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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構成要件?損壞他人物品的刑事責任|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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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構成要件?損壞他人物品的刑事責任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他人之物」,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會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即使物品事後可修復,只要當下已喪失效用就成立犯罪;本罪是告訴乃論,需被害人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才會追究刑事責任,若和解並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就會諭知不受理而結案。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情緒失控或與他人發生衝突的時候,一時衝動之下可能會摔東西、砸車、破壞別人的物品。但你知道嗎?這些行為很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毀損罪」,不僅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留下前科!本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實際見解,以及常見的 Q&A,讓你能夠保護自己,也避免無心觸法。


毀損罪是什麼?刑法第354條怎麼規定?

結論:毀損罪就是故意把別人的東西弄壞、丟棄或弄到不能用,而且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失,就會觸法。

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只要你故意把別人的東西弄壞、丟掉或搞到不能用,而且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就會成立毀損罪。這裡的「他人之物」指的是所有權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而且不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或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所規範的對象。

為了幫你快速掌握範圍,整理如下表:

法條保護客體法定刑
刑法第352條
他人文書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
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
第1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加重結果犯最重至無期徒刑;第3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前二條以外的他人之物(例如手機、機車、界標、圍籬、公仔、書籍等)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備註:第353條第2項為加重結果犯、第3項為未遂犯處罰。完整條文為: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一項未遂犯亦罰。毀損建築物等最重可至無期徒刑,與刑法第354條二年以下差異極大,務必留意行為後果的刑度落差。

實務小提醒:罰金額度已修法。 刑法第354條的罰金在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27日施行,將文字從舊法的「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只是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提高倍數的文字調整,實質刑度並未加重,舊判決寫「五百元」與現行「一萬五千元」是同一刑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毀損罪四大構成要件怎麼判斷?

1. 客體:一定要是「他人之物」嗎?自己或共有的算嗎?

結論:一定要是別人的,自己的不算,共有的也可能成立。

「他人之物」指所有權屬於別人的物,包含動產(如手機、機車、公仔)與不動產附著物(如土地上的界標、圍籬)。如果是自己的物品,即使砸爛也不成立本罪。但如果是共有物,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毀損,仍可能成立毀損罪。如果是建築物或文書,則要優先適用刑法第352條刑法第353條的特別規定,不會論到第354條。

2. 行為怎麼算「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修好就沒事嗎?

結論:三種態樣都會成立,而且當下喪失效用就算數,事後修好也不影響成罪。

法院對三種行為有明確定義(參照判決要旨):

  • 毀棄:用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品的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例如把別人的手機丟進河裡、燒掉別人的文件。
  • 損壞:損害、破壞物品的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例如拿石頭砸破別人的車窗、用刀劃破沙發。
  • 致令不堪用:用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不損及外形,但讓它失去效用。例如拔掉別人家大門的鑰匙孔塞入異物使鑰匙無法插入、把別人機車的汽油放掉讓車子無法發動。

重點:只要當下讓物品喪失效用,就算事後可以修復,也一樣成立毀損罪(參照判決)。法院明確指出:「只要造成他人物品喪失效用,不限於實質性之破壞,亦不問嗣後是否可以修復,即與刑法第354條『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相符。」這段為判決要旨摘述。所以別以為「修好就沒事」,刑事責任在行為時就已經產生,事後修復或賠償只能當作量刑時是否從輕的參考。

3. 結果一定要真的造成損失嗎?

結論:不用真的發生損失,有可能造成損失就夠了。

法條寫的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屬於抽象危險,只要行為在客觀上「有可能」導致他人財產上的損害就符合要件,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例如你砸壞別人的手機,即使手機還能勉強開機,但外觀破損、功能減損,就已經符合「足以生損害」。

4. 不小心弄壞也會成立毀損罪嗎?

