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盜刷犯什麼罪?盜用他人信用卡的刑責、量刑與民事賠償一次看懂 信用卡被盜刷犯什麼罪?最常見是一次盜刷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若卡片是用偷的,還會另外成立竊盜罪,與後續盜刷分論併罰。實務上單次盜刷的法定刑最重都是5年有期徒刑,若是透過網路輸入他人信用卡資訊取得財產,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39-3條,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再依盜刷次數、總金額、是否坦承和解、前科及家庭狀況等量刑,最後再依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情節輕微仍可能留下前科、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一、盜刷信用卡會觸犯哪些罪名?6個常見罪名與法定刑一次看 盜刷信用卡通常拆成三個動作:怎麼拿到卡、怎麼假冒持卡人、怎麼讓店家交出商品。這三個動作會對應到不同的刑法罪名,不是只罰一個。 | 罪名 | 刑法條文 | 現行法定刑 | 重點說明 | | :--- | :--- | :--- | :--- | | 竊盜罪 | 刑法第320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以偷、搶等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 | | 侵占遺失物罪 | 刑法第337條 |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撿到信用卡不還而據為己有,沒有有期徒刑,只有罰金刑 |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詐欺得利及第3項未遂犯亦有處罰 | 假冒持卡人身分使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名並持向特約商店行使;偽造的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 |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 刑法第339-2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例如以盜得之信用卡在ATM提款 | | 非法由電腦設備取得財產罪 | 刑法第339-3條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例如在網路輸入他人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與安全碼購物 | 實務補充:簽帳單是什麼文書? 實務上特約商店的簽帳單屬於刑法第220條的準私文書,簽在上面的偽造簽名會成立偽造署押,依刑法第219條應沒收。犯罪因此取得的財物或不法利益,屬於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應沒收追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依同條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竊得之信用卡本身雖屬犯罪所得,但如已掛失失效、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或價值低微,法院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即以信用卡業經掛失而失其效用、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由,裁量不予沒收。 為什麼盜刷一次會同時犯兩個罪?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的差別 結論先說:同一筆刷卡動作如果既騙了店家又偽簽了簽單,會被評價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但先偷卡再盜刷,偷與刷是兩個獨立行為,要分論併罰。 很多人誤以為盜刷就是只犯詐欺,但只要有在實體店面簽名的動作,就會多一個偽造文書罪。兩罪的法定刑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多從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法院不能科以較輕罪名最輕本刑以下的刑。若是透過網路盜刷無須簽名,雖不成立偽造文書,但仍可能依交易型態成立刑法第339-2條或第339-3條,其中第339-3條網路輸入虛偽資料取得財產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高於一般詐欺取財,不可低估。 如果是先偷後刷,法院會分開論罪。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就明確指出: 「被告所犯竊盜罪、事實欄二、㈠所示3次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二、㈡所示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111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這段話的意思是,被告偷了一張卡構成1個竊盜罪,後續每次盜刷又各構成1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吸收詐欺取財),全部要分論併罰,最後再依刑法第51條定一個應執行的刑期,不是單純相加。該判決已論以修正前的刑法第320條、第339條、第216條、第210條,並就偽造的署押依第219條沒收、犯罪所得依第38條之1追徵。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詐騙防範法律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二、盜刷信用卡會被判多重?法官量刑的7個關鍵 刑度不是看單一法條的上限,而是法官依刑法第57條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全部情狀後在法定刑內量刑,並依刑法第51條決定最終的應執行刑。 刑法第57條要求審酌的10款事由包括:1.犯罪之動機、目的,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3.犯罪之手段,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10.犯罪後之態度等。實務上親友間盜刷是否違反信賴義務、是否加重違反義務程度,也會在第8款被評價;犯後是否坦承、是否和解賠償則屬於第10款。