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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罰則解析!網路圖片使用的法律風險|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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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罰則解析!網路圖片使用的法律風險

在網路上隨手抓圖使用他人圖片,會構成著作權侵權,民事上可能被判賠每張1萬元到100萬元、故意情節重大最高500萬元,刑事上還可能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與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罪,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篇一次解析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賠償怎麼算、刑事責任有多重、註明出處與非營利是否就能免責、法院如何判斷合理使用,以及安全用圖的三大守則,幫你避開天價求償與刑事風險。

一、網路抓圖也算侵權嗎?一張圖背後的「法律身分證」是什麼?

結論先說:是的。照片、插畫、文字只要符合原創性,從創作完成那一刻起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不用登記、也不用加註©才有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就像每件作品一出生就有身分證。常見誤解是「網路上找得到、沒標作者就沒著作權」,這是錯的。沒有標示不代表放棄權利。

創作者享有的兩大類權利如下:

1. 著作人格權:作者的精神指紋 專屬於創作人本身,不能讓與或繼承。核心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不當修改禁止。以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為主要依據。意思是你不能把別人的作品說成自己的,也不能任意竄改作品後仍掛上原作者名字。

2. 著作財產權:作品的經濟價值 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最常見的侵權態樣,就是未經授權把圖片「重製」(下載、複製、截圖存檔)或「公開傳輸」(上傳到網站、部落格、臉書、IG、電商賣場)。這兩項權利分別由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所規範,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明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權利類型常見權能網路用圖對應行為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不當修改禁止
未標示作者、把他人攝影作品裁切套濾鏡後仍掛原名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下載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網站、部落格、社群帳號

重要觀念:取得「實體」不等於取得「著作權」。你買了一本攝影集,不代表你可以掃描內頁照片放到官網使用。

二、著作權侵權要賠多少?民事賠償1萬到500萬怎麼算?

結論:先看權利人實際損害多少,再看侵權人因此賺了多少,如果兩者都很難舉證,且符合「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的前提,法院才能在法定區間內酌定金額,不是無條件直接就跳到1萬至100萬。

民事賠償的正確結構:兩種擇一為基礎,酌定是補充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的完整結構,不是三種無條件並列擇一:

  • 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後段的連帶責任非常重要,代表多人分工侵權時權利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
  • 第2項: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第3項: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

白話重點:第3項的1萬至500萬,是以第2項擇一請求為前提,且必須符合「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的要件,法院才能啟動酌定。法院酌定時會綜合考量侵權張數、期間、流量、是否營利、有無標示來源、犯後態度等。

層次請求基礎金額計算適用前提
擇一基礎(第2項第1款)
實際損害(民法第216條
依舉證認定,無固定上限
能提出授權金行情、銷售損失等證據
擇一基礎(第2項第2款)
侵害所得利益
以侵權人獲利計算,不能證明成本時以全部收入計
能證明侵權行為帶來的營收
補充酌定(第3項)
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1萬元至100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至500萬元
依前項規定,且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

多人分工要連帶賠,公司、外包、小編都可能一起負責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後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實務常見公司指示美編或外包小編從Google抓圖上傳到官網或社群,只要是共同決策或分工完成侵權行為,對權利人就負連帶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向公司、委外的設計公司、實際上傳的小編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金額,再由內部自行分擔。委託創作或外包時若未約定把關與授權查證責任,公司無法以「是小編自己抓的」免責。

天價圖片的賠償試算

假設小明經營旅遊美食部落格「吃遍台灣」,從Google圖片搜尋下載10張網友拍攝的餐廳內部照與景點空拍照直接用於文章,一年後其中3張照片的權利人寄發存證信函,每張求償5萬元並要求下架。

若法院認定3張均屬侵權,且權利人無法精確舉證授權行情、侵權人獲利也難以計算,符合「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要件,法院依第88條第3項酌定每張5萬元,則總額為3張 × 5萬元 = 15萬元。實務上若張數多、期間長、又用於商業導流,累計金額很容易超過數十萬元。若小明與其行銷公司共同決定選圖上傳,兩者對這15萬元負連帶責任,權利人可直接向小明請求全額。

