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戶謄本申請指南:家人離世後需要準備幾份才夠用?|2026最新

除戶謄本申請指南:家人離世後需要準備幾份才夠用?
家人離世後要辦理遺產稅、繼承登記、保險理賠與銀行存款繼承,除戶謄本就是最關鍵的證明文件。結論先說:建議一次申請10~12份除戶戶籍謄本,申請時務必勾選「記事欄不省略」,並在開始跑繼承流程前再申請,避免被要求重請。 除戶謄本沒有法定有效期限,但實務上多數機關只收「三個月內核發」的版本,且多數流程會要求核對正本。以下整理誰可以申請、去哪裡申請、要帶什麼、費用多少,以及法院在訴訟中如何要求補正,讓你一次跑到位。
一、除戶謄本是什麼?跟一般戶籍謄本差在哪?為什麼要申請記事不省略?
結論:除戶謄本是用來證明「已經死亡且戶籍已除籍」及生前親屬關係沿革的官方文件,跟只顯示現住人口的現戶謄本完全不同,申請時一定要「記事欄不省略」。
當戶籍內的成員死亡,家屬依法應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戶政會將該人的戶籍註記死亡並除籍。這份記載完整死亡記事、除戶日期及歷次戶籍變動的謄本,就是俗稱的除戶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 項目 | 現戶戶籍謄本 | 除戶戶籍謄本 |
|---|---|---|
記載對象 | 目前仍在該戶籍內的人 | 已經死亡、除籍的人 |
核心用途 | 證明現住地、現有親屬 | 證明死亡事實、死亡日期、除戶日期及親屬關係沿革 |
記事欄 | 僅呈現最近一次遷徙等現況 | 呈現歷次遷徙、出生地、死亡等完整沿革 |
法院是否要求不省略 | 要求「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現況 | 更要求「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死亡及繼承關係 |
💡 小知識:除戶謄本的「記事欄」會記載「某年某月某日死亡」等關鍵記事,是各機關確認死亡事實的依據。法院裁定也一再要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省略就無法看出死亡與親屬沿革,實務上一定會被要求重請。現戶謄本僅轉載最近一次遷徙紀錄,歷次遷徙、出生地等沿革需以除戶謄本為準,這也是法院在需要完整沿革時,會指明要「除戶謄本」的原因。
依戶籍法第65條,戶籍謄本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僅得申請提供有利害關係的部分,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不是任何人都能隨意調閱他人除戶資料,戶政會審核申請人與死亡者的關係。
二、家人過世後哪些手續會用到除戶謄本?一定要給正本嗎?
結論:幾乎所有與財產、身分、給付有關的繼承手續都會用到,但「是否收走正本、是否接受影本」由各受理機關自行認定。
實務上最常見會被要求提示除戶謄本的場合包括:
- 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
- 不動產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
- 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繼承(各金融機構)
- 保險理賠(保險公司)
- 勞保、國民年金、農保等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
- 公務人員撫卹金、退休金
- 車輛過戶或報廢(監理站)
- 電話、水電、瓦斯等戶名變更
- 法院程序(例如拋棄繼承、確認繼承權、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訴訟)
- 社福補助申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資格變更)
- 郵局存款繼承
- 信用卡、貸款等債務處理
正本或影本怎麼認定? 法律並未統一規定除戶謄本必須繳交正本或可用影本。多數機關會要求「核對正本」,有些核對後即歸還、只留存影本;有些則會直接收走正本歸檔。部分金融機構接受申請人在影本上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由機關自行核驗後留存影本,但是否接受影本、是否需要簽註、是否需同時提示正本,均依各機關內規而定,建議在申辦前先向該機關確認,避免往返補件。
三、除戶謄本到底要申請幾份才夠用?10份真的夠嗎?
結論:抓10~12份是最省時的做法,不夠再補請也可以,但要再跑一趟戶政。
為什麼會建議10~12份?因為上述用途加起來很容易就超過10個單位,尤其當遺產種類多(例如多筆土地、多間銀行、多家保險公司),每一個受理單位都可能要求獨立的一份供核驗。
份數評估3步驟:
- 必備核心:國稅局1份、地政事務所1份(通常一份可辦理全部不動產繼承登記,不以筆數計份)、法院程序1份(若有拋棄繼承或訴訟)、勞保局1份、保險公司每間各1份。
- 可重複使用:若機關接受「正本核對後歸還、留存影本」,同一份正本可以跑多家。但多數機關要求「三個月內核發」的謄本,時間一拉長就可能過期。
- 時效陷阱:除戶謄本本身沒有法定有效期限,但實務上國稅、地政、金融機構普遍要求三個月內核發的版本,超過就可能被要求重新申請。因此不要太早申請,最好在確定要啟動繼承流程前一至兩週再去申請。
省錢與省時平衡:
| 考量 | 做法 | 說明 |
|---|---|---|
想一次到位 | 直接申請10~12份 | 中文謄本每張15元,10張僅150元,補跑一趟的時間成本遠高於工本費 |
想先少拿 | 先申請5份 | 不夠再補請,戶籍謄本不限次數、每次付費即可重請,但需本人或委託再跑一次 |
有多家銀行 | 每家各備1份 | 金融機構通常各收一份,無法共用 |
⚠️ 注意:法律未明定「三個月有效期」,是各機關為確保資料為最新所訂的審核標準。申辦前請先向「要送件的那個機關」確認收件效期。
四、除戶謄本如何申請?誰可以申請、去哪裡申請、要帶什麼?
