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賣仿冒品?法律認定標準與侵權刑責解析 「小張在蝦皮上賣便宜的名牌球鞋,以為只是賺點外快,沒想到卻被警察找上門,還被法院判刑!」這樣的新聞時有所聞。究竟怎樣的行為算是「賣仿冒品」被關嗎?法律如何認定?刑責有多重?本文用白話文搭配實際判決,帶你一次看懂。 --- 一、什麼是仿冒品? 仿冒品就是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商品。簡單說,你賣的包包上印著一個跟 LV 幾乎一樣的花紋,但其實不是 LV 公司授權生產的,那就是仿冒品。 商標法第 35 條規定,商標權人專有使用其商標的權利,未經同意而使用,就可能構成侵害。而販賣這些侵害商標權的商品,就會觸犯 商標法第 97 條。 --- 二、怎樣算「賣」仿冒品?法律認定標準 1. 客觀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只要你有下列行為之一,就可能構成犯罪: - 販賣:實際將仿冒品賣給別人(包括已收款交貨)。 - 意圖販賣而持有:雖然還沒賣出去,但你囤貨準備賣。 - 陳列:把仿冒品擺出來讓人看(例如放在網拍頁面)。 - 輸出或輸入:從國外進口仿冒品或出口到國外。 特別注意:如果是透過 網路 或 電子媒體 做上述行為,一樣有罪,而且法律明文寫在條文後段(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 主觀要件:必須「明知」是仿冒品 也就是你「知道」或「應該知道」商品是仿冒的。如果賣家真的不知道(例如被上游騙了),理論上可以主張無罪,但實務上法官會根據各種情況判斷(例如進貨價格遠低於市價、商品品質粗糙、沒有正規授權證明等),很難用「不知情」脫罪。 3. 既遂 vs. 未遂 如果警察假扮買家跟你下單,你出貨了,這算「販賣既遂」嗎? 答案:算既遂!因為你已經完成交易行為(即使買家是警察)。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警察只是詢問、沒有真的完成交易,可能只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參照112年度智簡字第39號判決所述: 「警方執行網路巡邏,出於蒐證而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商標之耳環1對,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被告之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惟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這段話的意思是:警察假裝要買,但實際上沒有真的要買(只是為了蒐證),所以法院認為這不算真正的買賣,只能算「意圖販賣而陳列」。但多數判決仍認為,只要賣家主觀上想賣,客觀上也完成了交付與收款,即使對方是警察,也成立販賣既遂。 --- 三、刑責有多重?商標法第 97 條規定 商標法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也就是說,最高可以關 1 年,或罰錢,或兩者一起。如果是透過網路販賣,刑度一樣,但因為網路擴散快,法官可能會判得重一點。 另外,除了刑責,商標權人還可以向你請求民事賠償(商標法第 69、71 條),金額可能很高(依零售單價 1500 倍以下計算)。 --- 四、法院實務如何處理這類案件? 從許多判決中可以歸納出幾個常見的論罪原則: 1. 吸收關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如果你先「持有」仿冒品,然後「陳列」,最後「販賣」,法院會認為「販賣」是最高度的行為,把持有和陳列吸收掉,只論一個販賣罪。參照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 「核被告於臉書販賣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犯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 接續犯:多次販賣算一罪 如果你在短時間內連續賣了好幾件仿冒品(例如在臉書社團持續刊登),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是基於同一個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做的,屬於「接續犯」,只論一罪。參照111年度智簡字第5號判決: 「被告基於販賣以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8年11月某日起至110年1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網際網路上多次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3. 想像競合:侵害多個商標權,從一重處斷 如果你同時賣了仿冒的 Nike、Adidas、Gucci 等不同品牌的商品,因為一個販賣行為侵害了數個商標權,會觸犯好幾條商標法第 97 條,但法院會用「想像競合」論以一罪,只挑一個最重的來判(其實刑度都一樣,所以結果差不多)。參照112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判決: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4. 量刑考量因素 法官量刑時會考慮: - 侵害的商標知名度、數量、獲利金額 - 是否坦承犯行(認罪通常可減輕) - 有無前科、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 例如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判決提到: 「原審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具體說明:⑴被告所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⑵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素行良好;⑶犯罪手段和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實務上,初犯、數量不多、坦承犯行者,常被判處拘役或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天 1000 元折算)。