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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訴訟權利?聽語障者法律保障規定|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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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訴訟權利?聽語障者法律保障規定完整解析

聽語障者在台灣打官司,法院必須免費提供手語通譯,必要時還能用文字訊問或陳述,確保實質參與訴訟;同時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犯罪得減輕其刑。本文整理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事調解與法律扶助等規定,搭配真實判決說明聽語障者如何主張通譯權、減刑與扶助權益。

一、從一個真實故事說起:瘖啞人也會被保障嗎?

乙○○(化名)是一位天生重度聽障及重度語障的瘖啞人。因為生活困頓,他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最終被警方逮捕。檢察官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在法庭上,乙○○因為無法用口語溝通,法官特別安排了手語翻譯員協助,讓他能充分理解訴訟程序並表達自己的意見。最後,法官審酌他的身心狀況,依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的規定,減輕了他的刑度,並考量他的生活困境,給予相對輕的刑罰。

這個案例(參照判決所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清楚顯示:瘖啞人在訴訟中不僅有權獲得通譯協助,在實體法上也可能獲得減刑的寬待。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打官司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實務提醒: 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在送達後20日內仍可上訴,在未確定前不能當作最終結論引用。本文引用的一、二審判決均僅供說明法院當時的思考方式。

二、法律上的「瘖啞人」是什麼意思?跟聽語障者有什麼不同?

首先,什麼是「瘖啞人」?在法律上,瘖啞人指的是聽覺和語言功能有嚴重障礙,無法以口語正常溝通的人。隨著社會進步,現在更常使用「聽語障者」這個稱呼。他們可能完全聽不見,或聽力嚴重受損,同時也難以用口語表達。

為了保障這些人的訴訟權益,我國法律在多個層面設有特別規定。現行刑法第20條仍沿用「瘖啞人」用語,而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則使用「聽覺或語言障礙」「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等更精確的描述,實務上兩者指涉對象相同,重點都是因障礙而無法以口語正常溝通的人。

三、聽語障者在法庭上可以要求手語翻譯嗎?費用誰付?

1. 法院一定要提供通譯嗎?法院組織法第98條怎麼說?

可以,而且法院有法定義務提供。

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換句話說,只要你是聽語障者,法院就有義務提供通譯(通常是手語翻譯員)協助你理解法庭上的對話,並幫你表達意見,你還可以選擇用文字接受訊問或用文字陳述意見。

費用不需當事人負擔。 通譯的日費、旅費是由法院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等規定編列預算支給,屬於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當事人無須自行付費聘請。

不僅如此,根據司法院訂頒之「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條(內部作業規定,非收錄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函釋本文作第3點),法院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通譯,而不是等當事人自己要求。這點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尤其重要。實務上司法院秘書長函釋也一再強調此精神,參照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宜主動瞭解、詢問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的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權。官方函釋原文可對照:

如果法院沒主動提供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隨時以言詞或書面聲請通譯,開庭前向承辦股別或訴訟輔導科表明即可。家事調解事件中,法院依上述函釋應於傳喚通知時附記通譯聲請書(備有中、英、日、越、泰、印尼等多國語言對照版本),讓不通曉國語或聽語障的當事人提早提出需求。未依規定提供通譯,屬於訴訟程序的重大瑕疵,在刑事程序中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撤銷事由。

2. 刑事訴訟法第99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有何不同?

結論是:刑事程序是強制規定,民事程序也是「應用」通譯,兩者都要給,但適用對象與文字略有差異。

比較項目法院組織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適用對象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第2項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曉國語或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
是否強制
原則應由通譯傳譯
「應由通譯傳譯之」為強制規定,違背即屬程序違法
「法院應用通譯」為強制規定
文字訊問
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立法目的
確保所有訴訟關係人能理解程序
保障被告防禦權,確保能有效答辯
確保當事人能實質參與言詞辯論

實務重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實務上必定會提供,因為這是保障被告防禦權的核心;同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如為聽語障者,也準用通譯保障,並非僅限被告。

法院組織法第98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均為「得」而非「應」,是否改用文字由法院審酌必要性及當事人選擇。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3項規定:「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即通譯準用鑑定人有關具結、拒卻等義務與責任的規定,雖非核心權利範疇,但屬於通譯法律責任的完整規範,實務上通譯仍須具結據實傳譯。

四、家事調解程序有特別保障嗎?調解委員不中立可以申訴嗎?

