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4種補償金與申請流程|2026最新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4種補償金與申請流程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什麼?簡單說就是國家先幫加害人墊錢賠給被害人或遺屬。 當你因他人犯罪行為受重傷、遭性侵害或不幸死亡,而加害人賠不起、跑掉或還沒抓到時,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檢察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補償金,之後再由國家向加害人求償。這不是社會救助,而是你的法定權利,現行法於2023年2月8日修正公布、取代舊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制度自2023年7月1日施行(依同法第103條及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5348號令)。依第50條,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情形,原則上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重傷或性侵害等被害情形,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車禍等涉強制險的案件應先循強制險請求,避免重複填補。
什麼是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國家先墊錢是什麼意思?
結論:這是法定補償責任,不是恩給或救濟,目的是讓被害人先度過難關。
國家建立此制度的核心在於填補犯罪造成的急迫損害。許多被害人面臨醫療、殯葬、失能照護與家庭生計中斷的壓力,卻因加害人無資力、逃匿或訴訟曠日廢時而求償無門。補償制度讓被害人或遺屬不用等到民事判決確定,就能先向國家申請一筆定額或區間制的補償金,國家給付後取得向加害人求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至第72條等章節,其中第52條定義補償金種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明定金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9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範不予補償、減少一部、全部返還與暫時補償金之扣除與返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1條至第68條則規範審議會、覆審會、決定期間與暫時補償金等程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範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的領取失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範返還的命限期返還與行政執行及救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2條則保障補償金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並得設專戶保護。
與一般民事求償不同,補償金有法定金額上限與審酌標準,採書面審議、免繳裁判費,程序相對簡便,且可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的免費協助併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有哪4種?金額多少、誰可以領?
結論:現行法依第57條分4類,金額固定或採區間制,並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補償金分為以下4種。第二項並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避免金額因通膨實質縮水。
| 類別 | 補什麼 | 誰可以申請 | 法定金額 | 備註 |
|---|---|---|---|---|
遺屬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死亡 | 遺屬(依第53條順位: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 新臺幣180萬元 | 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協議由一人代表或平均發給 |
重傷補償金 | 因犯罪受重傷(含失能、重大器官損傷等) | 被害人本人 | 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 | 依傷勢程度在區間內核定 |
性侵害補償金 | 遭受性侵害犯罪 | 被害人本人 | 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 | 依犯罪情節在區間內核定 |
境外補償金 | 我國國民在境外因他人故意犯罪死亡 | 在臺遺屬 | 新臺幣20萬元 | 須符合第54條3要件 |
1. 遺屬補償金:給失去至親的家人,180萬元
結論:被害人死亡時,由法定順位遺屬具領,但有法定排除事由。
遺屬範圍與順位依第53條定之,順序為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或平均發給。若協議不成,審議會將按人數平均核發。白話舉例:家中經濟支柱因犯罪死亡,留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配偶與子女同屬第二順位,可協議由配偶代表一次領取180萬元,或按人數平均分配。
依第56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之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之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此為申請權的法定排除事由,旨在避免加害人或故意排除其他順位遺屬者藉制度獲利。
2. 重傷補償金:彌補重大傷害,80萬至160萬元
結論:經認定符合重傷標準者,依後遺症與失能程度分級給付。
重傷指刑法第10條第4項所稱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或生殖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者。審議會會參酌診斷證明、失能鑑定、醫療紀錄與復健預後,在80萬元至160萬元間核定。白話舉例:通勤途中遭酒駕撞擊致永久失能,經醫學鑑定符合重傷,即可能在區間內獲核定,例如中度失能核定120萬元。
3. 性侵害補償金:守護受創身心,10萬至40萬元
結論:非一律給最高額,審議會綜合犯罪情節分級核定。
性侵害補償金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款為10萬元至40萬元。實務上如何分級,參照函釋要旨摘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務部就性侵害補償金屬不同等級時應如何認定標準之意見(法保字第11305501350號,113.06.18),主旨僅為檢送意見一覽表,搜尋摘要載明「不得逕以行為人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罪名或等級為唯一依據」,詳細分級標準以意見一覽表附件為準。此與過去誤植為第14條的說法不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是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保護服務的規定,與補償金額無關,應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1條審議機制為準。
4. 境外補償金:海外受害也有保障,20萬元
結論:僅限我國國民在境外因故意犯罪死亡,且須符合3個法定要件。
依第54條與第52條第1項第4款,申請境外補償金須同時符合:1. 被害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遷出;2. 無非法出境或經通緝被通緝情事;3. 該故意行為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金額為定額20萬元。白話舉例:設籍臺灣的國民在國外旅遊時遭他人故意殺害,其在臺遺屬返臺後可向戶籍地檢察署審議會申請。同樣受第56條排除事由限制,若有該條所列故意使被害人或同順位遺屬死亡等情形,不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補償金如何核定與扣減?什麼情況會被打折或不給?
