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閱卷規定:當事人與律師閱卷權限 小明被警察帶走,說他涉嫌偷竊。他的律師急著想了解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哪些證據,於是向法院申請閱卷,沒想到法院竟回覆:「偵查中不能閱卷!」律師一頭霧水,難道被告不能知道檢方掌握什麼嗎?別急,這正是刑事訴訟中「閱卷權」的眉角所在。閱卷權是被告與律師的重要武器,但並非所有階段都能任意使用。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帶你搞懂刑事閱卷的規定,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掌握! --- 一、什麼是閱卷權? 簡單來說,閱卷權就是被告或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要求查閱、影印案件卷宗與證物的權利。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只有知道檢方有哪些證據,被告才能有效防禦,避免被突襲裁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明文保障這項權利,但也設有一些限制,以下分段說明。 --- 二、偵查中能不能閱卷? 原則:不行! 偵查階段為了避免串供、滅證,原則上偵查不公開,所以被告與律師在偵查中通常不能閱卷。但有一個例外:在「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不過實務上對於「羈押聲請書」的內容能否閱覽,曾有激烈爭論。 法院見解 最後表決結果,84 位法官中有 53 位支持甲說(不得閱覽),24 位支持乙說。所以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仍傾向不准閱覽羈押聲請書的具體內容,僅能知道證據名稱。這是為了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但也引起防禦權是否受損的討論。 --- 三、審判中的閱卷權 案件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後,辯護人隨時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被告本人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影本,但若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法院可以限制(同條第 2 項)。換句話說,審判中閱卷是常態,限制是例外。 --- 四、上訴後,卷證還沒送上級法院,該去哪閱卷? 小明一審被判有罪,律師決定上訴。但卷宗還在一審法院,還沒送到二審,這時候律師要去哪裡閱卷?實務上基於「便民原則」,允許辯護人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法院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判決所述:「若刑事案件已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且卷證尚未送至上級審法院,則在原審法院委任之辯護律師,因研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問題,得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原審法院應予準許。」 同樣地,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判決也重申此便民原則,並強調辯護人閱卷應以審判必要為限,不得妨礙審判或洩密。 所以,上訴後卷證還在一審,辯護人可以直接向一審法院申請閱卷,不用等到二審收案。 --- 五、再審聲請階段,律師可以閱卷嗎? 案件確定後,如果受判決人想聲請再審,在法院還沒裁定開始再審前,律師能不能閱卷?這在實務上曾有爭議,但目前多數見解認為「可以」。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判決片段,法律問題:「已確定刑事案件之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於法院尚未裁定開始再審前,委任律師聲請閱卷,應否準許?」 甲說主張應准許,因為律師就是再審程序的辯護人;乙說認為再審程序尚未開始,律師還不是辯護人。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臺灣高等法院也同意甲說。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判決也提到:「多數意見採甲說,認為應準許受判決人於聲請再審階段委任律師閱覽卷宗。」 因此,聲請再審時,律師通常可以閱卷,以協助當事人準備再審理由。 --- 六、被害人及輔佐人的閱卷權 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是當事人,原則上不能閱卷。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被重視,例如「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 以少年事件為例,112 年修法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根據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2 號等判決片段,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在少年刑事案件中允許被害人律師聲請閱卷。但同時也限制少年輔佐人的閱卷範圍,只能檢閱與少年非行事實相關的證據,避免過度侵害少年隱私。 所以,被害人在某些特殊程序下也可能有閱卷權,但範圍較被告狹窄。 --- 七、閱卷的限制與注意事項 閱卷不是無限制的,當事人或律師進入閱卷室必須遵守規則,否則可能觸法。 法院見解 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判決片段,司法院函釋要求: - 閱卷應在閱卷室內進行,不得攜出。 - 不得對卷證為任何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汙損或其他記號。 - 書記官交付卷宗前應先檢查有無不得閱覽的文書。 - 閱卷室人員應密切注意閱卷人行為,發現異常立即制止。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卷證的完整性與真實性,違反者可能被制止、限制閱卷,甚至涉及刑事責任(如毀損文書罪)。 --- 八、真實案例:律師閱卷被拒,該怎麼辦? 來看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參照93年度裁字第619號判決片段): 戊○○○涉嫌違反區域計畫法,委任己○○律師辯護。己○○律師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地檢署聲請閱卷,均遭拒絕。律師向法務部陳情,地檢署回函稱律師非該案辯護人或代理人,無權閱卷。律師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請求准許閱卷。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這個案例最後的結果如何?雖然片段沒有寫出行政訴訟判決,但實務上通常認為:法院或檢察署不准閱卷的決定,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置,應依刑事訴訟法聲明異議或抗告,而非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律師的行政訴訟很可能被駁回。這也提醒我們,遇到閱卷被拒,正確的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抗告,而不是走行政爭訟。 --- 九、常見 Q&A Q1:被告可以自己閱卷嗎? A: 可以,但有限制。審判中被告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如果法院認為被告閱卷有可能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可以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 Q2:辯護律師可以影印卷宗嗎? A: 可以。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通常法院會提供影印服務,但需付費。 Q3:偵查中能不能閱卷? A: 原則不能,但羈押審查程序例外。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攝影(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不過實務上對於羈押聲請書的詳細內容仍有限制(參照前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判決)。 Q4:上訴後卷證還沒移送上級法院,要去哪裡閱卷? A: 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根據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判決,原審法院基於便民原則應予准許。 Q5:再審聲請階段,律師可以閱卷嗎? A: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判決,再審聲請階段委任的律師,應准許其閱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Q6:被害人可以閱卷嗎? A: 一般刑事案件,被害人並非當事人,原則上不能閱卷。但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被害人於審判中得委任律師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但有一定限制。在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聲請閱卷(參照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2 號判決)。 Q7:閱卷時可以對卷宗做記號嗎? A: 絕對不行!閱卷時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記號(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判決)。違反者可能會被制止,甚至依法究責。 Q8:如果法院不准閱卷,怎麼辦? A: 對於法院限制或不准閱卷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如果是檢察官在偵查中不准閱卷(例如羈押審查程序),應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抗告。切勿誤提行政訴訟,否則可能徒勞無功。 --- 十、結論 閱卷權是刑事被告防禦權的核心,也是實現公平審判的重要機制。從偵查、審判到上訴、再審,不同階段有不同的閱卷規則。律師與當事人都應了解這些規定,才能充分行使權利,同時遵守閱卷室的規範,避免觸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清楚刑事閱卷的眉角,遇到問題時知道如何應對! 參考法院見解: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2 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5 年 7 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 1 號93年度裁字第619號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