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vs舊制差異!犯罪所得沒收規定解析 想像一下,警察破獲了一個詐騙集團,主謀阿明騙了1000萬,他把錢分給了車手小華100萬、把風的老王50萬。在舊的法律制度下,法院可能會宣告「阿明、小華、老王連帶沒收1000萬」。什麼?老王只拿到50萬,為什麼要負擔1000萬的沒收責任?這聽起來很不公平對吧? 別擔心,這就是台灣刑法「沒收新制」要解決的問題!過去這種「一人犯罪,全體連坐」的觀念已經被淘汰了。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沒收制度的大翻新,保證你讀完就能懂! --- 一、根本上的大變革:從「刑罰的跟班」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 在2016年7月1日以前,沒收在刑法上被定位為「從刑」。什麼是從刑?就像主菜的附餐一樣,它必須依附於「主刑」(例如:徒刑、罰金)而存在。如果被告被宣告無罪,主菜都沒了,附餐(沒收)自然也不能宣告。 參照112年度台上字第4947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指出了新舊制的根本差異:「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性質變革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 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所述,也再次強調:「刑法沒收新制業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已非從刑。」 這個改變有什麼實際影響呢? - 舊制:法官判決時,罪刑和沒收綁在一起,上訴時也必須一起審理。 - 新制:沒收獨立了!法官可以單獨審理沒收部分。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判決所述,就說明了這個獨立性:「沒收新制已將沒收性質變革為…獨立法律效果…訴訟程序上有其自主性與獨立性…即使對本案上訴…僅沒收部分違法或不當,自可分離將沒收部分撤銷改判或發回…」 白話翻譯:以前沒收是主刑的「小跟班」,現在它自己當老闆了,有自己的辦公室和處理流程。 --- 二、共同犯罪「連坐法」退場!改採「各自算帳」 這是新制最核心、也最貼近公平正義的改變。我們用開頭的例子來說明: 故事主角: - 策劃者 阿明:犯罪所得 1000萬元。 - 車手 小華:實際分得 100萬元。 - 把風 老王:實際分得 50萬元。 舊制(連帶沒收說): 法院可能會判:「阿明、小華、老王共同犯罪所得1000萬元,應連帶沒收。」意思是,國家可以向他們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追討全部的1000萬。如果阿明把錢藏起來了,國家可以轉向只拿到50萬的老王,要求他繳出1000萬。這對老王極度不公平! 新制(實際分受說): 參照112年度台上字第4947號判決所述,最高法院明確拋棄舊見解:「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之見解。」 所以,在新制下,法官會這樣判: - 阿明的犯罪所得:沒收1000萬元。 - 小華的犯罪所得:沒收100萬元。 - 老王的犯罪所得:沒收50萬元。 法院見解:沒收的目的是「剝奪犯罪成果」,讓犯罪者不能坐享其成。參照112年度台上字第4947號判決所述,明確指出此目的:「其目的係著重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 老王只享受了50萬的犯罪成果,國家就只能剝奪他這50萬,這才是真正的公平! --- 三、犯罪所得怎麼算?「總額」還是「淨利」?一個公式搞定! 小明利用公司的內線消息買賣股票,賺了價差。這筆賺的錢要全部沒收嗎?要不要扣掉他付給券商的手續費和政府的證交稅? 這裡要區分兩個容易搞混的法律概念: 1.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這是用來計算犯罪「情節」或「不法利得」的,通常用於量刑或罰金倍數的計算。計算時要扣除成本。 2. 「犯罪所得」:這是沒收的標的。在許多犯罪類型(如詐欺、貪污)中,原則上不扣除成本,直接以取得的總額計算。但在特定犯罪(如內線交易)中,實務見解認為應扣除必要成本。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所述,清楚說明了立法者有意區隔這兩者:「足見立法者有意將『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沒收之『犯罪所得』明白區隔,兩者概念各別,範圍不同,應予明辨。」 實際計算例子(以內線交易為例): 小明聽到公司大利多消息後,在消息公開前買進10張股票,每股100元。 - 買進總價金:100元 × 10,000股 = 1,000,000元 - 買進手續費(約0.1425%):1,000,000 × 0.001425 = 1,425元 - 買進成本總計:1,000,000 + 1,425 = 1,001,425元 消息公開後股價飆漲,小明以每股150元賣出。 - 賣出總價金:150元 × 10,000股 = 1,500,000元 - 賣出手續費:1,500,000 × 0.001425 = 2,137.5元 - 證交稅(0.3%):1,500,000 × 0.003 = 4,500元 - 賣出實得:1,500,000 - 2,137.5 - 4,500 = 1,493,362.5元 犯罪所得(沒收標的)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採「差額說」(淨額說)。 