結論:先在法定範圍內核定,再檢視有無得不補償或減少事由及返還事由,現行法已無舊法扣除明文,重點是返還與暫時補償金的結算。
審議會會先依第57條的金額或區間,依個案情節核定一個金額。例如性侵害案件,審議會在10萬至40萬元間綜合情節核定30萬元,這是第一階段的核定。
第二階段是檢視是否不予補償、減少或返還。依現行法第59條,審議會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法定事由為: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實務上所稱關係有失妥當,即指此第二款的完整法定文字,引用時應以要旨摘述方式呈現,避免僅截取片段語句造成誤解。此但書對幼童、無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如家暴中之幼兒)至關重要,不得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不補償或減少。另依第60條,有第56條不得申請情形或以詐欺、虛偽證明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依第69條第2項,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總額或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經駁回者,應命返還其差額或全數返還。
這裡要特別釐清沿革。過去有見解參照函釋要旨摘述,說明在舊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時期,應先依舊法第9條所定最高金額為上限,再依舊法第10條排除事由扣減。該函釋是舊法見解,僅供理解沿革。現行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已全面改制,不再採舊法分項計算,計算邏輯應改依現行法第57條核定、第59條、第60條及第69條第2項處理減少與返還。
要特別提醒,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文已無舊法第11條「已受損害賠償給付應予扣除」之明文扣除規定,第70條亦非扣除規定,而是領取失權規定。如需說明避免重複填補的法理,可對照刑事補償法第28條第3項「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償額內扣除之」的立法體例來理解,但不宜逕指現行被害補償法第70條為扣除依據,以免誤引條號。
試算範例(現行法):
- 核定:小美遭性侵害,審議會依第57條第3款綜合手段、次數與傷勢,核定30萬元。
- 檢視減少與結算:若查有第59條得減少事由,例如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除外)或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有失妥當,審議會得按情節減少一部;若小美已先領有暫時補償金10萬元,則依第69條第2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再支付餘額;若事後發現有第60條虛偽不正請領或第56條排除事由,應全部返還並加計自受領日起算之利息;若暫時補償金多於最終核定的補償總額或申請經駁回,則應返還差額或全數。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怎麼申請?4步驟、向誰申請、要準備什麼?
結論:向犯罪地檢察署審議會申請,境外案件向戶籍地申請,免繳申請費。
很多被害人誤以為要等破案或判決確定才能申請,其實不用。只要經報案、檢察機關已分案偵查、有案號及相關證明,就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向誰申請?
