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通譯是做什麼的?口譯人員的角色與責任|2026最新

法院的通譯是做什麼的?口譯人員的角色與責任
法院的通譯就是法庭上的口譯人員,負責把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翻譯給聽不懂國語或無法用口語溝通的當事人、證人聽,再把當事人的回答忠實翻回中文。只要你不通曉國語、或是聽覺或語言有障礙,法院依法就有義務提供通譯協助,這不是便民服務,而是保障你聽得懂、能表達的程序權利,且翻譯前必須經過具結程序,否則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一、從一個故事說起:阿美的離婚調解
阿美是越南籍配偶,來台灣已經五年,和丈夫的感情逐漸破裂,最後決定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開庭當天,阿美緊張地坐在法庭裡,她雖然會一些簡單的中文,但遇到法律專有名詞就完全聽不懂。法官看了看卷宗,抬頭問她:「妳需要通譯嗎?」阿美點點頭,法官隨即請書記官安排一位越南語通譯到場。
通譯是一位越南華僑,在法庭上先被要求「具結」——也就是宣讀一份誓詞,內容為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如有虛偽譯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接著,通譯開始把法官的提問翻成越南語,也把阿美的回答翻成中文。有了通譯的協助,阿美終於能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最後和丈夫達成協議,調解成立。
這個故事裡,通譯扮演了關鍵角色。沒有他,阿美可能因為語言隔閡而無法為自己發聲,甚至影響權益。那麼,法院的通譯到底是做什麼的?他們有哪些責任?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二、法院通譯是什麼?跟一般口譯有什麼不同?
法院通譯就是法庭上的口譯人員,負責把一種語言(包括口語、手語、方言等)轉譯成另一種語言,讓不通曉法庭使用語言的當事人、證人、關係人能夠理解程序內容,並表達自己的意思。
在台灣,法院開庭原則上使用「國語」(中文),但如果你不會說國語、聽不懂國語,或者你是聾啞人士,法院就必須提供通譯協助。這不只是「便民服務」,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
法院通譯有哪些種類?編制內與特約有什麼差別?
實務上常見的分類如下,重點在於法源不同,但只要在法庭上擔任通譯,都必須遵守相同的具結與公正義務:
| 類型 | 法源與性質 | 說明 |
|---|---|---|
編制內通譯 | 法院組織法第23條、法院組織法第39條、法院組織法第53條 | 法院正式職員,具公務人員資格,配置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負責日常開庭傳譯。 |
特約通譯 | 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4項、《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法院為因應特殊語言需求,從名冊中逐案約聘的專業人士,可能是精通特定外語或手語的人員。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有效。 |
過去實務上偶爾會聽到「臨時通譯」的說法,這並非現行法定用語。正確來說,凡是法院因個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手語等特殊需求而臨時尋找的人選,就是依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4項所稱應逐案約聘的特約通譯,法律效果與具結義務完全相同。
三、法院為什麼一定要提供通譯?法律依據完整解析
結論:只要你不通曉法庭使用的語言,法院就有義務提供通譯,這是聽審權與程序參與權的核心。
最根本的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這條是現行有效條文,文字逐字如上。
除了法院組織法,其他程序法也都有對應規定,適用範圍略有不同:
| 法規 | 條號 | 適用對象與內容 |
|---|---|---|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3項 | 第1項「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第2項「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第3項「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
刑事訴訟法第99條 | 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2項 | 第1項「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第2項「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家事事件法第19條 | 全條 | 內容與法院組織法第98條相同,適用於家事調解、離婚、監護等家事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 | 第1項至第4項 | 第1項至第3項與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意旨相同,當事人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並準用關於鑑定人之規定。第4項「有第二項情形(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 |
這些條文背後的意義,就是保障人民的「聽審權」和「程序參與權」——你必須聽得懂法庭上發生的事,也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99條,除了請求通譯傳譯外,當事人必要時得主張以文字訊問或以文字陳述代替傳譯,該條第1項後段已明定「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2項並將通譯規定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但以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限。關於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第4項,則是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的重要程序保障,其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協助其安心陳述與理解程序。
法院會主動詢問我需不需要通譯嗎?