有,而且家事事件的要求更細緻。

家事事件往往涉及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夫妻財產等高度情感與親情的爭議,溝通更顯重要。司法院為此特別發函要求各法院加強對聽語障者與不通曉國語者的協助。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外界反映家事調解程序中,外籍配偶因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未能有效行使權利,且部分調解委員態度不中立,導致當事人壓力與權益受損。為改善此現象,司法院針對家事調解事件中語言隔閡問題,提出相關處理建議,並發函各法院依循辦理。

根據這份函釋,法院應在調解室內外張貼程序簡介與申訴流程,並在網站提供相關資訊,讓民眾更容易了解。同時,對於當事人對調解委員的申訴,也應詳實查證並妥善處理。

函釋中同時引用了《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第5條、第11條等規定,以及司法院訂頒之「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8點、第9點等內部要點(後者未收錄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係透過該函釋引用而可見)。重點是: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動聲請,調解程序中的法官與調解委員仍宜主動關懷、詢問有無通譯需求,並提供友善的申訴管道。

五、聽語障者打官司沒錢請律師怎麼辦?法律扶助如何申請?

除了通譯協助,聽語障者在尋求法律服務時也可能遇到經濟困難。聽語障者可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常見的誤解是「身心障礙者一定不用審查資力」。實際上,現行《法律扶助法》仍以資力審查為原則。

  • 法律扶助法第5條:明定法律扶助的對象、資力標準與審查方式,並授權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這是一套由基金會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標準,並非立法院三讀的法律條文)。
  •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明定無須審查資力之四款:一、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二款。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四、言詞法律諮詢。任何人均可就言詞法律諮詢不經資力審查獲得初步協助,其餘扶助類型仍須審查。單純的身心障礙身分,並非當然免審查,仍須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資力證明文件供審查,但審查時會考量因障礙而無法工作等因素,僅有符合上述四款等法定情形才免審查。

這些保障源自司法院早年推動的「加強對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及協助方案」。參照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司法院提出四大策略,包括推動法律扶助法草案第14條立法,使心智障礙者無須審查資力即可申請法律扶助等。必須說明,當時草案曾規劃對身心障礙者免除資力審查,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4條已改為規範外國人扶助,並未採納該草案內容,現行法仍以資力標準為審查基礎,身心障礙者應依相關標準提出申請。申請時建議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所得與財產資料、戶籍資料等,由分會協助評估,必要時會優先指派熟悉身心障礙議題的扶助律師。

此外,法律扶助法第13條末項另設有公權力主動協助機制:符合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即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含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未申請法律扶助,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通知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為其辯護或輔佐。此為聽語障或無法為完全陳述者的重要職權保障,並非僅能由當事人自行申請。

六、看不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檢察官要用白話文嗎?

即使有通譯協助,聽語障者在閱讀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司法文書時,也可能因為法律用語艱澀而感到困難。法務部因此要求檢察官製作文書時應盡量口語化、易於理解。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依監察院司法委員會委員提示意見辦理,檢察官製作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時,應力求口語化,使用易於瞭解之文詞,以落實司法便民與透明化。

這項政策雖然不是專為聽語障者設計,但確實能讓所有人(包括聽語障者)更輕鬆地理解法律文件,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如果你仍有理解困難,可以當庭請通譯協助解讀,或向承辦檢察官、法院聲請以輔助方式說明。

七、瘖啞人犯罪一定會減刑嗎?刑法第20條是必減還是得減?

結論是:得減,不是必減,由法官裁量。

刑法第20條規定只有一句:「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考慮到瘖啞人可能因為溝通障礙而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性的能力,或是在社會化過程中遭遇更多困難,因此給予減刑的空間。

但要注意,這裡是「得減」而非「必減」,也就是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減輕。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審酌被告的障礙程度、教育程度、生活環境、犯罪動機與手段等因素。例如前面提到的乙○○案,法官就因為他是重度聽語障且生活困頓,而減輕其刑(參照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另一個案例(參照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被告丙○○也是重度聲語障,法院同樣依刑法第20條減輕其刑,但該案更完整呈現了刑罰競合的操作:被告同時構成累犯,法院先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再依刑法第20條減輕其刑(依法先加後減),其中侵入住宅竊盜部分另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要件,再予酌減。並非單純自動減刑,而是多層次的量刑判斷。

量刑階段依據效果
累犯加重
刑法第47條
法定加重
瘖啞人減輕
刑法第20條
得減輕,由法官裁量是否適用
情堪憫恕酌減
刑法第59條
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時得再酌減
競合操作
刑法第71條
先加後減,遞減計算

八、法院實務如何操作?——以竊盜案為例,法官怎麼看瘖啞人身分?