犯罪所得 = 賣出實得 - 買進成本總計 犯罪所得 = 1,493,362.5 - 1,001,425 = 491,937.5元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所述,支持此計算方式:「應以內線交易買賣股票之價差,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據以計算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註:此處雖用「因犯罪獲取之財物…」一詞,但在內線交易沒收的實務操作上,係以此方式計算沒收之「犯罪所得」。) 所以,法院會宣告沒收小明約49萬2千元,而不是直接沒收他賣股票拿到的150萬。 --- 四、被害人已經拿到賠償了,國家還要沒收嗎?「避免雙重剝奪」原則 阿華騙走小美100萬元。事後阿華良心發現,跟小美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100萬元。這時,檢察官起訴阿華,法官還能對他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嗎? 答案是不行! 這就是沒收新制中非常重要的「發還優先」及「避免雙重剝奪」原則。 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及113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所述,明確揭示此原則:「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和(調)解賠償而損害已獲填補者,即無從於該損害業經填補之範圍內,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 更厲害的是,共同正犯也適用這個原則! 參照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 判決判決所述,舉了一個精彩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詐騙丁。事後,只有乙的家長與丁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法院認為,立法目的(剝奪不法利得)已經因為乙的賠償而實現了,就不能再對甲和丙宣告沒收。否則會變成:丁拿到100萬賠償,國家又從甲、丙那裡沒收100萬,等於犯罪利得被剝奪了兩次(雙重剝奪),或者國家平白多得100萬(與民爭利),這都不合理。 白話總結:沒收的本質是「準不當得利」的平衡措施,目的是把不正當的利得歸零。如果被害人已經透過和解、賠償拿回損失,這個「歸零」的目標就達成了,國家就不應該再跳進來沒收一次。 --- 五、沒收新制實用Q&A Q1: 如果犯罪所得是「現金」,而且已經花掉了,或是和被告自己的錢混在一起分不出來了,怎麼辦? A: 這時就輪到「追徵」登場了!沒收的對象是「原物」(那疊鈔票本身),追徵的對象是「原物的價額」(相當於那筆錢的價值)。如果原物不存在或無法沒收(如現金已混用),法院就會直接宣告「追徵其價額」。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的研討意見也指出,若現金已混同無法辨識原物,實務上傾向直接宣告追徵價額。 Q2: 如果被害人說「我不要賠償了」,國家還能沒收嗎? A: 可以的。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所述,講得很清楚:「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目的是為了避免犯罪者繼續保有犯罪所得。所以,被害人放棄民事求償,並不影響國家進行沒收的權力。 Q3: 沒收的錢,最後跑去哪裡? A: 沒收及追徵的所得,在扣除執行費用後,全部歸入國庫。但請注意,如果後來又有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他可能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從國庫已沒收的款項中獲得支付(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但程序較為複雜。所以對被害人而言,最好還是在刑事程序前或中,透過和解或調解實際取回賠償,最有保障。 Q4: 新制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舊案件適用嗎? A: 沒收新制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則上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也就是說,只要法院是在105年7月1日之後審理宣判的案件,就適用新制的規定,不管犯罪行為是在何時發生。參照110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判決所述,也說明了新法施行後,舊法的特別沒收規定(如舊銀行法)原則上不再適用。 結論 沒收新制從「連坐法」走向「個人責任」,從「刑罰附庸」走向「獨立效果」,並確立了「發還優先」的原則,整體精神變得更加細緻與公平。它強調剝奪的是你「實際拿到」的不法利益,並且如果被害人已經獲得填補,國家就不應再介入剝奪一次。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看懂新聞上的司法案件,更能理解法律追求「勿使任何人因犯罪而獲利」的真正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