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要準備什麼?調解程序流程、費用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想遇到漏水、車禍、欠錢或離婚、監護權等糾紛,不想直接打官司嗎?法院調解就是由法院主持、調解委員協助的正式協商程序,準備好身分證明、訴求清單與相關證據,依報到、陳述、引導協商到筆錄核定的流程進行,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或和解有同等執行力,是省時、省錢又能自行決定結果的解紛捷徑。 本文帶你一次搞懂法院調解的效力、聲請費用、完整流程與家事調解的特殊規定。 法院調解是什麼?和私下和解、打官司有什麼差別? 你可以把法院調解想像成一個「有法官當靠山的協商會議」。它和私下和解最大的不同在於:調解是在法院裡進行,由受過訓練的調解委員主持,一旦雙方達成共識、經法院核定後,這份筆錄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方不照做,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一次官司。 很多人誤以為調解只是聊聊天,其實調解是正式的司法程序。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12089 號函釋的說明,司法院指出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是規範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這意味著調解是法院審理程序的一環,並非私下喬事。 效力上要精確區分: | 類型 | 成立後的法律效力 | 法源依據 | | :--- | :--- | :--- | | 民事調解 |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其效力與確定判決同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 | 家事調解 |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 | 實務重點:民事調解成立即取得執行名義,但離婚、終止收養關係的調解,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但書,必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才會成立,且均須經法官審核核定後才生效力。另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3項,家事調解成立涉及身分事項者,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用當事人自己再去奔波。 調解 vs. 和解 vs. 訴訟差異比較 | 比較項目 | 私下和解 | 法院調解 | 法院訴訟 | | :--- | :--- | :--- | :--- | | 主持人 | 當事人自行協商 | 法官或調解委員 | 法官裁判 | | 成立效力 | 屬私法契約,須另行起訴才能強制執行 | 經核定即為執行名義,可直接強制執行 | 確定判決即為執行名義 | | 保密性 | 自行約定 | 法定保密義務,陳述與讓步原則上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 公開審理原則 | | 費用 | 無裁判費 | 聲請費低廉,成立可退費 | 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徵收裁判費 | | 時間 | 最快 | 通常1至2次期日,家事調解最長以6個月為原則 | 數月至數年 | 調解前要準備什麼?必備清單與3大心態策略 接到調解通知別慌張,充足的準備是成功的一半。請跟著以下清單逐一打勾: 1. 心態建設:調解不是吵架,是來「解決問題」 - 目標明確:先問自己「我最想要什麼?」、「最低底線是什麼?」是想拿到賠償金?還是希望對方道歉並修復漏水?建議寫下A、B、C三案。 - 保持冷靜:調解委員最怕遇到從頭罵到尾的當事人。記住,憤怒解決不了問題,清晰的表達才能讓委員幫你。 - 帶點彈性:抱著「非怎樣不可」的絕對心態,很容易破局。準備好幾套替代方案,例如金額可分期、工期可展延等,留有協商空間。 2. 文件裝備:證據會說話,帶齊不害怕 - 身份證明:調解通知書、身分證正本,若委託代理人需有委任狀。 - 書面訴求:就算沒有正式起訴狀,也請用白紙簡單條列你的請求。這能幫助委員快速掌握重點,例如: 一、請求對方賠償修繕費新台幣10萬元。 二、請求對方於114年6月前完成防水工程。 - 證據資料:請分門別類整理,最好影印三份(自己、對方、調解委員各一)。 * 財務證明:求償一定要有依據。收據、估價單、匯款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 * 溝通紀錄:LINE對話截圖、簡訊、錄音或電子郵件,證明事情經過與對方態度。錄音請注意合法性,原則上非以非法手段取得者才有證據能力。 * 照片影片:車禍現場照、漏水照片、物品損壞影片,一圖勝千言。 * 法律文件:契約書、存證信函、鑑定報告等。 3. 策略準備:沙盤推演,見招拆招 - 練習簡短陳述:用3分鐘說清楚「發生了什麼事」以及「你希望如何解決」。 - 預測對方論點:想想對方可能會怎麼辯解,並準備好你的反駁證據。 - 列出方案清單: * A計劃(理想方案):全部訴求達成。 * B計劃(折衷方案):核心訴求達成,次要部分可退讓。 * C計劃(底線方案):絕對不能退讓的最低條件。 法院調解費用多少?聲請費級距與省錢關鍵一次看 法院調解最大的誘因之一就是便宜,且調解成立還能退費。 財產權調解聲請費級距表(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繳聲請費 | | :--- | :--- | | 未滿新台幣10萬元 | 免徵 |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新台幣1,000元 |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新台幣2,000元 |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新台幣3,000元 | | 1,000萬元以上 | 新台幣5,000元 | |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 | 免徵 | 省錢關鍵1:調解成立可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如果是在「起訴後」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或家事調解成立者,原告或原聲請人可以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舉例:原裁判費是3,000元,就能拿回2,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的明文。 