原則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申請境外補償金者,則向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審議會申請。依第62條第2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一、犯罪地不明。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並非由相關檢察署自行協議或報請上級檢察署指定,而是由覆審會指定管轄,申請前可先向犯罪地或戶籍地檢察署詢問確認。
步驟二:何時申請?務必把握時效
結論:原則5年、10年雙重時效,重傷另有特殊起算點,未成年人有延長保障,領取還有2年失權期間。
依第63條第1項,請求權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5年內為之。特別是重傷案件,依第63條第2項,因犯罪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對傷勢逐漸明朗、後遺症延後確定的個案非常重要。建議一知悉重傷認定就起算並盡早申請,避免時效完成。
| 情形 | 起算點 | 消滅時效 |
|---|---|---|
一般案件 | 知有犯罪被害時起 | 5年;自發生時起逾10年亦消滅 |
未成年被害人 | 成年後起算 | 成年後5年內仍可申請 |
重傷案件 | 知悉為重傷時起 | 5年 |
此外,依第70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這是領取階段的失權效果,與請求權的5年、10年時效不同。實務上常見審議會以書面通知受領,務必在2年內完成領取手續,逾期即不得再領,即使已核准也會失權,建議收到通知後立即辦理。
步驟三:準備什麼文件?
- 申請書(向各地檢署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索取,協會提供免費填表與文件準備協助)。
-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或親屬關係證明(申請遺屬補償金需附扶養關係證明)。
- 犯罪事件證明:報案三聯單、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檢察署案號通知等,證明有犯罪被害事實且已進入偵查程序。
- 損害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失能鑑定、薪資證明、喪葬費收據等。
- 已受賠償證明:如已獲和解、保險理賠或加害人給付的單據,供審議會整體衡酌是否構成第59條減少事由或第60條、第69條返還與結算事由,並避免重複填補的爭議。
申請本身不需要繳納申請費,也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可自行申請或洽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志工協助。
步驟四:等待審議與通知
審議會為書面審查,必要時會調查事實、請你補件或到會陳述。依第64條,審議會應於收受申請書後3個月內為決定,事實明確者自收受時起算,須調查者自調查終結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實務上若資料齊備,通常能在3個月內獲決定;資料不齊或須函調醫療、警詢卷證者,則以調查終結起算。收到決定書後要留意後續30日救濟期間與第70條2年領取期間,兩者起算點與效果不同。
審議要多久?不服決定怎麼辦?可以先領暫時補償金救急嗎?
結論:3個月內決定,不服30日內可覆議,還可提行政訴訟;急需用錢可申請暫時補償金,但有40萬元上限與結算返還規定。
救濟流程與期限
依第65條第1項,不服審議會決定者,應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向高等檢察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申請覆議。依同條第2項,若審議會逾期未為決定,申請人得於期滿後30日內逕向覆審會申請覆議,視為不服決定。依第66條,不服覆審會決定,或覆審會逾期未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或期滿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完整的兩階救濟加司法救濟設計,務必留意3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將生失權效果。
| 階段 | 期限 | 效果 |
|---|---|---|
審議會決定 | 收受申請書後3個月內(須調查者自調查終結起3個月) | 書面決定並通知 |
申請覆議 | 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 | 向高等檢察署覆審會書面申請 |
逕為覆議 | 審議會逾期未決定,期滿後30日內 | 視為不服,得逕向覆審會申請 |
行政訴訟 | 收受覆審會決定後30日內;或覆審會逾期未決定期滿後30日內 | 向行政法院起訴 |
急迫需要可申請暫時補償金
若被害人或遺屬經濟陷於困境、醫療或殯葬費用急需支付,依第68條得由審議會依職權或依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審議會應自收受暫時補償金申請書起2個月內為決定。依第69條第1項,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依第69條第2項,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總額或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經駁回者,應命返還其差額或全數返還。特別提醒,暫時補償金的決定依第68條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影響後續正式補償金的申請與審議,兩者可併行處理,先解燃眉之急,後續再結算多退少補。
領取失權與返還執行、專戶保障
依第70條的2年領取失權外,依第71條,受領人有第60條或第69條第2項應返還情形者,審議會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不服審議會命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規定,於30日內申請覆議及提起行政訴訟;應返還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依第72條,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受領人得檢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補償金,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專戶保障對保全被害人生活費與避免被債權人執行至關重要,符合資格者建議主動申請開立。
為何許多人不知道可以申請?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早期統計顯示犯罪被害補償申請事件與實際因犯罪被害死亡及受重傷之人數不成比例,顯示被害人對自身權利認識不足,函釋因而要求加強宣導。這也提醒第一線機關應主動告知。參照函釋要旨摘述,司法院為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要求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首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一併提供修正後的權益告知書,增列被害人或遺屬得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資訊,並酌修文字與新增網址及QR Code。該函釋適用對象為少年保護與少年刑事案件,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適用範圍不宜擴大解讀。
遺屬誰可以領?可以分期領或信託管理嗎?
