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怎麼請求?民事賠償範圍、計算方式與請求流程一次看懂 損害賠償怎麼請求?不論是車禍、跌倒、工作傷害或權利被侵害,只要因他人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造成損害,都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財物損失等財產上損害,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文以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帶你搞懂請求流程、8大賠償項目計算方式、折舊與霍夫曼計算、強制險扣除以及智慧財產權與國家賠償的特殊規則。 小明是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某天騎機車上班途中,被後方一台汽車追撞,導致左腳骨折、機車全毀。對方下車後態度惡劣,不但不道歉,還說是小明自己急煞害他撞上。小明住院一週,出院後還得拄拐杖三個月,無法上班,機車修理費也要好幾萬。他該怎麼辦?可以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金額怎麼算?這篇文章就用小明的案例,帶你一次搞懂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方式、範圍與計算!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怎麼適用? 結論:處理損害賠償,先看有沒有符合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要件,再對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的法條請求。 當你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最直接的法律救濟就是「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侵權行為的基本規定。此外,如果雙方有契約關係(例如租賃、買賣),也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項目,民法有詳細規定,實務上可分為兩大類: | 損害類型 | 法律依據 | 常見項目 | 備註 | | :--- | :--- | :--- | :--- | | 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2項、第196條、第213條至第215條 | 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財物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須有單據或鑑定為憑;第193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適用於需長期照護、永久勞動能力減損等分期給付情形 | | 非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 |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受侵害時的精神慰撫金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者,被害人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無須再具備情節重大;僅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才得請求。列舉的7種法益無須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經濟、傷勢等核定。第2項限制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3項準用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原文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表格中必須完整列出7種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常見遺漏的「信用」不可省略,且「情節重大」僅為「其他人格法益」的要件,並非前述7種列舉法益的要件。 民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實務上若被害人需長期看護或勞動能力永久減損,可聲請分期給付定期金,法院並會命加害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被害人。 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因此家屬基於身分法益的慰撫金,以及慰撫金請求權能否讓與、繼承,均受此二項限制。 這些法條在法院判決中經常被引用。例如在一個車禍案件中,法院指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照111年度雄簡字第934號判決,本件為高雄簡易庭一審判決) 這段文字經核對為判決原文的逐字引文,法院在此同時點出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與財產、非財產損害的請求權基礎,是最常見的組合引法。 損害賠償請求流程怎麼走?從蒐證、調解到訴訟的5個步驟 結論:先蒐證再協商,調解不成再訴訟,才能保全請求權並提高獲償機率。 1. 確認責任歸屬:誰有過失?車禍案件通常由警察製作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由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比例會直接影響後續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減輕效果。 2. 蒐集證據:這是成敗關鍵。包含醫療單據與診斷證明(需載明需專人看護日數、宜休養期間)、修車估價單與發票、薪資證明與請假證明、看護收據、交通費收據、財損照片等。沒有診斷證明,就算主張需看護,法院也可能不准許。 3. 協商:先與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談判,若對方願意賠償,可以簽立和解書。和解書一經簽立即有契約效力,日後不得就同一損害再請求。 4. 調解:若協商破裂,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於起訴前由法院安排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可免繳裁判費,程序較快。 5. 提起訴訟:調解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起訴要注意民法第197條的2年短期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逾期請求權即消滅。 實務提醒:若擔心對方脫產,可在起訴前後依民事訴訟法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以保全日後強制執行。 車禍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8大賠償項目與計算方式詳解 結論:損害賠償採實支實付與相當性原則,每一項都要有單據、診斷或鑑定支撐,法院會逐項審核必要性。 假設小明月薪3萬元,住院7天,出院後需專人看護30天,機車修理費5萬元,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慰撫金請求10萬元。對方肇事責任為100%(簡化案例,實際可能會有與有過失),以下逐項說明: 1.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憑單據請求 小明花費2萬元醫療費,可憑醫院收據、診斷證明全額請求。包含急診、住院、手術、復健、藥費等。若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該給付視為加害人賠償的一部分,應從損害總額中扣除,避免重複受償。 2. 看護費用:親屬看護沒收據也能請求,但要有診斷證明 若由家人看護,雖無實際支出,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意旨,仍可比照僱用看護之費用請求相當金額。法院實務常見酌定每日2000元至2500元,但這是法院依各地行情酌定,並非法定標準,實際仍以診斷證明記載「需專人看護」及看護日數為準。 小明住院7天及出院後30天需全日看護,共37天,若每日以2000元計,看護費為74,000元。但須注意:出院後是否需要全日看護,必須有醫師診斷證明載明需全日或半日看護。若僅記載「宜休養、需人照料」,法院可能僅准許部分日數或折算為半日計算。 3. 交通費用:往返就醫的必要支出 往返醫院之計程車費或大眾運輸費用,憑收據或依里程、就醫次數估算。小明支出3000元,若能提出收據或就醫紀錄對應,通常可獲准許。 4.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分「不能工作期間」與「永久減損」兩種 - 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小明住院7天加上醫師開立需休養90天,共97天無法工作。