省錢關鍵2:調解不成立轉訴訟可扣抵 很多人搞混「10日」與「30日」。聲請調解後調解不成立,如果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之前所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扣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2項)。這和下面要說的「視為已起訴」是兩回事。 調解室實境秀:5個步驟完整拆解 讓我們跟著「小明」的故事走一遍。小明樓上的鄰居「小美」家漏水,導致小明家天花板毀損,協商破裂後,小明向法院聲請調解。 STEP 1:報到與開場 小明帶著準備好的文件準時到法院調解室報到。調解委員(可能是退休法官、律師、心理師或德高望重的專業人士)會先確認雙方身分,並說明調解規則:發言要舉手、不人身攻擊、對內容保密。 實務說明:為什麼是這些專業人士?參照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1467 號等函釋的意旨,司法院要求各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的聘任、評核與解任應依法嚴謹辦理,相關資訊應置於法院網頁、訴訟輔導及家事調解室等適當處所,以利民眾知悉並提供申訴管道。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所以,你遇到的委員都是經過法院評核認可的。 STEP 2:各自表述 委員請小明先說。小明照準備好的稿子,冷靜指出漏水時間、損害狀況,並出示照片和維修估價單(共8萬元)。接著換小美,她可能辯稱漏水不嚴重,或懷疑是小明自己管線老舊。 STEP 3:委員引導與釐清 這時委員會發揮關鍵作用。他可能會問小美:「所以妳不否認有漏水,但對損害範圍和金額有疑問,是嗎?」把情緒性爭執拉回事實焦點。委員也可能會採「背對背調解」,請小美先出去,單獨和小明談,探詢真實底線。 實務說明:調解委員不是裁判,而是溝通的橋樑。如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9199 號函釋所涉「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的修正,其目的即在有效整合法院行政與審判資源,使民事調解程序更具效率與專業性。委員的任務就是運用專業,促進雙方找到解決方案。以上為函釋意旨摘述。 此階段還有兩個重要制度: 1. 法官得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依民事訴訟法第417條,當財產權爭議的調解已接近合意時,法官得徵詢調解委員意見,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促成最後一哩路。 2. 法定保密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件所知悉的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應保守秘密,讓當事人更敢於開口。 STEP 4:協商與提出方案 委員發現癥結點在「金額」。他可能建議雙方各退一步:「小美,妳確實有改善義務;小明,這估價單是全部重做的價格,但也許局部修復即可。我們折衷一個金額如何?」委員也可能詢問雙方是否有分期付款的可能。 如果案件本來已經在訴訟中,兩造也可以合意把案件「移付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時,訴訟程序會停止進行;若調解成立,訴訟即終結;若不成立,訴訟再續行。這是起訴後仍可善用調解的管道。 STEP 5:達成協議或破局 情境A:調解成立(恭喜!) 經過一番協商,雙方同意小美一次性支付小明5萬元,並在一個月內做好防水工程。這時最重要的一步來了:調解委員或法官會當場製作「調解筆錄」,詳細寫下協議條款。小明和小美仔細閱讀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書記官會將筆錄送請法官審核,法官核定後,調解就正式成立。 要特別提醒,調解成立後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如果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調解內容違反法令、被詐欺或脅迫),當事人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準用再審的相關程序,不是口頭說不算就算。 情境B:調解不成立 如果小美堅持只願賠1萬元,小明無法接受,委員就會宣布調解不成立。但別灰心,這不代表白來了! - 法院會發給小明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關鍵期間1:10日不變期間(保全時效):如果小明當初是「聲請調解」,他在證明書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請求為訴訟之裁判,就會「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對有時效或除斥期間的案件至關重要,逾期就不能主張視為已起訴的利益。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項的規定。 - 關鍵期間2:30日扣抵期間(節省費用):如前所述,30日內起訴可扣抵調解聲請費。 - 如果小明本來就是「起訴後」被法院移來調解,案件就會自動轉回訴訟程序,由法官接手審理。 什麼案件一定要先調解?強制調解事件清單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直接提告,法律規定有11類財產糾紛必須先經法院調解,這就是「強制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如下: | 款次 | 強制調解事件類型 | | :--- | :--- | | 1 | 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 | | 2 | 界線、經界糾紛 | | 3 | 共有物分割糾紛 | | 4 | 區分所有建築物管理糾紛 | | 5 | 公寓大廈管理費糾紛 | | 6 | 租金、地上權糾紛 | | 7 | 交通事故、醫療糾紛 | | 8 | 僱傭契約糾紛 | | 9 | 合夥糾紛 | | 10 | 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糾紛(例如扶養費、遺產分割前的財產爭議) | | 11 | 因財產權發生爭議,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 | 若屬於上述事件而未經調解就起訴,法院會先行裁定移付調解。