下面用真實判決說明法官怎麼運用。 1. 盜刷次數與總金額:金額越大、張數越多通常越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一審,尚未確定)要旨摘述:被告盜刷信用卡張數甚多且反覆為之,累計數十萬元以上,屬所生損害重大之情狀,法院並一併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高中畢業、從事外送工作、家庭經濟勉持等刑法第57條事由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該判決理由二㈣量刑段落確有上述評價,可供對照。 2. 定應執行刑不是用加的:法院要看關聯性與責任重複程度 很多人以為刷44次就要把44個刑期加起來,但法律不是這樣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有「限制加重原則」,不得超過各罪刑期合計,但也不能單純累加,必須審酌各罪關聯性、時間密接性、手段相似性與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 「被告所犯各罪,係竊取信用卡後在密接的約半月內持續盜刷,全部盜刷之次數固為44次,且盜刷之行為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或兼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別,然每次金額均非甚鉅,合計價值則為新臺幣2萬9,915元,各次盜刷行為犯罪動機同一、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原判決酌定應執行刑未詳予考量上情,而定高達4年之有期徒刑,顯然過重,難認合於責罰相當原則。」(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 該案一審定應執行刑4年,二審認為各次動機同一、半個月內密集為之、每次金額小、總額2萬9,915元,責任重複評價程度高,改撤銷原定刑,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這就是第51條限制加重與第57條責罰相當原則的實際運用。 3. 是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是法定量刑因子 坦承不等於免罪,但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法官必須審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指出: 「原判決以第一審審酌上訴人盜刷信用卡……惟犯後坦承之態度,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工作情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量處適度之刑,認為相當。」(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主文:上訴駁回,確定見解;另案同字號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盜刷無關) 這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認為量刑屬於事實審自由裁量,只要已依第57條審酌,即無違誤。特別提醒:另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與盜刷無關,切勿混淆);刑事部分為上訴駁回確定,並非廢棄發回。 4. 有無和解或賠償:沒和解會被從重量刑的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一審,尚未確定)要旨摘述:被告就本案犯行,從未向告訴人、被害人或發卡銀行表示任何歉意或協商和解、賠償,以實際行為彌補損失,法院將此列為從重量刑的理由。反之,若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原諒,法官通常會在法定刑內減輕,甚至有機會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此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民事賠償與沒收可併行但不重複剝奪。 5. 被告的前科素行:累犯與素行不良的區別 「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曾因竊盜、搶奪、恐嚇取財、傷害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在卷可憑。」(114年度簡字第452號) 這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案由:詐欺等,被告甲○○),一審簡易程序,尚未確定(得上訴)。該案判決理由三㈣「曾因竊盜、搶奪、恐嚇取財、傷害等案件遭法院判處…前科素行」與本文相符,檢察官雖未舉證構成累犯而未加重其刑,但前科素行仍被列為第57條的量刑參酌,代表惡性較重時不會輕判。若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還會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家庭經濟、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酌量但不改變犯罪本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一審,尚未確定)要旨摘述: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外送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名下沒有不動產,與母親同住,須扶養母親,法院將此等生活與家庭狀況納入刑法第57條審酌,但僅在法定刑範圍內微調,不會改變盜刷行為本身的違法評價。 7. 刑期多長才會被關?易科罰金與緩刑的門檻 實務最關心的是會不會真的入監。依刑法第41條,必須是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之罪(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均符合;但第339-3條最重本刑為7年,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且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才能易科罰金,以1千元至3千元折算1日。即使數罪併罰,只要各罪宣告刑均得易科,即使定應執行刑超過6月,依同條第8項仍得易科罰金。 