月薪3萬元,日薪以30,000÷30=1,000元計,薪資損失為97,000元。須提出薪資證明、請假證明及診斷證明休養期間。 - 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若造成永久性減損(例如骨折後遺留關節活動受限),則須經醫院鑑定減損比例,並自不能工作期間結束的翌日起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年息5%)計算未來損失。這部分金額常是車禍案件中最大的一筆,必須聲請鑑定,不能自行估算。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此類需長期給付的損害,法院亦得因當事人聲請改定為定期金給付,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5. 增加生活上需要:因傷額外增加的支出 例如購買拐杖、輪椅、助行器、營養品、看護墊等。小明購買拐杖花費1500元,若診斷證明有記載需使用輔具,可憑發票請求。此項亦屬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若屬長期需要,同樣有定期金的適用可能。 6. 財產損失:修理費要扣除折舊 機車修理費5萬元,原則以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為限。實務上,若零件以新品更換舊品,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扣除折舊。機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計算殘價後,再加上工資(工資不折舊)。因此5萬元估價單,最終法院核定可能低於5萬元。 7.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法院綜合酌定,沒有固定公式 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傷勢輕重、復健期間、是否遺留後遺症等決定。小明傷勢為骨折需長時間復健,請求10萬元尚屬合理範圍,實務上類似單純骨折無永久後遺症的慰撫金約在5萬至20萬元間,若傷勢嚴重或需多次手術,金額會更高。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即得請求,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僅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時才需情節重大。另依同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得讓與、繼承;同條第3項並準用於侵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的情形,家屬亦得請求。 8. 總計試算 以上小明案例試算:醫療20,000 + 看護74,000 + 交通3,000 + 薪資損失97,000 + 生活增加1,500 + 財損50,000(未扣除折舊前)+ 慰撫金100,000 = 345,500元。此為理想狀況,實務上法院會逐項審查單據與必要性,也可能因與有過失而按比例打折,並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給付。 法院如何計算損害賠償?從111年度雄簡字第934號判決看審核重點 結論:法院是逐項審核、逐項給理由,不是打包喊價,單據與鑑定是關鍵。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改編自111年度雄簡字第934號判決,本件為一審簡易判決):甲駕駛汽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乙車,乙車再撞丙車,丙車駕駛(原告蔡OO)受傷。法院認定甲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財物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法院逐一審核如下: - 看護費:依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8日,每日以2000元計,准許16,000元。法院特別說明,親屬看護雖無收據,仍認有相當於僱請看護費用的損害。 - 不能工作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法院依原告薪資證明計算短期不能工作損失;另經鑑定原告有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自不能工作期間結束翌日起算至65歲,依霍夫曼年別單利5%扣除中間利息,核定勞動能力減損為143萬9,835元。此部分最能體現法院精算過程。 - 財物損失:原告車輛修理費,零件部分依耐用年數5年計算折舊後,連同工資核定為21,214元。 - 精神慰撫金:法院斟酌原告傷勢非輕、需手術與復健、影響生活甚鉅,以及雙方經濟狀況,核定為50萬元,遠高於輕傷案件的5萬元。 - 總額與扣除:法院認定原告得請求總額為215萬1,548元,扣除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203,447元後,被告仍應給付194萬8,101元。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4萬8,101元」。 這個判決顯示,法院對每一項請求都會要求舉證,並依診斷證明、薪資證明、鑑定報告與折舊公式詳細計算。強制險給付的扣除、霍夫曼計算與折舊計算,都是實務上影響最終金額的關鍵細節。提醒讀者,本案為地方法院簡易庭一審判決,個案仍需視上訴情形而定,引用時應注意其審級。 智慧財產權被侵害,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多種算法嗎? 結論:可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擇一最適當者定賠償額。 如果你是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人,被侵權時該怎麼請求賠償?智慧財產權法有特別的計算方式,與一般侵權行為填補實際損害不同,三者的擇一計算規定並不相同,不可以「同上」概括: -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有3款計算方式: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就實施專利權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所得利益之差額;二、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另依同條第2項,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此為懲罰性賠償規定。 -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有4款計算方式: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所失利益差額;二、侵害所得利益(侵害商標權之人不能舉證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銷售收入為所得利益);三、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為賠償額(銷售總件數超過1500件時,以總價定之);四、相當於授權使用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另依同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有2款計算方式: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預期利益差額;二、侵害人所得利益(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另依同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問題來了:權利人只能「擇一」主張,還是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選擇?過去有爭議,但實務採乙說: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審酌後選擇適用(參照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8 號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採乙說)。 要注意的是,該座談會作成時引用的舊法條號為專利法第85條第1項、商標法第63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3項,經修法後已分別移列為現行專利法第97條、商標法第71條、著作權法第88條,內容經整併調整,引用時應以現行為準。 | 法規 | 座談會當時舊條號 | 現行條號 | 計算方式 | | :--- | :--- | :--- | :--- | | 專利法 | 第85條 | 第97條 | 第1項3款:所失利益差額、侵害所得利益、合理權利金;第2項:故意侵害得酌定損害額以上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 | | 商標法 | 第63條 | 第71條 | 第1項4款:所失利益差額、侵害所得利益(不能舉證成本以銷售收入計)、零售單價1500倍、相當於授權金;第2項:顯不相當得酌減 | | 著作權法 | 第88條第2、3項 | 第88條 | 第2項2款:預期利益差額、侵害所得利益(不能證明成本以全部收入計);第3項:法院酌定1萬元至100萬元,故意情節重大得增至500萬元 | 例如,A公司專利被B公司侵害,A可以同時提出「所失利益」、「侵害所得利益」、「合理權利金」三種計算方式,並分別舉證,最後法院依證據選擇一種最適當的計算方法核定賠償額。這樣對權利人較為有利,因為舉證上更有彈性,可避免因單一算法舉證不足而喪失權益。若能證明B為故意侵權,還可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請求酌定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著作權案件若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亦得依同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在1萬至100萬元範圍內酌定,故意情節重大時更可提高至500萬元。 公務員害你受損怎麼求償?國家賠償的範圍與協議重點 結論:國家賠償的項目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類似,但必須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或第5條的要件,並經協議程序。 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導致你受損,你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項目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類似,包括財產上損害(醫療費、增加生活需要、所失利益)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行政機關在協議時,會參考法院判決就賠償項目計算方法的見解來決定賠償範圍。例如,法務部曾以法律字第 0920700607 號函(法規諮詢意見)檢送彙整的法院判決意見,供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程序時參考。該函並非判決,而是將法院就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項目的計算方式彙整,供協議時參酌,但個案仍須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並非一經申請即當然賠償。 例如,警察違法逮捕致你受傷,你可以請求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但仍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自由或身體健康。 損害賠償常見Q&A:時效、與有過失、沒錢怎麼辦? Q: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多久?超過時效還能要嗎? 結論:侵權行為是2年短期時效與10年長期時效,契約責任是15年,時效完成後仍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補救可能。 一般侵權行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契約責任的一般請求權時效則為15年(民法第125條)。 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2項是獨立的規定,並非第1項的但書。也就是說,2年或10年時效完成後,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已消滅,若加害人仍因侵權行為保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被害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這是時效完成後的最後補救。 Q: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金額如何決定? 結論: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侵害即得請求,僅其他人格法益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金額由法院綜合酌定。 可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者,被害人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無須再證明情節重大;僅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時,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常見誤解是將7種列舉法益也加上情節重大的限制,實則7種法益本身即具請求權基礎。金額沒有固定公式,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痛苦程度、傷勢及復健情形等一切情狀決定。此外,依同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並將前二項規定準用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家屬亦得請求慰撫金。 Q:如果對方沒錢,拿到判決也拿不到錢怎麼辦? 結論:先取得執行名義,再透過強制執行與保全程序處理,無財產仍可透過債權憑證長期追蹤。 可以先取得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薪水(扣薪)或對第三人的債權。若對方有脫產之虞,可在起訴前後聲請假扣押,禁止其處分財產。若執行後發現對方確無財產,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財產再執行。雖然最終若無財產可執行,可能暫時拿不到錢,但取得確定判決與債權憑證,才能長期保障權利。 Q:如果與有過失,賠償金額會打折嗎? 結論:會。法院得依與有過失比例減輕甚至免除賠償金額,且包含被害人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 會。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例如車禍雙方都有過失,原告過失比例30%,則被告只須賠償70%。此外,依同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例如,受僱人駕車執行職務時與有過失,其過失也可能歸責於被害人雇主。 Q: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嗎? 結論:一般侵權只能就實際損害填補請求,但智慧財產權特別法允許多種算法同時主張由法院擇一適用。 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計算只有一種,即填補實際所受損害(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但智慧財產權等特別法基於舉證困難,設有多種擇一計算方式。實務見解認為,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選擇適用(參照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8 號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這樣可以避免因單一算法舉證不足而喪失權益,但一般車禍、傷害等案件不適用此規則。特別法中,專利法第97條有3款擇一加第2項故意加重三倍、商標法第71條有4款擇一、著作權法第88條有2款擇一加第3項法院酌定1萬至100萬元(故意情節重大至500萬元),主張時應分別依現行條文舉證。 結語:掌握四個重點,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損害賠償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誰該負責」、「有哪些損害」、「如何證明」、「如何計算」四個重點,就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提醒三個實務細節:第一,每一項請求都要有診斷證明、單據或鑑定支撐,口頭主張法院不會採納;第二,車禍案件務必注意強制險給付的扣除、零件折舊與霍夫曼計算對總額的影響,並留意民法第193條第2項定期金的聲請機會;第三,注意2年時效與假扣押保全的重要性,以及時效完成後民法第197條第2項不當得利返還的補救,以及慰撫金請求權讓與、繼承與身分法益準用的限制。每個案件細節不同,必要時建議帶齊單據諮詢專業律師,讓法律成為你的後盾! --- 延伸閱讀: - 保險法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