結論:不會,毀損罪只處罰故意,過失不罰。

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破壞的是別人的東西,並且有意讓它毀損,或放任毀損結果發生,才會成立。如果是過失不小心弄壞(例如搬東西時手滑摔壞他人花瓶),不會成立毀損罪,但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你賠償損失。


法院怎麼判?4個常見判決類型一次看懂

案例1:挖界標、剪鐵絲網也算毀損?法院說這叫「致令不堪用」

結論:算。讓界標無法辨識位置、圍籬失去阻隔功能,就算沒有砸爛,也構成毀損。

判決中,被告鄒OO將土地界線的界標、鐵柱、塑膠標界挖起,並用鉗子剪斷竹竿圍籬的鐵絲網再推倒。法院認為,這些行為使界標喪失辨識位置的功能、圍籬喪失防閑阻隔的效用,縱使事後能重新設置,仍需花費時間、金錢,已該當「致令不堪用」的毀損行為。本案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引用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19號),經書記官附記「不得上訴」而確定。

判決要旨指出:

「只要造成他人物品喪失效用,不限於實質性之破壞,亦不問嗣後是否可以修復,即與刑法第354條『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相符。」(判決要旨)

案例2:情侶吵架砸公仔、書籍會被判刑嗎?

結論:會。本案一審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交往發生糾紛,一氣之下毀損對方的公仔、書籍等物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成立毀損罪,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得易科罰金。法院同時認定,若在密接時地基於同一犯意接連毀損數件物品,屬於接續犯而論以一罪;但部分被指控毀損的物品因證據不足則諭知無罪。

提醒:本件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一審或二審的新判決在上訴期間內(民事、刑事上訴期間不同,刑事通常為判決送達後20日內)可能被上訴而改判,引用時應注意其尚未確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情侶吵架摔東西,即使價值不高,只要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就可能吃上刑事官司。是否和解、是否賠償,是法官量刑時非常重要的因子。

案例3:一次砸壞多樣東西,會被算成多個毀損罪嗎?接續犯怎麼分?

結論:關鍵看時間、地點是否密接、是否出於同一犯意。密接的算一罪,分散的要分開算。

很多人以為砸壞多樣物品會成立多個罪,其實要看是否為「接續犯」。法院見解是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89號簡易判決理由二㈡(經同院第二審合議庭引用附件):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89號簡易判決理由二㈡,經引用附件)

須注意,理由一㈡已明載「本院之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而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據以認定事實之證據及所犯法條(論罪)等部分。故就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該接續犯定義原文實際位於附件之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89號理由二㈡,而非本院判斷。

為例就能看懂差別: 被告鄒OO共有4次毀損行為(108年8月3日、9月12日、10月4日、10月7日)。法院認為,每一次內部的數個小動作(例如先挖界標再剪鐵絲)因時間地點密接,應論為接續犯的實質上一罪;但4次之間相隔數週、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就不能再全部包成一罪,最後是分論併罰,共論4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110日(得易科罰金),二審上訴駁回確定。

整理如下表:

情形法院評價效果
同一時間、地點,基於同一犯意,接連砸壞多件物品
接續犯,論一罪
只成立一個毀損罪
不同天、不同地點,犯意各別的多次毀損
一罪一罰,分論併罰
成立多個毀損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案例4:找朋友一起去砸車,把風、遞工具的人也有罪嗎?

結論:有。只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全部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實務上若多人一起動手破壞,即使只是把風或幫忙遞工具,只要事前有犯意聯絡、現場有行為分擔,就會被認定為毀損罪的共同正犯,刑責與親自動手的人相同。共同正犯的論罪邏輯,可參照實體有罪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45號、112年度簡字第403號等判決意旨。

特別提醒:為程序裁定(主文:延長羈押),非實體有罪判決,不得作為共同正犯實體論罪之依據,本案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最終仍須依個案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來認定。切勿將程序裁定與實體有罪判決混為一談。


毀損罪會被關多久?一定要提告才會辦嗎?