讓我們更詳細地看一個判決,了解法院的思考過程。

判決中,乙○○有重度聽障及重度語障,屬極重度多重障礙之瘖啞人,他多次竊盜,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時發現他是瘖啞人,於是依刑法第20條減輕其刑。判決理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被告有重度聽障及重度語障,屬極重度多重障礙之瘖啞人,爰依刑法第20條之規定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減輕其刑。

同時,法官也考量他坦承犯行、財物已歸還、生活狀況不佳等因素,最後量處較輕的刑罰,主文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值得注意的是,該案除刑罰外,法院另依當時有效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宣告「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判決時有效)。該條例已於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21號令廢止(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 I0030004狀態:已廢止),現行竊盜案件已無該強制工作保安處分,本段僅作廢止前判決之歷史說明,現已不適用。這個案例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瘖啞人的寬容與保護,但也顯示法院會一併評價整體犯行與矯治需求。

而在判決中,法院對丙○○同樣認定為瘖啞人而減輕其刑,但因其有累犯前科,先加重後再減輕,部分犯行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最後才決定應執行刑。兩案對照可知:瘖啞人身分是量刑時的「減輕事由」,不是免罪事由,法院仍會綜合評價犯罪次數、金額、是否坦承、是否返還財物等情狀。

九、聽語障者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四步驟自保

如果你是聽語障者,或你的家人是,在面對訴訟時,你可以這樣做:

  1. 主動告知法院並聲請通譯:雖然法院宜主動詢問,但為了確保權益,最好在收到傳票後、開庭前就以書面或電話向法院表明你需要通譯協助,並註明慣用手語種類或是否需文字訊問。家事調解程序可在傳喚通知所附的通譯聲請書直接勾選。
  2. 申請法律扶助: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資力證明文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是否符合無資力標準,由分會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審查;僅有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所列四款情形(含言詞法律諮詢、低收、中低收等)才免審查,言詞法律諮詢任何人均可免審查獲得初步協助。此外,若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含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而未自行申請,審判長或檢察官亦得主動通知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為其辯護或輔佐。
  3. 請求以文字訊問或陳述:依法院組織法第98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均為「得」而非「應」,是否改用文字由法院審酌必要性及當事人選擇。開庭時若手語翻譯仍有落差,可當庭要求改以文字補充。
  4. 對調解委員的態度有疑慮時,可以申訴:家事調解程序中,如果覺得調解委員不中立或溝通不良,可以依法院公告的申訴流程向法院反映,法院應詳實查證並妥善處理,必要時更換調解委員。

十、常見問題 Q&A

Q:瘖啞人在法庭上可以要求手語翻譯嗎?費用誰出?

A:可以,法院必須免費提供。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院應提供通譯,通譯費用由法院依特約通譯辦法支給,當事人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未提供通譯屬程序違法,得依法提起上訴救濟。

Q:瘖啞人犯罪一定會減刑嗎?

A:不一定,是「得減」由法官裁量。 刑法第20條是「得減輕其刑」,非法官必減。法官會考慮障礙程度、教育程度、犯罪情節、是否故意利用障礙犯罪等因素。但實務上多數案件若確屬瘖啞人且情狀非惡劣,多會減輕,若同時構成累犯,則先加重再減輕。

Q:如果聽語障者看不懂起訴書,可以要求用更簡單的文字說明嗎?

A:可以。 法務部已要求檢察官製作文書時應口語化(參照函釋要旨),如果你仍有理解困難,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以輔助方式說明,並請通譯協助解讀。開庭時也可請法官以文字或更白話的方式再次說明案情與權利。

Q:聽語障者在民事訴訟中也可以獲得通譯嗎?

A: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所以無論是原告、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只要有障礙,都可以請求通譯。另依同條第3項,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

Q:法律扶助對聽語障者有什麼特別優惠?身心障礙就不用審查資力嗎?

A:沒有當然免審查,仍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的四款免審查事由。 身心障礙者可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即可獲得律師協助。身心障礙者如因障礙而無法工作,在資力審查時會獲得特別考量,但並非一律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13條法律扶助法第2項明定無須審查資力之四款為:一、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二款。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四、言詞法律諮詢。任何人就言詞法律諮詢均可免審查獲得初步協助,其餘扶助類型仍須審查。此外,符合第二項第二款而未申請者,審判長或檢察官得主動通知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建議直接向各地分會諮詢並備妥身心障礙證明與財力資料。

結語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讓每個人——無論身體條件如何——都能平等地追求正義。對於聽語障者,我國法律從訴訟程序到實體刑罰,都設有特別保障,確保他們不會因為溝通障礙而喪失應有的權利。重點在於:通譯是法定權利且免費、瘖啞減刑是得減而非必減、法律扶助仍以資力為原則,言詞法律諮詢則人人可免審查。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需要這方面的協助,記得及早聲請通譯、善用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並在必要時對程序瑕疵依法救濟,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瘖啞人的訴訟權利。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也歡迎分享給更多需要的人!


參考資料: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司法院公開判決書及函釋,為保障當事人隱私,姓名均已化名或省略。函釋內容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完整原文請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準。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法第20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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