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請假怎麼寫?刑事庭期請假狀範例與法官准假關鍵一次看懂 刑事開庭收到傳票卻臨時不能到庭,該怎麼請假才有效?答案是:一定要在開庭期日前,向受訴法院提出書面的「刑事請假狀」,具體說明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並附上客觀證明文件,經法官准許才算完成請假。只靠一通電話、LINE或口頭告知,不會發生合法請假的效果,未經准假就缺席,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被拘提。本文整理法官審核的重點、正當理由與證據怎麼準備,並提供可直接套用的請假狀範例。 一、刑事被告可以隨便蹺庭不去開庭嗎?不到庭會被拘提、沒收保證金嗎? 結論先說:不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拘提;如果是具保的被告,還有被沒入保證金、甚至被通緝或再執行羈押的風險。 傳票上寫什麼就代表你的到庭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4款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姓名、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的意旨。同法第75條進一步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就是為什麼傳票上一定會印那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實務流程是:法院會先合法送達傳票給你,如果你在指定的期日沒有出現,又沒有提出被法官認可的正當理由,承辦法官就可以簽發拘票,交由警察拘提你到案。這不是「關切」而已,而是強制處分。 交保後不到庭,就一定會被沒收保證金嗎? 很多人會把「無故不到庭」直接等於「棄保潛逃」,但法律用語要精準。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重點在於「逃匿」。 也就是說,沒入保證金的要件是「逃匿」,而不只是「無故未到庭」。 法院實務一向認為,必須是被告有故意躲避審判、逃亡的意思與行為,才會構成逃匿。如果被告其實是因重病住院、交通中斷等正當事由無法到庭,且已提出請假狀與證明,就不該直接被認定為逃匿。法院在決定是否沒入保證金前,也負有調查有利事證的義務。 另外,依同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以及第117條,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再執行羈押。可見無故缺席的法律效果是一連串的,絕不是扣操行分數而已。 | 狀況 | 法律效果 | 法源依據 | | :--- | :--- | :--- | |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得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1條第2項第4款 | | 具保被告逃匿 | 沒入保證金 |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 | 被告逃亡或藏匿 | 得發布通緝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 | | 停止羈押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得再執行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 | 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 | 原則上不得審判,程序可能因此延宕 |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 | 重要提醒:聲請請假在未經法院裁准前,你仍然負有到庭義務。 遞了請假狀不代表自動准假,若法官尚未准許而你逕自缺席,仍可能被評價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二、刑事請假狀怎麼寫才會准?法官審核的黃金公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一條叫做「請假狀格式」的專條,法官准不准假,核心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以及「有無客觀證據可證明」,這屬於法官訴訟指揮的裁量。實務上為了讓書記官與法官能快速審核,一份完整的請假狀通常要具備以下要素。 1. 讓法院一眼就找到你的案子:案號、股別與當事人資料要寫對 這是書面審核的第一關,寫錯就可能來不及分案。 - 案號:與傳票上完全一致,例如112年度訴字第123號、112年度易字第456號。 - 股別:傳票上會註明承辦股別,例如刑○股、刑忠股。務必照抄。 - 當事人欄:聲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若你就是被告,請註明「聲請人即被告」。 - 期日:被傳喚應到的年月日、上下午及時間,例如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 2. 請假的靈魂:正當理由要具體、不能空泛 法官要看的是「一般人看了都會覺得真的沒辦法來」的理由。越具體、越有時間地點經過的描述,說服力越高。 常見被認為可能構成正當理由的類型: - 疾病無法行動:突發重病、高燒住院、需臥床休養或隔離。重點不是「有生病」就好,而是病況是否已達到「無法到庭」的程度。法院在個案中會審查診斷內容與期日的關聯性。 - 重要且無法調整的公務或考試:例如已確定無法改期的國際合約簽署、國家考試。需說明為何無法指派代理人或改期。 - 家庭重大事故:直系親屬病危、喪葬等。 - 交通客觀中斷:例如颱風、地震致鐵公路全面停駛。法官可能會核對氣象或交通公告。 幾乎一定不會過的理由: 「我忘記了」、「我覺得很麻煩」、「想去逛街」、「心情不好」。這類理由會直接被認為欠缺正當性。 實務上法官會審查理由是否正當及有無客觀證明,建議檢附下列文件以利審核,而不是只用文字描述。 | 請假事由類型 | 建議檢附的客觀證明 | 說明重點 | | :--- | :--- | :--- | | 疾病 |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需有醫師署名、就醫日期、病名及醫囑休養期間 | 需能對應到開庭當日確實無法外出 | | 公務出差 | 公司出差證明、會議通知、機票或簽約文件影本 | 需能證明公務時間與庭期衝突且無法調整 | | 家庭事故 | 訃聞、病危通知、戶籍謄本等關係證明 | 需能證明事故的重大性與時間點 | | 交通中斷 | 交通部、台鐵、高鐵或氣象署公告截圖 | 需能證明開庭當日客觀上無法抵達 | 3. 請求要寫清楚:你希望法院怎麼處理? 不要讓法官猜。請在聲明中明確寫出: - 「懇請 鈞院惠予准假,另行指定庭期。」 - 如有明確可到庭的區間,可主動提供:「請將庭期改至○年○月○日以後,聲請人於○月○日以後均可到庭。」方便法院重定期日。 4. 證據是關鍵:空口無憑,文件為證 請假狀的說服力來自附件。請在狀內以「謹檢附○○證明影本乙份為證」的方式逐一列出附件名稱,並實際將影本附在狀後。只寫理由卻不附證明,很容易被認為證據不足而駁回。 關於「電話請假」的常見誤解 很多人會引用司法院的規定,主張「公務緊急可以先電話請假」。這裡要特別澄清,以免用錯法源。 司法院曾以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4160 號函釋說明法院內部人事差勤的原則,函釋要旨為:各機關首長因公務上緊急需要,臨時離開任所超過四日以上,不及以書面函報請假者,得先以電話向上級機關首長報備,並隨即函報;其因私事請假離開任所,除因緊急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外,不得以電話請假。這份函釋的規範對象是法院首長及職員的請假差勤,並非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庭期請假。 對一般民眾的正確作法是: 刑事庭期請假以「書面請假狀」為原則,並經法官准許才生效。電話僅能在緊急狀況下作為「先行聯繫承辦股書記官、說明事由」的應變措施,事後仍必須盡速補送書面請假狀與證明文件,不能以一通電話取代書面聲請。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三、請假天數超過5%就要延長庭期嗎?那個數學公式是怎麼回事? 結論先說:不會。那個「請假超過研習期間5%才延長」的計算,與一般民眾的刑事開庭請假完全無關,請不要套用。 網路上偶爾會看到這樣的計算範例:「研習期間100天,請假8天,超過5%的部分是3天,所以只要延長3天。」並引用秘台人二字第 1080034662 號函釋的文字:「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之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其審判實習期間僅需延長『請假超過百分之五』之日數。」 這份秘台人二字第 1080034662 號其實是司法院秘書長針對「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的內部訓練規定所作的函釋,依據為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1條第3項。該規定是為了處理法官受訓期間因請假而需補足實習時數的問題,放寬為只延長「超過5%的日數」,避免受訓人員因少量請假就被大幅延長研習。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與刑事被告、告訴人、證人向法院請假完全是兩回事。 刑事庭期的請假,不會產生「請假8天就延長3天」的效果。若你經合法請假並獲准,法院就是另行指定下一個期日;若未獲准而無故不到庭,則可能發生拘提等不利益,與訓練時數的延長無關。請勿將法官職前研習的內部規定類推適用於自己的案件。 四、刑事庭期請假狀範例(含填寫說明)— 可直接套用的完整範本 以下範例已將當事人姓名去識別化,請依你的實際案情替換【】內的文字。遞狀前請再次核對傳票上的案號、股別與法院名稱。 ``` 刑事請假狀 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股別:【刑忠股】 聲 請 人 陳OO (即被告)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 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XXX號】 電 話:【0912-345-678】 為因【重感冒併發高燒需臥床休養】無法到庭,依法聲請請假事: 一、 聲請人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 鈞院定於【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開庭審理,傳票已合法收受。 二、 惟聲請人自【112年8月28日】起突患【嚴重上呼吸道感染併發高燒】,經【臺大醫院】診斷,醫師囑咐需【臥床休養一週,不宜外出】,客觀上無法於上述期日到庭應訊。 三、 為此,謹檢附【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為證,懇請 鈞院審酌上情,惠予准假,並請另行指定庭期。