑等宣告刑裁量爭議,並非法定減輕事由,即使事後提出新事證主張量刑應不同,也與再審要件不合。
此外,再審程序本身也有嚴格的失權與程序規定,整理如下:
| 再審程序重點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再審事由限於新事實新證據且足認應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認罪名 | 僅主張量刑應較輕、教化可能被忽略,不屬再審事由 | |
法定絕對減輕或免除其刑 vs 量刑裁量 | 前者屬處斷刑減免,可構成再審事由;後者屬宣告刑限制,不構成 | |
同一原因不得更行聲請 | 經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否則將被駁回 | |
到場陳述保障 | 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 |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 |
回到王OO案,最高法院認為其所提再審原因,核屬對量刑事實的爭執,且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揭示的宣告刑限制有關,並非法定絕對減輕事由;且其前已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迭經駁回,再以同一原因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不合,因此裁定抗告駁回。至於犯罪手法的細節描述,本文不另增具體數字,相關事實請以原確定判決書所認定為準,避免以未經核對的細節造成誤解。
實務細節補充:聲請再審時,法院除審查是否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外,也會審查該證據是否「確實」且「足以動搖原判決的罪名或刑罰基礎」。若僅是對原有證據為不同評價、或對量刑輕重為不同主張,通常會被認為不符合再審要件而駁回,且同一事由經駁回後即生失權效果,不得重複聲請。
民意與國際趨勢怎麼看?台灣的下一步是什麼?
從民意面觀察,台灣社會對死刑的態度呈現「反對立即廢死、但接受配套替代」的分層結構。2006年中研院調查所呈現的51%支持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配套替代死刑,與近年部分民調顯示民眾對配套措施的開放態度相互呼應,但具體比例會隨問法、時空背景與重大案件發生而波動,解讀時應以最新、有完整方法揭露的調查為準,並注意樣本代表性與誤差範圍。
從國際趨勢看,全球已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或暫停執行死刑,聯合國相關公約與人權機制也持續呼籲限縮死刑適用。台灣雖未廢除死刑,但實際執行件數極少,且法院判死標準日趨嚴謹,113年憲判字第8號更以憲法判決形式,將「最嚴重犯罪」與「最嚴密程序」確立為強制門檻,實質上呼應了國際人權潮流中「若保留死刑,必須極度例外且程序極度嚴謹」的方向。
對一般民眾而言,更重要的是理解制度設計:死刑案件在第三審必須有辯護人、必須開庭言詞辯論、必須合議庭一致決;精神障礙者的保障是獨立且優先的排除事由;救濟途徑上,憲法層次的瑕疵應循非常上訴處理,而非以量刑爭議聲請再審。這些細節決定了個案能否獲得充分辯護與審查,也是未來觀察台灣是否進一步限縮或研議替代方案的關鍵指標。
結論:爭議仍在,但適用只會越來越窄
支持與反對廢死的理由各有堅實基礎,短期內難以形成完全共識。然而從近年的法院見解可以清楚看到,無論是最高法院在中對量刑說理的高密度要求,或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對「最嚴重犯罪+最嚴密程序」的雙重限縮,以及最高法院在、中對再審與非常上訴分流的明確界定,都指向同一趨勢:死刑的適用被限縮在極少數、情節最嚴重且無教化可能、再犯高度危險的案件,並以極高的程序與說理門檻來確保謹慎。未來無論立法是否朝廢死或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配套替代的方向前進,強化辯護、鑑定、量刑調查與被害人保護,將是台灣司法持續努力的核心。
常見問題 QA
Q:台灣現在還有死刑嗎?最近一次執行是什麼時候?
A:台灣目前法律仍有死刑,但適用極為限縮,僅限於最嚴重之故意殺人既遂等情形,並須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程序保障。至於最近一次執行時間與近年執行件數,因數據會隨時間變動,請以法務部最新公告與新聞稿為準,本文不另列具體年份與件數,避免資訊過時。
Q:為什麼有人主張廢除死刑?
A:主要理由包括生命權不可回復、誤判無法挽回、應以更嚴謹程序與長期隔離等替代手段達成預防目的,以及國際人權趨勢與相關公約的引導等。也有基於宗教、道德與教化可能性的考量。法院見解亦強調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因此量刑與程序必須格外慎重(參照,該案為發回更審判決)。
Q:為什麼有人反對廢除死刑?
A:反對理由包括應報正義與衡平、嚇阻與社會安全、尊重多數民意、以及對被害人家屬情感與社會影響的考量。法院量刑時會將遺族被害情感、犯罪對社會影響等列入刑法第57條的綜合審酌,但仍須與犯罪情節、行為人情狀及教化可能性等整體判斷,並詳細說明為何非死刑不可(參照)。
Q:法院判死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法院會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並特別檢驗是否屬最嚴重犯罪、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與再犯高度危險、以及一致決、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精神障礙排除事由等程序門檻。最高法院要求必須在判決理由中詳加敘明為何必須剝奪生命權、與社會永久隔離,否則即屬理由不備,可能被撤銷發回(參照;憲法層次的基準參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
Q:如果廢除死刑,可以用什麼替代?配套是什麼?
A:常見的替代討論包括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死緩(死刑緩期執行)等長期隔離方案。2006年中研院調查曾顯示,加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配套時,支持替代死刑的比例可過半,但該數據為當時調查結果,近年民意請以最新民調為準。配套是否包含假釋限制、監獄處遇、再犯評估與被害人補償等制度設計,往往是民意能否轉向支持替代方案的關鍵。
Q:被判死刑確定後,還能聲請再審嗎?再審與非常上訴差在哪?
A:兩者不同。再審限於發現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應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認罪名,且就刑度而言僅限法定絕對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情形;單純主張教化可能被忽略、量刑過重等宣告刑裁量爭議,不構成再審事由,且同一原因經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再行聲請(參照、;程序保障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若是因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重犯罪」等憲法瑕疵而爭執,救濟途徑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非再審。
本文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裁判書,為求簡潔已節錄部分內容,完整判決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涉及憲法判決部分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及理由為準。文中所引民調數據為2006年調查背景,近年數據請以最新官方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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