除了賠錢,還可能要負擔費用登載判決書

很多人誤以為著作權法第89條是「登報道歉」或「回復名譽」。正確條文原文是: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此為著作權法第89條的「登載判決書請求權」。

「或以其他必要方法回復其名譽」、「登報道歉」等用語,其實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處理人格權侵害的用語:「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兩條不可混用。著作權法第89條並無「以其他必要方法回復名譽」的文字,法院准許的也是登載判決書內容,而非命侵害人刊登道歉啟事。對於以品牌形象為生的店家或創作者,這項登載判決的效果有時比金錢更具壓力,和解時常會以移除、更正啟事等方式協商替代,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或雙方協議定之。

民事求償有時效限制,但時效過了仍可能要返還不當得利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賠償,準用民法第197條規定: 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發現被侵權後要儘早主張,否則可能罹於時效。 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白話來說,即使拖過2年或10年時效,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侵權人若因侵權行為仍受有利益(例如長期使用他人照片帶來的流量變現、廣告收益),權利人仍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該利益,並非時效過了就完全免責。這點是實務上容易忽略的風險,侵權人不能抱持拖過時效就沒事的心態。

三、著作權侵權會坐牢嗎?刑事罰則第91條重製與第92條公開傳輸差在哪?

結論:會。著作財產權侵權是刑事犯罪,但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例外符合特定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的數位利用且造成重大損害時,則是非告訴乃論。法律也特別排除單純個人合理使用的情形。

重製與公開傳輸是兩種犯罪,網路抓圖上傳通常同時觸犯

  • 第91條第1項 一般重製侵權: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最常見的網路抓圖「下載、複製、截圖存檔」所對應的刑責。
  • 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的重製: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常見於大量重製他人圖片用於商品販售、出租圖庫的情形,刑度與罰金都比一般重製更重。
  • 第92條 公開傳輸等侵害: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網路典型「重新上傳至網站、部落格、臉書、IG、電商賣場」就是該當本條的公開傳輸,與下載時的重製是兩個行為,可能同時以第91條及第92條評價。
  • 第91條第3項 合理使用不罰: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是重要的但書,不是所有個人使用都自動免責,是否合理,仍須依第65條判斷。
類型法條刑度罰金備註
一般重製
第91條第1項
3年以下
75萬元以下,得併科
最常見的下載、複製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
第91條第2項
6月以上5年以下
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得併科
量刑更重
公開傳輸等侵害
第92條
3年以下
75萬元以下,得併科
上傳至網站、社群、賣場即屬之
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
第91條第3項
不構成犯罪
須符合第65條合理使用要件

刑事原則告訴乃論,但有例外非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意思是原則上被害人須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實務上常見權利人先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協商,若協商破裂才在期限內提告。但若符合但書的3款情形之一,且是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權利人受有100萬元以上損害者,即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主動偵辦,沒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縱使和解也無法撤回。網路時代常見的重製數位照片後有償提供、或以公開傳輸方式大量散布,都可能落入但書。

權利人若已提告,即使事後和解或已下架,只要未合法撤回告訴(限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法院仍會依第91條、第92條量刑,民事和解不等於刑事當然沒事。反之,若符合非告訴乃論要件,和解更不能使刑事程序當然終結。

四、註明出處、非營利就能免責嗎?法院怎麼判斷合理使用?

結論:註明出處不等於取得授權,非營利也不是免死金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由法院事後依著作權法第65條四款基準綜合判斷,主張合理使用的人要自己舉證。

1. 註明出處仍可能被訴,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常見被告辯稱已註明出處、無營利動機所以是合理使用。參照的情形,被告辯稱其架設部落格主要為抒發心情,將養生文章張貼分享,並無營利動機,雖有節錄聲請人的文章但是合理使用,且均有註明出處,並非惡意更改姓名等語。