Q:誰可以申請除戶謄本?旁系血親可以嗎?
結論:依戶籍法第65條,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委託需有書面;利害關係人範圍由內政部定之,現行實務對旁系血親審查較嚴。
- 死亡者的配偶、直系血親,通常可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關係直接申請。
- 其他如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旁系血親等,屬於「利害關係人」,必須另外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委任書、債權債務證明)或提出書面委託。僅以「堂兄弟姊妹」等親屬關係為由,未必會被受理。
- 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場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戶政會審核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明。
Q:要去哪裡申請?一定要回原戶籍地嗎?
結論:不用。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全國已連線。
依戶籍法第48條,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逾期仍會受理,但戶政得書面催告。現行戶政系統已全國連線,死亡登記與謄本核發可在任一戶所辦理,不以死亡者原戶籍地為限,戶所間會跨機關通報。少數涉及特殊記事更正或舊式資料查證,戶所可能需轉請原戶籍地協查,行前可先電話確認是否需攜帶額外文件。
Q:申請要帶什麼?一定要蓋印章嗎?
結論:必備「申請人身分證明+死亡證明書正本」,印章可用簽名代替。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身分及關係)
- 死亡證明書正本(醫院或檢察機關開立,載有死亡日期,供辦理死亡登記;登記後正本會註記已辦理並歸還,可續作其他用途)
- 死亡者戶口名簿(非強制,但有帶可同步辦理除戶註記及換發)
- 與死亡者關係證明(身分證、戶口名簿可顯示者免另附,否則需附親屬系統表等)
- 印章或簽名:現行實務得以簽名代替蓋章
- 委託辦理者:受託人身分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及上述文件
Q:辦理流程是什麼?可以線上申請嗎?
結論:除戶謄本必須臨櫃(或委託)辦理,無法純線上完成;現戶電子謄本才可線上申請。
- 至戶政事務所抽號,填寫「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謄本申請書」。
- 櫃檯審核死亡證明書等文件,辦理死亡登記並將死亡者除籍。
- 同步申請除戶謄本,務必勾選「記事欄不省略」或口頭告知櫃檯「記事不省略」,並填寫所需份數。
- 繳費領件。
目前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開放線上申辦及預約的項目,僅包含現戶電子戶籍謄本等,不包含含死亡記事的除戶謄本。因為除戶涉及死亡登記的身分核驗及死亡證明書正本查驗,依法需臨櫃或書面委託辦理。你可以先在線上預約申辦時段以節省現場等待時間。
Q: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嗎?人在國外怎麼辦?
結論:可以委託。在國外的委託書建議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再寄回使用。
受託人需攜帶自己的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書正本等文件到戶所辦理。若委託人在國外,委託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較不易因形式不符被退件。
五、申請除戶謄本要注意的5件事:記事欄、時效、費用、委託、遺失補發
結論:掌握「不省略、三個月、15元、可委託、可重請」5個關鍵字,就不會白跑。
1. 記事欄一定要「不省略」 許多機關與法院都明示要求「記事欄勿省略/不得省略」,否則無法確認死亡事實及親屬沿革。申請時直接告知櫃檯「要完整記事」最保險。
2. 時效不是法律規定,是機關內規 戶籍法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都沒有規定謄本有效期限。「三個月內」是國稅、地政、金融等機關為確保資料最新的實務要求,是否要求、何時起算(核發日或申請日),以受理機關說法為準。
3. 費用很便宜,英文版較貴 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及規費法授權:
| 項目 | 費用 |
|---|---|
中文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 | 每張15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
英文戶籍謄本 | 每張100元 |
戶口名簿 | 每份30元 |
申請10張中文除戶謄本僅150元。英文謄本多用於涉外繼承或國外使用,國內繼承一般用中文版即可。
4. 委託要書面,利害關係僅提供相關部分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後段,不能親自申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同條第2項明定利害關係人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戶所會依內政部所定範圍審核,切勿以「認識」或「同村」等理由要求調閱。
5. 遺失可不限次數補發 戶籍謄本得重複申請,沒有次數限制,每次依規費收費。死亡證明書正本也會在死亡登記時註記後發還,若遺失需向原開立醫院或檢察機關申請補發,流程與除戶謄本不同,兩者不要混淆。
死亡證明書 vs 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是醫療或相驗機關開立的「死亡事實」證明,用來辦理除戶登記;除戶謄本是戶政機關核發的「戶籍已除籍」證明,用來證明死亡及親屬關係。多數手續會同時要求兩者,例如保險理賠通常要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6. 特殊情況: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死亡 未曾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外國人,不會有我國的除戶謄本,其死亡證明及繼承事宜,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台設戶籍者,其死亡宣告等身分事項,亦有適用法律的限制,繼承程序建議先確認管轄與應備文件。
六、法院實務怎麼看除戶謄本?3個真實判決告訴你沒補正會被駁回
結論:在訴訟中,除戶謄本是證明「當事人適格」與「繼承關係」的基本文件,未依限補正,法院會直接駁回。
案例一:分割共有物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參與,除戶謄本是補正必備
