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刑法三階層理論基礎
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刑法三階層理論基礎
小明放學後,看到同學桌上有一支很酷的鋼筆,他趁沒人注意放進自己書包帶回家。媽媽發現後,嚴肅地告訴他:「你這樣做是竊盜,是犯罪!」小明嚇壞了,難道他真的成了罪犯?別急,在刑法上,一個行為要被認定為犯罪,必須通過三道嚴格的關卡: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就是著名的「三階層理論」。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到底什麼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及法院如何運用這套理論來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犯罪的「食譜」
如果把一個犯罪行為比喻成一道菜,那麼「犯罪構成要件」就是食譜上列出的必備材料。例如,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殺人罪是「殺人者,處……」。這些要件包括:
- 客觀要素: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主體、行為客體等。
- 主觀要素:故意、過失、特定意圖(例如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
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某個罪名的所有構成要件時,才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像做菜少了鹽或醬油,味道就不對,刑法上少了任何一個要件,犯罪就不成立。
二、三階層理論:三道關卡,缺一不可
1. 第一關:構成要件該當性
檢查行為是否「該當」(符合)刑法分則某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例如,小明拿走同學的鋼筆,客觀上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且具備「不法所有意圖」,那就通過了第一關。
但要注意,有些罪名還有額外的「不成文構成要件」,例如偽造文書罪要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法院在判決時必須具體說明這個要件是否成立,否則判決可能因理由不備而被撤銷。參照判決所述:
乙說則主張,理由欄應具體說明為何該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若僅形式提及而未實質論述,即屬理由不備。
採乙說之見解,認定若理由欄未說明『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具體理由,即屬理由不備。
這顯示法院對構成要件的審查非常嚴格,必須在判決理由中詳細論證。
2. 第二關:違法性
通過第一關的行為,原則上就是「違法」的,但如果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的行為等,該行為就會被法秩序所容許,不構成犯罪。
舉例來說,小華為了阻止歹徒搶劫而打傷對方,雖然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犯罪。
3. 第三關:有責性(責任)
即使行為違法,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應該受到譴責。有責性考量的是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狀態)、「罪責形式」(故意或過失)、以及「期待可能性」(在當時情況下能否期待他不做違法行為)。
例如,未滿14歲的小明偷鋼筆,雖然通過前兩關,但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所以不罰。或者,精神障礙者殺人,可能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但可能施以監護處分)。
三、法院怎麼運用三階層理論?
台灣的法院判決雖然不會直接寫出「三階層」這個詞,但在審理時通常會依序檢討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並在判決理由中詳細說明。我們可以從一些判決片段看到法院的思考邏輯。
例1:偽造文書罪的「足以生損害」要件
在偽造文書案件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構成要件之一。法院強調,判決理由必須具體說明這個要件如何成立,不能只是形式帶過。參照精判決:
刑法上變造文書罪之成立,除需具備故意之一般要件外,尚須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之虞。損害之虞不以損害實際發生為必要,但若僅具變造形式,而無實質損害之可能,則難認構成本罪。
這段話清楚指出,構成要件包含主觀故意和客觀損害之虞,兩者缺一不可。法院在審理時,必須調查行為是否真的有造成損害的危險,並在判決中論述。
例2:猥褻罪的主客觀要件
猥褻行為之認定應兼顧主觀與客觀要件。主觀上,行為人須有滿足自身性慾之故意;客觀上,其行為須足以誘起他人性慾。此兩要件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這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正是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審查。如果缺少其中一項,犯罪就不成立。
例3: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必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不能代為蒐證。這一點在累犯的舉證責任上也有類似原則。參照判決:
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既作為刑之法定加重理由,實質上即等同於『犯罪構成事實』,則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等同於『犯罪構成事實』之被告構成累犯事實,自亦為該條文所涵攝,應由檢察官負實質之舉證責任,不應再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
雖然這段話是針對累犯,但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犯罪構成要件: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所有構成要件,否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
四、三階層理論的優點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分成三階層?主要有兩個好處:
- 精確判斷犯罪成立:區分「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責任」,可以更細緻地處理不同情況。例如,精神病人殺人,行為是不法的(侵害他人生命),但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此時可以施以保安處分,兼顧社會防衛和人權保障。
- 保障被告權利:檢察官必須證明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除非被告主張阻卻違法事由),而責任能力等有責性要件,法院也會嚴格審查,避免冤獄。
五、常見問題 QA
Q1:犯罪構成要件包含哪些要素?
犯罪構成要件包含客觀要素(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主體、行為客體、時間地點等)和主觀要素(故意、過失、特定意圖)。例如竊盜罪,客觀上要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主觀上要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
Q2:三階層理論與兩階層理論有何不同?
兩階層理論將違法性和有責性合併為「責任」階層,簡化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和「有責性」兩階。三階層則細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更能清晰區分「行為不法」和「行為人責任」。台灣實務上雖未明文採用哪一種,但判決分析時常依序檢討這三個層次。
Q3:為什麼要區分違法性和有責性?
違法性評價的是「行為」是否被法秩序所禁止;有責性評價的是「行為人」是否應受譴責。區分兩者可以處理例如正當防衛(行為合法)與精神障礙(行為違法但行為人無責任)等不同情況,並影響共犯、未遂等問題的處理。
Q4:檢察官需要證明哪些事項?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素),並推定違法性。如果被告主張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檢察官必須證明該事由不存在,或由被告提出證據。至於有責性,檢察官通常也須證明被告有責任能力,但若被告主張精神障礙,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或法院依職權調查)。
Q5:法院如何審查犯罪構成要件?
法院會依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判決書中必須詳細說明認定理由,尤其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採納時,應說明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例如在偽造文書案件中,法院必須具體說明為何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否則判決可能因理由不備而被撤銷(參照、判決)。
六、結語
了解犯罪構成要件和三階層理論,不僅能幫助我們看懂法院判決的邏輯,也能讓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更清楚行為的法律後果。法律不是用來嚇唬人的工具,而是保障每個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下次當你聽到有人被起訴時,不妨用三階層的架構思考一下:他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嗎?有阻卻違法事由嗎?有責任能力嗎?也許你會發現,法律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而且充滿了理性與人性。
參考判決片段: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片段,標記{ }內的數字代表該片段在系統中的編號,例如精、、、、等,均為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三階層理論相關之重要論述。

李毓倫 律師
恆毓法律事務所
學經歷
- 政治大學財經法組
- 台北大學刑事法研究所
- 台灣光寰協會常務理事
代表案件
- 麥當勞少女案件
- 裝潢蟑螂騙局案
- 違法吸金五億案
- 兒少性侵追溯期過短釋憲案
專精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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