結論:有法定順位,同順位共有人應協議代表或平均;原則一次給付,但可申請分期,未成年人可信託。
依第53條,遺屬補償金的申請順位為:1. 父母、配偶及子女;2. 祖父母;3. 孫子女;4. 兄弟姊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或平均發給。若無法協議,審議會將平均核發,避免爭議久懸。但依第56條,若有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或故意使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等情形,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申請前應先自我檢視是否符合排除事由。
給付方式依第52條第2項,原則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如申請對象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另得依第58條考量其最佳利益,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此設計特別適合遺屬為幼童或需長期照護的家庭,可與保護機構討論最有利的給付與管理方式。
舉例:阿偉不幸死亡留下配偶與2歲幼兒,遺屬補償金180萬元可由配偶與幼兒協議由配偶代表領取並用於家庭生活與子女教養;若擔心未成年子女財產管理風險,亦可就子女應得部分申請信託管理,待其成年後再一次給付,其餘部分一次或分期支付以支應當前開支。
申請一定要本人嗎?可以請人代辦嗎?
結論:可以委任代理人,特定情形家屬或機關還可代為申請。
依第55條,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應提出委任書。更重要的是,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這解決了家庭暴力或親屬間犯罪中,被害人年幼或無法自為申請的困境。
因此,即使加害人是家人或熟識者,也不影響補償制度的適用。補償審查重點在於有無因犯罪行為受害,與加害人是否為親屬無關,家庭暴力、親屬間傷害同樣可申請,審議會再依第59條檢視是否屬於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有失妥當等得減少事由,個案認定。
被冤枉關了或罰了錢,也能要回來嗎?什麼是刑事補償?
結論:可以,這叫刑事補償,限於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等法定情形,且有2年請求權時效與5年支付請求權期間。
除了犯罪被害補償,國家對「誤判」也有補償責任。依《刑事補償法》,若曾因有罪判決而受羈押、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等執行,後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即符合第1條補償要件,可請求國家賠償損失。但若有第3條、第4條所定不得或得不補償事由,則可能無法或減少補償。依第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一、因刑法第18條第1項或第19條第1項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如有證據足認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科刑者,不適用不罰規定時的補償;二、因判決併合處罰,其一部無罪而其他部分有罪,其羈押期間未逾有罪部分所定之刑期等。依第4條,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虛偽自白、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其他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而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所致者,得不為補償,且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真實法院見解要旨摘述: 參照要旨摘述,請求人經再審程序判無罪確定,且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刑事補償法第4條阻卻事由,符合第1條第2款前曾受刑罰執行的補償要件,得請求國家賠償。決定主文准予返還11萬元及自繳納時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決定書性質為一審的刑事補償決定,送達後20日內得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第20條),尚未確定,引用時應注意其救濟期間與確定效力。
金額怎麼算?不是一律兩倍。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羈押、徒刑等以每日3千元至5千元計算;罰金及易科罰金則在1.5倍至2倍間附加法定利息返還,法院會審酌有無可歸責事由而裁量倍數。上述士林地院決定即是在1.5至2倍裁量範圍內,因認請求人無可歸責情事而核定以2倍附加利息返還,原繳5萬5千元故返還11萬元及利息,並非所有案件一律2倍。依第28條第3項,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償額內扣除之;依第30條,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時效要特別注意: 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刑事補償請求權自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知悉,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確定日起逾5年不得請求。依第28條第1項,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務必在2年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避免逾期失權,獲准後也要在5年內請求支付。另依第17條,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移送,有管轄權者應於收到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請求人;不服決定者,得依第18條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依第20條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經原決定機關為之,最高檢察署亦得依第18條第2項聲請覆審,逾期將失權。
常見QA大解惑
Q:如果加害人是我認識的人,甚至是家人,還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嗎?