此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如不聲請或不符易科罰金,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至第4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易服期間1年以內,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6月者最長3年為限;但有「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亦不適用。 緩刑則須同時符合: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兩款要件之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有可憫恕或預防再犯之必要,法院才可能宣告緩刑2年以上5年以下(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和解與否,常常是緩刑與否的關鍵。 | 情境 | 是否可能易科罰金 | 是否可能緩刑 | 法源 | | :--- | :--- | :--- | :--- | | 單次盜刷宣告5月 | 得易科罰金 | 若符合前科要件,有機會 | 刑法第41條、第74條 | | 44次盜刷定應執行刑1年6月,但各罪均為6月以下 | 依第41條第8項仍得易科罰金;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緩刑(超過2年)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 盜刷金額數十萬元宣告1年以上 | 不得易科 | 須看是否宣告2年以下且符合要件 | 刑法第41條、第74條 | | 網路盜刷成立第339-3條宣告7月 | 不得易科(最重本刑逾5年) | 須看是否宣告2年以下且符合要件 | 刑法第41條、第339-3條 | 三、真實案例故事: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偷拿父親的卡去刷,第三審才說父親有同意?法院不採 有位李姓男子盜刷父親的信用卡,被起訴後在一、二審都沒有主張父親同意,也沒有聲請傳喚父親作證。到了第三審才說:「我爸知道我刷他的卡,只是因為我拿去買毒品,我爸不爽才說不知情。」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確定見解)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未主張同意且未聲請傳喚證人李OO,第三審才提出並聲請調查證人,不屬於合法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為程序駁回依據)。另案同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由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與本案盜刷無關,切勿混淆。 教訓: 親友間是否同意,必須在一、二審就提出證據並聲請調查,拖到第三審才講,法院依法不能調查(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 案例二:偷卡後半個月狂刷44次,總額2萬9,915元,二審大減刑 被告偷得一張信用卡後,在約半個月內密集盜刷44次,買的都是小額生活用品,合計新臺幣2萬9,915元。一審將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刑4年,被告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認為,雖然次數多達44次,但每次金額均非甚鉅、動機同一、手段相似、時間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依刑法第51條限制加重與第57條責罰相當原則,原判4年顯然過重,撤銷原定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 重點: 次數多不代表刑期一定用加的,法官會看行為關聯性與總損害,密集、小額、同一動機的案件,定刑會明顯低於算術累加。 案例三:同案原審量刑理由嚴厲譴責:借花獻佛轉賣服務、偽簽署押 上述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同一判決之理由三㈠,在駁回被告其餘上訴部分,重述並維持了原審量刑時對於被告行為危害性的評價: 「被告不思以己力滿足個人需求,貪圖私利,竊取告訴人之信用卡後頻繁盜刷,以詐取財物或不法利益,甚或以前開違法手段借花獻佛,令不知情之友人獲得汽車美容服務後交付現金而獲利,又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林OO之署押,破壞告訴人及林OO之信用、社會交易秩序與人際信賴關係,亦使告訴人及商家受有財產損害,其行為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應嚴加非難。」(114年度上訴字第720號) 此段文字為該判決引述原審對被告量刑之評價(被害人原名林OO,已去識別化為林OO),並就偽簽署押依刑法第219條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追徵(已合法發還部分不予追徵)。該案全部盜刷合計為新臺幣2萬9,915元,並非數十萬元;但法院仍審酌被告為圖私利反覆為之、破壞金融信用與交易秩序,依刑法第57條從重評價。雖然公開片段未顯示最終各罪宣告刑,但從定應執行刑改判1年6月可知,次數雖多但總額、動機同一性仍會大幅影響最終執行刑。 補充實務:免簽小額交易也算盜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簡易程序一審,尚未確定)要旨摘述:即使以小額或感應式免簽名方式刷卡購物,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不以有簽名為必要。也就是說,以為「沒簽名就不算偽造文書就沒事」是誤解,仍會成立詐欺等罪;該判決事實欄一㈡至㈤亦載明此一見解。 四、盜刷信用卡的民事責任:除了刑責還要賠錢 結論先說:盜刷除了坐牢,還要賠錢,而且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一併請求。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賠償責任。持卡人、發卡銀行或受有損害的特約商店,都可以向盜刷者請求賠償實際損害,包括被盜刷金額、利息、信用損失等。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必另行繳納民事裁判費,程序上較為省力。 3. 犯罪所得沒收: 法院除判刑外,會依刑法第38條之1將盜刷取得的財物或不法利益宣告沒收,若已花用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但依同條第5項,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與民事賠償可以併行,被害人仍可就未受填補部分請求賠償。 