該案並非法院認定侵權成立的判決,而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法院最終裁定聲請駁回,維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理由是被告轉載篇數有限、每篇比例甚低、非營利目的、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影響不大,綜合判斷屬合理使用。這個裁定恰好說明兩件事:第一,註明出處只是法院判斷的參考之一,不會直接等於合法;第二,合理使用必須個案綜合判斷,不能自行認定就免責。

2. 合理使用的四項法定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明定法院判斷基準,條文原文如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白話來說,法院會看你為何用、用的著作是什麼性質、用了多少比例、會不會影響原作者賣圖或授權的市場。例如整張高解析度攝影作品原圖照搬用於商業導購頁面,即使標示來源,也很難被認合理使用;若為評論、研究目的而節錄小比例並加以評析,則較有空間,但仍須個案認定。

3. 不要把名譽權的合理查證,誤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參照判決所述:「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這段話確實存在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的二審判決)中,但該案是處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妨害名譽請求移除網頁的案件,法院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及最高法院見解來處理新聞報導的合理查證義務,與著作權法第65條的圖片合理使用四基準是不同法理,不能直接拿來當作圖片侵權的免責依據。正確理解是:該判決談的是對他人名譽言論的查證,而圖片是否合理使用,仍須回到著作權法第64條著作權法第65條判斷。

4. 誰要舉證?

主張合理使用(包含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的一方,應就符合四基準、屬於合理範圍負舉證責任。實務上若無法提出為何必須使用、為何無法取得授權、對市場影響輕微等證據,法院通常不會採認。

五、安全使用網路圖片的三大守則與平台分享的關鍵區別

守則一:使用CC0或公眾領域圖片,但要看清楚條款

CC0是創作者自願拋棄著作權,貢獻至公眾領域,任何人可免費使用、修改、商用。但不同圖庫對CC0的標示與額外限制不同,例如Unsplash、Pixabay、Pexels等平台雖提供免費圖庫,仍可能就商標、肖像權、禁止集結成類似圖庫競品等另有使用條款,使用前務必閱讀當站授權頁面。所謂公眾領域也包含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的作品。

守則二:購買正版圖庫授權,確認授權範圍

Shutterstock、Getty Images等付費圖庫提供單張或訂閱制授權。重點是確認授權是僅供網路使用、或包含印刷、廣告、商品包裝,以及是否包含再授權、轉售限制。保留授權證明與發票,是日後被質疑時最重要的證據。

守則三:自行拍攝或委託創作,約定著作權歸屬

最無爭議的方式是自己拍、自己畫,或委託他人創作時以書面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授權範圍與期間。委託創作若無約定,著作權原則上歸受託人,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目的範圍內利用,容易產生爭議,務必簽約。

平台內建分享與下載再上傳,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行為法律定性風險
按臉書、IG內建分享鍵轉分享
在平台服務條款授權範圍內,原發文者上傳時已同意被分享機制,原則風險較低
仍不得竄改、不得超出平台功能的不當利用
下載圖片後重新上傳到自己版面、官網
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須取得權利人授權,可能同時觸犯第91條及第92條
即使註明出處,仍可能侵害第22條、第26條之1,民事連帶賠償並負刑事責任

換言之,分享鍵是平台開的合法通道,自己下載再上傳就是另起爐灶,需要另一張授權門票,且同時牽動重製與公開傳輸兩個刑責。

六、重要Q&A:破解你的迷思

Q:我在文章中註明「圖片來源:網路」,這樣就安全了嗎?

A:不安全。 註明來源是學術倫理要求,不是授權。未經授權而重製、公開傳輸,仍可能構成侵權。參照所涉辯詞可知,被告即便主張已註明出處屬合理使用,是否成立仍須由法院依第65條四基準綜合判斷,該案法院最終是以轉載比例低、非營利、對市場影響小等理由才認定合理使用並裁定駁回聲請,並非因為有註明出處就當然合法。

Q:我只是把圖片用在非營利的個人部落格,難道也不行嗎?