聲請人於【112年9月7日以後】均可配合到庭。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具狀人:陳OO (簽名或蓋章) ``` 填寫指南: 1. 案號與股別務必與傳票一致:字別、年度、號數一個字都不能錯,股別寫錯會影響分案速度。 2. 聲請人欄:自然人寫本名,法人則寫公司全名及代表人。聯絡電話請留可即時聯繫的手機。 3. 事由段要寫出「時間—病名—醫囑—為何不能到庭」的因果:例如「自8月28日起高燒39度,經診斷為○○,醫囑休養至9月5日,故8月30日無法到庭」。越具體越好。 4. 證據名稱要逐一列出:例如「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機票訂位紀錄影本乙份」、「訃聞影本乙份」。 5. 此致機關:寫傳票上所載的法院全銜,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6. 提出時間:務必在開庭期日前提出。建議至少提前3至5個工作天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遞至法院收發室,並可同時以電話聯繫承辦股書記官告知已遞狀,避免郵寄延誤。 再次提醒:遞狀後請主動確認是否准假。 你可以致電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法官是否已准假、是否已另定期日。在收到准假或改期通知前,仍應依原定傳票時間到庭,或委任律師協助確認程序。 五、常見問題 Q&A:電話、LINE、Email可以請假嗎?臨時出事怎麼辦? Q:可以用電話跟書記官口頭請假就好嗎? A:不行,電話不能取代書面。 口頭請假難以留下正式紀錄,若承辦人員未能即時轉達或登載,你仍會被視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最能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提出書面請假狀並附證明,讓請假事由正式進入卷宗。若是開庭當日突發緊急事故,可先以電話聯繫承辦股或訴訟輔導科說明,但事後一定要盡速補送書面及證明,並保留通聯紀錄。 Q:如果法官不准假,我該怎麼辦? A:必須準時到庭。 法官若認為理由不正當或證據不足而駁回聲請,原定庭期仍然有效。此時不要逕自缺席,你可以在庭上當面向法官說明困難,或委任辯護人協助處理程序。逕自不到庭,只會讓程序更不利。 Q:可以用LINE或電子郵件請假嗎? A:原則上不行。 目前多數法院並未將LINE、電子郵件視為刑事庭期請假的正式管道。正式管道是親自遞交或郵寄書面請假狀至法院收發室,或透過已合法使用的「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等官方系統(通常限於已註冊的律師或特定案件類型)。最保險的作法是先打電話向承辦股書記官確認該法院接受的收狀方式,再以書面為主。 Q:如果開庭當天早上才突然重病或發生緊急事故,來不及寫狀怎麼辦? A:立即做兩件事。 第一,馬上打電話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承辦股書記官,說明當事人、案號、股別、期日與緊急事由,並詢問如何補件;第二,當日或最遲次日盡速補送書面請假狀及證明文件,並在狀內說明緊急事由發生的時間與經過。電話通聯紀錄、就醫紀錄都要保留,作為你已盡力聯繫的證明。 Q:請假會不會讓法官對我有壞印象? A:不會,依法有據的請假是你的權利。 法官每天處理大量案件,更在意的是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只要理由正當、證明充分,法官通常會予以尊重並另定期日。真正會留下負面紀錄的是無故不到庭,甚至可能衍生拘提、保證金沒入等問題。 Q:開庭日剛好遇到國定假日,但政府宣布改為上班上課,法院還會開庭嗎? A:有可能會,是否開庭由法官依個案裁量。 司法院曾以(87)秘台廳民一字第 13836 號函釋說明,關於因政府推行週休二日而改為不放假之國定假日,法院是否定庭期,宜由各法院法官就具體個案斟酌情形決定之;如因法官所定期日造成當事人困擾,當事人得向法官表示意見,法官會斟酌情形作決定。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因此,只要傳票指定的期日沒有變更,即使當日是這類「不放假的國定假日」,你仍應依傳票到庭,不能自行認定是假日就不去。如確有困難,應儘早依前述方式聲請請假,由法官決定是否調整期日。 另外,關於「期間末日」的計算,也常被誤解。依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但如果是法院本來就照常開庭的「不放假國定假日」,就沒有以次日代之的問題,這與一般私人間給付期限的計算不同。 Q:請假狀要寄給誰?需要繳費嗎? A:寄給「受訴法院的刑事庭承辦股」即可,不需繳納裁判費。 請假狀屬於訴訟程序中的聲請書狀,不是起訴或上訴,原則上無需繳費。你可以親自送至法院收發室並取得收狀章,或以掛號郵寄並保留掛號收執聯。若委任律師,律師也可以代為具狀聲請。 --- 結語 刑事庭期的請假,重點不在於文筆華麗,而在於「理由正當、證明充分、程序正確」。掌握傳票義務與拘提、保證金沒入的法律效果,在期日前以書面具體說明事由並附上客觀證明,同時主動與承辦股保持聯繫,就能讓法官相信你是「真的來不了,而不是不想來」。若案情複雜、涉及羈押或具保條件,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你評估風險與擬定聲請策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是否構成正當理由、應檢附何種證明,仍由承辦法官依具體事證裁量。如有疑問,請攜帶傳票與相關證明文件諮詢律師或向承辦股書記官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