1. 毀損罪刑度多重?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

結論:最重2年,輕則拘役或罰金;宣告6月以下才有機會易科罰金,且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法院裁量。

毀損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法官會依行為惡性、損害大小、是否和解賠償、犯後態度等量刑。

關於易科罰金的關鍵規定在刑法第41條,必須同時符合:

要件說明
前提
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毀損罪最重2年,符合)
宣告刑
法院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折算標準
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由法官決定
法院裁量
即使符合上述要件,法院仍可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維持法秩序」而決定不准易科

數罪併罰的小細節: 如果一人犯數個毀損罪,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即使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6月,仍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但履行期間與分期規定不同,實務上仍由法院裁量。

2.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嗎?提告有期限嗎?

結論:是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提告才會偵辦,且要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

刑法第357條明定,刑法第352條刑法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被害人(告訴權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若無告訴,檢警原則上不會主動處理(除非同時涉及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時起,逾6個月未提告訴,就喪失告訴權,檢察官會為不起訴或法院諭知不受理。所以發現物品被毀損後,要盡快確認行為人並提出告訴,逾期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和解撤告就沒事了嗎?

結論:和解後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程序就會終結,但民事賠償仍可獨立請求。

  • 可以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撤回後不能再告: 同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法院會判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終結。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願意撤告,通常刑事責任就到此為止。但撤告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且一旦撤回就不能反悔再告。建議和解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告訴」及賠償金額、給付方式,以保障雙方權益。

4. 刑事撤告後,還能求償嗎?

結論:可以。刑事與民事是兩軌,刑事撤告不影響民事求償。

除了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的修復費用、財物減損等損失。即使刑事部分因撤告而獲不受理判決,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民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舉證責任也在被害人,需證明物品價值、損害金額,建議保留受損照片、估價單、維修單據。


常見 Q&A:關於毀損罪你最想問的事

Q:弄壞別人的東西,但東西還可以修復,這樣算毀損嗎?

A:算。 根據等法院見解,毀損罪不問物品事後是否可以修復,只要當下喪失效用或減損價值,就構成犯罪。事後修復或賠償只能作為量刑從輕或爭取緩刑、和解撤告的依據,不能解免成罪。

Q:不小心弄壞別人的東西,會成立毀損罪嗎?

A:不會。 毀損罪必須是「故意」行為,過失不成立。但過失損壞他人財物,仍然要負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依民法請求你賠償損失,金額以實際損害為準。

Q:毀損罪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多久內要提告?

A:告訴乃論。刑法第357條,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要提告,逾期告訴不合法,法院會諭知不受理。

Q:如果只是把別人的東西藏起來,沒有破壞,算毀損嗎?

A:不算毀損罪。 藏匿他人物品並沒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所以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但可能觸犯其他罪名,例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拿走,就可能構成竊盜或侵占,須依行為人的意圖判斷。

Q:多人一起砸車,每個人都會成立毀損罪嗎?

A:會。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只要參與破壞行為,或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會成立共同正犯(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545號等實體有罪判決意旨)。即使只是幫忙把風、遞工具,也會被視為共犯,刑責與動手者相同。至於屬延長羈押之程序裁定,非實體有罪判決,不得作為共同正犯成立與否的依據。

Q:毀損罪的刑期多久?可以易科罰金嗎?

A: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法院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刑法第41條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前提,才有機會經法院裁量准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抵1日;超過6月或法院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時,就須入監服刑。

Q:毀損罪的和解與撤告有什麼要注意的?

A:三個重點:第一,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第二,一旦撤回就不能再提告訴;第三,法院會因此諭知不受理而結案。 建議和解書明確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賠償已履行、拋棄其餘請求等文字,並約定付款方式與違約效果,避免日後爭議。即使撤告,民事賠償請求權仍可獨立存在。


結語:別讓一時衝動留下前科

毀損罪看似輕微,但一旦成立,除了可能被判刑、罰金,還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工作與生活。實務上法官量刑時,會特別看重「是否坦承、是否賠償、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這也是爭取從輕量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的關鍵。

遇到糾紛時,請務必保持理性,不要用破壞物品來發洩情緒。如果不慎觸法,應盡快與被害人溝通和解,並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等程序限制。了解法律,才能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參考法院判決: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包括等判決書要旨,謹供讀者參考。部分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引用時請留意審級與確定狀態。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2條刑法第357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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