A:不一定行。 非營利目的只是第65條第一款的考量因素之一。若部落格流量大、具廣告分潤或導購效果,或大量、長期使用高創作性攝影作品,且影響原作者授權市場,法院仍可能認定超出合理使用。是否合理,須四款綜合判斷,非單一因素決定。

Q:我只有「分享」別人的臉書貼文,裡面有圖片,這樣也算侵權嗎?

A:要看怎麼分享。 使用平台內建的分享功能,通常在平台授權範圍內,風險較低;但若是把圖片下載後再上傳到自己的版面、社團或官網,就屬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需要取得授權,否則可能同時侵害第22條重製權、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並觸犯第91條及第92條刑事責任。

Q:如果圖片沒有標示作者或版權聲明,是不是就可以自由使用?

A:不行。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完成即享有權利,不以標示為要件。沒有標示不代表拋棄權利或屬於公眾領域。實務上使用前應盡查證義務,無法確認權利狀態時,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使用或改用已確認授權的圖庫。參照是關於名譽權案件中對言論真實性的合理查證闡述,與著作權圖片能否自由使用的判斷基準不同,不可直接援引作為圖片免責依據,圖片仍應回歸著作權法第64條著作權法第65條判斷。

Q:如果我不小心侵權了,對方要求賠償,我該怎麼辦?

A:立即處理並尋求專業協助,分民事與刑事兩軌處理。

  1. 立即移除並保全證據: 第一時間下架侵權內容,截圖保留原使用情形、流量及下架時間,展現善意並避免損害擴大。下架可降低後續被認定故意、情節重大的風險,但不代表先前責任一筆勾銷。
  2. 嘗試和解並確認授權缺口: 聯繫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核對權利證明、侵權張數與期間,評估和解金額是否在第88條酌定區間內合理。注意若為多人共同侵權,和解時應一併處理連帶責任的範圍,避免權利人日後再向其他共同侵權人求償後回頭追償。和解可同時處理民事賠償與是否撤回刑事告訴的條件,但僅限告訴乃論之罪。
  3. 諮詢律師評估抗辯: 若主張合理使用,應準備四基準的證據;若涉及刑事告訴,應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與是否落入第100條但書非告訴乃論的例外,和解不等於刑事當然結案,未撤回告訴前檢察官仍得偵辦,若屬非告訴乃論則無法撤回。

Q:對方可以要求我在報紙刊登道歉嗎?

A:依著作權法第89條,不能要求登報道歉,只能請求登載判決書。 正確條文是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並非命你刊登道歉啟事或以其他必要方法回復名譽。後者是民法第195條處理名譽權的用語。實務上和解時可協商以移除、更正啟事等方式替代登載判決書,具體方式由法院或雙方協議定之,但若協商不成,法院判准的仍是登載判決書。

Q:被侵權多久內一定要提告?

A:民事2年、10年,時效過仍可能有不當得利;刑事原則6個月,例外無限制。 民事損害賠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逾10年消滅,但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侵害人因侵權所受利益仍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刑事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須提告,但若符合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100萬元以上損害,且屬第91條第2項數位重製、意圖營利犯第91條之1第2項數位散布、或第92條公開傳輸),則屬非告訴乃論,無6個月限制。建議權利人及早蒐證、發函並在期限內行使權利,侵權人也勿心存拖過時效就沒事。

總結: 網路圖片不是無主物,每張圖背後都有權利人與授權市場。下載與上傳是兩個獨立行為,分別對應第91條重製與第92條公開傳輸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上多人共同侵權負連帶賠償,即使民事時效經過仍可能被追不當得利,刑事上原則6個月告訴期間但符合第100條但書3款且有償提供全部原樣利用致100萬元以上損害時則為非告訴乃論。最安全的策略是建立自己的素材流程:優先使用自行拍攝、委託創作並簽約明定歸屬,其次選用授權明確的CC0或付費圖庫並保留授權紀錄,避免下載再上傳。遇到爭議時,掌握民事兩階擇一加酌定、連帶責任、登載判決書非道歉、刑事告訴乃論與例外、合理使用由主張者舉證等關鍵,才能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決策,降低天價求償與刑事風險。下次貼圖前,先問自己:這張圖的授權鏈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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