但如果數量龐大、獲利豐厚,就可能判到接近 1 年。 --- 五、實際案例分享 案例 1:臉書社團賣仿冒童裝 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都是同一個案件:被告在臉書社團「Babyshop親子裝童裝」販賣仿冒的 adidas、PUMA、GUCCI 等品牌童裝。警方網路巡邏發現後,佯裝買家下單,查獲仿冒品 112 件衣服、12 頂帽子等。法院認定成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判處拘役 50 日,得易科罰金 5 萬元。 案例 2:蝦皮賣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 判決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2號:被告在蝦皮賣場販賣仿冒的蠟筆小新鑰匙圈,警察假扮買家購買一件,並查扣其他庫存。法院認為被告犯「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判處拘役 40 日,得易科罰金 4 萬元。 案例 3:露天拍賣賣仿冒耳環 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39號:被告在露天拍賣販賣仿冒的耳環,警察佯裝買家購買,但法院認為這只是「意圖販賣而陳列」,因為警察並無真正購買的意思。最後判處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 3 萬元。 案例 4:大量進口仿冒名牌衣帽 判決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1號:被告輸入大量仿冒的 adidas、PUMA、UNDER ARMOUR、GUCCI、FILA 等品牌的衣服和帽子,在網路販賣。查獲仿冒商品總計超過 200 件。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18 萬元。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只賣一件,也可能構成犯罪;而數量越多,刑度通常越重。 --- 六、重要 Q&A Q1:賣仿冒品一定會坐牢嗎? 不一定。如果情節輕微(例如初犯、數量少、坦承犯行),通常會判拘役或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用錢折抵刑期)。但若數量龐大、獲利高,就可能判到接近 1 年,甚至不能易科罰金(須入監)。 Q2:我只是幫忙代購,也算販賣仿冒品嗎? 如果你明知是仿冒品還代購,一樣構成販賣。因為你參與了交易過程(收錢、交貨)。如果不知情,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你確實不知道(例如有正常進貨管道、價格合理、有授權證明等),但實務上很難證明。 Q3:如果我不知道是仿冒品,也會被罰嗎? 法律要求「明知」,所以理論上不知情就不罰。但法官會根據客觀事實推斷你是否「應知」。例如你以市價 1 折的價格進貨,商品品質粗糙,又沒有來源證明,很難說你不知情。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5197號判決,上訴人辯稱不知是仿品,但法院從售價遠低於真品、鑑定結果等認定他「明知」,因此有罪。 Q4:賣一件仿冒品也會觸法嗎? 會!只要完成交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就構成。實務上很多案件都是只賣出一件就被抓(警察釣魚)。參照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2號案例,只賣出一件蠟筆小新鑰匙圈,仍被判刑。 Q5:在網路上賣仿冒品有什麼特別規定? 透過網路販賣,同樣適用商標法第 97 條,且條文後段特別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所以沒有比較輕,反而因為傳播快速,可能被認為惡性較重。 Q6:如果被警察釣魚,算販賣既遂還是未遂? 多數判決認為,警察偽裝買家並完成交易(付款、取貨),賣家主觀上已達成販賣目的,客觀上也交付了商品,因此是既遂。但少數判決(如112年度智簡字第39號)認為警察並無真正購買意思,所以只算「意圖販賣而陳列」。不過無論如何,都會構成犯罪,只是罪名輕微一點。 Q7:如果被查獲很多件,會一罪一罰嗎?還是算接續犯? 通常如果是在同一時期、同一平台持續販賣,法院會認定為「接續犯」,只論一罪。但若時間相隔很久、中斷後又再犯,就可能數罪併罰。參照111年度智簡字第5號判決,被告從 108 年 11 月到 110 年 1 月持續販賣,被認定為接續犯一罪。 Q8: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賠償嗎? 有!商標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 69 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 71 條計算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能很高(例如以零售單價 500 倍~1500 倍計算)。實務上常見商標權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 七、結語 賣仿冒品看似門檻低、利潤高,但法律風險極大。一旦被抓,除了刑事前科,還可能面臨巨額民事賠償。消費者也可能因為買到假貨而向你求償。因此,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若想經營網路賣場,務必確認貨源合法,取得正版授權,才能長久經營。 最後提醒: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希望大家都能尊重智慧財產權,共同維護公平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