但也有例外,若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例如依法律關係性質不能調解、當事人所在不明或經合法通知不出席等,司法事務官可裁定駁回調解聲請,讓案件直接進入訴訟。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28321 號函釋,即在說明司法事務官受理調解聲請時,應先審查有無同條項各款「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可能」的情形。 特別注意!家事調解跟一般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如果是離婚、子女監護、夫妻財產、繼承等家事事件,調解是強制前置程序,而且規定更細。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例如宣告死亡、撤銷失蹤宣告等純粹身分裁定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丁類事件雖然不是強制調解,但當事人仍得聲請調解。 實務說明:參照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7070 號函釋,家事調解程序自繫屬後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調解逾6個月仍未能成立者,除經兩造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程序。這是為了避免案件拖延,保障當事人權益。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 此外,該函釋也指出,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更為嚴格,包含心理師、社工師、醫師、律師、具心理諮詢或諮商學經歷者、具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等。而且程序中,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的行為,但提供政府或公益法人社福資訊供參考者不在此限,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 | 比較項目 | 一般民事調解 | 家事調解 | | :--- | :--- | :--- | | 是否強制先行 | 僅特定11款強制調解 | 原則上全面強制(丁類除外) | | 委員專業 | 法律、商業等專業人士 | 特別納入心理、社工、醫療背景 | | 程序期間 | 無明文最長期間限制 | 原則4個月,最長6個月,除非兩造書面同意續行 | | 身分事件效力 | - | 離婚等須本人表明合意,成立後法院職權通知戶政登記 | 重要QA時間 Q:調解如果失敗,我說的話會不會變成法庭上對我不利的證據? A:原則上不會被拿來當裁判基礎,但有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的勸導及當事人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這是為了讓大家暢所欲言。 但要注意兩個例外:一是調解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例如你當場提出的估價單、照片),法官仍可斟酌;二是如果就得處分的財產權事項,當事人在調解中有書面協議,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6項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理,當事人應受拘束,除非兩造同意變更或有顯失公平等情形。所以,證據可以展示,但關鍵的讓步底線不必急著在調解初期全盤托出。 Q:我可以帶家人或朋友一起去嗎? A:可以,而且通常建議這麼做! 帶一位冷靜、信賴的親友陪同,可以給你情緒支持,有時還能幫忙記下重點或提醒你遺漏的事項。但記得,主角是你,陪同者不宜搶著發言或激化衝突。若要委任代理人出席,記得攜帶委任狀。 Q:調解委員會不會偏袒某一方? A:法院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且委員負有保密與中立義務。 如同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1467 號等函釋所強調,法院對調解委員有聘任、評核與解任程序。如果你真的認為委員有偏頗,可以記下具體情況,於會後向法院反映。良好的調解委員應是中立公正的引導者,且依法對調解知悉的秘密負保密義務。 Q:如果對方調解時答應了,事後又反悔不履行怎麼辦? A:這就是調解最大的優點之一!只要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執行力。 你可以直接持該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薪水等,不需要重新打官司。這比一般私下簽的和解書效力強大多了。但要留意,如果調解筆錄所載的給付附有條件或期限,必須等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才能聲請執行。 Q:什麼樣的案件不適合調解? A:司法事務官會先幫你把關。 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28321 號函釋,司法事務官受理調解聲請時,必須先審查如認為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可能,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例如:非私法糾紛、法律關係複雜需法院判決創設先例、或對方明顯惡意缺席無協商意願等案件,可能就不會進入調解程序。該條項共有6款事由,包含不能調解、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調解可能等情形。 總結來說,法院調解是一個省時、省錢、保密,且能自主決定解決方案的智慧選擇。充分的準備加上開放的心態,能大大提高調解成功的機率。記得把握「3個月退費、10日視為起訴、30日扣抵」的三個關鍵期間,並善用調解的保密與執行力優勢。下次遇到紛爭,別只想著告到底,不妨考慮看看這條「司法捷徑」,也許能讓你用更圓融的方式,為爭議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