會。實務上法院會主動瞭解當事人有無語言障礙並詢問是否需要通譯,這也符合家事事件相關行政函釋所揭示的保障意旨。就像故事裡的法官主動問阿美一樣。
在實務操作上,許多法院會在開庭通知書上註明「如有通譯需求請事先告知」,但即使你開庭前忘了說,開庭時法官也會再確認一次。如果法官疏忽了,你可以當場提出請求,這是你的權利。建議做法是:在收到通知後就先以書狀註明需要何種語言的通譯,或直接打電話向承辦股、訴訟輔導科確認,避免當天找不到合適人選而延期。
四、通譯在法庭上到底要做什麼?具結程序是關鍵
結論:通譯不只是翻譯對話,更要確保每一句話都忠實、完整,且翻譯前一定要先具結。
通譯的工作包括:
- 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提問翻譯給當事人聽。
- 將當事人、證人、關係人的回答翻譯給法庭聽。
- 必要時翻譯法律文件(例如起訴書、判決主文)的大意。
- 確保翻譯內容忠實、完整,不加油添醋,也不隱瞞或刪節。
通譯一定要具結嗎?結文內容是什麼?
一定要。具結是一種法律上的擔保,讓通譯明白翻譯內容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與判決結果,如果亂翻、故意翻錯,必須負偽證罪責任。
但要注意,民事、家事與刑事的具結文字並不完全相同,必須依事件類型區分:
| 事件類型 | 法源依據 | 具結文字(依行政函釋意旨) |
|---|---|---|
民事、家事 |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3項準用第334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如有虛偽譯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有頓號、有後段) |
刑事、少年事件 |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準用第20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4條準用相關規定 | 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無頓號、無後段)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334條原文是鑑定人的結文「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3項規定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因此實務上透過行政函釋將「鑑定」置換為「譯述」,成為民事、家事通譯的結文「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如有虛偽譯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刑事訴訟法第202條鑑定人的結文則為「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經第211條準用於通譯,置換為「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文字較簡潔且無頓號、無後段,但法律效果同樣是擔保公正誠實。兩者「必」字相同,差異在於標點與後段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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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譯沒有具結就開始翻譯,會怎樣? 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依相關行政函釋意旨,具結是法定程序,未具結即傳譯,其譯述的證據能力可能受質疑,當事人可以主張權利受損,在後續上訴程序中作為指摘原程序違法、請求撤銷或發回的理由之一。法院通常也會因此被要求補正或重行傳譯。
五、通譯有哪些法律責任與義務?不公正會怎樣?
結論:通譯的核心義務就是依具結內容為公正、誠實之譯述,違反可能構成偽證罪並被迴避。
1. 公正、誠實
通譯必須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加入自己的意見或進行摘要。例如,當事人說「我沒有打他」,通譯就不能自行詮釋為「他說他沒動手,可能是誤會」,而應忠實傳達原句。這項義務直接來自具結文的擔保。
2. 保密
通譯在法庭上聽到的內容,屬於訴訟秘密,不得對外洩露。雖然法律沒有單一的「通譯保密專條」,但依具結應為公正誠實譯述的意旨,以及法院對於訴訟程序秘密的維護要求,通譯不得將開庭內容外流。
3. 專業能力
通譯應具備足夠的語言能力,並盡量熟悉法律術語。法院會建立「特約通譯名冊」,通過審核者才能擔任逐案約聘的特約通譯,這也是《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所建立的機制。
4. 迴避
如果通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是當事人的親戚、朋友、或與案件結果有利害牽連),可能影響公正性,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命其迴避。法源在刑事訴訟法第25條:「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並明定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是否迴避。民事、家事及行政訴訟實務上亦同此法理,若發現通譯有偏頗之虞,應即時向審判長主張。
5. 虛偽傳譯的刑責
如果通譯故意虛偽翻譯,可能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通譯是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第二,「供前或供後具結」——通譯於虛偽陳述前已具結或陳述後補行具結,均該當偽證罪之具結要件;第三,是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如果只是口誤、非重要事項的誤譯,或未經具結,則不構成此罪,但仍可能產生程序瑕疵。
六、如果通譯翻錯怎麼辦?可以要求更換或上訴嗎?