可以。 補償制度只看是否因犯罪行為受害,不看與加害人的關係。家庭暴力、親屬間傷害、熟人性侵害等,只要符合犯罪被害要件即可申請。審議會會依第59條檢視個案有無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有失妥當等得減少事由,但不會因親屬關係就直接排除。但若涉及第56條故意使被害人或同順位遺屬死亡等排除事由,則不得申請遺屬或境外補償金。
Q:我已經提民事求償,還可以申請補償金嗎?會不會被扣?
可以申請,但應注意結算與返還,避免重複填補。 現行法已無舊法第11條扣除明文,審議會主要依第59條衡酌是否減少、依第60條及第69條第2項處理返還與暫時補償金的扣除結算。若領取補償金後又取得加害人賠償而有重複,或有虛偽不正請領、第56條事由,應依第60條全部返還並加計利息;暫時補償金則依第69條第2項多退少補。這是先應急、後結算的設計,建議保留所有給付單據供審議會核對。
Q:如果我對事件發生也有過失,例如車禍我也有部分責任,還能申請嗎?
有可能可以,但金額可能按比例減少,甚至不予補償,且車禍案件要先看強制險。 依第59條,若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除外),審議會得不予補償或減少一部。輕微過失不一定全扣,但會按責任比例酌減,體現公平。另依第50條但書,若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車禍案件應先釐清是否屬強制險範圍。建議據實說明並提出事證,由審議會衡酌。
Q:申請補償需要請律師嗎?要繳費嗎?
不一定需要律師,且免繳申請費。 可自行向犯罪地檢察署審議會申請,或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免費協助,包括填表、準備文件與程序諮詢。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重傷鑑定、遺屬順位爭議,再考慮委任律師或代理人。
Q:案件還沒破案、加害人還沒抓到,可以申請嗎?
可以,不用等判決確定。 只要已報案、檢察機關已分案偵查、有案號及犯罪被害的初步證明,就能憑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審議會會依現有證據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被害,無須等到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Q:補償金是一次領還是可以分期?小孩的錢怎麼管?
原則一次支付,經申請可分期;未成年人可信託管理,且有專戶保障。 依第52條第2項,原則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如申請對象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另得依第58條考量其最佳利益,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兼顧生活需求與財產安全。依第72條,還可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補償金,專戶存款不得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
Q:不服審議會決定,救濟期間多久?領到錢多久要去領?
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向高等檢察署覆審會申請覆議;不服覆審會決定或逾期未決定,30日內可提行政訴訟;通知受領後2年內要領取。 另若審議會逾期3個月未決定,可於期滿後30日內逕向覆審會申請覆議。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務必以書面為之並保留收發證明。依第70條,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未領取,不得再領;依第71條,若有應返還情形經書面命限期返還而屆期未返還,將移送行政執行,不服命返還決定亦得於30日內覆議及行政訴訟。
結語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一環,補的是被害人最急迫的醫療、殯葬與生計缺口,也是國家對犯罪被害的制度性回應。請記得:先向犯罪地檢察署審議會諮詢與申請,把握5年與10年時效、重傷自知悉重傷起5年、未成年可延至成年後5年等規定,並留意第70條通知受領後2年領取失權、第50條強制險排除與第56條遺屬排除事由,備齊報案、醫療與損害證明,必要時申請暫時補償金救急(上限40萬元,後續依第69條第2項結算多退少補),並善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免費協助與第72條專戶保障。若曾因冤抑而受刑罰執行,別忘了刑事補償法第13條2年請求權與刑事補償法第28條第1項5年支付請求權、刑事補償法第28條第3項扣除與刑事補償法第30條15日內支付的保障,以及刑事補償法第20條20日覆審期間。了解權利不是為了成為專家,而是在需要時能即時保護自己與家人,也把這把保護傘分享給更多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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