分割共有物之訴,必須共有人全體參與,當事人適格才無欠缺。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必須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法院會命原告補正「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起訴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參照裁定要旨所述: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後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於起訴前已死亡者,另查報其全體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文如此,此為程序裁定命補正之內容,非終局判決)
實務提醒: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事項,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起訴。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等案件,常見被要求同時提出「土地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謄本」,務必一次備齊。
案例二:繼承權確認訴訟,除戶謄本用來證明應繼分
要證明誰是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為多少,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是核心證據。法院會依戶籍資料確認繼承開始時點及繼承人範圍。
參照判決要旨(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所述: 「張OO於73年4月5日死亡而繼承開始,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鄭OO(已於83年8月17日死亡)、子女即上訴人鄭OO、原審被告鄭OO、張OO、及訴外人張OO(已於97年3月8日死亡)、鄭OO(已於90年3月22日死亡)、張OO(已於79年7月17日死亡)、張OO(未婚,已於84年7月5日死亡)等8人,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1/8。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可證。」
案例三:未提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程序上會被要求補正
許多民事裁定會直接列出待補文件清單,若未補正即駁回聲請。顯示除戶謄本在訴訟中屬於證明當事人資格的基本文件。
參照裁定要旨(節錄要旨,非逐字引文,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所述: 「應提出林OO之配偶(即林OO、林OO、楊OO、被告林OO等人之母)『林OO』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本件法院同時要求提出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經裁定駁回。
給一般民眾的實務啟示:
- 提起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確認繼承權等訴訟前,先備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不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繼承系統表+標的物第一類謄本」。
- 法院要求的是「起訴後最新」謄本,太早申請的版本可能被認為非最新而要求重請。
- 下級審裁定或判決若日期很新,可能尚在上訴期間而未確定,是否已確定應以法院公告為準。
補充:死亡宣告與除戶不同 除戶是因確定死亡而除籍;若是失蹤人,須經死亡宣告程序。依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7年(80歲以上為3年、遭遇特別災難為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已經能證明死亡者,不得再聲請死亡宣告。未曾在台設戶籍者,亦不得在台聲請死亡宣告,相關時效與管轄應依法律規定認定。
七、常見問題 QA
Q:除戶謄本可以申請幾份?有限制嗎?
A:沒有限制。 只要你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含書面委託),一次要申請幾份都可以,每張依規費收費。戶政會詢問份數,依你的需求核發。
Q:除戶謄本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法律未定期限,但實務上多數機關要求三個月內核發的版本。 除戶謄本本身不會過期,是否被要求重請,取決於你要送件的機關內規。建議在開始辦理繼承前再申請,並先向受理機關確認效期起算方式。
Q:申請除戶謄本需要死亡證明書嗎?
A:需要。 辦理死亡登記時必須出示死亡證明書正本,才能同時申請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正本在登記後會註記已辦理並歸還,可續作保險、給付等用途。
Q:如果人在國外,可以請台灣的親友代辦嗎?
A:可以。 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在國外建議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等資料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是否需額外文件,建議行前電洽戶所。
Q:除戶謄本上的「記事欄」是什麼?為什麼有些單位要求不可省略?
A:記事欄記載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遷徙等重要變動。 死亡記事是證明當事人已死亡的直接記載,若省略就看不出死亡事實與親屬沿革,法院與多數機關因此要求「記事欄不可省略」。
Q:除戶謄本申請後,戶口名簿需要換發嗎?
A:不強制,但建議同步處理。 辦理死亡登記時若有攜帶戶口名簿,戶政會直接註記該成員除籍並加蓋死亡記事。如需換發新戶口名簿,可當場申請,每份30元。
Q:除戶謄本可以線上查驗嗎?
A:部分機關已可透過戶政資訊系統線上查驗或使用電子戶籍謄本,但並非所有單位都接受。 地政、稅務等機關介接較完整,金融、保險等仍多要求紙本。是否接受電子查驗,以受理機關規定為準,紙本最保險。
Q:如果死亡者沒有戶籍(例如外國人),怎麼辦?
A:未在台灣設籍者,不會有我國除戶謄本。 由醫院或檢察機關開立死亡證明書,其繼承等程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建議洽專業人士確認應備文件與管轄。
家人離世後,除戶謄本就像一把鑰匙,開啟後續一連串的行政與法律程序。與其每次需要時才手忙腳亂地申請,不如一開始就估算好需要的份數,一次申請足夠(建議10~12份),並記得勾選「記事欄不省略」、留意各機關「三個月內」的實務要求,就能大幅減少補件與往返。死亡登記應於30日內辦理,逾期仍可補辦;委託務必備妥書面文件。如遇繼承人範圍爭議、遺產分割困難或法院命補正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後續流程更穩健。
📚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實務見解與現行戶籍法規,確保資訊正確性。如有法令變更,請以最新規定及受理機關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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