結論:可以,而且要當場立即反應,法院有錄音可供事後查證。
萬一你覺得通譯翻得不對,正確的處理流程是:
- 當場異議並請求更正或更換: 立即向法官舉手表示「翻譯與我說的不一樣」或「我聽不懂這個翻譯」。法官會視情況要求通譯修正,或直接更換通譯。這是最有效的救濟時機。
- 請求調閱錄音: 法院開庭通常會全程錄音,若事後對翻譯有爭議,可以聲請調閱或勘驗錄音檔來查證譯述是否正確。這也是為什麼當場異議很重要,因為會留下紀錄。
- 作為上訴理由: 如果事後才發現翻譯有誤,且該錯誤影響了判決結果(例如讓法官誤解你的真意而認定事實錯誤),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之一。特別是「未經具結即傳譯」或「通譯明顯不適任卻未更換」等程序違法,屬於二審可以審查的事由。
- 追究虛偽傳譯責任: 若能證明通譯是故意虛偽傳譯,除上訴外,亦可能另涉偽證罪的刑事責任。
實務提醒:不要等到判決後才說「當時好像翻錯了」。法庭上聽不懂、覺得怪,就要馬上說。也可以在陳述後,請通譯再用你的母語覆述一次中文翻譯,確認意思一致。
七、法院通譯費用要自己付嗎?誰負擔?
結論:為保障語言弱勢者的訴訟權,實務上多由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當事人原則上不需要自行付費聘請,但仍應向受理法院確認。
許多民眾擔心請通譯要花錢而不敢聲請。實際上,法院為了讓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的人也能平等參與訴訟,通譯費用多由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不會向當事人收取。
不過,法律並沒有統一明定「通譯費一律由國庫負擔」或「濫用通譯要罰錢」的具體金額與要件,各法院在不同類型案件(民事、刑事、家事)中的經費編列與核銷方式可能略有差異。如果當事人自行私下聘請翻譯陪同出庭,或案件有特殊需求,費用負擔方式建議直接向受理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承辦股書記官確認最準確。
八、常見問題 Q&A
Q:法院通譯一定要具結嗎?具結的意義是什麼?
A:是的,依法一定要在傳譯前具結。 具結是讓通譯以法律擔保自己會公正誠實翻譯。依相關行政函釋意旨,民事、家事通譯的結文為「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如有虛偽譯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刑事通譯則為「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若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刑法偽證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刑法第168條所稱具結包含「供前或供後具結」,即陳述前已具結或陳述後補行具結均屬之。
Q:如果我不懂中文,法院會主動提供通譯嗎?
A:會,法院有義務主動詢問。 實務上法院會主動瞭解當事人有無語言障礙並詢問是否需要通譯,此意旨亦見於家事事件相關行政函釋。開庭時法官通常會先確認當事人有無語言需求,你也可以事先在書狀上註明需要何種語言的通譯,或打電話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當天開庭時也能當場請求。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亦明定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作為補充方式。
Q:通譯翻譯錯誤怎麼辦?可以要求更換嗎?
A:可以當場立即向法官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更換通譯。 法官會判斷是否屬實,必要時會更換通譯。法院開庭多有全程錄音,事後可聲請調閱查證。若翻譯錯誤影響判決,可以作為上訴理由;若通譯未經具結就傳譯,也屬於程序瑕疵。
Q:通譯的費用由誰負擔?
A:實務上多由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當事人原則上不需自行負擔。 這是為了保障語言弱勢者的訴訟權。但因各法院作法及個案情形可能不同,建議向受理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承辦股確認,避免自行聘請翻譯而產生額外費用。
Q:通譯可以私下與當事人接觸嗎?
A:原則上應保持中立,不宜私下接觸。 通譯應保持中立,私下接觸可能影響公正性並引發迴避爭議。如果確有必要事先了解專業術語或案情背景,應向法院報告並取得同意,且接觸過程應保持透明,避免單獨密談。
處理本文議題時,也建議了解具結法律效力的相關規定。
九、結語:通譯——法庭上的溝通橋樑
在多元文化的台灣,法院通譯是保障語言弱勢者訴訟權的重要角色。他們不僅要精通語言,更要公正、誠實,才能讓法庭上的對話沒有誤差。下次如果你或身邊的朋友需要上法院,別忘了這項權利,也請尊重通譯的專業。
實務上,從地方法院的編制內通譯到為特殊語言逐案約聘的特約通譯,從民事、刑事、家事到行政訴訟,法律都已建構完整的傳譯與具結、迴避機制。特別是在行政訴訟中,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還可經審判長許可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而在刑事程序中,必要時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補充傳譯。下次開庭前,記得先確認自己的語言需求,並留意通譯是否已依法具結、翻譯是否正確。
最後,用一句話總結:通譯讓正義沒有語言障礙!
本文參考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要旨,以淺顯方式說明法律規定。上開函釋內容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實際個案仍以法院認定及最新法規為準。若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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