因此,事後是否主動賠償、與被害人或銀行和解,不僅影響民事責任,也直接影響前述第57條的量刑輕重;已賠償部分亦可能使沒收追徵不再執行,避免重複剝奪。 五、常見問題 QA Q:盜刷信用卡一定會被關嗎?刑期大概多久? 不一定。結論是看宣告刑與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若情節輕微、只刷一次、金額小且已和解,有可能判處拘役或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1千至3千元折算1日)或得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的有期徒刑,甚至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獲緩刑2至5年,不用入監。但若次數多、金額大、未和解且前科多,定應執行刑可能超過1年以上,就必須入監服刑;若成立第339-3條(最重本刑7年)則不得易科罰金。實務從幾個月到數年都有,關鍵在前述7個量刑因子。 Q:盜刷金額很小(例如幾百元)也會成立犯罪嗎? 會。即使只有幾百元,仍構成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不因金額小就合法。但如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法院得依刑法第38條之2裁量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量刑上金額小、次數少,法官可能判處罰金、拘役或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但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求職、貸款與信用。 Q:盜刷者是親友,屬於告訴乃論嗎?可以撤告嗎? 原則上竊盜、詐欺、偽造文書都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檢警知悉就要偵辦,被害人原諒也不能撤告,只能請法官從輕量刑。但有一個重要例外:依刑法第324條經第343條準用,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詐欺罪,得免除其刑;若是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須告訴乃論。偽造私文書罪不適用這個親屬例外,仍是非告訴乃論。是否屬於親屬相盜,須個案認定,建議諮詢律師。 Q:盜刷後和解可以減輕刑責嗎? 可以。和解與賠償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態度,法官必須審酌。實務上「從未和解賠償」常被列為從重量刑理由,反之若積極和解、賠償損失並取得原諒,通常可獲較輕刑度,甚至爭取緩刑(2至5年)。但和解不是免刑,只是量刑有利因子;且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可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Q:撿到信用卡後盜刷,與偷信用卡後盜刷,刑責有差嗎? 有差。撿到不還而據為己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只有罰金刑(1萬5千元以下);偷竊則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的盜刷行為則同樣會構成詐欺與偽造文書,因此整體而言,偷竊取得的刑責明顯重於撿拾侵占。 Q:在網路上盜刷信用卡(不需要簽名)也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不一定。結論是沒有偽簽署押的動作,就不會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網路交易只需輸入卡號、有效日期與安全碼,無簽名可偽造,自然不該當第210條、第216條。但仍會構成其他犯罪:依交易型態可能論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第339-2條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3年以下)、第339-3條以不正方法由電腦設備取得財產罪(7年以下、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至於坊間常提到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至第363條),必須有無故入侵、干擾電腦系統等要件,一般單純輸入他人卡號購物不會當然成立,要視有無入侵行為而定。實務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也指出,免簽名的感應交易仍可成立詐欺取財,不以簽名為必要。 結語 盜刷信用卡看似一時方便,卻同時觸犯竊盜或侵占、詐欺與偽造文書等多罪,實體盜刷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網路盜刷依刑法第339-3條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還要面對沒收與民事賠償。法院量刑時會綜合次數、金額、坦承與否、是否和解、前科及生活狀況,並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即使是小額或免簽交易,也同樣有罪,已發還的所得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追徵,已掛失失效的信用卡得依第38條之2裁量不予沒收。 保管好實體卡與卡號、開通即時消費通知、發現遺失立即掛失,是最有效的自保方式。若不慎觸法,及早坦承、主動賠償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是爭取從輕、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緩刑的正確方向。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自然人姓名已去識別化為姓氏+OO,法官姓名保留。判決片段所示案號可供對照參考,其中地方法院一審與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為各該審級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確定見解);另案同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與盜刷無關。本文引文除註明為要旨摘述外,均為逐字引文或經核對之原文節錄。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